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99号文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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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 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 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 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 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 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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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函〔201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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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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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安全管理)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类。
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1.人的因素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物的因素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耐腐蚀性差、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散电流、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丫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安全评价报告;(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苏安监[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99号)各市安监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
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目标1、今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批发企业的颁(换)发许可证工作,完成50%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2、200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实施程序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琼安监管三(2009)199号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洋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2012年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其最后一个要素为开放要素,我局结合本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的要求纳入其中,对要素进行了补充。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市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列为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全监管人员要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各项要素要求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确保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巩固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12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输液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99号)
附件4输液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输液泵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输液泵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输液辅助装置中的输液泵,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要求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如:输液泵。
—1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该产品主要由控制系统、电机驱动单元、蠕动挤压机构、检测装置、报警装置、输入及显示装置、壳体及其支撑结构、软件组件组成。
产品结构组成中不包含输注管路,但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研究资料及说明书等相关注册申报资料中详细说明配套输液管路的具体要求。
控制系统:是对输液泵进行智能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单元,其对检测信号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下达指令,以保证输液泵的安全有效运行。
电机驱动单元:接受控制系统的转速和位置等指令,驱动电机按照指定的转速及转向工作。
蠕动挤压结构:将电机的转动转化成泵片的直线往复运动,多个泵片依序的往复运动以推动输液管路中的液体定向流动。
检测装置:其作用是将检测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后传输至控制系统。
其中,滴数传感器(如有)负责对液体流速和流量的检测;压力传感器负责堵塞及漏液的检测;气泡传感器负责对气泡的检测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等八个省进行督查。
其他地区由省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督查。
二、督查内容1.各地区按照《通知》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组织发动情况。
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对不。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
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
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清单(第199号公告)
农业部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第199号公告)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安监总人事[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安监总人事﹝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扎实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重要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持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等199个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贾兴华等1990名同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境界,解放思想、务实创新的进取精神,勇挑重担、争先创优的饱满热情,任劳任怨、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继续发奋努力,真抓实干,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4.11.02
•【文号】国核安发〔2024〕199号
•【施行日期】2024.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
意见书》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4〕199号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3〕208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
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421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抗震I
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1月2日。
2014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2014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zd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内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容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2、2011年新颁布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 2011年12月3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1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号)(2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9号)(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3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3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3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3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3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4、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XX第55号)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XX第55号)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法令。
交通部XXXX第55号令)修改为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XXXX令第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4月7日经XXXX交通运输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交通运输部负责人杨,公安负责人郭胜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99年4月日第5号)修改为: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4月份XXXX的年度预算,本决定自4月份XXXX和1月28日XXXX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或定期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删除或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配备50辆以上重型货车或拖拉机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专职监控人员按每100辆与监控平台相连的车辆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最少2人。
监测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运企业(配备50辆以下重型货车或拖拉机)的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限制,并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系统;(3)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系统;(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定超速和疲劳驾驶监控限值,核定作业路线、区域和夜间行驶时间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作的通知⽂号:国⾷药监安[2003]199号颁布⽇期:2003-08-05执⾏⽇期:2003-08-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公安、环保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3年在全国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作。
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完成本辖区的换证⼯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厅(局)、环保局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换证⼯作。
换证结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换证⼯作实施⽅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验收标准》,进⾏⾃查整改,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验收⼯作。
三、各地应结合抗击“⾮典”疫情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作,⼒争换证⼯作于2003年底前结束。
四、本次换证⼯作的《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印制。
《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印制。
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所需份数于2003年10⽉31⽇前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五、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底前,将换证结果(包括医疗机构换证总数、第⼀⾄四类许可证分别发证数,以及获第四类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名称)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1.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申请表(略)2.核发《放射性药品使⽤许可证》验收标准(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00三年⼋⽉五⽇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8.0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6。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充填采矿技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充填采矿技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鄂安监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充填采矿技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9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充填采矿技术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7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广充填采矿技术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暨尾矿充填现场会精神,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技术,探索建设无尾矿山,减少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以提高我省地下矿山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级推进”的原则,采取“政策引导、典型示范、许可制约”等措施,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技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2012年,省级试点矿山全面启动应用充填采矿技术。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有条件的其他矿山可以启动应用充填采矿技术。
2013年,省级试点矿山全面应用充填采矿技术。
其他地下矿山全面启动充填技术应用工作。
2014年,完成省级试点矿山充填采矿技术应用的验收和效果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30•【文号】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21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拟对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京安监文〔2017〕8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要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抄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机构的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拟对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请你局依法依规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及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须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
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汇总
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汇总一、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规定,鉴于我国尚未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进行规范,不宜根据有关部门化学品危险性的测试数据来确定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而应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的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作为判断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的基础文件.即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危险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生产、经营这类物品的活动,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
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沥青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9号)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有关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了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
沥青没有列入现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暂不将沥青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的范畴。
可以按照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根据《关于暂不对活性碳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规定,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性碳的活动,可暂不要求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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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
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
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
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
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
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
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
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