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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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经验与成功案例分享

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经验与成功案例分享

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经验与成功案例分享近年来,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的创业浪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也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开启了新的篇章。

本文将分享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经验和成功案例,以期为有意开展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者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创业经验一:选对创业领域创业的第一步是选择合适的创业领域。

成功的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源于对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了解。

朱小明先生就是一个成功的创业者,他曾经在大学期间对数字化营销领域展开了深入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毕业后,朱小明决定创办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专注于数字化营销服务。

他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他迅速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企业收益逐年增长。

创业经验二:构建强大的团队在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团队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刘晓宇女士是一位开创自己个人独资企业的摄影师,她深知个人能力的局限性,并在企业创办初期积极招募了一支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团队。

团队成员的协作和互补能力使刘晓宇的个人独资企业得以不断壮大,逐渐成为该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婚纱摄影企业之一。

创业经验三:营销策略的重要性营销策略是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之一。

李峰先生曾经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注于新型科技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他深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吸引顾客的重要性,并通过社交媒体和线上广告等方式制定了富有创意和吸引力的营销策略。

这些策略帮助他快速吸引了大量潜在客户,并使企业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成功案例分享一:华为公司华为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功案例。

创始人任正非先生从事电信行业多年,对于行业趋势和市场需求有深入的洞察。

他创办了华为公司,并通过不断创新和自主研发,将公司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华为的成功源于其独特的管理理念、专注于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的策略,以及持续投资于研发和人才培养。

成功案例分享二:微信公司微信公司是另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成功案例。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某,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2010年,甲某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家具销售业务。

经工商登记,甲某成立了一家名为“甲某家具店”的个人独资企业。

甲某是该企业的唯一投资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2013年,甲某家具店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甲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三、案件分析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甲某家具店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因此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某作为甲某家具店的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投资人追偿。

”因此,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甲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应当对甲某家具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五、案件启示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设立企业时,应充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避免因企业债务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2. 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降低交易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法律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盛情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先进3万元出自;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

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问价教导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为头王某管理A企业的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在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

B 企业明知张某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唯有主张合同有效。

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类问题:(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并出资3万元。

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定义为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

B公司随队A企业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定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戊能否以价钱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前A的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消?为什么?(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务?【案例3】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个人独资法律案例(3篇)

个人独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XX产品加工业务。

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XX产品销售业务。

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生产XX产品,被告负责销售。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生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12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合作协议、生产订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 被告辩称,原告生产的XX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销售困难,故拒绝支付货款。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效。

4. 针对被告辩称的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原告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且在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因此,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依据。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权利和承担独立的义务。

2.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刘某办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刘某办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刘某办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刘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分析点评: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

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断:一、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二、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解散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进行清算并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时,需清算 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投资者与合伙人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同时需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有权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同时 需按照约定出资、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03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异同点
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 位。
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 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解散程序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只需投 资者申请登记即可;合伙企业需提交 合伙人协议和工商登记申请。
诚度。
02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一:四人合伙开办的装修公司
01
总结词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02 03
详细描述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如设计、施工、采购等。他们共同经营公司,享有公司利润,同时也需 共同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案例分析关键点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 花税等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0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经营风险与防范措施
经营风险分析
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主或合伙人 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自投资设立并独自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想要开设一家小型的咖啡馆。

经过市场调研和资金筹备,他决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经营。

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小明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资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小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手续。

此外,小明还需要关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社会保险等。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小明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变更经营范围,他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投资、转让股权等。

但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小明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变更手续合法有效。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比如,小明的咖啡馆可能会涉及商标注册、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他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缴纳税费、办理变更手续等。

同时,还需要关注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的理解,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五、非法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
王光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王光所在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王光觉得上班无事可作,十分清闲,同时又觉得收入太少,因此想创办一家企业,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增加收入。

王光听说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因此想自己可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准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申请创办个人独资企业。

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光写出了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决定成立一家名为“悦来”的快餐店,取名为“悦来快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有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王光觉得自己出资越低,他承担的责任就越少,经营风险就越低。

另外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地,王光借用了一个朋友的一处即将拆迁的临街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雇用了3名职工,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并决定不设置账簿,不配。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而个人独资企业成为了许多创业者的首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由个人独自享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创办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

他对市场上的一种新型智能家居产品情有独钟,经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他发现这种产品在市场上有很大的需求,而且竞争对手并不是很多。

