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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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诉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诉的概念、诉的种类、诉的要素、诉权的概念、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内容。

掌握诉的要素、种类,了解诉的有关制度,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妥善行使审判权。

二、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一)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及反诉。

(二)难点。

诉的要素及诉权的涵义,诉讼标的理论等。

三、教学方法: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四、学时数:2学时五、基本内容民事诉讼中的诉与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难度较大、疑点较多、学者们争论较激烈的问题。

弄清诉的制度,把握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诉与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诉的概述一、诉的定义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二诉的双重含义与诉权的双重含义相适应,诉也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是保护实体意义上的诉的诉讼形式或者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或者所要追求的目的。

它们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而使诉的概念具有完整的内容。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1.诉与起诉。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诉讼的名词解释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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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名词解释定义是什么用在法律上诉讼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诉讼的意思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诉讼的名词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诉讼的意思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诉讼程序分为一审和二审,可能也是终审。

英式诉讼分为初审、结案陈词、上诉等。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

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2015行政诉讼法 起诉和受理 pp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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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裁定 裁定书应答裁明 不予立案的理由 (裁定不服,可 以提起上诉)
应当接受起状书 出具注明收到日 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七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
一、不接受起诉状 二、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 证 三、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 正的起诉状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 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接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新法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 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 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 知对方当事人。
(四)起诉的审查
法院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 院管辖 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 系的规定(A· B· C)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不服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 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提起诉讼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别规定以下情况超过期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
(一)起诉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行使国 家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起诉人提供法律救 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
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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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诉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13
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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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第21章 诉与诉权

第21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法律性质 1.程序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 法 权益的请求。 2.实体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 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实体意义上的诉
(三)诉与起诉、诉讼请求的区别 二、诉的构成 (一)当事人 诉的主体就是诉讼的当事人;任何 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 诉的主体 诉讼主体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 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 议,只是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者如何 变更有争议。 二是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现存的 法律关系仍保持不变。
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 联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和解决。 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第一,诉的主体合并; 第二,诉的客体合并; 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 客体合并。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 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 决。
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是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相对方,就 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特定的法院提出的 进行审判的请求。具有以下特征: 1、诉只能由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引发。 2、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3、诉只能向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4、诉是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请求; 5、诉是实践诉权的重要方式。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我国民事部分判决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我国民事部分判决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我国民事部分判决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作者:丁小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9期摘要部分判决是法院对系属于本审级当事人诉讼请求之相对独立部分,经审理达于可裁判的程度而作出的终局判决。

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及理论研究的不足,易导致相关概念的混淆与乱用。

故理清与部分判决相关概念的关系问题,对我国审判实务中的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且能为我国特殊判决制度的理论探讨与成熟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部分判决相关概念关系作者简介:丁小舟,西北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1-02一、部分判决概说部分判决又叫先行判决,是我国审判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并及时救济权利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务,部分判决并未成自己完美的一体格局,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缺少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以至于法官避而不用,或是法院的错判、漏判现象屡有发生。

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给出了解决路径,即当事人可以基于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也可以基于错判、漏判提出再审之诉。

对于这些救济程序,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和批判,也在不断地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

在学者们进行反思重构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一制度规范面临的概念混乱,并且存在界定不清之嫌。

作为准确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概念的准确界定是核心。

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的:“解决法律问题不可或缺的工序是明晰法律概念。

如要清晰、明确地思考法律问题,必须要严格限定专门的概念。

” 因此,本文将针对大陆法系国家与有关地区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相关概念的研究成果,并且结合我国法律规范与实务,明确部分判决及其相关的概念的关系问题。

部分判决制度起源于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民事判决的一种而被许多国家广泛借鉴与适用。

德国学者狄特·克罗林庚认为“部分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某一独立部分所作出的终局判决。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判断一个个体或组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准。

而其中,“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概述(一)概念界定“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个体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利益产生的直接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标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实质正义,即只有当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二)历史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利害关系”标准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最初的“直接利害关系”到现在的“间接利害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参与行政诉讼的宽容和鼓励。

三、当前“利害关系”标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存在问题1. 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利害关系”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

2. 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同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解释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3. 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四、完善“利害关系”标准的建议(一)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为解决标准模糊的问题,应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其具体表现形式、认定依据等。

同时,应将“利害关系”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如“权利”、“利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二)统一司法解释和适用标准为解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民诉=诉的概念

民诉=诉的概念

一、诉的要素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一)诉的三要素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因此法院不是诉的要素。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相关概念的解析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指的是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3、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额。

诉讼标的额指诉讼所争议的额度。

二、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根据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给付行为之诉。

1、给付种类物之诉。

这是最常见的给付之诉2、给付特定物之诉。

3、给付行为之诉:根据给付行为之不同,可以将给付行为之诉划分为积极给付之诉与消极给付之诉。

(1)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

(2)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1、变更之诉的两种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4、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4、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三、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建立在行政组织法定的理论之上。 (一)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行政组织法定原则是指行政组织的设置、权限、 规模,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 职能、行政编制以及公务员管理等都要依法进行。 (二)行政组织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政组织的结构、规模,行政 权的范围及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权限 以及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通 过设定和控制行政权及其承担者,来保障公民行 政权益的实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 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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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 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 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方 面理解: 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进行管理。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 行政主体承担。



