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8年山东高考招生计划
1998年山东高考招生计划一、招生计划总量1998年山东省高考招生计划总量为X人,这一数字由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以及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共同构成。
此计划是为满足山东省内考生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提升省内人才培养水平,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而设定的。
二、招生计划结构在山东省的高考招生计划中,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占据主导地位,其规模和比例均超过其他类型的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主要涵盖了文、理、工、农、医等各专业领域,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则是为在职人员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该计划重视实用性,以培养专业应用技能为主。
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则是为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强调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招生计划安排在招生计划的安排上,山东省教育部门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考生人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
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省会和主要城市的招生名额较多,以保障这些地区的考生有更多的入学机会。
对于成人高校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则更加注重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名额分配,以提升这些地区的教育水平。
四、招生计划执行在招生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首先,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考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明确报考要求。
其次,加强对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此外,还通过优化录取流程,提高录取效率,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考生能够顺利进入心仪的高校。
五、招生计划调整为了应对教育资源的动态变化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调整,山东省教育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这种调整可能涉及到总量的增减、地区名额的重新分配以及专业结构的优化等方面。
通过及时调整招生计划,山东省能够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满足考生和社会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的提升。
总之,1998年山东省的高考招生计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1•【字号】辽政办发[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1998年4月21日辽政办发〔1998〕22号)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教育改革、调整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安排,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计划要与优化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促进高、中等教育规模适度,结构合理。
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高、中等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等因素,统筹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并与本世纪全省高、中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保证高、中等教育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1998年国家下达给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30600人(含大连3000人),中专招生计划41000人(含大连4000人),分别比上年计划增长8.1%和2.5%。
1998年全省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安排的原则:一是增加办学条件较好,社会急需专业的院校的招生,重点向本科层次倾斜,压缩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层次;二是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对优化资源配置的院校予以倾斜;三是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四是用于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扩大招收我省所需的工科类本科层次的学生。
1998年甘肃省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1998年甘肃省成人高考招生简章大学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一、学校名称:大学二、办学层次:本、专科三、办学性质:公办四、学习形式:脱产、业余五、学制:2-3年六、学校地址:七、学校简况:大学成立于年,年开始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年经省教育厅、考试院批准开展成人高等单独考试招生。
学校采用现代化手段教学,紧贴河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设置专业,注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
八、招生计划及专业年我校招生专业包括: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造价、机电一体化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化技术、会计电算化、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学前教育、社会工作、护理、中药、投资与理财等共17个。
九、报考1.招生对象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者。
2.报考方式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进入“河北省成人单独考试招生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
十、考试与录取1.考试要求:考生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2.报名时间:年月 - 日(网上报名)。
3.考试时间:年月 - 日。
4.考试科目:文化基础课和职业技能。
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5.录取原则: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分由高到低分专业进行录取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十一、毕业待遇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学历注册。
十二、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学费: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住宿费:元/年。
十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学校网站:学院网站:E-mail:。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教成[1993]17号1993年12月18日)为适应某些行业、企业生产一线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培养既掌握高等教育层次基本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型、技艺型专门人才,少数成人高校进行了有益的试点,从参加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中,用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在上岗前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以实现“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
为进一步试办好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方式进行的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双招”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承办学校“双招”试点班主要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为行业、企业培养所需应用型、技艺型人才的相应专业与师资,有实施教学实践环节和技能培养的实验、实习、训练条件。
二、审批程序与招生计划举办“双招”班的审批程序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需求选择、落实承办学校,并按承办学校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委托学校及委托协议书、开办专业、教学计划、招生人数);由受理申请报告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双招”计划由国家教委下达,纳入承办学校招生总容量。
三、招生对象及办学形式“双招”班招生对象是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其录取与普通高考专科自费生一并划线。
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习,实行单独编班。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7.02.03【实施日期】1997.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1997年2月3日)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
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原则在具有函授、夜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招生专业应在《1994年成人高等教育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专业范围》及《1996年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新增招生专业的通知》(教计厅(1995)10号)之内。
举办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学校办学资格及专业一律经国家教委审批,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成人高教招生总量。
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专升本科班招生生源计划。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志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它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8年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推进招生并轨改革的重要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在招生工作中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步伐,力争尽早并轨。
现就1998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过渡阶段,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仍包括并轨计划和非并轨计划两部分。
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再安排非并轨招生计划。
