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单位薪酬规化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薪酬规范化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单位薪酬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单位,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单位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激励的原则,体现职工的劳动价值和技术水平,促进医疗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发放办法、考核标准等,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薪酬构成第五条医疗单位职工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工资和奖金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是职工的生活保障。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确定的,体现职工的劳动贡献。
第八条补贴工资是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包括岗位补贴、加班补贴等。
第九条奖金是根据医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职工的业绩表现等因素确定的,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
三、薪酬发放第十条医疗单位应按月发放职工薪酬,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医疗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住房需求。
四、薪酬考核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薪酬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薪酬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工的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建立职工薪酬档案,记录职工的薪酬变动情况,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薪酬管理第十六条医疗单位应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薪酬管理制度,监督薪酬管理的执行。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应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薪酬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应加强薪酬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薪酬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医院工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资编制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
第三条医院工资编制管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医院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按月发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水平。
第八条津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工资编制管理第九条医院设立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工资编制的编制、审核、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医院工资编制管理制度,报医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政策、地方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三)负责工资编制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四)对工资编制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五)做好工资编制管理的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工资编制的编制:(一)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结合职工岗位、学历、职称等因素,编制基本工资;(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编制岗位工资;(三)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编制绩效工资;(四)津补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医院实际情况,编制津补贴。
第十二条工资编制的审批:(一)工资编制管理部门对编制的工资进行审核,确保工资编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审核通过的工资编制,报医院领导审批;(三)审批通过的工资编制,由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工资编制的发放:(一)工资编制管理部门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二)工资发放过程中,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三)对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普政办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条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包括:(一)政策内基础性绩效工资;(二)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称标准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30%暂留部分、上年度一个月工资额度);(三)城市公立医院上年度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含加班、夜班费)。
第四条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布部门】82277【发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铜仁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我市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贵州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黔人社厅通〔2017〕134号)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函〔2017〕15号)精神,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量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量动态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实行公立医院工资总量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收支现状、政策性增员(增资)和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逐步完善医院工资总量管理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实现同类别医院工资水平逐步趋于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范畴的医疗机构。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上)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推进,年薪制逐渐成为医疗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事业单位的薪酬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首先,年薪制是什么?年薪制,顾名思义,即按照年度为单位制定薪酬标准,将年终奖金纳入薪酬考核体系中,让医务人员通过有效工作来获得更多的奖励。
相对于传统的月薪制,年薪制更能体现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工作成绩。
那么,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根据办法的规定,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的实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年薪制应该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通过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将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只有充分认可医务人员的贡献,才能让他们有更大的动力去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年薪制应该公开透明,避免个人恩怨和不当竞争。
医疗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薪酬考核制度和沟通渠道,让医务人员清楚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和考核标准。
同时,要坚决杜绝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拉关系、请吃请喝等,确保薪酬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年薪制还应该鼓励医务人员的继续学习和提高。
医疗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设立继续教育基金、提供学习资源和机会等方式,激励医务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后,年薪制还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
要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改善医疗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资源,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综上所述,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医疗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合理制定薪酬标准、公开透明的考核机制、促进医务人员的进一步学习和提高、改善工作环境等多方面的举措,将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XX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XX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我县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XX 省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人社发[2023)20号)、X江市人社局《关于印发〈X江市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人社[2023)201号)和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县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坚持公益导向系统推进改革。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坚持公益导向,既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看病负担。
通过与“三医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本次改革要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体现医务人员知识、技术、劳务价值。
以医德医风、行为规范、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为重点,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断完善内部考核办法,促进公立医院和医疗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薪酬水平。
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时,应保持同一地区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总体平衡,适当体现不同医院发展差异;参考同一行政辖区公立医院近两年在岗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作为基准线,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院基本薪酬调控水平,调控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的15倍。
医疗机构薪金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薪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合理、具有竞争力的医疗机构薪金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薪金制度应遵循公平、激励、约束、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多渠道、多形式的薪酬体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确保员工基本生活,体现劳动价值。
二、薪金构成第五条医疗机构员工薪金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的,体现员工工作价值和贡献的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根据员工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特殊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的,补充员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奖金是根据医疗机构经济效益、员工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的,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的奖励。
三、薪金分配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体现员工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价值和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透明。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薪金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薪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薪金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薪金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国家政策、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薪金制度不符合本范本的,应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本范本由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薪金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