于是,他毅然决定创办一家智能家居产品的个人独资企业。

在创办企业之初,小明面临着资金、人才、市场等多方面的挑战。

他没有丰厚的资金支持,也没有丰富的创业经验,但他有着坚定的信念和对自己产品的热爱。

他通过向亲朋好友筹集资金,自己也倾其所有投入到企业中,同时他还积极寻找有经验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共同打造智能家居产品。

他深知市场竞争的激烈,因此他不断学习市场营销知识,完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小明的个人独资企业逐渐取得了成功。

他的智能家居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销售额不断攀升。

他也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引进更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企业的研发和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同时,他还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营造了一个和谐、积极向上的企业氛围,吸引了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

小明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仅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也在社会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他的企业成为了当地的知名企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他也不忘回馈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创办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创业者具备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市场经验和管理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更多的创业者能够从小明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勇敢地踏出创业的第一步,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故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小明是一位理发师,他在市区开设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理发、烫发和染发等服务。

他通过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吸引了大量顾客,生意非常好。

然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由一个人独自经营,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有一天,小明在给一位顾客烫发时不慎将顾客的头发烫坏了。

这位顾客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小明赔偿损失。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个人是一致的,小明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赔偿责任,将自身的个人财产用来赔偿顾客。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有一些特点。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盈利与个人的收入是一致的,小明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案例:李明和张华是大学同学,他们研究了市场需求,决定合伙开设一家咖啡店。

他们在事前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伙协议,李明负责财务和营销,张华负责人力资源和人员培训。

咖啡店经营的初期非常艰难,收入远低于成本,导致亏损。

根据合伙协议,李明和张华在各自投入的资金上具有不同的权益比例。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商定由李明额外投入一部分资金来弥补亏损。

随着时间的推移,咖啡店的生意逐渐好转,开始盈利。

根据合伙协议,他们按照权益比例分享利润。

由于咖啡店的经营成果主要依赖于李明和张华的共同努力,他们实现了良好的利润分配。

此外,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也有一些特点。

合伙企业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合伙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企业经营方式、责任承担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自经营,个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利润归个人所有;而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根据协议分享利润,各自承担债务责任。

因此,对于不同的经营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案例400万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案例400万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案例400万
摘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点
2.案例背景及债务情况
3.债务重组方案
4.债务重组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1.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种企业的特点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盈利和亏损均归投资人所有。

2.案例背景及债务情况
在此案例中,某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积至400 万。

由于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3.债务重组方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采取了债务重组的方案。

首先,企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了债务延期偿还的协议。

其次,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资产,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最后,企业对剩余的债务进行了合理的分期还款安排。

4.债务重组的影响
债务重组对企业和债权人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减轻
了短期的还款压力,为自身的发展赢得了更多的时间。

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延期偿还和分期还款的方式,更有保障地收回债权。

5.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成功地解决了400 万的债务问题。

这不仅保证了企业的生存,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自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法案例。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有着自己的创业梦想,希望能够开一家小型的咖啡店。

在经过市场调研和商业计划的制定之后,小王决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开设这家咖啡店。

首先,小王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他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递交申请。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批和核准,小王成功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接下来,小王需要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他需要向税务局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然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局会核准小王的税务登记申请,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在开业之后,小王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时缴纳税费,并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同时,他还需要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小王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或者法律纠纷,他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小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并依法解散企业。

通过以上的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是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

创业者在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自己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主。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创业者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独自投资、组织、经营并享有全部经营利润和承担全部债务的企业。

以下是一个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案案例:在某个城市,小明是一名充满创业激情的年轻人,他有自己的想法和独特的商业理念,决定开设一家以自然食品为主题的个人独资企业。

小明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商业计划,并进行了市场调研,了解到了这个行业的潜力和竞争态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明需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他准备了个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备案申请书和自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在提交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审核,并最终批准了小明的企业注册。

之后,小明开始筹备自己的企业,他租下了一个适合的经营场所。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小明购买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设备和器具,并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供应链的可靠性。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遵循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正确的财务账目,并定期报税。

他还雇佣了一些员工来帮助他管理企业的日常工作,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小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并且在市场上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他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和创新的经营理念,成功地将企业打造成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遇到了一些法律和合规方面的问题,例如某个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一些消费者出现了食品中毒的情况。

小明必须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了灵活和简便的经营方式。

然而,开设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法律的变化,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合规性。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设立、个人所有、个人经营、个人承担全部风险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私营企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具有投资灵活、经营自主、效率高等特点。

