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它是由20世纪初英国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不仅对传统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也超越了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局限性,成为20世纪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
我们来分析一下传统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通过人的理性思维就可以推导出普适的、不受人为因素干扰的自然法则。
这些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文化、社会或政治环境。
传统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当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法律。
传统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约翰·洛克等。
他们的理论对近代以后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传统自然法学也存在一些固有的问题。
它依赖于人的理性思维来推导自然法则,但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制约了这一推导的普适性和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往往把法律和道德放在一起讨论,使得法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传统自然法学的理论不够系统和完备,很难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应运而生。
新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试图克服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缺陷,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然法学理论体系。
与传统自然法学相比,新自然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新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
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可以科学分析和解释的现象,而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逻辑,而并非基于主观的情感和信仰。
新自然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律。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纯粹性和自律性。
与传统自然法学不同,新自然法学试图使法律摆脱道德的束缚,让它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指导。
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任何道德价值的认可,而仅仅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简析新自然法学派
简析新自然法学派作者:郭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新自然法学强调实在法应从属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准则,重视人的权利,同时还把自然法实体化,以探讨国家和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标准问题为中心任务,以自然法的价值追求为目标,对二战后西方社会法律、政治制度的恢复和政治文明的重新建立以及19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新自然法正义平等道德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03-02当代新自然法的兴起源于二战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矛盾,新的秩序的诞生,首先需要对新的现象和价值做出判断,实证主义只是刻意追求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针对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兴起。
另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创伤,思索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一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的介入,法律不单单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还要有价值判断。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19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为新自然法学派。
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
新自然法学
举例分析说明新自然法学“新”在哪里?新自然法学派又称为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均认为法律应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发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应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尤其是分析法学家试图阻止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目的进行哲学或思辨的思考,自然法学的研究一直处于低潮状态。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重创让学者们从对实证主义的沉醉中清醒过来,使得自然法学有了复兴的机遇。
新自然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登上舞台,二战后发展尤为迅猛。
新自然法学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古典自然法学也具有较大的不同点,本文重要论述新自然法的新在哪里也即其新的观点、内容等等。
古典自然法思想家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一切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法律。
这一观点是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所共同反对的。
它们三者的共同看法是,自然法或正义只不过是一种“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针锋相对的。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浅谈自然法学派
三、自然法的价值标准及目的
自然法学区别于其他主流法学流派的最主要特征在于 它对法律价值的评价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自然法学实际上 是自然法学家所树立起来的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 或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学又可称为价值法学。法 律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主要指法的 实际作用、意义等。应然价值包括法的价值标准和法的价 值目标如正义、平等、自由、公正、效益等。自然法学派更关 注的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即更关注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法律 的价值目标。
第四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自然法学。自 然法学作为“ 批判武器”和“ 革命工具”对资产阶级革命都 是极具意义的,但这些理论对已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的资 产阶级却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加之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 弱点,自然法学在 "$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从 "$ 世纪末 ’( 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刺激,人们又关注起善与恶的根源,重新探寻法律的终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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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
主要观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代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霍布斯,代表著作《利维坦》,霍布斯提出了自然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观点,他指出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就必须改变这种相互敌对的自然状态,于是提出了他的杜会契约论学说。
洛克,代表著作《政府论》,洛克提出人类为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只有相互协议,"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把它交给公众一致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即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国家的建立。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李鑫(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
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本主义;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一鹃81(2009)01_015锄2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及发展(一)自然法学的产生背景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就是起始于斯多葛法学派。
