实验室资质认定合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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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1,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2,4.2.5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程序;3,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相关的程序。

4,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5,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6,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7,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校准其标准物质的计划和程序;8,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9,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10,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11,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12,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13,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14,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15,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16,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的程序;17,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18,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19,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20,4.5.16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21,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22,4.5.17.4 没有规定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和程序;23,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24,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数据控制的程序;25,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26,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27,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28,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证,机动车补充要求中要求的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 动车驾驶证等)。
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需提供证书附表的复印件。 4、典型报告每个类别只需提供1份。
05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普通事项办理程序
a、网上提交申请: 法人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直接搜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b、受理: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符 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机构; (受理通知书上传网办系统,机构可到个人中心查看) c、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将网办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发送至评审组,评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不包含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d、许可决定: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发放结果:准予许可的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果,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 程序办事指南
2023.6
0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 办理。
02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4.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Revised on July 13, 2021 at 16:25 pm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2、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3、补充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条文解释1、资质认定: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和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2、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的评审活动..4. 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文解释本条款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要求..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条文解释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提供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2、质量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可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可保障技术管理;规范行政管理..3、技术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证书的全流程管理..对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持活动;如仪器设备、试剂和消费性材料的采购;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服务等也属于技术管理的一部分..4、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财务的支持和内外部保障等..5、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撑..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参考使用..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并消除或最大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不会受到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3、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其他部门;从事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授权职责;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受其所属单位其他部门的影响;保持独立和公正..4、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应制定有关措施;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环节;应执行保密措施..3、样品、客户的图纸、技术资料属于客户的财产;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财产的所有权;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以及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诉人的信息承担保护责任..4、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客户同意..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确保管理体系运行..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3、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识别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2、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质量负责人;赋予其明确的责任和权力;确保管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能与检验检测机构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直接接触和沟通..3、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4、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代理人;以便其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时;有人员能够代行其有关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地进行..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条文解释1、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2、授权签字人应: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对外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按其岗位任职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技能进行能力确认..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应由熟悉专业领域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需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既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培训以实现培训目标..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应有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并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识别检验检测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条文解释1、固定的场所: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2、临时的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3、可移动的场所: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4、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5、工作场所性质包括: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检验检测所需的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写必要的文件..并有相应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2、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2、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抽样、检验检测前应进行环境识别;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3、检验检测机构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验检测的风险和隐患时;需停止检验检测;并经有效处置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内务管理程序;对检验检测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评价;应以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为依据..2、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进入或使用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区域予以控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在确保不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还应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的安全..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条文解释。

202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2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2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精品文档,超值下载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3.1 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 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新版).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申请和评审流程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申请和评审流程

(二)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申请和评审流程1.实验室认可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没有变化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评审时提供);2)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扩大认可范围时不提供,扩地点和扩技术领域时需提供);3)实验室进行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4)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5)实验室平面图;6)实验室所从事活动的说明,当实验室是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关系的说明;7)对申请认可的标准/发法现行有效性进行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8)对申请认可的国外标准的核查情况(包括是否有国外标准、当国外标准未进行翻译时,试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外语理解能力);9)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10)对于初次申请认可和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实验室,在申请范围内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证据。

11)参加实验间比对的情况(提交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和评价);12)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13)量值溯源的描述(仅申请校准能力认可时的提供);14)申请“能源之星"检测的实验室还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对应一览表。

15)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有无2.资质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申请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评审时提供)2)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3)实验室平面图4)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6)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 有无3。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步骤和流程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大致分为如下四个步骤:1)递交申请资料2)申请资料审查3)接受现场评审4)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流程可以用下述框图表示: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流程图4.实验室认可授权签字人评审要求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与检测/校准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校准项目限制范围3)熟悉有关检测/校准标准、方法及规程4)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校准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5)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6)十分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7)了解CMS的认可条件、实验义务及认可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5.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1)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2)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3)熟悉或掌握检测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程序;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5)熟悉检测报告审查签发程序;6)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7)熟悉《实验室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资质认定工作进度安排