并轨收费问题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1998年实行招生并轨或暂不能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须在5月15日前把招生并轨改革情况或准备并轨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
三、各计划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在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下达分省份学校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时,要严格执行定向协议,严禁在定向范围以外招生。
四、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地方和部门(行业)不得随意更改。
对擅自更改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或违反我委招生规定招生的直接责任者,应视情节、后果的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所招学生国家不予承认其学籍,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五、经国家教委批准,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或举办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试点的学校,招生并轨后仍可继续试点。
教育部关于批准199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批准199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批准199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的通知按照我委《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教成[1997]5号)的规定,恢复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资格的审批工作。
现将我委审核批准的199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的名单印发公布,确认其办学资格。
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审批要求未列入批准名单的学校,我委不另行公布。
1997年12月18日附:199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教育的名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北民族学院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劳动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国内贸易部重庆商学院农业部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西北农业大学农业部石河子大学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工业部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国家统计局西安统计学院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学院中国轻工总会北京轻工业学院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抚顺石油学院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东地质学院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家教委清华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工业大学吉林省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吉林省长春大学浙江省温州师范学院福建省漳州师范学院山东省山东中医学院山东省烟台大学山东省青岛大学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海南省海南大学云南省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云南省云南财贸学院云南省云南艺术学院云南省云南民族学院重庆市四川美术学院甘肃省甘肃政法学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山西省雁北师范学院——结束——。
教育部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9日)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社会信誉,巩固招生“并轨”改革的成果,加大招生监察的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历来是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考生及家长关注的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领导对该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和高等学校的招生部门要加强对全体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使每一名参加招生工作的同志熟悉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
未经培训的一律不能参加招生工作。
在录取期间严格禁止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有关招生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包括递条子、打招呼等),如发现违规者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
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今年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录取场地进行检查,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基本政策的考核,对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资格。
三、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任何地方和高校的任何一级负责同志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此外,非经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或未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调整招生名额审批表的,严禁办理录取手续。
今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组织现场办公会,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本地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制订的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1号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1号1993年2月2日)按照我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第12批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及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夜大学的名单印发公布。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名单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举办夜大学本科教育名单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名单主管部门学校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中山大学财政部江西财经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纺织工业部天津纺织工学院武汉纺织工学院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学院航空航天工业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机械电子工业部甘肃工业大学哈尔滨科技大学洛阳工学院陕西机械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建设部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交通部长沙交通学院能源部北京动力经济学院长沙水电师范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农业部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商业部北京商学院杭州商学院兰州商学院山西财经学院天津商学院郑州粮食学院司法部西北政法学院铁道部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国家黄金管理局沈阳黄金学院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上海建材工业学院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陕西财经学院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太原机械学院沈阳工业学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镇江船舶学院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江汉石油学院西安石油学院西南石油学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湘潭矿业学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方工业大学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暨南大学北京市北京农学院北京体育师范学院河北省河北工学院河北轻化工学院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唐山工程技术学院吉林省吉林工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安徽省安徽大学安庆师范学院安徽机电学院江西省江西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中医学院福建省福建农学院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杭州大学浙江工学院浙江农业大学浙江林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河南省河南中医学院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湖南农学院湖南中医学院湘潭师范学院海南省海南师范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大学广西工学院广西农学院桂林医学院(限招药学专业)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工学院四川省成都中医学院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畜牧兽医学院陕西省西北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大学附件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举办夜大学本科教育名单复旦大学(1991年列入夜大学专升本计划)吉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北京大学——结束——。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7.12.17•【文号】•【施行日期】1997.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教成(1997)5号)的规定,恢复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资格的备案工作。
现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并经我委研究同意备案的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名单和评估结果遗留问题中个别学校的办学资格一并印发公布,从1998年起确认其相应的办学资格。
对少数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审批要求未列入备案名单的学校,不确认其办学资格。
我委不再另行公布。
对近年来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教委公布名单确认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已经招生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备案。
请有关省市、部委教育部门对此作出说明并将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及执行我委教成司(1997)44号文件的情况报送我委成人教育司。
