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决策在政府施政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决策的结果社会影响面广而深刻。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将使政府自身的体制尤其是决策体制更加顺畅、机制更加和谐。
但由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刚刚起步,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标签: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问题与原因一、概念界定——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所谓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做出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决策时,主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公正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决策是行政活动的首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活动的成败,这一重要性决定了进行行政决策必须慎之又慎。
通过听证程序,使决策更符合民意,体现了行政民主。
更重要的是,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地听取意见,或举行听证会,而是要真正体现互动,建立起政府与公众的协商机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在取得与当事人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
二、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不乏尖锐之词。
有的听证会被形容为成了“听过会”、“茶话会”、“研讨会”;有的听证会被指责沦为部门利益的“合理性证明会”,甚至被斥之为民意的摆设。
设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尤其是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这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被寄予了厚望,各地搞得轰轰烈烈,但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听证会逐渐失去了热情。
就其原因,主要在于听证代表的意见对政策制定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流于形式的听证会产生了一定的排斥情绪,参与热情明显消退。
召开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有关政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质询,看其科学性、合理性的程度有多大,最终形成一个能够获得各方最大限度满意的折衷方案。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过公 开 决 策 信 息 、 决策 意见 等 , 以较好 地 满 足 社会 可 公众 参 政 议 政 的心 理 需 要 , 强公 众 的政 治尊 严 感 , 增 为社会 公 众认 同 、 遵从 行 政决 策创 造 条件 。
仍 然需 要 邀 请 各 方 人 士 尤 其 是 专 家 学 者 参 与决 策 ,
对待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研究 ,提 出咨询意见 或者论证结论 。因此 , 以专家学者提供的专门知识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是行政决策活动 中必备 的科学态度。此外 , 通过调查研究 、 专家座谈 、 听证会
性 , 强 化公 众 认 同打 下基 础 ; 一 方 面行 政 机 关通 为 另
十六 报 告 明确 指 出 , “ 立 与群 众 利 益 密切 相 要 建 关 的重大 社会 事项 公示 制 度 和社 会 听证 制度 , 善专 完 家咨 询制 度 , 实行 决策 论 证 制 和责 任 制 , 防止 决策 的 随意性 ” 。十七 大报 告指 出 , “ 强 决策 透 明度 和公 要 增
过 合 法化 过 程 ,才 能成 为 各 级组 织 和 个人 普 遍 执 行
、
行 政 决策 听证 制度 的 意义
的基 本规 定 和 指 导准 则 。在 政策 选 择 和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引进 听 证 程序 ,一 方 面 可 以遴 选 听证 代 表 和 听 取 代表 意 见 , 强 政 策 选择 的公 开性 、 明度 和 民主 增 透
性 , 而 提 高决 策 的科学 性 。 从 ( ) 利 于提 升政 策 的合 ’ J 二 有 法} 生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0第 2 u. 1 2 9卷第二期
总第 6 4期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分析
方宏杰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河南商丘 410) 600
[ 捅 妥 J 本文对政 府行政决策听 证的概 念进行了界 定,指出了 前我 更不用说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了,这势必影响最终听证结果,难以保 当 障公众利益。 L 键 例 J 政决策: 夭 行 昕证; 缺陷: 对策 3听证主持人资格不明确。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的作用是举 . 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在包括行政决策在内 足轻重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我国现有的听证制度对于听 的诸多领域有广泛的应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使公众知情参政, 证主持人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 ‘ 行政处罚法》第 4 2 促进 了决策的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行 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行政许可 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有待我们去深入研究。 法》 4 条规定: 第 8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
国在实旅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这些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 我国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缘起与界定 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听证制度的法理基 人职能分离的原则, 但没有明确听证主持人究竟应当具备何种资格。 础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此后,议会为使立法更趋合 当前我国的听证主持人主要采用以行政机关首长或行政机关指定的 理引进了听证程序,逐渐形成了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立法听证由 人员来担任。实践中经常出现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决策者同属一个单 来己久, 但在行政领域,直到 2 世纪初期 伴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 位,这样就无法保障他们独立地开展主持工作,同时也难以保证他 0 扩 张,行 政权力对公 民的合法权益产 生了日益 严重 的威胁 ,为了保 们不站在答辩方的立场上,而使质询方的意见得不到有效反映。 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听证才开始被正式运用。行政听 4 听证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随着新世纪和信息时代的到来, . 证制度最早见于 14 96年美国 ‘ 联邦行政程序法》 。随后,许多国家 信息的作用日益显著。获取信息更多的人就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都先后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 也就意味着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价值。作为听证一方的行政主体在 我国自9 O年代开始引入听证制度,随即于 9 O年代末逐步在行政决 信息获取、信息控制、信息利用等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他们决定 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学界一般将行政听证分成三种类 着听证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而作为信息受众的公众 型: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行政执法听证。其中,行政决 及听证代表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 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策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政府的定 就严重制约了公众及听证代表的话语权,使其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 价 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 意见,从而限制了他们对决策的影响能力,这显然有违听证制度的 ‘ .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学界对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并未形成统一 初衷。
