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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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级党组织反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
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