资质认定工作进度安排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安排1.确定目标,签订服务合同(已完成)双方经认真沟通、协商后,首先确定其详细的建设目标,包括检测实验室申请认证的领域、项目、方法等;并根据建设目标的要求,对委托方实验室的场所、设备、人力资源等应用方面的提出建议;同时签订工作合同。

2.建立沟通机制(已完成)委托方检测实验室务必指定一名联络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持、完善和对外联络工作。

3.环境符合性改造;设备检定;试剂药品购置;人员持内审员证(预计5月20日前)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结合目前委托方的建设目标,提出实验室环境的符合性改造方案,包括实验室功能布局、装修、通风、供电、上下水、安全及干扰项目隔离等情况,应满足CMA认定的要求;针对检测项目的需求,提出实验室设备与试剂的采购或更新方案,委托方务必尽快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检定、校准;同时,按照检测实验室运行要求,合理配置实验室人员,并获得内审员证(至少两名);4.制定、建立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文件(预计5月10日前)根据委托方检测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实验室实际的质量方针与目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结合委托方检测实验室自身特点,确定实验室的组织架构;确定各职能部门的架构、人员组成;并将实验室的质量活动分配到每个职能部门。

列出质量职责分配表,将质量活动层层分解到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职责分明。

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各个要素的符合程度;修改质量手册编写纲要和必须编制的程序文件清单,配套完善质量体系文件。

5.编写文件(预计6月20日前)服务方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委托方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必须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并协助实验室职能部门编写与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配套的工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所有管理体系文件补充和修改完以后,指导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文件的可行性并进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由委托方收集该体系文件的运行结果,反馈服务方进行补充修订。

资质认定中合同评审内容

资质认定中合同评审内容

资质认定中合同评审内容
1. 对方的资质是否真实可靠呀?就像你去买东西,不得先确认下是不是正版嘛。

比如说,咱要和一家公司合作,那可得好好查查他们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是不是真的有效,可别被忽悠了呀!
2. 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呢?这就好比是路线图,得明明白白的呀!好比说合同里关于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交付时间等都得写清楚,模棱两可可不行!
3. 服务标准是否达到咱的要求哇?这不就跟咱想要的质量一样嘛。

比如咱希望对方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那合同里就得明确这个标准,不然到时候给咱一堆次品咋整?
4.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划分清楚没呀?这就跟分蛋糕似的,得公平呀!比如说如果出现问题了,谁负责解决,怎么解决,这些都得在合同里规定好,不能到时候互相推诿呀!
5. 付款方式合理不咯?这可关系到咱的钱包呢!像是不是先付定金,啥时候付尾款等,得让咱心里有底才行。

6. 争议解决的方式咱能接受不?就跟解决矛盾一样,得有个合适途径呀!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得咱觉得靠谱才行啊。

7. 合同的有效期合适不?总不能一直绑着咱吧!好比说这个合作期限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时间太长或太短是不是会有问题呢。

总之,合同评
审内容可千万别小看了呀,每一项都得认真对待,不然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咯!
我的观点结论:合同评审的这些内容真的太重要了,必须仔细考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呀!。

实验室检测合同评审

实验室检测合同评审

实验室检测合同评审引言检验合同是实验室开展委托检验工作的前提和依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实验室合同是实验室与客户双方就检测服务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实验室合同评审是指实验室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对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进行评审。

通过对客户提出的合同要求进行评审,实验室在充分分析客户的需求,并与客户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理解和获知客户的需求,使双方在开始检测工作之前,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达成个一致, 解决合同要求之间的所有差异。

使每份合同的要求被实验室和客户双方接受,使实验室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并履行合同,同时实验室为客户提供的检测服务能够得到其认可,使客户要求得到充分的满足。

1、客户需求的识别实验室服务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制造商、贸易机构、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个人。

实验室依存于客户,提供的检测服务应充分理解客户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客户要求并争取超越客户期望。

不同与普通商业活动,实验室识别和确定客户需求是-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

1.1 识别政府客户的需求政府以实验室为依法行政的技术支持,依托实验室实施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等等。

