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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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开展代销产品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的监管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代销产品,不得出借经营场所供其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在从事代销过程中侵害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二章管理框架

第六条公司代销产品评审由两级架构组成,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委会”)为公司代销产品的评审决策机构;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为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成员组成。工作组成员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成员组成。

第八条评委会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决策机构,由1名主席和5名评委组成。1名主席由财富管理中心委派,5名评委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委任。评委需具备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执行董事以上业务序列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代销产品的上架销售进行评审;

(二)对拟代销产品的风险和发行人等级结果进行评审;

(三)对拟代销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评审;

(四)对公司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订、修订进行审议。

第十条工作组根据“分类管理,标准统一”的原则,分别对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和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工作组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销产品的引入和立项管理;

(二)代销产品评审的组织管理;

(三)代销产品的售后跟踪管理;

(四)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定和修订。工作组拟订的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组至少有6名成员组成,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各委派3人组成。工作组成员名单(附件2)经评委会通过后生效.

(一)工作组成员由销售交易部和财富管理中心人员构成,常设成员6名,分别包括: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和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二)工作组设置2个组长,分别负责公募产品和非公募产品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工作组可根据产品类别不同,分别制订业务实施细则。业务实施细

则涉及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客户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培训、产品档案管理、客户回访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细则经评委会同意,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财富管理中心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非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交易部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发行协调、产品适销性评估、产品上架、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业绩考核、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一)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合规专员负责所在部门在开展代销产品环节过程中的合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按公司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

(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代销产品的考核指引工作,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可根据考核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在营销人员销售行为考核中,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营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三)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代销产品进行销售上架管理,包括下发产品销售通知、销售信息公示等。销售通知应明确产品概况、产品风险等级、适合的客户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适销区域、销售人员资质要求、产品培训要求等。

第十六条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代销金融品在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展示,并协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进行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开展合规检查;

(三)审核公司与产品发行人签订的代销协议;

(四)根据公司代销产品的制度规定,对产品尽职调查材料、评审材料、客户适当性材料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委派评委会成员,参与代销金融产品评审。

第十九条稽核部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纳入常规稽核项目。

第三章代销产品售前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上架销售制度,凡未上架的产品不得组织销售。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推荐的产品,其发行人和产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工作组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的种类不同,分别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办法》,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制定相关产品风险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委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凡未获公司评委会通过的产品发行人发行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

第二十三条代销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评审:

(一)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发行的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审,且由以上发行人出具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委会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

(二)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发行人可免除评审,并由发行人出具该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审委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

(三)对于公募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获准准入的发行人发行的公募产品,可直接上架销售。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募产品,公司授权评委会对已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产品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评委会评审,可直接上架销售。每季度由工作组向评委会报告已代销公募产品情况。对于非公募产品,经评委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架销售。

第二十五条代销产品上架前,公司应与产品发行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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