斯多葛学派产生在希腊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分崩离析,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由此可见.在斯多葛学派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到现今也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能忽视的一大原则。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在古代自然法学派时期,不能不提到的一个人物便是西塞罗。
他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来决定。
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意志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伪造。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从人类自身的本性出发建立起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
这种法学理论体系最早由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克里斯汀·冯·克夫特(Christian von Wolff)提出,并由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进一步发扬光大。
20世纪末,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一次繁荣期,尤其是在德国法学领域有着鲜明的影响。
新自然法学倡导以宪政制度和人权为基础的法治,注重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尊重,秉持着以实现自由、公正和平等为目标的理念。
新自然法学强调判断事物是否符合人类本性的普遍规律,从而推导出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规则。
它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而非制定者,既不被牢固的惯例所束缚,也不被强权所影响”。
新自然法学的一个核心观念是人的本质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它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最小程度上侵犯这种自由。
基于此观点,新自然法学主张给予个人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并设立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机制,如宪法、人权法、刑法、民法等。
同时,新自然法学也认为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主张在法律范围内,政府和个人应该坚持尽可能多的自我管理和自由意志,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通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等来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推进一个和谐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也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批评,认为传统的法律体系某些方面侵犯了人的自由和尊严。
例如传统的法律重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人的自由权利。
传统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强权来制定和实施,缺乏对人类自然本性和人的尊严的尊重。
总之,新自然法学是基于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通过分析人的自然本性和价值观念,建立了一个推崇自由、公正、平等的理念,支持宪政制度、人权保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正义的法律机制,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一、定义新自然法学派是20世纪以后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该学派强调对道德和价值的关注,认为法律应当反映人类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尤其是在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
二、核心理念1. 道德与法律的关联: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反映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2. 自然法与实在法:该学派主张自然法是更高的法,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
3. 权利与义务:新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同时,该学派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三、代表人物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约翰·罗尔斯、约翰·菲尼斯、罗纳德·德沃金等。
这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自然法的理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体系。
四、主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1.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如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2. 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的关联等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对全球法律思想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例如,该学派的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得学者们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2.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各国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近代法学流派,其思想体系主要围绕“自然法”的概念展开。
自然法,即自然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自由,是一种超越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律理念。
新自然法学主张,人类应当遵守自然法的规范,从而达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法律理念,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器的工具,而应该具有赋予人民以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特定功能。
由此,自然法开始成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认为,国家和政治制度不能完全代表公正和正义。
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
自然法是一种超越政治和政府的法律规范,它是一个共同的、基本的、普遍的原则,对社会行为有普遍应用的规律。
然而,在实践中,新自然法学还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平衡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等。
同时,新自然法学的理念也受到一些批评,例如,认为自然法的追求会导致对现实情况的忽视,和对法律变化的缺乏考虑等。
总之,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具有强烈思想性的法律流派,它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而实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并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之间寻求平衡。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指在传统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上,综合当代社会、政治、法律等实际问题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论对自然法学进行重构和进一步发展。
新自然法学的兴起,不仅开阔了自然法学的研究领域,而且对于现代法学理论的建设和完善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自然法学的诞生源于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种种质疑和批判。
传统自然法学倡导的“人类自然权利”的观念是否真正意义上存在?“自然法”是否真正具有“自然”的属性?被人应允的自然标准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法学者们不断地对传统自然法学进行反思、探讨和改进。
新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积极作用。
我们不仅应该遵循自然法规则,也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改善人类社会,并且视自然法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基础。
新自然法学指出,自然法既是人类道德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基本道德标准与价值观念,是一种“全球共治”的理念。
“人类自然权利”的根本基础是人的本质与尊严,而人的本质与尊严又在于人作为自由的、自主的个体。
新自然法学主张自由、平等、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观念,并强调保护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自由与权利的实现。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现代人类社会的实际期望和需求。
近年来,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新的社会形式,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协调人类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如何解决跨国问题和利益冲突?如何平衡传统文化和现代化的冲突?如何有效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回归自然法理念,根据自然法规律制定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新自然法学要从多个角度对当代社会问题进行思考,结合当代法律体系的现实和实践,充分考虑人类行为、人类价值和人类利益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此基础上,新自然法学应该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自然法理论体系,为现代法律思想提供新的理论支持,进一步促进当代法律制度和国际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新自然法学派:法哲学基础与现代应用
