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任务一-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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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了解船员职责及值班制度

一、《STCW》公约内容简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航运公司制定船员职责和值班制度的主要依据是STCW公约及其附则、规则。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STCW78 ) ,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 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IMO 总部召开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通过。1980年6 月8 日,我国政府向IMO 提交了批准STCW78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1984年4 月28 日,STCW78 公约生效。该公约的生

效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以及

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78年STCW公约》由公约正文和附则组成。公约正文只是对公约中的有关定义、适

用范围、监督、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公约的修正、签署和加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实质性的内容都规定在公约的各项附则中。

STCW78公约业经多次修正。随着航运业的迅速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化,以及各国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关注和对海难事故的人为因

素的日益重视,从对海员素质的要求而言,STCW78公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势必要求对该公约作相应调整。IMO于1995 年7月7日,通过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78 公约”(简称STCW78 / 95 公约)。于1997 年2 月1 日生效,1998 年8 月1 日起强制实施。

STCW78 / 95 公约对STCW78公约的附则做了全面的修正,同时新制定了《STCW》规则,作为对公约附则的补充。

最近一次的修正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召开的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称为1978年STCW公约的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马尼拉修正案的新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加重视海员地位

2)更加重视海员的健康。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明确应采取措施防止海员值班疲劳,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

3)更加重视海员素质。明确证书分为三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明确对培训机构、主管机关、船公司在海员在培训、发证、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增设了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岗位。将机舱资源管理和

驾驶台资源管理列为强制性的适任标准。更加重视新技术的应用,如轮机新技术、电子海

图与信息系统。

4)更加重视海上保安。新增了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所有海员都必须通过

保安意识培训。

STCW公约的结构主要包括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其中《STCW规则》分为

A、B两部分。A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

STCW 规则的A 部分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和3 个

责任级别。

( 1 ) 7项职能为:

①航行;

②货物装卸和积载;

③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又译作“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

④轮机工程(marine engineering);

⑤维护和修理(Maintenance and repair);

⑥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Elec -trical , electroni。and control engineering ) ;

⑦无线电通信。

( 2 ) 3个责任级别为:

①管理级(Management level ) ;

②操作级(Operational level );

③支持级( Support level )。

图 5-1-1 七项职能

图 5-1-2 三个责任级别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三副、二/三管轮及 500 总吨(或 750kw ) 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支持级”。船长、 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都必须适任“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职能;支持级仅涉及“航行” 或“轮机工程”职能。A 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给出了海员最低适任标准、特殊培训和专 业培训的要求、发证标准以及海员值班标准等。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 A 类理事国和

STCW 公约的缔约国,已将这些标准全部形成履约文件,并作为国家法规性文件由主管机关 颁布施行。

STCW 规则的 B 部分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 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B 部分由“关于 STCW 公约条款的指导”和 “关于 STCW 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两部分组成。

“关于 STCW 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的条文编排与公约附则及 A 部分的章节一一对应。

二、船舶船员结构

一般商船的组织结构主要由甲板部和轮机部组成。船长是全船的行政领导和总指导。 轮机长是全船机电设备的总负责人。轮机部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轮机长、轮机员、高级值 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电机员、电子技工等。其中轮机员包括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甲板部人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事务部包括厨工、

服务员等。不同国籍、不同类型船舶配备的船员不尽相同。但都要满足海事机构有关最低 安全配员的要求。

轮 机 部 所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海 300O 千瓦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管轮各 1 人,值班机工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管 轮和值班机工各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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