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学位授予细则(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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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
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部门和院系有关领导及教学方面的专家。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院系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
2. 研究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则;
3. 对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2. 接受和处理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
3. 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按照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并且符合第八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 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4. 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再授予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因涉及本细则第十条2、3款所规定情况,但有以下突出表现者,本人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始材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但后经积极努力,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2.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但高于1.5,在修业期间获奖学金者;
3.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本院系毕业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
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学位办公室对各院系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
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公布后10日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士学位错授或发现在学士学位授予中有舞弊行为,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将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及2014级专接本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