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处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
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一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导语: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与强化。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1.法律基础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基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这些法律在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程序规定等方面并不完善,存在明确性不足的问题。
2.参与主体有限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聚焦在行政审批领域,只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才有听证的要求。
而在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机会较少,听证程序难以得到充分应用。
3.过程公开与透明度不足行政听证应是一个开放、公正和透明的过程,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听证程序并未充分落实透明度的要求,公众对于案件的拟定、听证会的安排等信息了解不足,缺乏对过程的监督与评价。
4.忽视了决策公正性行政听证应当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程序,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听证会的组织方往往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这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导致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听证的程序和实施,应制定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明确听证的内容、程序和结果的效力,为行政听证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2.扩大听证范围应将行政听证的范围从行政审批领域拓展到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如土地征收、环境评估等,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更多机会,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加强程序的公正与公平行政听证的组织方应独立于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与公平。
并应加强听证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4.提升听证的透明度应加强听证公告的发布与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听证的安排、参与资格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践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听证制度的概念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
听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公开性:听证过程公开,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旁听。
2. 参与性:听证程序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供证据。
3. 保障性:听证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科学性:听证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听证制度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价格法》《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价格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听证制度实践情况1. 听证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领域,逐步扩展到价格、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强制等多个领域。
2. 听证程序日益规范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方面不断完善,确保听证的公正、公平。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准备、听证举行、听证笔录、听证结论等环节。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决定,其对于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浅谈。
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基础相对薄弱。
我国在行政听证立法上仍然没有形成具有综合性的立法规定。
虽然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整体上还存在缺乏立法基础的问题。
其次,行政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充分。
在一些地方,行政采取听证制度的决策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
同时,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行政听证的程序不够规范和严格。
一些行政听证程序的制约性不够强,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长时间的拖延和滥用听证的情况出现。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有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
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的行政听证法,明确行政听证的组织、程序、程序等具体规定,为行政听证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其次,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机构体系,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增加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工作水平和公信力。
第三,严格规范行政听证程序。
要制定明确的行政听证程序,强化程序的规范性,杜绝滥用听证和长时间滞留的现象。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套行政听证案例的积累和分享机制,提高行政听证的效能和质量。
总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在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和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也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制度的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行政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提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质量和实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的行为。
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方式,行政决策关系到政府公信力、政策合法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我国逐渐建立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政府在加强民主决策、改进行政决策方式的过程中形成的。
听证制度明确了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其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的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出台,使公众有了更多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
听证会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接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提高了民众对政策的接受度。
听证制度还为一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机会,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通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提高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公开听证的程序和结果,向公众交代决策的依据和原因,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质疑。
