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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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合同在现实⽣活中的作⽤是很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效⼒,如果是⽆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中有撤销权这⼀规定,那么撤销权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撤销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1、⼆者产⽣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的原因主要有重⼤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效产⽣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都⽆权⼲预;⽽合同⽆效中,⼈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当然⽆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效是当然⽆效、⾃始⽆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使撤销权;⽽合同⽆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撤销权的⾏使⽅式⼀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使,不⼀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式。

如果撤销权⼈主动向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对⽅未表⽰异议,则可以直接发⽣撤销合同的后果。

如果对撤销问题双⽅产⽣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种形成权,因⽽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使,为撤销权⼈单⽅的⾏为,⽆须相对⼈表⽰同意。

另⼀⽅⾯,《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可以直接向相对⼈⾏使撤销权,并能产⽣撤销权的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据特定情况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传统的固定式合同相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类型1. 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一种合同形式。

调整内容可以包括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终止原因可以包括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既规定了可以对内容进行调整,也规定了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该类型的合同具有最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也需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适用范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履行期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2. 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张的竞争关系,需要随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变化。

3. 合同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四、注意事项1. 约定变更或者撤销条件时需要明确具体条款和时间节点,避免产生歧义和分歧。

2.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如涉及到法律问题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可变更合同撤销法律后果(3篇)

可变更合同撤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存在瑕疵,使得合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

本文将探讨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 定义可变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制度。

2. 条件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无需具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可撤销合同: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 法律后果可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变更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

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三、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成立后,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权人须是受损害方;(2)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3)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 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3)赔偿损失: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履行方式的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被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一份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所有土地资源,不得出售、转让或者抵押。

在该法律规定下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内容,那么可以进行解除或者变更。

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并且在解除或者变更前应该达成明确协议。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并且解除或者变更应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

四、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解决办法。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对于合同履行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且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以上就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具体案例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方式,并且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尽量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解决。

可撤销合同论文: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论文: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论文:论可撤销合同摘要法律必然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必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

本文通过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比较法的考察,进而探讨可撤销合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比较法一、可撤销合同概念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据此可知,可撤销合同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意思表示瑕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体现其真正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一方当事人到底是受损害方还是获益方,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

笔者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正如伯莱尔指出:“法律条款的范围越宽泛,确定法律条款的意义则越难。

”所以仍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难题。

该条文明确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损害方。

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受损害方仅有申请权而并不享有决定权,并且合同在未撤销以前是有效的。

若当事人只申请变更而不申请撤销合同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合同,这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把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概括为:(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

(2)仅受损害一方才享有撤销权请求权,未经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介入。

有些合同虽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但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或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什么是可变更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1、法律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分析本经济法学案例涉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的问题。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和法律规定的框架,甲乙双方达成了某项合同协议。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条件出现变更,需要对原有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主体及法律地位甲方:[甲方全称或公司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经济实力,系本合同的合法主体。

乙方:[乙方全称或公司名],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和条件,系本合同的另一方主体。

双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法律资格和权利能力。

三、合同变更条款鉴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双方同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如下变更:1. 合同标的变更: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服务)变更为具体的新标的物(或服务)。

具体细节见附件。

2. 履行方式变更: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

3. 其他条款的变更: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的其它条款进行相应的变更。

所有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四、合同撤销条款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撤销本合同:1.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双方应按照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已经履行的部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制定。

同时,本合同的变更和撤销也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遇法律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六、合同的生效与存档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怎么区别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怎么区别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怎么区别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那么,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呢?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五种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协议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以下是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一些分析和说明。

可变更合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修改的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的存在有利于双方的灵活性和及时应对变化的需要。

例如,在商业合作中,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双方合作关系的发展,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和目标。

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合同的变更,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协议双方可以一起决定撤销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的存在使得当合同的继续执行不符合当时的利益和期望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地终止合同,避免可能的利益损失和纠纷。

例如,在合作关系出现严重破裂、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合同约定的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存在是基于双方协商和合作的基础之上的,要求双方之间有相互信任和积极的沟通态度。

双方应当采取合法、诚信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合同的变更和撤销,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需要明确合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以在合同本身中进行明确规定,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总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灵活、适应性强的合同形式,可以使合同双方在变化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遵循诚信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签订合同是规范我们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合同自签订起是否还能够变更和撤销呢?变更和撤销又须通过什么合法手续才能保证合同的效力呢?我为您解读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

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情形: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案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案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前交付货物,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支付货款。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了货物,但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向乙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乙公司尽快解决。

乙公司对质量问题予以认可,并表示会在2021年2月10日前整改完毕。

三、甲公司行使变更合同权利由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甲公司在2021年2月15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要求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80万元。

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未予以答复。

四、甲公司行使撤销合同权利鉴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在2021年2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撤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未予以答复。