待问题查处后,方可进行审批备案工作。
1997年12月17日附: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备案名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北民族学院夜大本科教司字(1997)68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函授专科教司字(1997)84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民族学院夜大专科教司字(1997)72号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夜大本科公政治教(1997)159号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函授专科公政治教(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南财经大学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南财经大学夜大本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26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院夜大本科银教干(1997)0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院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国内贸易部南京经济学院夜大专科司发教成字(1997)第93号国内贸易部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限招饭店管理专业)司发教成字(1997)第61号国内贸易部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司发教成字(1997)第61号农业部上海水产大学夜大本科农教成(1997)90号农业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夜大专科农教成(1997)90号农业部北京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煤炭部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冶金部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电力工业部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电力工业部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电力工业部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大学夜大专科建教直(1997)55号建设部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夜大专科建教直(1997)56号地质矿产部长春地质学院函授专科地教发(1997)75号地质矿产部成都理工学院夜大本科地教发(1997)52号地质矿产部成都理工学院夜大专科地教发(1997)52号机械工业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夜大专科机教(1997)68号机械工业部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机教(1997)72号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化学工业部青岛化工学院夜大本科化人教发(1997)409号交通部上海海运学院夜大本科教成字(1997)164号交通部南通医学院夜大本科教成字(1997)165号文化部中央戏剧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20号文化部中国戏曲学院函授专科(限招戏剧文学、戏剧教育专业)教函(1997)124号文化部中国戏曲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18号文化部上海戏剧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22号文化部中国美术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16号铁道部北方交通大学夜大本科教卫企函(1997)36号铁道部兰州铁道学院夜大专科教卫企(1997)26号铁道部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夜大专科教卫企(1997)27号中国气象局南京气象学院夜大专科气科发(1997)212号新闻出版署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新人教字(1997)192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夜大本科文教发(1997)220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函授专科文教发(1997)220号中国轻工总会北京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天津轻工业学院夜大本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景德镇陶瓷学院夜大本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景德镇陶瓷学院夜大专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纺织总会浙江丝绸工学院夜大本科纺教职(1997)164号中国纺织总会武汉纺织工学院夜大本科纺教职(1997)164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北方工业大学夜大本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北方工业大学夜大专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石油大学夜大专科(97)人教技字第315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新疆石油学院函授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2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3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3号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医学院夜大本科核总人校发(1997)432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东地质学院夜大专科核总人校发(1997)424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南工学院夜大本科核总人校发(1997)426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人字(1997)265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人字(1997)265号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夜大本科团组教字(1997)1号国家旅游局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人口管理学院函授专科试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1997)生科字(34)号勤部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函授专科京教成(1997)049号北京市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京教成(1997)049号北京市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夜大专科京教成(1997)061号北京市北京联合大学夜大本科京教成(1997)050号天津市天津理工学院夜大本科津教委计(1997)39号山西省大同医学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0号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长治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中医学专业)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长治医学院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雁北师范学院函授专科晋教计(1997)10号山西省太原大学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0号辽宁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营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营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大连市大连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吉林省四平职业大学函授专科吉教委计请字(1997)76号吉林省长春大学夜大本科吉教委计请字(1997)76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夜大本科黑教委发(1997)359号江苏省南通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淮阴师范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盐城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南通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金陵职业大学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彭城职业大学夜大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沙洲职业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常州工业技术学院夜大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淮海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浙江省浙江师范大学夜大本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夜大本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夜大专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安徽省安徽机电学院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徽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滁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滁州师范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宿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安徽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本科教成(1997)29号福建省福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鹭江职业大学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漳州职业大学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莆田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江西省江西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江西医学院夜大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赣南医学院夜大本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九江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抚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山东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夜大本科鲁教成字(1997)31号山东省青岛大学夜大本科鲁教成字(1997)33号河南省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字(1997)431号河南省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字(1997)431号湖北省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鄂教成(1997)072号湖北省武汉音乐学院夜大专科鄂教成(1997)072号湖南省湖南林业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湘潭师范学院夜大本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常德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