听证制度还规定了听证过程中的程序和规则,使得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客观化和公正化。
然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决策听证的组织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其次,由于公众对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和参与意识的差异,听证结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存在差异。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可能通过操纵舆论、寻求非法利益等手段来影响最终的决策结果。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必要建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对于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行政决策听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决策听证的认识和参与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决策听证的评估机制,对听证结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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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摘 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体现在⾏政法领域即要求⾏政民主化,让相对⼈更多地参与⾏政⾏为过程。
在⾏政参与中,相对⼈必然要通过⼀定的程序途径最⼤限度地避免⾃⼰的权益遭受侵犯,⽽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的核⼼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关键词: ⾏政听证制度 含义 意义 ⼀、⾏政听证制度含义 听证有⼴义狭义之分,⼴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
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我国⽬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政听证制度是指⾏政主体在作出影响⾏政相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政相对⼈随之向⾏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种法律制度。
⾏政听证的⽬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个公平合情合理的⾏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法领域,民主化⾏政,参与式⾏政,合作式⾏政正成为未来⾏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政参与是⾏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
⽽且现在⾏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政⾏为中来,最⼤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的恣意与滥⽤。
⾏政机关的⾏政⾏为最终将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定的⾏政程序制度的设⽴,才能切实保障相对⼈的权益,同时也保障⾏政管理⽬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个最佳平衡点。
⽽⾏政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环节,为相对⼈表达⾃⼰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政⾏为最⼤可能地维护⾃⼰的权益,也为⾏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政⾏为运作,作出合理⾏政⾏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我国⾏政听证制度的适⽤领域 ⾏政听证的适⽤领域在我国由单⾏法规定,⽬前主要适⽤于⾏政处罚、⾏政决策、和⾏政⽴法三个领域。
浅析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哲学本质
基础 , 也是做出决策的前提。毛泽东指出:
“ 调查就像 ‘ 十月怀胎 ’ 解决问题就像 ‘ , 一 朝分娩 。 因此 , 在做出决策以前要做大量 听证到底具有什么样的魔力,能够使 政 府决 策 主 体 做 到正 确 深 入的 认 知 ? 唯 物 辩证法 用全面的观点认识世界 ,要 求我们 不能仅停 留干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令人称奇 的功能 ,而应该深入探析行政决策听证制 度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通过现象揭示本 质,即行政决策听证就是在认识的过程中 崇尚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坚持 了一切从实 际出发 ,群 众路线等 民主路线 。
中,明确提 出:“ 系统的周密的社会调查是 决定政策的基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 。“
权” 这是毛泽东的名言 。江泽民进一步指 , 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 没有调查就 更 没 有 决 策 权 。 ” 现代社会 , 经验决策已转向科学决策, 仅凭个人、 主要是领导者个人的经验 、 智慧
构、 依靠群众、 专家和集体的智慧 , 在集中 正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 策。随着现 代科 学 技 术的 迅 猛 发 展 ,人 们 了解 情 况 的 手段和方法越来越丰富 ,政府机关进行决 策, 其智囊团、 调研机构是不可或缺的 , 但 是这些机构 、人 员呈给决 策者的 已经是 第 二手 、 第三手甚至是经过多次修改的资料 ,
动 ,社会领域 中各种力量交互作用所产生 的结果就是社会发展 ,而一定的 历史主体
就是社会发展动力体系的载体。所以说必 须认识 到人 民群众是创造 历史的动力,必 须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事业 中的 历 史创造性 。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 创造者 , 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 是社会变 革的决定力量。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 、 主 角 。 在行政决策中坚持群众史观 ,群众路 线是 行政决 策的生 命线 ,离 开 了群 众路 线 ,决策就变成 了无源之 水 ,无本之木 。 在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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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
[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
[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
[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
[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
[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
[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
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
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
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
[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管制性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做出的可能对特定多数人或者团体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价格调整、公共资源使用费率设定、公共设施管理等的决定。
行政决策是集权的传统领域和最后阵地。
行政决策听证则是对集权的最后洗涤,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
概念界说“行政决策听证”指行政主体作出决策前允许相对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论证的制度。
[8]
(四)行政决策听证的应有特性
行政决策听证应有以下特性:广泛性、正义性、效率性、公开性。
作为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充满着民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它是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是公正行政的程序保障,是权利平等的生动体现,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核。
[9]
(一)确立行政决策听证是我国推行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要求;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