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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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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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范文第一篇:论文题目: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票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对价制度、票据的转让方式、票据涂销以及空白票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票据法通行规则的缺陷。

针对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若干不当之处,提出思考性立法建议。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对价;票据涂销;空白票据一、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尤其是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但票据一经生效而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即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牵连)。

因此,票据基础关系属于事实关系,基础关系之内容均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虽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票据法并不对其进行规范,只能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之制度。

这是现代票据法理论所公认的原理。

然而,我国《票据法》的有关条款,却有悖于上述基本原理:(1)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关系。

(2)第21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第83条第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88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此二项条款规定的是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上述条款将本应属于民法规定的票据基础关系写进《票据法》,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流通功能。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

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欢迎访问Freekaoyan论文站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魏君灿一、票据无因性概述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

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jingjilunwen/'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

论当代德国票据无因性理论的缘起——以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为视角王峙焯【摘要】通过对Einert先生的票据思想的研究,了解德国票据法立法的过程、背景,揭示德国早期票据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当代票据理论和立法的影响。

今天所见的德国票据法在德国经历了300年的历史,无论是票据理论的选择还是法律利益的平衡过程都是曲折的,德国票据法学者作出的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1(026)002【总页数】4页(P101-104)【关键词】德国票据无因性;纸币说;票据理论【作者】王峙焯【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德国的票据法理论的形成同样离不开诸多票据法学者的努力,而德国票据法的历史是同Karl·Einert的名字紧密联系的,他是作为在德国票据法法律史上唯一一个因为其确立票据的种类和方法而备受关注的理论提供者,对票据法的贡献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并作为将来票据法发展的基石,引导着德国票据法取得了现有的成果,达到了现在的状态。

Einert先生的研究和活动不只一次地为早期德国票据法的进步和成果的取得提供了条件,这些从提及票据法理论的书籍中就可证明,因为无论哪本书,或反对或赞成,都叙述了他的理论、他的研究和他的名字。

Einert先生是罗马法非常坚定的信奉者,非常崇拜古典法学家实务性的经验和哲学方面的才智。

他一直把罗马法的法律依据作为所有法学的基石。

在19世纪的欧洲,莱比锡作为最大的商业城市之一,也是欧洲贸易的中心地之一,这里频繁的贸易活动,为票据研究提供了条件。

Karl· Einert于1777年出生在莱比锡,1794年在莱比锡入大学,1802年2月12日成为律师,以后一直到1817年3月19日被任命为大学法学部的教师为止,他都从事着实务性的工作。

作为律师的Einert先生很早就从事票据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Einert先生在同那些极富洞察力的商人交往时或在工作上的接触过程中,更多地接触到票据实务,为他的研究提供了便利,在新理论被明确树立时,他花了半个多世纪研究票据及票据相关的实务。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票据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了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旨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关键词:公司票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一、引言票据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存在票据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

因此,加强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1. 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企业缺乏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导致票据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例如,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

2. 票据管理流程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票据管理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审核不严格等问题。

这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容易引发纠纷。

3. 风险控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旦出现票据丢失、造假等情况,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1.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

明确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的流程和责任,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规范票据管理流程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流程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对票据购买、领用、报销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防止票据滥用和流失。

3. 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提高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

定期对员工进行票据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票据管理效率企业可以采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票据管理效率。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票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RULE OF LAW 区域治理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南昌大学 范梦茜一、票据的无因性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

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担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渐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大大增强。

由此,票据进入了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用、汇兑、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

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愈是流通,信用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

票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

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高效快捷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耗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

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此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依据当时的商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

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毫无关系,因为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需要,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

从我国现有的学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票据的绝对无因性。

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

赞同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票据的无因性例子

票据的无因性例子

票据的无因性例子【篇一:票据的无因性例子】案例: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60万元商品,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

随即甲公司持票向付款人(乙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1个月后,甲公司发现该笔款并没有到账,经向乙公司开户银行查询,乙公司开户银行答复在收票后不久就收到了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商品有质量问题,请求拒付该款的申请,银行据此停止转账。

对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开户银行作为付款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乙公司开户银行不予转账属违约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开户银行支付票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乙公司开户银行则认为其止付是依票款所有权人的申请所为,符合结算惯例,其没有责任。

本案结果:乙公司开户银行败诉,承担甲公司的所有损失。

依据: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依此法律概念,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受委托付款的银行负有在见票时无条件足额付款的义务。

无因性:票据的最基本的特征是无因性,即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支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仅仅是票据关系得以发生的原因和基础,被告答辩提出的是依所有权人的申请所为的拒绝转账行为,不是合法的票据抗辩理由。

票据无因性的案例分析科技信息0 金融之窗0science technologyinformation2010 【摘要】由于《票据法》属于商事法,而商事法追求的最主要目标是效率,因此《票据法》和民事法律规定便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甚至大相径某工厂向刘某购买一批煤炭,计款5万元.工厂将面额为5 万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据法》第12条规定:”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篇三:票据的无因性例子】[提要]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产生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但票据行为却又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而存在。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大家知道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吗?其实,针对票据法这部法律来讲,并没有什么无因性的,但如果是对票据而言的话,则就有无因性的规定了。