岳阳大学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武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商学院夜大专科补充公布广东省广州师范学院函授本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中山学院函授专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夜大本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桂教报(1997)096号四川省四川师范大学夜大本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四川师范学院夜大本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攀枝花大学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自贡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贵州省贵州大学夜大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遵义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卫生事业管理专业)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遵义医学院夜大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贵州工业大学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工业大学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云南省云南工业大学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昆明医学院夜大本科(限招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4号云南省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45号云南省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45号云南省云南财贸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艺术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重庆师范学院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四川三峡学院函授专科重教高(1997)44号重庆市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四川美术学院夜大专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渝州大学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陕西省陕西工学院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延安大学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渭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渭南师范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榆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发(1997)91号陕西省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西安培华女子大学夜大专科陕教成发(1997)98号陕西省陕西商业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宝鸡文理学院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甘肃省甘肃农业大学函授专科甘教成发(1997)35号甘肃省甘肃农业大学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甘肃省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甘肃省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甘教成发(1997)35号甘肃省甘肃政法学院夜大本科甘教委发(1997)94号甘肃省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甘教委发(1997)100号甘肃省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甘教委发(1997)100号河北省承德医学院夜大专科冀教成(1997)30号河北省衡水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冀教成(1997)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农学院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函授专科内蒙教高发(1997)73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夜大专科内蒙教高发(1997)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工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财经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师范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中医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8.04.06•【文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8年4月6日)为了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招生改革和各项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健全招生制度,严肃纪律,精心组织,圆满完成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二、加强各地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弱甚至取消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部将对各地的招生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不健全的地方,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减少在这些地方的招生名额。
三、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少数跨省招生的地方所属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生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并安排招生。
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更改。
录取时确需调整招生名额的高等学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领导(包括省、部级领导)不能擅自决定扩大招生计划,也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
对擅自决定增加招生计划,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不执行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的责任人,教育部将会同纪检部门予以查处;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已入学的,要坚决清退。
四、巩固并轨改革成果,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有关定向招生办法,防止出现新的“双轨”及“假定向”现象。
地方和高校要完善奖学金、贷学金等制度,特别是设立与学生就业挂钩的专项奖学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地区和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教计厅[1992]24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0.08
【实施日期】1992.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
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8日教计厅〔1992〕24号)
现将《关于举办成人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我委。
关于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
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行业的要求提出在所属学校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
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使“专升本”试点工作
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高[1998]8号【修改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2012修订)【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98.07.06【实施日期】1998.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1998年7月6日教高[1998]8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改变高等学校存在的本科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状况,自1997年4月开始,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全面组织进行了对199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在立项研究、分科类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专业目录,并业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家审定会审议通过。
现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为便于实施新目录,我部同时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现一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执行新目录,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1999年起执行新目录,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原则上仍按原专业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
招生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教成[199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01.28
【实施日期】1992.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
(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和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分高等学校试办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后,须工作两年以上方能报考。
教师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他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报考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1996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1996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1996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1996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日期定为5月11日、12日。
