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租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暂行)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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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租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 4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粤农信联发… 2008‟ 223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租金是指权利人(出租人因出租未经对外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获得的要求承租人付款的租赁收入,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其他收费权产生的应收账款(含转租赁的租金。

租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要求承租人(付款义务人支付租金的权利作为质押,从农合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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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合同的期限内,借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农合机构申请借款, 农合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进度、偿还能力, 确定借款人的用款申请。

第四条租金质押贷款的四个基本当事人为借款人(申请人、出质人(出租人、权利人、义务人 (承租人和贷款人 (即农合机构、质权人。

第二章贷款要素

第五条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的租金收入的 70%。其中租金总收入的合理性确定由各农合机构根据各地的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存量贷款增加租金质押担保方式、能提供足额有效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新增租金质押贷款,不受此限。

第六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年且在租赁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农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一年期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期限超过一年且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担保措施的,农合机构必须与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采取分期还本付息等逐步降低风险的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利率由农合机构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粤农信联发… 2007‟ 36号等贷款利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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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实际进行灵活定价。

第九条贷款用途可以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 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与产业政策规定, 且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以及违反法规、政府明文禁止的项目。

第十条租金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租金质押贷款的担保方式是由农合机构确认的以权利人租金质押的担保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质人、质权人、借款人需签订《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附件 1 ,明确出质人应在农合机构开立唯一的租金收款专用账户,义务人的每期应付款项应全额划入上述专用账户,并接受农合机构的监管和控制,出质人需将出质权利的相关出租物

业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收取押金 /保证金单据、备案回执等资料移交质

权人;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需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附件 2 ,明确双方已签订质押合同及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农合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租金质押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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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向农合机构申请办理租金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经过工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自然人客户具有本地户口,年满 18周岁,年龄不超过 60周岁且借款合同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不超过 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贷记录良好,在企业信贷咨询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上 2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欠供欠息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三在农合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贷款卡,自愿接受农合机构

信贷、结算监督检查;

(四经农合机构认可,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销售现金流或物业租金等收入,具

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企业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自然人贷款期间年度家庭偿债率(即年度家庭还本付息额 /年度家庭收入应小于 50%;

(五租金必须建立在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

(六愿意接受农合机构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借款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组织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

(二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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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已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四申请人近三年度及最近一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及最近一季度末的报表;

(五单位或组织经济收入及资产证明文件,其中收入证明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出货单、租赁合同等,资产证明主要包括物业产权证、买卖合同、协议等;

(六农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出质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组织的,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出质人拥有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或依据(如: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等 , 如暂

未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需提交报建资料或其他证明物业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表明真实且有效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的相关单据及 /或有关部门的备案回执等;

(四租赁合同所标明的收益标的在贷款申请期限内保持合法稳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的背景资料,能有效持续支付租金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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