下面来为大家相信介绍一下票据无因性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涵盖范围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票据无因性之理论浅析与立法呼应

票据无因性之理论浅析与立法呼应

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1期Jun2012[摘要]一般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具有促进票据之流通,及维护交易之安全的机能。

但为了兼顾票据法的另一价值取向———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票据法及票据理论对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做出了阐释。

论文将以票据法价值取向为基点,分析票据无因性的效力范围,并据以结合“历史国情”分析法,论述《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流通;交易安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6-02[法律应用与研究]票据无因性之理论浅析与立法呼应郭蒙蒙(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票据无因性是指基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的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

票据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已经被世界各国票据法所公认。

但票据无因性又是相对的。

我国必须结合自身国情,准确界定票据无因性之内涵,并力求达成立法和实践的统一。

一、法律价值映射下的票据无因性效力范围一般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具有促进票据之流通,及维护交易之安全的机能。

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念在于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以促进票据流通,这也是票据制度创立的初衷和价值取向。

但为了兼顾票据法的另一价值取向———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做了限制规定,即学界通说的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1.票据法价值之———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的价值取向,究其根本要求来说,即在于减少交易难度、时间和纠纷;增加交易速度、频率和安全。

引申到制度设计上,即要求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独立,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

具体表现为:(1)只要票据行为依法成立,票据原因的存在、有效与否,并不影响票据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作者:杞月诗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5期【摘要】《票据法》自颁布以来,其第十条第一款的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便成为票据法学界和金融学界争议的焦点。

该条涉及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学界对《票据法》是否确立了该原则,意见不一,主要有反对说及赞同说。

本文旨在分析票据法第十条的合理意义,主张兼顾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交易的真实性,防止票据无因绝对化,以促进票据流通与保障票据使用安全的平衡。

【关键词】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无因性;金融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基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的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的存在、有效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

这是世界各国票据法所确认的一个公理。

确立票据无因性原理,意在追求票据交易的简便、安全。

于市场主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注重营利性同时也须追求效率,在程序繁复与风险负担之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票据的效力确定、简单便捷,在众多支付工具中脱颖而出,成为他们的首要之选。

二、以票据无因性看第十条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对“真实交易背景”与“票据对价”的要求,《票据法》似乎的确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起来了;但对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效力状况的语焉不详又使得人们难以确实地论断《票据法》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对于第十条的解读,学界意见不一。

首先,笔者不赞同部分学者的主张:第十条是“仅具有引导功能而非效力性规定”的“宣示性条款”。

一是因为若采“宣誓性条款”之说,实则是通过柔和的解释方法来缓解法律冲突,如此“第十条”便会成为一个未指明法律后果的建议性条款。

而实践表明,欠缺法律后果的条款易成为无用条款,将使法律条文没有强制威慑力,“防止票据欺诈的规范功能”也无法发挥作用;二是总将法律条文解释为“宣示性规定”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会导致法律预见性丧失,况且作为重要的商事部门法,《票据法》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随意性地宣布法律条文的效力,会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再思考_兼_省略_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_司法的影响_李军

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再思考_兼_省略_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_司法的影响_李军

2012年第2期(总第391期)金融理论与实践收稿日期:2011-11作者简介:李军(1974-),男,山东诸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民商法研究;王德勇(1973-),男,山东巨野人,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①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进行“票据贴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引自华红杰、周青山:《国内首例“票据贴现”非法经营案宣判贴现金额达80亿元》。

正义网,2011-03-22.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司法的影响李军,王德勇(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摘要:票据作为支付、结算、融资的工具,流转是其生命的基本过程,因而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

但是我国票据立法对于票据无因性基本采取了消极的立场,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而票据实务中却存在突破我国现有票据的立法的冲动,例如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买卖”案例大量涌现,因此票据立法与现实的冲突成了当前司法难题。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将票据无原因关系的非法贴现支付结算行为纳入犯罪,进一步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构建形成冲击,在刑法介入的状态下需要重新对票据无因性进行思考,以便既能保留票据无因性制度,又能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刑法修正案(七)》;票据贴现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66-06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一、问题的出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该条款明显涵盖了非法票据贴现和承兑等资金支付行为。

票据的无因性有哪些例外

票据的无因性有哪些例外

票据的⽆因性有哪些例外票据⽆因性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原因关系⽆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当权利⼈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于票据赖以发⽣的原因都不重要。

那么对于票据的⽆因性还有哪些例外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票据⾏为⽆因性是什么,有哪些例外⽅⾯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票据⾏为⽆因性的含义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本以及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为的⽆因性,并不是指票据⾏为的发⽣本⾝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是指票据⾏为成⽴以后,票据⾏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的票据⾏为的效⼒并不产⽣影响。