五、法律后果1.乙公司应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责任,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赔偿款。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撤销后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存储、保养等费用。

3.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启示1.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2.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沟通,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解决。

3.当事人行使合同变更或撤销权利时,应依法进行,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注意:本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后果以实际案件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七、案例分析此案例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整改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行使合同变更和撤销权利。

1.合同变更: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行使合同变更权利,要求降低合同总价款。

可变更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案例

可变更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案例

可变更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案例旅行社与一些旅游者签订了一份可变更可撤销的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双方确认旅游者将于合同期限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一些旅游项目。

第二条:旅行社将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制定旅游行程和安排相应的交通、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旅游者有权根据个人需要对旅游行程进行变更,但需提前五天通知旅行社。

变更后的旅行行程应与原行程具有相同的价值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旅游者有权随时撤销旅游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旅行社提出撤销申请。

旅行社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合同生效五天内撤销的,旅行社将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扣除旅行社已发生的必要费用。

(2)合同生效五天后撤销的,旅行社将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五条:旅行社在合同期限内有权根据旅游者的身体条件、天气、政策等因素对旅游行程进行变更或取消。

旅行社将及时通知旅游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旅游者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对旅游行程进行变更和撤销。

这个合同的灵活性更强,更贴近旅游者的实际情况。

举个例子,旅行社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可变更可撤销的旅游合同,合同生效后,小王因故不能按照原定的行程出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小王可以在合同生效五天前提出变更要求,并需提前五天通知旅行社。

小王将变更后的旅行行程与旅行社商讨后,达成一致后可以修改行程。

若小王选择撤销合同,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旅行社提出申请,旅行社将退还小王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扣除已发生的必要费用。

从而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另外,如果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身体条件、天气等因素对旅游行程进行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也应事先通知旅游者,并协商解决,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家可能在实际⽣活中都听说过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为的⼀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种类型: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重⼤误解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的及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误解。

b、⾏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即⾏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为⼈⾃⼰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如果履⾏对其有重⼤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对⼀⽅当事⼈有重⼤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损失。

⽽另⼀⽅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获得更多的权利。

b、⼀⽅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为。

3、因欺诈订⽴的合同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欺诈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明知⾃⼰告知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陷⼊错误意思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为,即⾏为⼈将其欺诈故意表⽰于外部的⾏为。

合同的撤销和变更权限

合同的撤销和变更权限

合同的撤销和变更权限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根据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撤销权限1.1 甲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可行使合同撤销的权限:(1)甲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和承诺;(2)甲方出现重大违约行为;(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其他双方协商一致认定的合理情况。

1.2 乙方行使合同撤销权限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撤销的原因、具体条款以及实施撤销的时间。

1.3 甲方同意并确认,在接到乙方正式通知后,将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返还已收取的相关款项、资料和其他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二条合同变更权限2.1 甲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可行使合同变更的权限:(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认为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的;(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3)其他双方协商一致认定的适合变更的情况。

2.2 双方同意,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充分协商,共同决定变更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和有效期,并将变更后的合同书面确认。

2.3 甲方同意并确认,在合同变更生效后,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不合法行为。

第三条争议解决3.1 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3.2 如协商和谈判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约定4.1 本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对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话说有个小县城要盖个超级酷炫的商场,就找了个建筑公司来干这事儿,双方签了合同。

这个建筑公司呢,在签合同的时候有点小坏心眼儿。

他们知道商场老板对建筑这行不太懂,就故意在合同里把一些建筑材料的价格写得特别高,比市场正常价格高出了一大截。

比如说吧,普通的那种建筑用的钢材,市场上每吨就5000块钱,他们在合同里写每吨8000块钱。

商场老板一开始没发现这个问题啊,就这么开始动工了。

可是呢,商场老板有个特别聪明的朋友,这个朋友对土建这方面可熟悉了。

有一天来工地看了看,发现这个材料价格不对劲,就跟商场老板说了。

商场老板一听,这还得了,感觉自己被坑了啊。

这时候他就发现这个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商场老板就去找建筑公司理论,说你们这价格写得太离谱了,我要变更合同里的材料价格条款,按照市场价格来。

建筑公司一开始还不愿意呢,觉得合同都签了,就得按照合同来。

但是商场老板有理有据啊,他说你们这是欺诈,要是打官司你们肯定输。

建筑公司想了想,觉得也是这么回事儿,要是真打官司,自己肯定没好果子吃。

最后没办法,双方就重新协商了材料价格条款,把那些不合理的高价都调整成了市场正常价格,这个合同就这么变更了。

你看,这就是一个土建合同里因为欺诈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例子。

在土建工程里啊,这种事儿还不少呢,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可不能被人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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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赖性和需求性越来越高。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连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同时人们意识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人们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请求);最后,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

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胁迫;如果仅有显失公平之结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否则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定。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例如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本案中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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