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基金管理办法是指基金公司和相关机构为规范基金管理操作,保障投资人权益而制定的管理指导原则和规则。
二、基金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分散投资原则,有效管理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人资产安全。
2. 透明度:基金管理应公开透明,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组合、业绩表现等。
3. 合规经营:基金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证基金运作合规、公平、公正。
4. 专业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专业资质和管理经验,保证基金资产的专业化、高效管理。
三、基金管理细则1. 基金经理资格要求:基金公司应设立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经理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2. 资产配置原则:基金管理应根据资金规模、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3. 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运作情况和风险预警信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4. 业绩评估方法:基金管理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进行评价,确保基金管理水平和业绩持续提升。
四、基金管理流程1.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标的,制定投资策略和方案,进行投资组合优化。
2.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波动,保护投资人利益。
3. 运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投资组合调整、资产评估、合规监管等。
4.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基金业绩、投资进展和重大事项,保持与投资人的沟通畅通。
五、基金管理的挑战与展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基金管理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基金管理人需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以满足投资人多样化的需求,实现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基金行业的管理规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保障和指导,有助于促进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一)履行法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基金管理、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2、在过去3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吊销或撤销基金业务许可证;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业务经验,并有关键人员稳定的管理团队;4、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设立(一)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取得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2、合法取得的资产作为基金的投资对象;3、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募集期限和募集规模。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募集文件为依据,明确基金募集的目的、策略、风险、回报预期和相关费用等信息。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按照募集文件的内容和目的,合理配置基金资产,控制基金风险。
(二)私募基金应当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资产配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以及房地产、金融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具体投资范围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份额、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等情况。
六、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交付的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义务,建立相应的往来款项管理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概念第三条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托管、管理、运作,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四)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由基金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草案;(三)基金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基金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担任基金的发起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管理基金资产;(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四)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六)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2.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的管理及有关行为,以保障公众、基金受托人及管理人的共同利益。
二、基金管理准备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基金政策并遵守本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与政策的要求办理基金的活动。
2.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投资和运营政策,择机投资、动态管理,坚持以风险-收益最优化为原则。
3.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据投资组合的回报率、风险以及基金投资政策制定投资策略,开展投资活动。
4.基金管理人应全面考察项目合法性,开展有关征信、认证、风控等阶段性审批,确定和跟踪管理风险,制订出资协议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高效。
三、基金管理能力1.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资源平台,聚合投资机构、投资人、政府、项目方、高科技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促进投资和项目推进。
2.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多样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融资申请审批制度、加速融资放款时限,提升基金融资效率,实现基金最大价值。
3.基金管理人应拥有全面的资产管理能力,开展证券投资、资产界定、资本运作、财务风险管理等,实现投资绩效最优化。
4.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制作风险报告,监测交易行为、市场变化,适时反馈信息,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和风险管理。
四、基金管理流程1.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择优投资,严格遵守投资政策等规定,依据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进行投资选择,准确预测市场发展方向,及时制定投资策略加以落实。
2.投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执行,分析并筛选投资项目,审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控制风险,确保执行多层审查工作。
3.投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投资者操作,跟踪投资项目情况,加强复审工作,保障基金绩效。
4.投资退出:基金管理人应把控投资退出时机,推进基金的投资对象退出过程,科学判断基金的最终获利空间,有效提高投资效果。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基金、依法管理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运作基金,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业绩表现等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虚假宣传、不实披露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不得挪用基金资产或侵占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虚拟自动的示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请以实际法规为准。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基金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控股的企业投资的资金,以稳定和增值国有资产为目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基金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以下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一、基金设立与管理
1.基金申请:中央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设立基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批准。
2.基金份额:基金按照份额出售,各中央企业可以购买基金份额,份额所有权与出售代理人无关。
3.基金经理:中央企业基金的管理由专业基金经理机构托管,基金经理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二、基金投资和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中央企业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投资,重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同时要保证安全和稳健。
2.基金收益:中央企业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等,
收益应按照份额比例分配给中央企业。
3.基金分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管理计划的规定,在收益分配前扣除基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后进行分配。
三、基金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1.基金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基金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计划的规定,及时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信息。
以上是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加强对基
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的设立(一)基金的设立条件1、具备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拟定合理的基金规模和存续期限。
4、制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3、负责基金资产的核算、估值和净值计算。
4、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办理基金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一)投资范围和限制1、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2、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3、对单只证券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投资决策流程1、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2、投资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三)风险控制1、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2、定期对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基金的份额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基金管理人对申请进行确认。
3、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是我国重要的社科研究资助机构,为了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严谨审慎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严谨性和审慎性。
3.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4. 高效节约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高效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节约性。
三、资金管理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包括项目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经费。
2. 项目执行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和时间节点。
(2)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3)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详细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
3. 项目结题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详细总结和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
(2)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资金结算。
四、资金管理要求1. 预算编制要求:(1)项目预算必须合理、科学,符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
(2)项目预算必须详细列示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工作,提高基金管理效率,保障基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基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设立的特定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和管理企业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所有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展基金、员工激励基金、社会责任基金等。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委派的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基金时,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并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六条基金设立方案应包括基金的名称、目的、投资范围、规模、投资期限、回报预期、基金管理人、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基金设立方案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签署基金设立合同,并出具基金设立公告。
第八条基金设立后,如需变更基金设立方案,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三章基金投资与运营第九条基金投资应坚持安全、稳健、透明、高效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条基金投资的决策应按照基金设立方案的规定,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遵守基金管理人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基金告知与报告制度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
第四章基金退出与终止第十四条基金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回购、清盘等。
第十五条基金退出应按照基金设立方案的规定进行,并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基金终止条件包括基金目标达成、基金期限届满、基金投资失败等。
第十七条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基金终止报告,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财务结算。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公募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公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1.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募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等。