⾏为⼈⼀旦将其意思表⽰,在票据上进⾏书⾯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票据⾏为即告成⽴,其基础关系(⽐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

因⽽,凡持有票据者,⽆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对善意的持票⼈,都应依据票据的⽂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为⽆因性原则的确⽴,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维护交易的安全。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独⽴但⼜相互牵连。

⾸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是⽆因证券,⼀经签发,就产⽣了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不发⽣影响。

主要体现在三个⽅⾯:(1)原因关系的⽆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流通的票据的效⼒,即票据发⾏或背书转让等票据⾏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债权⼈⾏使权利时,⽆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3)票据债务⼈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直接当事⼈的善意持票⼈。

票据关系独⽴于原因关系,此种规定的⽬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合法持有⼈的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称的票据的⽆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

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

论文 法学2005年第12期 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傅鼎生3Ξ 【内容摘要】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使票据无因性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票据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票据的无因性不能适用于与票据债务人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

票据无因性的局限性、相对性是我国票据制度的特色,对此评价应当客观。

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基础关系。

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行为是票据清偿协议,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必然推论。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协议应定性为新债清偿协议。

【关键词】 票据 无因性 不当得利 循环诉讼 新债清偿 一、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及评述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票据行为。

现实交易中票据行为的实施均有原因。

诸如因履行买卖、运输、承揽、保管、租赁等交易关系中的货款、运费、加工费、保管费、租金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转让票据。

因而,就实际的生活关系和市场行为而言,一定的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实施的前提或基础。

然而,各国票据规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制度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制度均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人为地割裂,票据行为不以原因关系为基础,确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①《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前手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其得票据者,不在此限。

”《日本支票法》第22条规定也作了类似规定。

《德国汇票法》第17条、《德国支票法》第22条、《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7条、《日内瓦支票统一公约》第22条、《英国票据法》第38条都有此类规定。

此类规定表明了票据抗辩切断(割断)规则以及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接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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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无因性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9-01
摘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
票据无因性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票据的作成、兑现及流通,票据关系的发生,都源于票据行为,因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则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
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内在无因性才是无因性的基础。

因为根据内在无因性,实质原因行为并不是票据行为的内容,两个形位的效力应当各自依其相关法律规定而视,即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之效力本应独立判断,才有了外在无因性。

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所谓票据关系,就是产生于一定票据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票据关系反映在票据上,所以也称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或票据上的关系。

导致票据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必然要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

具体而言,依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则票据关系之存续,应独立与基础关系,不受其影响;而依内在无因性,则票据债务人原则上应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之行使。

此处所谓基础关系,指的是非票据法上之非票据关系,依通说当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及“预约关系”,但是所谓票据关系之无因性,则一般认为主要相对于原因关系及资金关系而言。

票据预约成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即负有依预约作成并交付票据的义务。

所谓票据原因,或称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为一定票据行为的法律上之原因。

亦有学者称为“缘由”,但是所谓“缘由”,容易跟法律行为论上之动机相混淆,而原则上动机不为法律行为之内容。

通常来讲,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实质关系或基础关系,如因买卖、借贷、赠与而授受票据,其买卖、借贷、赠与就是票据原因。

除本票以外,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之间形成三角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或保付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且“票据资金不以金钱为限,债券、信用也可构成。

”通说认为,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当有:出票人将一定数额资金存于付款人处,约定由付款人在该笔资金内代为支付票据金额;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约定由付款人以自由资金垫付票据金额;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为债务人时,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之方式;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长期往来之合同,约定相互往来之结算方式为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就可以签发和使用的票据所需记载的内容所作的事先的合意约定。

预约当事人,如果不履行预约,虽然构成预约之债务不能履行之问题,但
是根据通说,即使预约关系不履行,只要票据行为本身有效,那么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一般认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但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和接受票据,必有一定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作为票据接受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原因关系。

因此,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

三、对“票据为无因证券”之说的审视
所谓票据为无因证券,按照学界通说,是指票据只须符合票据法规定之法定要件,那么持票人就可以不受原因关系之影响而行使其票据上权利。

换言之,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具备法定要件的票据为必要,持票人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而凡在票据上签章之人,一般均须依票据所记载之文义负责。

依笔者之见,所谓票据为无因证券,不外乎包括两个含义:票据本身应符合法定要件;在此基础上,持票人即不需要表明其原因而行使票据权利。

就前一点来说,实为票据要式性与文义性之体现,即票据应符合票据法规定之要件,则依其记载文义而表示一定财产权利。

就后一点来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原则上相分离”之体现,票据债权之行使当不受原因关系之影响。

所以笔者认为,称票据为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等等皆无不可,因为这些称谓都表明了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

而为独“无因证券”此一概念,笔者谨认为是对“无因性”概念的滥用,
有不妥之处。

参考文献:
[1]董惠江.票据无因性研究.政法论坛.2005(1).
[2]夏林林.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法学论坛.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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