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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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 保险合同-finance

3章  保险合同-finance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2学时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学时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和终止3学时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学时[教学内容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的有关规定,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方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变更订立、生效、变更、终止本章难点:保险合同生效、变更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物展示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教学。

通过实物展示让学生深入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主体属于重点教学内容,应展开全面细致的讲解。

对典型案例组织讨论、分析,加深学生对于保险合同有关规定的理解。

[作业]复习思考题:1、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分别应具备什么样的主体资格条件?3、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4、请解释什么是“不利解释原则”。

5、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案例分析题:1、某出口商以定值保险的方式为一批出口商品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

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全部毁损。

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请问:保险人应赔偿多少金额?为什么?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

该出口商是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无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

因货物全损,保险人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4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的父母。

请问:企业这么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应当给谁?为什么?分析要点:企业这么处理不正确,4万元保险金应全部给付刘某。

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概述

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概述

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风险评估,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概述保险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

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业中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应当合法、自愿和公平,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除了保险合同法,还有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其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保险监管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用于监管保险业务的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涵盖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资本要求、财务报告和监管机构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2. 保险消费者保护法规: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类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如明确告知义务、不得欺诈等。

3. 保险产品相关法规: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制定的法规,如寿险、车险、财产险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求、销售方式和理赔流程等。

4. 保险资本市场监管法规:用于监管保险资本市场中的各类交易,如保险公司的上市和资金运作等。

这些法规通常与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其他法规有交叉之处。

三、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业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它们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它们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保险法律法规还提供了保险纠纷解决的依据和程序,保障了保险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革,保险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保险学保险合同讲解课件

保险学保险合同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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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财产保险中,不论受益人是指定受益 人还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 金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二次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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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给 继承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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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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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 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 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此方法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它以一次事故可能 造成的最高损失为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时,不需 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只是在保险金 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 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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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
• 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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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 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 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时只载明保 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 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 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 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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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 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的除外。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保险事宜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是指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甲方将其特定的财产或人身安全交由乙方承保,具体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详见本合同附表。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以便乙方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限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____元。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乙方的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遵循预防措施,尽量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保险事故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时终止。

2. 在合同期间,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法定解除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免除甲方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24保险合同法全文最新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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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全文最新2024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2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2.1“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开始至结束的期间。

1.2.2“保险标的”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

1.2.3“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1.2.4“保险费”指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2.1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2.2.1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2.2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

2.2.3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

2.3.1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3.2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3.3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章保险金额3.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确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3.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保险费4.1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2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4.3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期间5.1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5.2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5.3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理赔记录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续保。

5.4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6.1投保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确立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出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的要素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指投保人选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对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事物,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2.4 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缴费方式则是指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各方需签字盖章。

口头合同则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可能会带来一些证据上的困难。

3.2 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指按照保险行业或者政府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格式。

非标准合同则是根据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协商订立的合同。

3.3 出具合同和投保单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的申请后,会根据约定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是投保人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合同的请求。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修改4.1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遵循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解释。

如有争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的惯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

4.2 合同修改保险合同在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修改的。

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ppt课件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ppt课件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 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 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 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 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 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 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 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 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 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 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 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 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五)批单
–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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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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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 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 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 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 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 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 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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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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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1. 合同标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种类:__________保险。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甲方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

2. 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不承担的情形)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3.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赔偿。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向甲方说明理由。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若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解除合同的情形)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 第三章保险合同新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 第三章保险合同新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了解)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 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了解)
大多数普通财产保险采用这种方式承保。
(三)定额保险合同:事先约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至一定年龄 等)发生后,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了解)
(二)射幸性合同(理解)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三)补偿性(理解)
主要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条件性(理解)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 则不履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了解)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营业。
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 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 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保险公司说法正确吗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为什么要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 1. 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保险学讲义第3章-课件

保险学讲义第3章-课件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1)短期合同,没有现金价值;(2)投 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
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相应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
关于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 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注意: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有在被保险人 死亡时才发生。
2. 受 益 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 受益人不必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 被保险人同意。2源自保险合同的要素2.1 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关于受 益人 •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2 客体——可保利益(保险利益)
2.3 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经营资格的管理 投保人的概念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受益人的分类
可撤销的受益人和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顺位(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 比例 均分
受益权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 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 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受益权是从狭义 上而言的,相应的受益人可以理解为死亡保险金 受益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 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权的。”

05《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3-5节课件(佛山)

05《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3-5节课件(佛山)
• (1)在约定保费按时交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 (2)财产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 合同。 • (3)人身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交纳保费,保险人应 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则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而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中,对于定期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到期满日 24时为 止。人身保险合同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缴纳首期 或全部保险费为条件。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的。
• 概念: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 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 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 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增减;保险标的指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 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变化导致保 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变动。 • 这类变更先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出立批单,加收或减退保险 费,保险人才可以按保单责任范围和批单的变更事项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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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 举例: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 中断。保险合同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 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 议。 • (四)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 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 原因: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 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保险合同就是如此,除人寿保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都具有射 幸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能获得赔付的 永远只是少数人。当然,这种射幸性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从保险合同整体上说,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赔偿金是建立在精 确的数理计算基础之上的,如果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总体上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包括保
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就订立保险合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
面文件,是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收执的凭证。保险单将保险合 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损时,被保险人凭 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则凭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或 给付保险金。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为了
保证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切实履行,避免空口无凭,各国的保险 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是传统民法的术语,就是偶然、不确定的意思。射幸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六)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是危险的对策,但保险既无法保证
危险不发生,也不可能恢复已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只能通过货币 给付的方式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中若 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没有受损失,则无所谓补偿;若被保险人经济 利益受损失,也以实际损失为最高补偿的限额,《保险法》禁止 牟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经济利益。人身保险也是一种货币救 济,但因为人身无价,所以人身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3章 保险合同