与影响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及其意义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
• 强调宪法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强调宪法的人道主义、权利本位和社会福利价值,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 强调宪法的生态保护、文化交流和全球化价值,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新自然法学派面临的批判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基础,忽视法律的现实性和实证性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自然法的重要性,忽视法律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全球化,忽视法律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及其辩护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
新自然法学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 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世界法治进程和国际合作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 明做出贡献
新05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
新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 方法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 社会的法治文明做出贡献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推动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 践创新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共同价值基础,促进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批判现有自然法学理论的法学思潮。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自然法不应以抽象的普适规范为基础,而应以实际情境的理性判断为依据。
本文将浅谈新自然法学的来源、核心观点以及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它认为,法律应该反映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并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新自然法学也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张法律应该以伦理价值为基础,并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新自然法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争议。
批评者认为新自然法学模糊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法律的可预测性变弱,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一些人认为新自然法学过分强调社会背景和历史情境,可能导致法律的主观化和随意性。
还有人指出,新自然法学很难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不同的法官和法律解释者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结果。
尽管新自然法学存在争议,但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研究方法,有助于解决传统自然法学中存在的问题。
新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背景的重要性,有助于使法律更加公正、合理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自然法学还关注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醒我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考虑到人的正当权益和伦理价值。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指一种近代法学流派,主张通过人类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法律体系,提倡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受外在权威干涉的法律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得到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推动,对西方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浅谈这一法学流派的由来、基本理念和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
一、新自然法学的由来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以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为基础,主张存在着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超越了任何人为的权威和权力,是人类理性所能认知的。
在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下,教会和君主对法律权力的控制极大,自然法学的理念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到了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提倡理性、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对传统的封建观念产生了挑战。
法国大革命拉开了人类历史上的新篇章,君主专制制度被推翻,民主、平等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兴起并不断发展。
二、新自然法学的基本理念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根本原则源自于理性和自然法则,而不是来自于宗教、君主或其他外在权威。
它认为,法律应当是普遍而永恒的,超越任何特定时代和文化的局限。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理性可以认识到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则,从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
新自然法学也主张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人权,对于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应当作出反抗。
新自然法学主张通过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起一个公正、合理、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三、新自然法学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新自然法学的理念对于现代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要重视普遍的人权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在建立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然法则所蕴含的普遍价值观念,并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偏袒任何特定的群体或利益。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注重理性思考和合理推断,避免盲目从众或者被特定权威绑架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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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自然法学派——张博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
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又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价值的介入,法律不仅仅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管有逻辑推理会把一个人推死,所以还要有价值判断、理性思考。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新自然法学派(或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是19 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
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
马里旦人权思想来自于自然法,人权的实现依靠自然法的庇护。
他还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人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依靠上帝的权利”即纯粹正义。
马里旦将权利分为两类,即人的生存权、自由权等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和结社、言论等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马里旦进一步区分“新”“老”人权。
“老”权利强调个人自由,“新”权利强调公平工资权和生产、消费方面人的社会权利。
马里旦反对国家主权,提倡超民族、超国家的“世界政府”。
他的神学自然法反映新人道主义和人格主义,极大地影响了二战后的西方社会。
(二)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的代表作。
该书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的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富勒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的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理论,他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性”,不能忽略法律的正义。
