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x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员范围: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及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因病未派遣在一年以内者,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第二条就诊基本原则:首诊学校卫生所、转诊合同医院、急诊就近医疗机构。
第二章就诊第三条学生就诊时主动与就诊医疗机构说明公费医疗身份,不再使用医保卡挂号及就诊,否则不能实现公费医疗报销。
第四条门诊:一、全日制学生应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凭学生证或校园卡本人实名挂号就诊,就诊患者应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
二、学校卫生所按“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相同药物维持的行动不便的患者可酌情延长开药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为原则开具门诊处方。
第五条转诊:全日制学生在学校卫生所首诊后,遇到疑难、重症需要到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经医师开具转诊单转诊(急诊除外)。
卫生所可转往合同医院,特殊专科疾病可直接转往专科医院。
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上级医院的,可由合同医院再次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
经转诊后可以在转诊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附转诊单。
学校合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目前限定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北京胸科医院、辖区结核病防治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1993年10月28日卫公医发(1993)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进一步强化公费医疗管理,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名录》(包括中成药、西药)的基础上,根据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非治疗必需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心血管、抗感染类》,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其他西药及中成药部分今后陆续印发。
为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1.本“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将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临床基本医疗的实际需要,以及国家经济状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用药习惯的差异,可在本“用药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临床基本医疗需要和财力条件,对“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录作适当增补(调整幅度原则以不超过总品种数的10%)。
地方增补的药品品种,应首先在《国家基本药物名录》中选用,并需填写“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增补品种备案表”,及时报送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3.对于特殊用药、抢救用药,如用于重病、公伤患者等对象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完善审批制度。
4.蒙医、藏医、维吾尔医等民族医用药,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1.公费医疗应以预防为主,遵循优先保障、合理安排和控制费用的原则。
2.严格执行限制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条件1.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按规定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医疗制度,按医生的诊疗意见和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诊治。
第四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1.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
2.在接受本校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作岗位原因染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制度管理1.本人在医院就诊前,需前往所在院系人事处办理公费医疗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治疗结束后,应提供病历、指导医生的医嘱、门诊处方或住院医疗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并通过院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和备案。
3.因重大疾病开支过大的需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1.本人自行支付后,根据规定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2.公费医疗报销依据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先行垫付,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报销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七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1.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由各院系推荐的医院和医生进行考核。
关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关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一、《办法》修订的过程2007年—2009年我校医疗支出总额分别为1539.1、1778.8、1937.1万元,年增幅分别为15.6%、8.9%,年度超支总额分别为649.6、826.8、1022万元,超支数额较多。
分析原因主要是上级医院门诊花费较大,住院费用较高,以及用于甲流防控用药的增加支出。
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减少和杜绝浪费,根据校领导指示,以加强就诊用药管理为切入点,学校两次组织召开由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工会、学生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加强医疗管理的有效措施,后勤管理处根据有关意见起草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用药范围》等北京市现行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考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实际,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大发[2006]41号进行了修订。
三、《办法》(修订稿)的主要框架和内容《办法》主要内容有十一个部分。
一、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主要对校公费医疗小组和公费医疗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进行了说明;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主要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进行了界定;三、医疗就诊管理,主要对教职工就诊办法、就诊程序、就诊医院进行了规定;四、医疗转诊管理,主要对转诊办法和转诊手续给予了说明;五、急诊管理,主要对急诊范围、急诊就诊医院给予明确;六、住院就诊管理,主要对办理住院手续、交付押金、借取支票等予以说明;七、处方管理,主要对处方制度、开药提出规定;八、药品管理,主要对药品品种、采购、进出库、库存、药品盘点提出规定;九、医疗费用报销管理,主要对报销管理依据、各类病情和治疗类别、不予报销的情形、药费单据进行了说明;十、报销比例,对各类医疗费的自负和报销比例进行了说明;十一、报销时间及办法,主要对报销时间、期限、报销程序、报销方式进行了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92〕35号文,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各地抓紧医疗制度改革的各类试点,并部署了交流改革经验、论证改革方案等工作。
现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为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部党组决定成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陈敏章任组长,孙隆椿、何界生、顾英奇任副组长,组员有曹荣桂、支峻波、迟宝兰、潘学田、刘新明、蔡仁华(兼办公室负责人)。
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与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2.根据国办“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搞一个城市、一个县、一个医院、一家企业的试点工作。
请各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试点市、县和医院,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
请将试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于6月10日报我部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
3.各地已确定并正在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和医院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并将试点进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改革内容、具体方案,已有成效、问题和难点、继续试点的设想等及时报部医改办。
希望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略)1992年5月21日c26251--010301ljk——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委属高校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国家教委关于委属高校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减少医疗费超支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教财厅[1996]15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12.19
【实施日期】199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委属高校加强公费医疗
管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减少医疗费超支的意见
(1996年12月19日教财厅〔1996〕15号)
公费医疗制度在高等学校实行以来,对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教学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这种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表现出来,甚至十分突出。
许多学校普遍存在公费医疗经费超支,使学校形成极大的负担。
造成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主要是:财政拨款标准低,一般高校拨款标准为教职工每年每人200元,学生每年每人60元,与实行支出相比,差距很大;药品价格上涨,医疗费支出总量逐年增大;公费医疗管理不严,漏洞多,浪费大,“一人享受公费医疗,全家免费吃药”的现象严重;高校离退休教职工逐年增加,知识分子年老体弱现象普遍;部
分高校没有校医院,或校医院未充分利用,有病就往外转,不注重内部挖潜;大多数高校的医疗费由学校包揽,没有建立起学校、所在单位、个人几方面合理分担的机制。
目前,有些委属高校在公费医疗的管理中,积极探索加强内部管理,节约医疗费支出的路子。
有的学校重视校医院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请专家来校会诊会医,增强校内留治能力,减少校外就医,节省医疗费开支;有的学校注重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药品。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普遍超支,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挤占了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经费,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区的卫生、财政部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多数地区超支仍然很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适当提高公费医疗预算定额。