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级医院经济运行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
//下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医院开展成本核算既是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也是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出的重要任务。
规范。
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201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区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正确的激励导向。
医院工资制度
医院工资制度
医院的工资制度通常由两个方面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1. 基本工资:医院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职称确定基本工资水平。
这通常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与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资质有关。
不同的岗位和职称的基本工资水平也会有所不同。
医院会根据员工的职务等级确定其基本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医院通常会设定一定的绩效目标,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来评估其绩效。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医院会给予员工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绩效工资通常以年终奖金或季度奖金的形式发放,金额可能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
此外,医院还可能提供其他福利,如五险一金、补贴、奖励等,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需求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津贴。
这些福利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政策将根据医院的规定和员工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工资制度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和医院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及医院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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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薪酬补贴制度范本
公立医院薪酬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立医院医务人员。
第三条公立医院薪酬补贴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的工作价值和社会地位。
第四条公立医院薪酬补贴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加班补贴、人才补贴等组成部分。
二、基本工资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级、学历、年限等因素确定的。
基本工资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职务工资根据职务等级确定,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等级确定。
三、绩效工资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因素确定的。
绩效工资标准由医院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和年度绩效两部分,月绩效根据当月工作业绩确定,年度绩效根据全年工作业绩确定。
四、岗位补贴第九条岗位补贴是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
岗位补贴标准由医院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岗位补贴包括值班补贴、护理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加班补贴第十一条加班补贴是根据医务人员加班时长和加班任务难度等因素确定的。
加班补贴标准由医院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加班补贴包括日常加班补贴和节假日加班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人才补贴第十三条人才补贴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对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特殊技能等条件的医务人员给予的补贴。
人才补贴标准由医院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才补贴包括特殊人才补贴、紧缺人才补贴等,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其他待遇第十五条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六条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进修培训、职务晋升等福利待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荆政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制定的《荆州市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7日荆州市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医院第一批试点医院为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内容根据医务人员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职业道德要求高等特点,建立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分配制度。
(一)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基础,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
在落实保障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倾斜政策的前提下,结合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性质、定位和医院内部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优化公立医院职工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工资中的保障部分和激励部分的比重,科学设置薪酬项目,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公立医院既可以现行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打破绩效工资内部占比关系,由公立医院自行研究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也可以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进行分配,科学合理确定符合公立医院自身特点的薪酬结构。
医院在内部薪酬结构设置上,应当体现合理保障、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同岗位之间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向关键紧缺岗位、业务骨干、高风险岗位和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医院单位工资核算制度范本
医院单位工资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工资核算工作,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院工资核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职工工资与医院经济效益、工作绩效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医院工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进行,确保工资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五条医院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奖金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和职级工资标准确定的,包括岗位工资、职级工资、职务工资等。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医院经济效益、工作绩效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因素确定的,包括绩效奖金、效益奖金等。
第八条补贴包括岗位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奖金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项目奖金等,根据医院经济效益、工作绩效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工资核算第十条医院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体系,明确工资核算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医院工资核算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工资核算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四条医院工资调整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工作绩效、物价水平等因素。
第十五条医院工资调整应遵循渐进式调整原则,确保职工工资逐步提高,同时兼顾医院承受能力。
第十六条医院工资调整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调整方案。
第五章工资保密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工资保密制度,确保职工工资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医院职工应尊重他人的工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他人的工资信息。
医院人员工资核算制度范本
医院人员工资核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规范医院人员工资核算工作,保障医院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2.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工资核算和分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编和合同制员工。
三、工资构成医院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奖金等构成。
1.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级、学历等因素确定。
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3. 补贴: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政策规定,以及医院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4. 奖金:根据医院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实际贡献,给予员工相应的奖金,如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
四、工资核算办法1. 医院人员工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以及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
2. 医院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的程序、方法和责任。
3. 医院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员工工资。
4. 医院应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奖金。
五、工资调整1. 医院人员工资调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2. 医院应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定期调整员工的基本工资。
3. 医院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奖金。
六、工资保密1. 医院应严格执行工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员工的工资信息。
2. 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攀比工资,应注重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监督和检查1. 医院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分配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2. 医院应定期对工资核算和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南政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6〕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为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的核定,根据国家及省上关于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以及核定工资总额的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院实际,制订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以及体现公益性的特点,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确保医务人员合理的收入,并逐步提高收入水平。
第二条适用于本市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量入为出的原则。
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必须建立在医院财务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若医院当年收支结余出现赤字时,必须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按比例核减绩效工资。
(二)公益性原则。
要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核定工资总额挂钩,确保医院公益性质。
(三)规范服务的原则。
强化医务人员服务宗旨、行为规范、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满意,增进就医的获得感。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确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构成。
