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更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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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更新管理制度

1. 实施部门

本制度由安环保卫部组织实施。

2. 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管理要求,以确保正确识别和评价公司在各项活动、产品制造或服务中能够得到控制或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同

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预防和减轻不利的环境影响,确保公司的环境风险受控。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4.1环境因素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与环境或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4.2重要环境因素

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3环境影响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不利或有益的变化。

4.4生命周期

产品(或服务)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界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注1: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原材料获取、设计、生产、运输和(或)交付、使用、寿命结束后处理最终处置。

4.5正常状态:在日常生产条件下,可能产生环境问题的常规状态。

4.6异常状态:在开/关机、停机检修等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的与正常状态有

较大不同的环境问题的状态。

4.7紧急状态:因火灾、洪水、爆炸设备设施故障、大规模泄露等突发情况产生

环境问题的状态。

5. 培训和资格

5.1 安环部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本管理制度培训。

5.2 各部门负责人需学习和了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

5.3 各部门的体系管理员必须接受本管理制度培训。

6. 管理职责

安环保卫部

负责制定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负责组织公司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汇总各部门环境识别和评价表,组织评审重要环境因素优先序评价结果,编制重要环境一览表。

负责公司环境风险控制的总体策划,监督各部门环境因素的管理与控制。

企划部

参与制定公司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参与重要环境因素优先序评价。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更新。

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7. 管理内容及流程

7.1 评价准则的编制与修订

安环保卫部收集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因素数据及有关的理化性质数据等,相关部门配合。

安环保卫部会同企划部、生产保障部等部门编制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当影响环境因素评价的因子发生较大变更时,安环保卫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7.2 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环境因素的识别

在组织环境因素识别前,安环保卫部会同企划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必要的培训。

安环保卫部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附录二)分发到各部门

公司采用以部门为单位,按照责任区域划分,结合造船工艺流程及部门职责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

产品中的环境因素由开发研究所和设计一所进行识别。

721.3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选择部门涉及的作业过程为调查主线,并考虑各过程中涉及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考虑生命周期观点,以公司能够控制或影响的生命周期阶段为主,包括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原材料获取、设计、生

产、运输和(或)交付、使用、寿命结束后处理最终处置等;

与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环境因素,应考虑以下内容:

a)向大气排放;

b)向水体排放;

c)向土地污染;

d)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e)能源使用;

f)能量释放,例如:热能、辐射、振动(噪声)和光能;

g)废物(或)副产品的产生;

h)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考虑活动时,应考虑覆盖过去、现在、将来二种时态的活动;

考虑对环境影响时,应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环境因素评价

按照表格1和表格2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a)对于投入类环境因素计算公式为:A X B X C,根据评价的结果,当计算的分值大于等于20则定义为重要环境因素;

b)对于排放类环境因素计算公式为:A X B X(C+D,根据评价的结果,当计算的分值大于等于60分时,则定义为重要环境因素;

表格1 投入类重要性评价表

表格2 排放类重要性评价表

注:【1】、【2】所述第一类物质和第二类物质分类标准参见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环保卫部。

汇总

安环保卫部组织企划部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评价

结果统一汇总,编制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一览表”(附录三)。

7.3运行策划与控制

一般环境因素的策划与控制

针对部门识别的环境因素和相关的环境影响,同时根据其运行的特点、风险

大小、重要环境因素和和合规义务,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要求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重要环境因素的策划与控制

安环保卫部组织企划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将重要环境因素按照表格3进行优先序评价。

a)当法规风险为超标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需纳入重要环境因素的,即为

I类优先考虑改善;

b)当评价结果为2A或2A以上则评为U类优先考虑;

c)其余的为川类考虑对象

表格3 优先序评价表

注1:法规风险:指该重要环境因素目前的现状与法规要求的差距或出现违法现象的几

率。如果有标准值的,则其浓度/标准比在>则风险为大,w浓度/标准比w则风险为中,浓度/标准比<80%则为一般。

注2:技术条件/可行性:指改善该类环境因素的技术条件成熟程度或具体实施可行性的大小。

注3 :经济许可(投资费用):指改善该类环境因素所需投入的资金和日常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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