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办公厅、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按其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可分为宏观调控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 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四类。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职权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①制定规章权。 ②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③机构、人事管理权。




(二)行政组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准确把握行政组织的内涵,需要将行政组织 与相关概念加以区分。 1.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包容关系,行政组织 由行政机关组成。虽然两者都担当行政事务、享 有行政权力,但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

诉的概念和分类

诉的概念和分类

诉的概念和分类概念:诉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向法庭或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的请求或申诉。

诉是管理社会纠纷的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有权的、有责任的司法机关,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对争议进行公正的解决。

在大多数国家,诉可以相互区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分类: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采取法定手段,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经过检察院审查,依照法定程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对违反社会法律的人进行惩罚,以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包括民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是针对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要求行政主体予以撤销、改正或赔偿;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被告的角色,而且承担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相对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法权利受到违法侵害而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宪法诉讼中,法院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原则,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结:诉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人们解决各种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通过上述对不同类型的诉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诉方式。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也是重要的诉方式。

通过认识不同类型的诉,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应用的范围和方法。

同时,了解关于不同类型的诉的法律知识也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刍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刍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刍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刘畅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8期关键词疫情情势变更原则不足作者简介:刘畅,西藏民族大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0.007虽然情势变更原则被正式规定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但该项原则仍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主要对现象较突出的两点不足之处进行阐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合同当事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探讨大部分停留在理论分析上,缺少对具体案例进行专门的研究,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判例指引,导致了法官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又过于模糊,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官对同一合同纠纷有不同的理解和定性,从而作出不同裁决的尴尬情形。

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也阻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并得到广泛适用。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不明确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是发生合同纠纷时,衡平合同利益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三者进行明确区分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首先,法条没有严格的规范标准,与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有些法官为了避免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选择对这三种救济途径避而远之或强行对个案进行解释。

其次,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创造了机会,不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纠纷,最终将导致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降低,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三)“情势”范围与“变更”标准不明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做了具体规定,但该项法条仍旧存在定义不清的弊端,对“情势”及“变更”的含义、具体可适用的范围没有准确界定,对“重大变化”“显失公平”等关键概念都未做精确解释,规定太过简略,站在不同立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难以形成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统一认识,不仅不能对法官及当事人产生有效的指引,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的滥用,概念外延的过大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也加大了将理论融入实践的难度。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第一讲一、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征: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几种方式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避让,二是和解。

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由国家介入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只有一种:民事诉讼。

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

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

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

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属性1、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专门用于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

2、民事诉讼法的属性第一、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决定了民事诉讼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它法律部门。

第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确定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功能分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功能分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功能分类民事诉讼是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方式,用于解决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争议或争端。

民事诉讼的功能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民事诉讼的平衡权益功能。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因此需要一种公正、公平的机制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通过适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其财产权、人身权和合同权等。

其次,民事诉讼的冲突调整功能。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民事诉讼提供了一种公正、公平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争议交给独立的第三方法院来裁决,从而实现冲突的调解和解决。

第三,民事诉讼的法律确认功能。

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和确定。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通过法庭的审判来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使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四,民事诉讼的秩序维护功能。

民事诉讼是一种有组织、规范、程序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可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民事诉讼的社会调节功能。

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判决和赔偿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

同时,它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道德原则的实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约束作用,防止人们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第六,民事诉讼的法律教育功能。

通过参与诉讼,人们可以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这对于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具有平衡权益、冲突调整、法律确认、秩序维护、社会调节和法律教育等多种功能。

通过民事诉讼,人们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解决争议,实现公平正义,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民事诉讼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概念辨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概念辨正

52006.1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概念辨正□王成(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起诉条件”概念的误用,给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了混乱。

本文通过对这一概念的解析从而揭示出立法对它的误用,继而论述了这种误用给立法统一、审判实践和法学比较研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将此概念与相关概念做了比较并予以澄清。

关键词起诉条件受理条件起诉方式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5-02自民事诉讼法使用“起诉条件”这一法律术语以来,无论是审判实务中还是理论研究上似乎都没有对这个概念给予太多关注和仔细推敲,见之于目的反而是大量无所顾忌的使用和法条解释性的阐述。

然而,这个概念的准确文义是什么?它的使用是否妥当?通过分析,笔者发现立法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诸多不妥之处,更为严重的是,它的误用还给审判实践与法学比较研究带来误导和混乱,故实有必要给予澄清。

一、“起诉条件”概念的解析要想弄清民事诉讼法典对“起诉条件”的使用究竟是否妥当,首先必须对此概念本身的文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词的构成来看,“起诉条件”是由“起诉”和“条件”组成的一个合成词。

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也有人认为,起诉是原告把诉状递交人民法院的行为。

总之,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起诉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而条件,《新华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对事物提出的要求或定出的标准”。

但在法律上,条件(又常叫作要件)一词有着特殊意义,常含有不具备即不得行使、不成立或不产生法律上效果之意。

那么从语言的逻辑连贯性来看,“起诉条件”的应有之意应该是:当事人实施起诉这一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起诉才可实施并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进一步说,“起诉条件”的通常理解为对当事人起诉行为的要求,而非对法院受理行为的要求,它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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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

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

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五、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

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六、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

申诉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还包括侦查。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上诉是在叙事诗上过程中,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不论理由如何,必然引起二审的审判,所以,上诉可以阻止裁判生效,使第二审程序开始。

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

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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