医院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资体系,确保医院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医院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体现员工的工作价值、贡献和绩效;2. 激励原则:通过薪酬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3. 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4. 可行原则:结合医院实际,确保薪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医院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构成。
1.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量等因素确定;4. 奖金:根据年度绩效、突出贡献等因素发放;5. 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五条薪酬发放按月进行,每月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六条薪酬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2. 薪酬发放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知情权;3. 员工薪酬发放应与本人工作表现、绩效挂钩;4.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的员工,应依法扣除相应薪酬。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七条医院薪酬调整遵循以下规定:1. 基本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医院发展等因素,定期进行基本工资调整;2. 岗位工资调整: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表现等因素,定期进行岗位工资调整;3. 绩效工资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量等因素,定期进行绩效工资调整;4. 奖金调整:根据年度绩效、突出贡献等因素,定期进行奖金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薪酬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疗机构薪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薪金管理,提高员工薪酬水平,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医疗机构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薪金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薪金制度的合法性;2.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绩效等因素合理制定薪金标准;3. 竞争性原则:薪金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具有竞争力;4. 可操作性原则:薪金制度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医疗机构薪金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等。
1.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确定绩效工资;4. 奖金:根据医疗机构经营状况和员工贡献,发放年终奖金、季度奖金等;5.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五条医疗机构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
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同行业薪酬水平、医疗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2. 临时调整:因员工岗位变动、工作业绩突出等情况,可进行临时薪酬调整。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六条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员工薪金。
1.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医疗机构薪酬结构,按时发放;2. 奖金、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发放。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执行薪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医疗机构定期对薪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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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县属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
更好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15〕46号)、《漳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漳委发〔2015〕10号)和《漳州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漳人综〔2010〕169号)、《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漳人综〔2010〕19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分类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参
照《漳州市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4
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
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
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额动态调控,提高管
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1
第二条
实行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
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人员收入现状、医务
性收入增长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完善医院工资总额管
理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未来三到五年
内,实现同类别医院工资水平逐步趋于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公立医院,东山县医院、东山县中医院首批
纳入核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
其他县属公立医院暂不纳入实施
范围,有关薪酬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实行本暂行办法时间
另行决定。
第四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是指医院所有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
保安、保洁、临时用工(一年以内)和医院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的薪酬,不计入医院
工资总额。
第三章工资总额核定
第五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院收入结构的改善,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益的基础上,改革期间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在上年工资水平基础上给予适度增长,每年核定一次。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1+工资增长率×综合指标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工资增长率:结合医院收入结构、收支结余、工作量和人员配置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管委确定具体增幅。
综合指标系数=年平均工资比值×30%+人员结构比值×25% +床位人员比值×15%+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30%。
年平均工资比值=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
人员结构比值=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床位人员比值=上年实际人员数÷上年实际开放床位人员控制数。
比值≥1的,按1计算。
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本年医务性收入÷上年医务性收入。
医务性收入:是指扣除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四项之后的医疗收入。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分÷80。
第六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不含医保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药品带量
采购奖励、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上述奖励项目根据奖励的数额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另行核增总量予
以奖励。
实行协议工资的新增人员,根据协议工资的数额另行计算,核增工资总额。
第七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申报与核定,以医院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计算办法计算的总额内,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
第八条
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报县医管办审核,由县医管办报县工改领导小组,由县工改领
导小组会同县医管委核定。
第九条
县属公立医院按照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的80%比例,按月支付人员工资。
在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依据当年医务性收入、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实际工资总额后兑现剩余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分配
第十条
工资总额全额用于医院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第十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原则上按照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约占核定工资总额的50%、4 0%和10%的比例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同岗同级同酬制度和人员总量控制,不得扩大“在编”
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薄弱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十四条
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
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县医改办备案
后执行,同时抄送县工改办备案,并在医院内部公开。
对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实行个人年工资发放结果院内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
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医院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医院可根据医生、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
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
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
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
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核定的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为医院人员工资总额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不得突破。
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上,确定各自的实际年度工资总额。
当医院收支结余无法兑现在职人员(在编、非编在岗医生<
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档案工资时,由财政补足差额,保证档案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除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性增量外,不得突
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其他情形
的奖励性增量项目,需报工资总额核定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以
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奖、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县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引进高
层次人才的补助,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对口
支援人员下乡补贴,援藏、援疆、援外人员等公派公益任务生活补贴,开展特色诊疗项目的奖励,以及其他文件已明确不纳入
工资总额的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核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
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
,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下年度工资总额仍以上年度
核定的基数计算;医院不得赤字预算,医院出现亏损的,经预算
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医管委审定后,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第二十四条
7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
工资总额管理是确保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工资、财经纪律。
院长应对工资总额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在福建省人事信息平台上做好工资总额台帐记录,详细记载已用工资总额、剩余(可用)工资总额等信息,加强工资总额的适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人社局蔡志茂副局长583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