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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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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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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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设计、情况、方法、地方、问题、继续、执行、制定、发现、措施、安全、需要、项目、方式、作用、标准、检验、履行、满足、严格、监督、保证、维护、实施、规范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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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11批准1999—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C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C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2.1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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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瓶阀
瓶阀检验
瓶帽检验
清洁内外表面除锈
气密性试验
原始标记登记
气瓶报废处理
装配瓶阀
瓶口螺纹与颈圈检查
内部干燥
气瓶外表面检查 壁厚测定与强度校验
水压试验及残变测量 与
气瓶内表面检查
音响检查
重量与容积测定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11-2010 第 0 次修改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11-2010 第 0 次修改
第1页 共8页
钢质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编 审 批 制: 核: 准: 月 月 日 日
发布日期: 2010 年 实施日期: 2010 年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 有 人: 所在部门: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11-2010 第 0 次修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2页 共8页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1
1.1
总则
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
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引用
瓶水压试验方法》采用外测法。 3.10.2 保压时间:试验压力等于或大于 12MPa 的高压无缝气瓶不少于 2min;试验压力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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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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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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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工艺要求及操作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容积0.4~80L,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此范围之外气瓶,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在规程实施中,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
·G8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G8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G8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l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GBl0877 《氧气瓶阀》
·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l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最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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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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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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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钢质无缝气瓶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石化、军工、医疗等领域的重要设备。
由于其质量和使用安全性直接影响到生产和人民的安全,因此制定一个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气瓶质量、提高使用安全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一、总则1.1本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
1.2该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钢质无缝气瓶的生产、发运、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工作。
1.3质量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推广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二、检验内容及要求2.1钢质无缝气瓶生产过程中的检验2.1.1原料检验:检验钢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工艺性能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1.2生产过程检验:对钢质无缝气瓶的连续压力试验、热处理、焊接、超声波检测等环节进行抽检,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1.3成品检验: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外观检验、尺寸检验、破损、气密性等性能检验,确保成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2钢质无缝气瓶发运与储存过程中的检验2.2.1包装检验:检验钢质无缝气瓶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气瓶。
2.2.2发运检验: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运输过程中的震动试验和翻滚试验,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不会降低。
2.2.3储存检验:对钢质无缝气瓶的储存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不会影响气瓶质量。
2.3钢质无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检验2.3.1定期检验:根据气瓶的使用寿命,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测、压力试验等,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3.2技术性检验:对特殊用途的气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技术性检验,如清洗检验、内壁状态检验等。
三、检验管理3.1检验计划根据钢质无缝气瓶的生产、发运与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包括每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等。
计划须事先编制,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3.2检验人员3.2.1检验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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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04-1999替代标准号:GB 13004-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注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空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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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钢质无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二、检验范围本检验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钢质无缝气瓶的生产、检验、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检验标准钢质无缝气瓶检验应根据《钢质无缝气瓶制造和使用规程》(GB 5099)的要求进行。
其中,检验一共分为三个层次:外观检验、常规检验和扩展检验。
1.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指对钢质无缝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
包括以下项目:(1)瓶身表面有无磕碰、凹陷、开裂等损伤(2)瓶颈外观端面是不是平整、光洁、无裂纹、无磨损(3)气瓶泄压口有无异物和变形2. 常规检验常规检验是指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除外观检验外的可行性检查。