第3章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案例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 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 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
保险合同概述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 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 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要素
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
保险合同概述
2. 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普通财产保险采用这种方式承保。
保险合同概述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 形式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 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内 容时使用的,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形式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和条件,以及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2.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期限,包括起期和止期。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清晰的表述。

•保险费: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3. 保险合同的形成第一步: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二步: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审查。

核保包括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标的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第三步: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根据核保结果,决定是否承保,并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

第四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互相协商解除: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终止: 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退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退还保险合同并解除保险合同。

5. 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变更通常需要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 保险合同的解释•合同字面解释原则: 重视合同的字面表述,按照合同的字面语义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若干解释原则: 当合同的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7. 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争议处理;(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人: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二)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三)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五)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合法;(三)保险金额合理;(四)保险期间符合规定;(五)保险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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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赔,但应退还保
险费,除非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解约。 法定期间——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合理期间——自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逾30日
因一般过失而违反 人寿保险中误报年龄且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32 条)但可返还现金价值
(3)《担保法》中规定的原因(担保法第30条)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原因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当事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一)当事人的变更 1. 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保险单转让(含赠与); 保险单继承 被保险人被另一个保险公司兼并 保险公司破产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1.法定的原因
(1)《保险法》规定的原因,例如: 超额保险(第55条)中的超额部分;
无保险利益的保险。
(2)《合同法》中规定的原因(合同法第52条)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事项(第18条)。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 (Application) (一)投保的概念:
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作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二)投保的形式——提交投保单(要保单) 1.投保单的性质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 投保单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 需要告诉保险人的注意事项
(三)合同的形式
(以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 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 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
2.任意条款(合同当事人自由议定的条款)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3条)
1.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开始对当事人产 生法律拘束力。 2.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有约定的(附条件、附期限)—以约定时间为准; 合同无约定的: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履行(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经纪人(Broker)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 金的机构(118条)。 特点: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三)保险公估人
对保险事故仅鉴定并对损失进行评估的机构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物) (Subject - Matter of Insurance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了投保但尚未获得 总公司批准时所开具的保障性证明;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一些细节问题尚未处 理完毕之前签发的证明。
(三)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规则 1. 不以签发保险单为唯一的依据 2. 不以交纳保险费为唯一的依据 3. 不以保险人的责任期间是否届临为唯一的
依据。
(四)防止争议的措施 ——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 物(动产和不动产) 为人们控制和利用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
消费资料。
2.利益——法律承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积极利益——基于物或者请求权的存在而产生 的期待利益 消极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费用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享受合同权利、履 行合同义务的人。
1. 投保人(Applicant)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10条)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 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条件: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 保险人(Insurer)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3.附和合同
保险单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单方面签发,投 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无参与讨论的权利和机会。
4. 诺诚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区别于实践 合同)。
5.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英美学者观点——单务合同; 德、日、中学者观点——双务合同
有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作出赔付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 保险单已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
(例如,在货物运输的“预约保险合同”下针对 每笔输单独出具的凭证)。
3. 暂保单(Binding slip)——临时保险单
在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人签 发的临时单证。 暂保单适用的场合:
承揽到保险业务但尚未签发保险单之前, 向被保险人开出的临时证明;
案例:
2001.1.12,某机械制造厂与某市保险公司签订保 险合同,约定:
机械制造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 额为人民币3645803元,保险费为人民币1276.31元; 保险期限:2001.1.13—2002.1.12。
同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并在未收到保险费 的情况下向机械厂开具保险费收据,随后索要保险 费,但机械厂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付款。
概念: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专业代理机构或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个 人(第117条)。
特征: 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在代理权限范 围内活动; 因代理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 人承担。
业务:销售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办核赔与理赔。
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或 由双方订立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 问题:“保险人保留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之条款 是否有效?
3.变更合同内容之后对保险费的调整 危险显著增加的,可以增加保险费(第52条) 危险降低的——可以降低保险费,
危险降低的情形: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无条件地签字盖章。 (二)承保的性质: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意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权利、义务达成了一 致意见,双方在客观上建立了合同关系。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 保险单(Policy)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小保单)
4.因当事人变更而增加危险时保险人的权利 (第49条) 按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选择解除合同
5. 当事人变更的法律后果 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
务(第49条)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第20 条) 1.可变更的合同内容 扩大或缩小保险标的的价值;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提高或降低保险费 2. 变更合同的形式要件
2. 变更的性质——合同转让
3. 当事人变更时的通知义务 通知的时间——保险标的转让时(49条) 通知义务的例外(49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商法》第229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它方式转让,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中对转让问题另有约定;
法律中另有规定(例如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二篇 保险合同法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三章 保险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与形式
(一)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 议(保险法第10条)。 (二)性质 1.信义合同(诚信合同) 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而订立。 2.射悻合同
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机会合同)。当事 人应否履行合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与否或者保险 事故的发生与否。
(三)投保的性质——要约(Offer)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的行为(但
不包括保险人向投保人提示投保单的行为)。 (四)投保有效的条件
投保人有要约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二、承保(Acceptance)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行为。 (一)承保的形式:
结果: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53条)。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成立后的法定或 约定事由,行使解约权而使保险合同归于 无效的法律行为(解约的依据——法律规 定;合同约定)。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
1.《保险法》规定的解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 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 只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无须解释解除合同的理由。 条件:按规定向保险人支付应收的费用和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10条2
款)。
条件:
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Insured)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请求赔偿保险金的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3.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 (Insured)
其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 人(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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