法律不仅仅是工具和手段,还应该有目的作为手段的指导,这个目的就是法律的道德性,它体现了人们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帮助形成整个社会的秩序。
法律规范和判例要有道德性的指导,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文字的结合实现了价值和事实的统一。
富勒把法律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
前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是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品德,我理解为现代法中的公序良俗。
后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
法和义务的道德很相似,而愿望的道德和法无关系,它是人类实现基本愿望后从道德上给人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可能是人力所不及的。
富勒进一步把法律分为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
外在道德又叫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必须以正义作为其追求的目标。
就好像是现在我国的实体法。
另外,人类交往和合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效率、平等、公正等也是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所要最求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是指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相当于程序法。
(三)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罗尔斯以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追求平等正义,提出了重要的正义理论。
以往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认为自由比平等优先,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看重平等问题。
他认为自由与平等都很重要,但没有平等的自由只是形式的自由,必须解决平等问题,用正义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
罗尔斯把正义看成人们在“无知之幕”背景下选择的结果,正义分为两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强调社会中的基本自由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
第二原则是指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如财富、地位需对所有人开发,尤其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开放,让他们公平竞争,这也为后来的法律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无知之幕”的原始状态,人们选择了正义,这是一个人的肉身;进入第二阶段,人们通过立宪,按照正义原则制定宪法,这是一个人的灵魂。
第三个阶段是人们通过立法维持资源的分配公平,给不利者提供更多的机会。
最后阶段就是执法者应用法律,公民遵守法律。
这样人和社会才能高度和谐。
(四)德沃金的新自然法。
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制度优先于权利而存在的观点,强调公民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
”德沃金把平等权提到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高的地位,他认为人人都应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
平等观念是个人权利的起源,法律要尊重人,关怀人,不能赋予某些人更多的权利而分配给其他人不平等的机会或利益。
这从分体现了资本主义重视人权的思想,可是我国在构建法治社会路上不也正在把人权拿到日程上来吗!他提出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或道德权利有别于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
政治权利是伦理和人类的共识,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法律权利是现实中制度规定的,政治权利高于法律权利,人们不但拥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利,甚至可以推翻法律。
德沃金还指出,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构成法律。
他尤其强调原则的地位,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许多原则都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是道德原则。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
他认为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要以道德为权衡的基础,解释法律,作出司法判决。
二、新自然法的特点新自然法学家对传统自然法观念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正,在沿袭自然法传统的正义、道德在法律中存在的必然性的观念基础上,对自然法学关注的某些现实社会问题作了新的探索和解释,形成了新自然法区别于传统自然法独有的特色。
(一)多元性1.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并存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坚持人类生存的目的和政治社会的建立要以这个原则为宗旨,这是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独到之处,也使得他的全部学说具有神学色彩。
与之同时存在的世俗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神法,而是立足与自然法所特有的道德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原则。
回顾以往的自然法学派,古希腊先哲们把自然法看作是自然理性的体现,中世纪神学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制度和法律规则源于人的理性,他们的学说体系单一又明确。
而新自然法学中既有神学的自然法,也有非神学的世俗自然法,两种观念看似有着实质的不同,却又被化为同一法学派,这是与以往那些自然法学派的明显不同。
2.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自然法的原则可以分为若干类,虽然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是新自然法学家,但他们学说立足的自然法的原则不同。
富勒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法律具有道德性,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必须遵守的原则,治理人类行为的道德是法律是制定、适用和解释等程序的法治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正义原则均衡了社会分工中的利益,分配了社会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沃金把权利学说尤其是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强调平等至高无上的地位。
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使得自然法学派具有多元的特点,有别于以往的自然法学沿着一条路线发展。
(二)与社会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结合不可否认,自然法有着强烈的主观性与模糊性,而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公共生活,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紧密,自然法被实证主义等法学派看作是毫无根据的观点,受到猛烈的抨击。
新自然法学已不能像传统自然法那样侧重于强调形式意义,不能仅仅具有抽象的、普遍的意义,需要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融合和借鉴中发展,从而转向对自然法的实体正义的研究,使它与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具体情况结合。
“富勒的八项标准着眼于法律本身的形态特征。
这种研究和他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看作受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影响的结果。
这就是现代自然法学综合化的趋势。
”罗尔斯把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体现分为立宪、立法、执法、守法四个发展阶段,解决了特点问题,把正义原则从抽象转为具体。
德沃金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作出判决,还可以依据道德与政治制度的结合解释法律。
新自然法学家们纷纷在道德、正义等自然法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了实体性规则和制度。
新自然法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联系反思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把自然法的理念渗透到所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也使得自然法离不开实体规范而存在,自然法理念的实现需要实体规范的支撑。
这表明了新自然法的实证主义趋势。
(三)可变性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进行修正,尽管自然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高度概括性,但自然法不应该仅仅强调某种“一般最高原则”,自然法具有可变性,它的具体内容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新自然法学家提出了“相对的自然法”的概念,世界秩序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寻求具体的自然法。
德国的法学家H •印吉斯哈曾十分精确地将相对自然法概括为“现在,在这里的自然法……”,“现在”讲的是时间性,“在这里”讲的是空间性。
这两个限定体现了自然法的可变性。
新自然法对自然法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新的定义,自然法既有永恒不变的价值如正义,它同时又有随着形势变化的暂时、具体的内容,可以说,新自然法学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精细和复杂的研究方式,是对自然法价值探索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