包括以下项目:(1)检查瓶口封圈有无老化、裂纹(2)检查气瓶主体是否有裂纹、磨损或者损伤(3)检查气瓶老化程度3. 扩展检验扩展检验是指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详尽、深入的检查,包括破坏性检验、非破坏性检验和表面缺陷检验,具体检查项应根据GB5099的规定进行。
四、质量控制钢质无缝气瓶的制造、检验和使用程度都有一定的质量控制要求。
1. 制造质量控制气瓶制造的过程应该是严谨的、专业的、科学的,确保气瓶的结构合理、尺寸精确,材料质量优良、制造工艺符合标准。
因此,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应进行严谨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购买、生产流程管理、现场检验等。
2. 检验质量控制钢质无缝气瓶的检验质量控制是检测气瓶可靠性和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检验过程中,应格外严格,确保每个环节符合标准,包括检验前准备、检验流程、数据收集和处理等。
3. 使用质量控制钢质无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也非常的重要。
保持瓶体的完好无损,确保使用时必须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使用,检查是否有泄漏情况发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配备合适的附件等。
五、责任分工为确保气瓶质量,应设立专人负责钢质无缝气瓶的质量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
1. 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制造的气瓶进行质量检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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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工艺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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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检验工艺指导书1.概述为统一和规范本组织钢质无缝气瓶检验检测工作,支持《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实施。
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依据2.1 法规标准2.1.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1.3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1.4国家质检总局颁《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1.5 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1.6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2.1.7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2.1.8 GB10877《氧气瓶阀》2.1.9 GB13438《氩气瓶阀》2.1.10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2.1.11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2.1.12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2.1.13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2.1.14 GB/1088-99《气瓶专用錐螺纹丝锥》2.1.15 GB/13005-91《气瓶术语》2.1.16 GB/15382-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2.2 引用文件2.2.1 QM04 质量体系实施策划。
2.2.2 QM05 组织与质量管理。
2.2.3 QM06 资源配置、管理及支持2.2.4 QM07 采购配件管理支持与检验检测实施。
2.2.5 QM08 质量分析、技术问题处理、记录与报2.2.6 QM09 纠正措施与改进2.2.7 QSP07 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程序2.2.8 QSP08 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程序2.2.9 QSP09 检测安全操作程序3.工艺流程图4. 检验准备4.1 接收登记4.1.1 接收用户送检气瓶时,核对气瓶数量、检查充装介质种类。
4.1.2查对气瓶漆色、字样和色环与所装介质的要求是否一致。
如漆色是用户自行喷涂的,特别是新喷涂的漆色时,必须问清该瓶原来的充装介质,气瓶不得改装充装介质。
4.1.3 查对瓶阀型号与气瓶漆色所表示介质的性质是否相符,不相符时必须问明原因。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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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一、引言气瓶作为贮存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性对于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二、气瓶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1.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气瓶的检验和评定需要遵循以下周期:•液化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20年。
•气体充填金属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30年。
•气体充填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气体充填碳纤维复合材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2.定期检验的程序要求:气瓶每次检验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气瓶外形检查。
•精密仪器检查。
•气瓶内表面检查。
•气瓶试验。
•防爆盖检查。
•气阀、压力表检查。
•紧固件检查。
三、气瓶的评定气瓶的合格性评定应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气瓶结构和外观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气瓶试验是否符合规定,如弹性恢复,气密性、固定件等;•气瓶制造商或生产单位的生产或装配行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四、检验记录在气瓶的生命周期内,需要对它进行定期检验,并详细记录每个检验结果,并在合格的前提下办理检验合格的证书。
需要保留检验记录,且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气瓶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信息;•气瓶的型号、等级和容量;•制造和检验日期;•气瓶的检验和评定结果;•检验单位的名称和编号以及检验人员的姓名。
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气瓶的使用期限加三年。
五、结论本文档介绍了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对于掌握气瓶应用的人员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它可以为生产和使用气瓶提供保障,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安全。
同时,制定这些规程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规定的宣传,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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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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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8页
瓶壁,应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音轻而长,且应有旋律感为合格; 3.6.2 3.7 3.7.1 3.7.2 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音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瓶口螺纹检查与评定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 2 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允
涂检验色标。 3.14.2 3.14.3 毁。 3.14.4 3.15 合格气瓶必须按 GB7144 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操作流程图(图中实线为合格气瓶操作流程,虚线为判废气 检验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 报废气瓶应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产权单位。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
记录将原制造标志容积值改为现容积值。 现容积值大于制造标志容积值 10%的气瓶应报废。 3.10 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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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所检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 本院气瓶水压试验方法依据 GB/T9251-1997 《气
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有校验标记或记录; 3.9.3 气瓶现重量与制造标志重量的差值大于 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除点腐蚀外,