要求被委托的实验室具备法定的资质、授权及服务的能力和资源,提供的检测结果权威公正、科学,服务及时,服务过程符合管理规定。

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目的、任务和时间要求,编制可实施的抽查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等内容要保持科学、公正、公平原则,满足政府部门的需求。

1.2识别委托检测客户的的需求实验室接受委托服务的客户来自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及社会使用者。

其寻求实验室提供服务的原因:为产品研究开发提供验证,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证明为质量争议提供仲裁的技术依据等等。

委托客户要求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结果,公正而便捷的服务,合理的费用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50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50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50条(1)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2)检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3)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自我承诺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或其所在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并识别、消除与其他部门或岗位可能存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风险。

(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10)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1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3)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录第⼀章总则 (1)第⼆章⾸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实施程序 (20)第三章监督评审实施程序 (27)第四章授权签字⼈变更评审/检测场所变更评审/检测标准变更评审实施程序 (32)附录附录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理解要点 (34)附录2 疾控⾏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55)疾控⾏业检验报告评价结论⼀般模式 (59)附录3 公路交通⾏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60)检测能⼒表样本 (63)附录4 环境监测、⽔质检测⾏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69)环保、⽔质盲样考核样品⽬录 (75)附录5建筑⾏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81)附录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特殊控制点 (84)附录7室内空⽓检验机构特殊要求 (87)附件附件1⾸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次会议讲话提要 (89)附件2⾸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末次会议讲话提要 (92)附件3监督评审⾸次会议讲话提要 (93)附件4监督评审末次会议讲话提要 (96)第⼀章总则资质认定是我国通过⽴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强制考核的⼀种⼿段,是具有中国特⾊的政府对第三⽅实验室的⾏政许可。

为进⼀步加强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作质量,统⼀评审要求,规范评审⾏为,制定本指导书。

1 评审依据1.1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3)《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5)《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令);(7)《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实[2002]50号);(8)其他与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解释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解释

概述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结构:五个部分: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

(有18条特殊要求加黑体)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22条;技术要求8个要素,53条。

(共19个要素75条)二、资质认定证书形式:计量认证、授权、验收、审查认可(检查机构)四种。

三、定义: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认证。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法规依据:《计量法》22条、《标准化法》19条、《产品质量法》19条、《认证认可条例》16条(6-8页)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对象和范围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资质认定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发布原则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关于印发的通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关于印发的通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展开编辑本段关于印发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为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编辑本段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资料

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资料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 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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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者: ZF/CX—9—01 分发号:
环境监测站
合同评审程序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环境监测站发布
合同评审程序
1.目的
对客户的要求及监测的合同进行评审的过程,以及评价是否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所做出的程序。

2.范围
运用于我站对所有客户监测工作合同的评审与客户的沟通。

3.职责
质量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监测客户相关评审,并负责与客户沟通。

4.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及办公室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接待和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需提供的期望和要求等填写在检验/检定合同书,并形成文件。

4.2合同内容应包括:监测方法、工作范围、服务形式、技术规范、价格等。

4.3对客户的书面要求及合同的评审,由质量负责人或办公室组织。

4.4 评审内容应包括:
A、客户的要求是否明确
B、技术能力和资源是否满足要求
C、监测方法是否符合标准、监测规程
D、是否需要分包,分包方是否为客户接受
E、商定监测时间、费用等相关事宜
4.5通过评审的合同,由办公室与客户签订
4.6对于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日常监测项目,由相应的监测人员进行评审,并签字认可。

4.7对于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日常现场监测项目评审,由相应的监测室负责确认,并签字认可。

4.8对于新的、复杂或先进的监测项目的评审执行《新项目评审程序》。

4.9对于周期监测项目,如客户要求不变,只须初次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

4.10在评审过程中,如客户的要求与合同之间有差异时,质量负责人或办公室要与客户及时沟通,并在监测工作实施之前得到解决。

4.11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需对合同进行个性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并交修改的内容及时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包括客户。

4.12《监测合同书》可采用经双方确认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

4.13质量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保存《监测合同书》及传真、电话记录等相关文件。

5.相关文件
《新项目评审程序》
《监测和标准方法控制程序》
编制:审核:批准: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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