现将“高中起点(含‘3+2’试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和“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高中起点(含“3+2”试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二、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附件一:高中起点(含“3+2”试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日||||科期||||目|5月11日(星期六)|5月12日(星期日)||时||||间||||-----------|-------------|-------------||||||9:00—11:00|语文|数学||||||-----------|-------------|-------------|||||||物理地理|化学历史|||生理学中医基础学|人体解剖学中药学|||监狱(劳教)基础|狱所(所政)管理|||机械基础电工基础|机构制造工艺基础|||机械制图烹调技术|电子技术基础BASIC语言|||计算机应用基础药剂学|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14:00—15:00|有机化学计算技术|旅游概论化工分析基础|||电路基础建筑材料|营销基础知识会计基础|||化学肥料轧钢生产管理|原料加工技术建筑结构|||商品知识炼钢生产管理|应用文与写作化工基础|||实用公共关系|电机与拖动|||经济法基础礼仪规范|冶炼技术基础知识|||高炉冶炼生产管理|施工技术基础||||||-----------|-------------|-------------||||||16:20—18:00|政治化学(职)物理(职)|外语|||||-----------------------------------------附件二: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日||||期|5月11日(星期六)|5月12日(星期日)||时间||||-----------|------------|--------------||||高等代数实用语法|||教育理论课|人体解剖及生理学心理学||9:00—11:00||政治经济学中国文学|||教育学(师)|世界地理力学热学||||有机化学运动生理学||-----------|------------|--------------||||世界通史||9:00—11:30|政治|||||英语教育学(职)||-----------|------------|--------------||||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14:00—15:00||||||微生物学空间解析几何||-----------|------------|--------------|||马克思主义哲学汉语|中国革命史文学概论(师)|||高等数学(师)中国地理|光学电磁学无机化学||14:00—16:00|||||体育理论|自然地理基础学校管理|||美术史论基本知识|综合考试||-----------|------------|--------------||||民法精读和泛读档案学|||高等数学(一)|图书馆学政治学概论|||高等数学(二)|文学概论财政金融学|||大学语文|新闻学环境保护概论|||中国通史|电路原理电子技术基础|||刑法|化工原理医学基础|||数学分析|中医基础理论行政管理学||14:00—16:30|动植物学|会计学原理结构力学|||音乐基本理论|地质学概论植物生理学||||机械设计基础管理学概论||||海洋生理学旅游学概论||||淡水生物学家畜生理学||||食品微生物学色彩||||市场营销学概论|-----------------------------------------注:“色彩”考试包括“基础知识”和“写生”两部分。
教育部关于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关于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委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六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专科起点本科班及“高职班”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1997年1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科学合理地配置高层次专门人才,逐步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根据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情况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办发明电[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就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预计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101万人,这些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二、随着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的完成,各部委、各地方和高等学校要从全局出发,采取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有条件的部委和地方可以按照国家教委的总体方针,根据各自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改革方案报国家教委同意后进行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和建立一套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和工作方法,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依据《暂行规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就业秩序,规范就业行为,纠正少数毕业生择业、用人单位选人的无序状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2.12
【实施日期】199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
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8]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多数高等学校已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在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注意做好“并轨生”的自主择业工作。
针对今年毕业生数量多,供求矛盾大,就来困难的实际情况,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中央国家行政
机关面临机构改革,要严格控制毕业生的接收数量,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成[1992]5号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成[1992]5号1992年5月21日)录取工作是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一项工作,社会影响也很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要在省政府、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我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切实搞好录取新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新生质量、稳步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1992年最低控制分数线先稳定在1991年我委审定下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重新下达,各地不准降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地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制定本地实际录取分数线,此线不得低于1991年我委下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地方和部委录取新生数应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对个别地区由于生源质量较好、按教计〔1992〕206号文件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增加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
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录取低于当地实际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不突破计划总数的情况下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对报考外语专业,达到本地实际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应予录取,超过原招生计划部分可追加计划。
三、录取“往届生”、“资格生”及经补习考试合格的“预科生”,须纳入今年招生计划,要认真执行我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88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2号]中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条件、不得搞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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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
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原则上在具有函授、夜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招生专业应在《1994年成人高等教育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专业范围》及《1996年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新增招生专业的通知》(教计厅[1995]10号)之内。
举办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学校办学资格及专业一律经国家教委审批,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成人高教招生总量。
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专升本科班招生生源计划。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它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
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报考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参加考试由学校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门确定。
四、考试科目及命题
1、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
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
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
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学校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 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以下各专业课中任选一科。
图书馆学、档案学、文学概论、新闻学、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财政金融学、会计学原理、环境保护概论、管理学概论、电子技术基础、电路原理、机械设计基础、结构力学、化工原理、地质学概论、医学基础、植物生理学、中医基础理论、海洋生物学、淡水生物学、家畜生理学、食品微生物学、市场营销学概论、旅游学概论、色彩。
报考法学类和英语类考生考试科目分别为:
法学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精读和泛读。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
政治、教育学(职)。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
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由国家教委颁布的《专科起点本科班各科复习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五、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
试。
考试日期定于5月9日和1 0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六、专升本科班招生录取与高中起点本、专科招生录取同期进行。
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划定。
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审批录取。
七、专升本科班招生考试的其它有关事项按《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