下面我们以某个人独资企业为例,来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某某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创办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

经过市场调研,他决定开设一家以手工艺品为主营业务的小型店铺。

他在城市的繁华商业街租下了一间店面,并进行了精心的装修和布置。

他购买了一些特色手工艺品作为店铺的主要商品,并且在店铺内设置了工艺品制作的现场展示区,吸引了不少顾客驻足观看。

为了提升店铺的知名度,某某还积极参加了一些当地的手工艺品展销会,并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店铺的宣传信息。

通过这些宣传活动,他逐渐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体,店铺的销售业绩也逐渐上升。

在经营过程中,某某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改进商品的品质和种类,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同时,他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管理和经营能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风格。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某某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刚开始店铺的知名度不高,客流量较少,销售业绩并不理想。

但是他并没有气馁,而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逐渐克服了这些困难,使店铺的业绩逐渐好转。

通过多年的努力,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逐渐稳定下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绩。

他的手工艺品店也逐渐在当地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成为了当地手工艺品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

通过这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创业者具备坚定的信念和毅力,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需要积极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创业者具备良好的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经营模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这个案例对于正在创业或者准备创业的朋友们有所帮助,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取得成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个人独资企业法善意第三人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善意第三人案例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
分配利润;

(4)甲在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乙以A化工 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 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 有效?
解答:
有效。 原因: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 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 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 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记的权利人 89。 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
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 三人的合法权益。” 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
A化工厂 的银行存 款1万元
A化工厂 实物折价 6万元
个人财
甲在家庭中 的个人财产 价值人民币 2万元
产清算
甲在合伙 企业中的 份额
解答:

9(个人财产)-1.2=7.8 注:工人工资5000元,工人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
欠缴税款2000元,共1.2万


7.8*10\12(10+2)=6.5
7.8*2\12(10+2)=1.3
注:丙10万元,丁2万元。按比例清偿

10-6.5=3.5(欠丙)


2-1.3=0.7(欠丁)
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人民法院指定甲为
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A化工厂进行清算。
经统计,A化工厂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情况如下:

(1)A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工人工资5000元, 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丙10万元,丁2万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日期:2009-12-1 21:07:25] [作者:] [字体大小:大中小]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2004年司考试题)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及解析:B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2004年)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及解析: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

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第7题)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答案及解析:C。

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担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案情]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

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

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

”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

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

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

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篇一:个人独资企业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2004 年4 月,张某投资6 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 年6 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

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 4 万元,但欠职工工资 2 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1 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 元,还欠甲公司债务 3 万元,欠乙公司债务 2 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 2 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 1 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 元,剩下的2000 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 (以下简称a 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

2 月10 日,乙未经甲同意,以 a 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 2 万元的货物。

2004 年7 月,a 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 月10 日,人民指定m 作为清算人对 a 企业进行清算。

经审查, 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 ) a 企业欠缴税款2000 元,欠乙的工资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 元,欠丁10 万元;(2) a 企业的银行存款 1 万元,实物折价8 万元;(3)甲在 b 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 b 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 2 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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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2)。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 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

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4)。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

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

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

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3)对投资人的限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出资方式(重点)1.对投资人的限制(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P23)(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举例: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明确说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明确说明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且在申请书上注明的,就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答案】×【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答案】ACD(三)事务管理(P25)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

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5)。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29)。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P38)。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乙是受托人。

任意限制是指:甲对受托人可以有限制也可以没有限制。

有限制是签订合同的金额是由投资人决定的。

法定限制是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企业事务中不能做哪些事情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P25)(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答案】×(四)解散和清算解散事由清算人债权申报期限财产的清偿顺序1.解散事由(P27)(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P28)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P28)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P28)(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P28)。

【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1年)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ABC【例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2003年)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答案】BCD(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29)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29)。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复习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①甲作为投资人只能是个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某些特定的职业不能作为投资人②A是个人独资企业。

它的性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③甲可以亲自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来管理企业事务。

例如: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对乙可以有限制,是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要求乙对外签订合同不能超过1万元,但是乙以A企业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B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

只要B是善意第三人,则该买卖合同成立,如果乙违反委托合同给甲造成损失,在内部要承担责任④受托人执行事务的法定限制,例如:受托人将商标转让他人时必须经过投资人的同意;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必须经投资人的同意;受托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散清算。

解散的事由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是: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所欠税款;支付其他债务。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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