三、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职责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主要股东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5)具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2)制定并实施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3)办理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4)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5)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四、基金的募集与运作1.基金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2)制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3)按照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3)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五、基金的投资与交易1.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3)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基金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2)确保交易价格公允;(3)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深圳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1.3 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政府投资目标。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规章制度;(2)审核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评估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益;(4)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支持。
2.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2)组织实施引导基金投资计划;(3)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4)负责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
三、投资范围与条件3.1 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3)深圳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4)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3.2 引导基金投资条件如下:(1)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2)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3)项目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4)项目具备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四、投资决策与程序4.1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引导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投资建议书;(2)深圳市财政局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3)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计划;(4)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
4.2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2)效益优先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透明公开原则。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
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积极探索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基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金的定义和分类(一)基金的定义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的分类1、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2、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按照投资目标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良好的信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重大事项等。
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基金托管人应当是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按照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五、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条件基金募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方向、募集规模、募集期限等。
(二)基金募集的程序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基金财产管理权,以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人登记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并定期公告基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七条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档案管理、信息传递等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核算、风险监测、资金清算等方面。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状况的了解。
第四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费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基金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管理是指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达到投资目标。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金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基金公司是进行基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营。
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二、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基金的募集是指吸引投资者投资基金,并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资金配置。
基金的销售是指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的投资运作是指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和运作。
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基金的估值是指对基金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基金的净值。
基金的净值计算是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公布给投资者。
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独立的估值机构进行评估和核算。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基金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信息。
基金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进行监管和评估。
六、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基金管理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工作。
监管机构应对基金进行监管,包括审查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合理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基金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用于合法用途,防止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项目申请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应当符合政府及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评审应当根据项目合法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价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被认真记录,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向申请人或者项目执行机构发出认可文件。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授权文件的要求进行,制定使用计划和执行方案,并按照用款申请制度审批。
第九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追求项目效益、规范使用,并及时做好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保障专项基金资金的及时、安全、有效使用,严禁挪用、滞留或挤占专项基金,不得将专项基金用于非法、非规定及超出授权范围的用途。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专项基金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监督和考核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审计应当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并防范项目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方和项目执行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基金使用计划书2. 专项基金执行方案3. 使用申请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基金事务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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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乡结合部产业转型发展,设立“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设立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发展。
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运行初期主要以我区六个试点乡为支持重点,积累试点经验,做好示范作用。
待基金运作较为成熟后,再推广到我区其他城乡结合部地区。
第四条基金围绕“高精尖”产业结构要求,重点支持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疏解、产业培育、产业转型项目。
第二章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出资初期规模15亿元(包括市、区财政资金),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出资5亿元,共计20亿元。
第六条市、区财政资金委托区国资中心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出资人包括普通
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由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并可根据基金发展需求,适时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管理。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包括区国资中心、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基金债务。
第八条基金运行初期,市、区财政资金不考虑投资收益,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享受合理收益。
第九条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基金总规模根据项目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基金设立决策指导委员会,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审定向基金派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选;
(三)遴选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四)对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五)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批;
(六)研究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区领导担任,决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基金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项目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基金投资方案;
(四)受托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适时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退出工作;
(五)组织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基金及其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汇报;
(六)执行决策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国资中心代表、基金普通合伙人代表以及选聘的外部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基金的合作机构、项目投资方案以及基金退出方案等。
第十三条基金按年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在基金中列支。
支付标准由决策指导委员会按基金未收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初期暂按年化0.5%)和基金绩效进行核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区域规划及产业定位,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应经过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确定项目需求。
由申请基金的项目单位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具体内容应包括资金需求、到位时间、资金平衡方案和基金退出计划等内容。
(二)征集合作机构。
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征集合作机构。
(三)合作机构申报。
拟合作机构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投资方案。
(四)投资方案评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管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
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需报决策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投资方案,组织基金、合作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项目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不先于合作机构资金到位。
第五章基金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基金设立后,区国资中心将市、区财政资金拨付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八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方案确定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进度。
区国有企业、乡集体应根据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缴付通知,及时将资金缴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九条合作机构资金到位后,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提出拨付资金额度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下达支付指令,托管银行方可向项目公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同期投资规模的50%。
第六章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按照协议约定可通过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基金参股项目公司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基金退出;
(三)项目公司如发生破产清算,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清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存续期暂定10年,其中退出期2年。
基金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决策指导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
基金存续期限。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外汇投资,不得对外负债,不得对外提供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闲置资金处置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相关收益纳入基金规模,用于基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区审计局定期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