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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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128
学号:200921001043
本科毕业论文二〇一三年六月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贾利君指导教师:苏丽娜讲师
(法学专业2009级1班 200921001043)
摘要: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引擎发展迅速并且常常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给公民的隐私权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实践生活中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事件频繁发生。本文拟对“人肉搜索”频繁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现象进行规范,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规范;网络隐私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广泛的使用。因其所导致的各类网络侵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当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时应如何抉择?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我们应该了解人肉搜索的内容及其自身特征,研究其与公民隐私权相抵触的部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在网络环境下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1.“人肉搜索”的界定
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媒介,有些是通过人工介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有些是通过与事件相关的人公开或匿名透露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相关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①人肉搜索原本也是一种普通搜索方式,之所以给它加上“人肉”之名,是由于它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各类网络机器搜索方式,它加大了人工的介入因素,使人在搜索过程中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通常来说,人肉搜索是由一起事件引起的。这起事件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有可能是被主流道德观所谴责的行为(如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自杀),甚至可能只是微博里的几组照片、几段视频 (如猫扑网上的虐猫事件)。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人或对事件感兴趣的人,通常会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帖子、照片,罗列出自己掌握的人物信息,发动广大网友帮助找出该人的具体身份和更多的个人信息。帮忙者通过利用网络、社会关系等多种方式,搜集到更全面细致的相关信息,并最终将这些详细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结合了许多媒体形式,如:电视、报刊等媒体形式。已发生的铜须门事件、主播门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热门的人肉搜索事件都被这些媒体形式报道过。各种社会形式的介入,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庞大的搜索引擎。
2.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
关于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一方面,网民通过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在网上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批评权。网民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就是在行使
注释:
①李春杰.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0年第2期,第119页
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就是宪法中规定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尤其是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官员林嘉祥曾被人肉搜索,但这和普通民众如王菲、张殊凡等被人肉搜索的性质根本不同,政府官员本身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其身份具有特殊性,理应对自己的隐私权做出让步。被搜索的人,他的行为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应让出隐私权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这时候人肉搜索就成为网友监督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有力工具,它能让那些官场腐败行为原形毕露。
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又很容易被演变成“网络暴力”。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很容易会搜出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并且可能造成当事人被聚众围攻谴责,甚至会侵扰事件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更有甚者,有时可能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出现误搜、错搜的情况,伤及无辜第三者。除此之外,在虚拟的网络坏境中,有些人会捏造虚假事实,利用网民的正义感和同情心,发动广大网民对无辜的人进行搜索和谴责,结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此时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把邪恶的凶器,对无辜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无辜群众的个人隐私被公布,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这就和法律形成冲突。
因此,“人肉搜索”作为一个新型的搜索、集聚网络信息的工具,运用好了有利于引导公众监督、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运用不当则会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
(二)隐私权的内涵分析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的概念与隐私权的概念是密切联系的。人们对隐私的认识直接决定着对隐私权的界定。关于隐私的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搜集、利用等的一种人格权。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各种隐私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隐私权在人们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在我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私人事情、私人信息等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所知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③由此可知,隐私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是自然人,关于自然人是否是隐私权的唯一主体,这个问题在现今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论。笔者认为,隐私权是为保护人的内心世界、情感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没有内心世界和情感的,所以隐私权的主体不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权利客体包括三个方面,私人活动,是指一个人从事的所有与社会、单位无关的一切个人活动,最常见的就是个人的家庭生活。个人信息,即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个人资料。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私人领域,就是指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比如:手机里的短信、个人日记、个人的背包等。
第三,权利的内容包括隐私保密权、隐私支配权、个人隐私使用权、隐私维护权。
2.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特征
我国学术界将网络环境中隐私权定义为“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而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④网络隐私权实质上就是“隐私权的权利范围
②张新宝.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