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扭转超支,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随后根据各地情况再做调整。
以此计算追加你省(市、自治区)1978年公费医疗经费指标××万元,并列作基数,用以弥补因定额偏低所造成的公费医疗经费缺口。
二、为了便于考核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和明确资金渠道,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做为一项专款管理。
并准备从1979年起,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单列一款;指标专项分配下达。
今后凡属公费医疗的开支,都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报,不要挤占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的经费。
公费医疗经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倘有超支,应查明原因,先从公费医疗经费上年结余中弥补,不足时报请同级革命委员会处理。
三、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纠正公费医疗开支的浪费现象。
要认真清理核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至少每年清理一次,堵塞漏洞。
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医疗的办法。
要坚决执行自费药品规定,凡按规定应属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任何人均无权批准由公费医疗经费报销。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西劳社发[20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城区财政局、西城区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劳社发[2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公费医疗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现就《通知》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范围每年年初由各单位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保险科)进行核对、确定。
年度内新增加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需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新建公费医疗关系通知单》及当月《工资表》进行核定,并于次月开始享受有关待遇。
单位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
(一)报销比例1、未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2、药品目录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负担,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3、大型医用设备和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含)以上的费用,个人先负担费用的20%,剩余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如: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医用直线加速器,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地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用药、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门诊、转诊制度1.各类人员患病应首先在校卫生所诊治,挂号费0.50元(对外挂号费1.00元)。
2.门诊每次处方量急诊病人不超过1周,慢性病人不超过2周,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肾炎等特殊疾病可放宽至1个月。
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须增加10%。
3.家住校外较远,如因急诊来不及到校卫生所转诊时,可在住处附近公立医院就诊,但必须具有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医药费详细清单方可报销。
次日复诊需往挂钩医院或校卫生所。
4.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病急诊,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除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医药费详细清单外,还须附有关部门的出差证明,其医药费方可报销。
寒暑假探亲期间如遇急诊,必须手续齐全,其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个人支付比例增加10%),非急诊医药费和中(成)药费不予报销。
5.学校公派长期驻外工作的职工,必须备有人事处的证明,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且病历、发票及医药费清单齐全,按挂钩医院就诊比例报销。
6.各类人员因本校卫生所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诊治时,应在校卫生所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往挂钩医院就诊;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或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7.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子女处居住半年以上,独生子女到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居住半年以上,由本人申请,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当地指定一所综合性医院就诊,医疗费按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特殊病情需转外地或非挂钩医院诊治时,必须由省级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四条学院将为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五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第六条教职工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特殊补贴,以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健康与生活。
第七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药品费用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八条学院将通过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平台,对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报销。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选择第九条学院将建立一支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医疗选择。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学院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需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方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医疗费用进行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医疗费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教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公示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确保教职工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选择以及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2023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2023】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2023年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23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23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
据统计,1982年全国平均每人公费医疗开支近50元,个别地区高达百元以上,全国超支3.7亿元。
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
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
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
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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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
【2004】186号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工作的实际,杜绝公费医疗中个别不合理的开支,遏制公费医疗超支上涨势头,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含中草药)必须持加盖就诊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报销时须附外购处方和零售药店的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二、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享受校内公费医疗照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负责审批公费医疗报销的人员应严
格掌握并进行登记,超量者不予报销。
三、因急诊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须附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收费发票,缺一不可。
离、退休人员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其医药费凭《就近医疗证》、发票及处方报销。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亲属或他人开方取药和医学检查,一经发现,除不予报销外,还将清理近三年所报销的票据,并追回违规款项,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将做出严肃处理。
五、如医生对借用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教职工名义为他人开具医学检查和处方的要求不予拒绝、听之任之的,一经发现除扣发医生当月奖金、津贴外,视情节轻重还将给予行政处理。
六、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继续严格执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政大发[2004]48号)。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自费药品(目录外药);(二)挂号费、特护费、陪护费、出诊费、催乳用药费、婴儿费、病历费、治疗手册费、担架费、中药煎药费以及(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气功费;
(四)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接
种、服药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矫形、整容、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耳打孔、平疣、美容性洁齿、腋臭、假肢、拐杖以及(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种磁疗用品费、防暑降温费、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疗费;
(七)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九)住医院或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书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十一)校医院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减少转诊率,健全转诊制度,提高治愈率,适当聘用有经验的专家定期应诊。
八、校医院应定期通过校内媒体宣传防病保健知识和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法规。
九、计财处应适时公布公费医疗支出情况。
十、学生、教工住院需领取支票时,应先与财务部门签定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自费部分的还款协议方可领取支票。
十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卫生局和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