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3.9.4 3.9.5 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采用“气瓶水容积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容积; 现容积小于制造标志容积值的盛装高压或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容积测定
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和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检验项目。 3.2 3.2.1 外观检查与评定 气瓶的钢印标记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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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废; 3.2.6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 c 条或 d 条的规定;或其
缺陷深度虽小于 c 条或 d 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的短径,且凹陷 深度超过 1.5mm 或凹陷深度大于短径的 1/35,则该气瓶报废; 3.2.7 3.2.8 3.2.9 3.3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 2/3 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颈圈检查与测定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3.4 底座检查与评定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小于 10mm 的气瓶 应报废。 3.5 3.5.1 3.5.2 3.5.3 3.5.4 圆度、直线度、垂直度及圆周长检查与评定 筒体圆度超过 2.0%的应报废; 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4‰,且弯曲深度大于 5mm 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8‰的气瓶应报废; 筒体的圆周长增大超过 1.0%的气瓶应报废。
卸瓶阀
瓶阀检验
瓶帽检验
清洁内外表面除锈
气密性试验
原始标记登记
气瓶报废处理
装配瓶阀
瓶口螺纹与颈圈检查
内部干燥
气瓶外表面检查 壁厚测定与强度校验
水压试验及残变测量 与
气瓶内表面检查
音响检查
重量与容积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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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
痕、裂纹、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3.2.3 3.2.4 3.2.5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渣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程度超过 2mm 并且超过公称直径的 1.0%,或大于凹陷短径 1/30 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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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1
1.1
总则
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
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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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编 审 批 制: 核: 准: 月 月 日 日
发布日期: 2010 年 实施日期: 2010 年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 有 人: 所在部门:
检验检测准备
在接受气瓶报检后,要求报检单位将待检气瓶送至本院气瓶检测基地。 申请受理后应在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实施检验前,检验员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设备、
原始标记、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妥当。
3
3.1
检验检测作业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
值。无数据要求定性类检查项目,经检查确认后,合格者在记录上划“√”,不合格者“标 注”,空格视为漏检项目。 4.4 检验与评定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产权单位、气瓶介质并且有检验人员签字。
5
5.1
检验与评定报告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员根据检验记录表在 10 日内整理出具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的气
瓶应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并与检验报告一并出具。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编号组批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41 条中第 5 款之规定。 5.2 检验员将检验结果报告与气瓶判废通知书一并交部门责任师审核,部门责任师如有不
的气瓶应报废。 3.11 3.11.1 内部干燥 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
瓶在一般干燥的基础上还应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3.11.2 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 待水沥净, 采用内或外加温方法进行一
般干燥。温度通常控制在 70~80℃,时间不少于 20min。 3.11.3 瓶阀。 3.12 3.12.1 3.12.2 瓶阀检验与装配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清洗或更换损坏的瓶阀。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应考虑盛装介质的性质选取瓶阀及密封材料。在装瓶阀 干燥后的气瓶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瓶内干燥状况。 内壁若是全面干燥状态便可安装
之前,必须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3.12.3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
数不得少于 1~2 牙。 瓶阀检验应配备专用检验台、气密试验操作台、专用水槽。 3.13 3.13.1 气密性试验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
了 GB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 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3 1.4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人员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从事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院 TJTJ/CX-12-2010 《检验检测安全
许有不超过 3 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 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 1/3; 3.7.3 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 GB/T10878 规定的丝锥修复。修
复后用符合 GB/T8336 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时该气瓶报废; 瓶口螺纹检查所用工具为低倍放大镜、盒尺、直尺、丝锥、量规等。 3.8 3.8.1 内部检查 应用内窥镜或自制电压不超过 24V 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
瓶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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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操作流程图
送检、查收 气瓶发放 出具检验报告 (记录及报告存档)
剩余气体处理
涂漆喷字
卸瓶帽防震圈
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 标
检验项目 3.2~3.5 的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需要的测量仪器包括直尺、千分表、专用 卡板、游标卡尺和超声波测厚仪。 3.6 3.6.1 音响检查与评定 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它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木锤或重约 250g 的铜锤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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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应及时通知检验员修改;若同意则在审核栏中签字确认并交院技术负责人签发。 5.3 检验报告及判废通知书审核签字手续齐全,交业务接待室打印。 产权单位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提取合格气瓶。 5.4 检验报告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 。 《气瓶判废通知书》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 。
查。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气瓶有无被油脂沾污。如有,必须进行脱 脂处理。 3.8.2 3.8.3 内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如有则应报废。 内表面存在的腐蚀可参照外表面腐蚀缺陷来评定。
内部检查所用工具包括内窥镜或自制安全灯,耗材包括脱脂剂等。 3.9 3.9.1 3.9.2 重量和容积测定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重量和容积测定; 所用量具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 1.5~3.0 倍。量具的校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