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
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权益的重要途径。
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教育平等机会,不受其非婚生身份的影响。
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5. 法律意识的加强最后,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婚姻、家庭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未婚父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地位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禁止结婚。
”这意味着,未婚生子是违法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婚生子现象依然存在。
2. 法律地位未婚生子虽然违法,但法律并未规定未婚生子的子女为非法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因此,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
三、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1.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产生。
”未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父母相同。
具体包括:(1)生活费的支付:未婚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教育、医疗等。
(2)教育权的享有:未婚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包括选择学校、参与学校活动等。
(3)监护权的享有:未婚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2. 亲子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成立。
”未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确立。
若未婚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3. 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未婚父母若想通过收养方式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需满足上述条件。
4. 离婚问题未婚父母若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均需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继承是一种社会关系,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权益的传承。
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继承权和争议解决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现状,并介绍一些解决争议的途径。
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现状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未结婚或未登记婚姻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这是因为传统上,婚姻被视为一种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他们的继承权也受到影响。
然而,现代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改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将其与婚内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一视同仁。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二、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规定、遗嘱和血缘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他们与婚内子女相同的地位。
这意味着,在缺乏遗嘱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享有与婚内子女一样的继承份额。
此外,遗嘱也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明确的规定。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书,详细说明了遗产的分配情况。
通过立遗嘱,父母可以确保非婚生子女得到应有的继承权,避免继承争议的发生。
另外,血缘关系也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重要依据。
通过DNA鉴定等方式,可以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争议解决途径1. 调解与协议继承权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与协议来达成。
当不同方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他们将帮助协调各方的利益,并寻求平等和公正的结果。
2. 司法诉讼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问题。
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让法官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继承权,法官将运用法律规则来判断并作出决定。
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革,未婚生子现象逐渐增多,这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问题。
在我国,未婚生子与离异现象密切相关,因此,了解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离异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未婚生子法律规定1. 未婚生子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夫妻关系。
”因此,未婚生子在我国法律上是合法的。
未婚生子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抚养等。
2. 未婚生子的权益保障(1)子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
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权益保障方面与婚生子相同,包括:①享有父母抚养权,父母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②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应当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③享有医疗保健权,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2)母亲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包括:①生育权,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生育权;②劳动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③财产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国家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三、离异法律规定1. 离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离婚的法律程序(1)协商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育如何判抚养权抚养权⼀般是针对于在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孩⼦的归属所应该要拥有的权利,那么对于没有结婚已经⽣⼦的,孩⼦抚养权⼀般⼜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婚孩⼦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孩⼦的抚养权,不论离婚还是⾮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上户⼝要交哪些材料⾮婚⽣⼦⼥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婴⼉⽗、母的⼊户书⾯申请(⼆)婴⼉⽗母结婚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婚⽣不需提供结婚证;(三)婴⼉出⽣医学证明或亲⼦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必须出具亲⼦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母⼀⽅属于外地户⼝的,外地户⼝⼀⽅户⼝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未落户证明。
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是指未婚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
未婚生子在我国虽然不受法律禁止,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
一、子女的权益1. 亲生父母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出生后,应当及时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子女的亲生父母身份确认存在一定难度。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在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出生登记。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亲生父母身份。
2.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享有继承权。
未婚生子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的地位。
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3. 教育权未婚生子在享受教育权方面与婚生子女相同。
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婚生子的子女同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婚父母的法律义务1. 担任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支付抚养费未婚生子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比例和数额。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问题。
3. 办理户口登记未婚生子子女在出生后,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以便子女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法律风险1. 社会舆论压力未婚生子在我国社会观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未婚父母可能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2. 父母身份争议若未婚父母在子女出生后无法确认亲生父母身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3. 遗产继承纠纷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能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四、建议1. 未婚父母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 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避免法律纠纷。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婚或未登记婚姻的子女。
在传统家庭模式逐渐被打破的今天,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的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介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其与父母的关系认定、财产继承权、父母抚养责任等方面。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例如,瑞典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权益和责任。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和抚养权。
同样,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法律框架确保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然而,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往往很难保障其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结婚证,无法通过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和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此外,在医疗、教育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其次,在财产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然不够充分。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限制。
一些非婚生子女在争夺父母财产继承权时,经常面临法律程序复杂、证据难以取得等问题。
此外,在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第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抚养责任也需要更好地保障。
在一些案例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经常因为感情纠纷或其他原因对子女抚养责任进行争夺,导致子女陷入无法预料的困境。
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应当平等负责,但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充分的抚养和教育。
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婚前性行为和婚前生育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婚前生孩子的规定较为严格。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
二、婚前生育的法律概念1. 婚前生育: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并分娩的行为。
2. 非婚生子女: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所生育的子女。
三、婚前生育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前生育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第二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由其生父母共同承担。
生父、生母不得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拒绝抚养和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规定:(1)第九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第十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由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婚前生育进行了限制:(1)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第二十二条:公民在结婚登记前,应当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对婚前生育的保健进行了规定:(1)第二十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第二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男女双方同意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四、婚前生育的法律责任1.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二十一 次会议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只有第 二十五 律地 位和身份 的前提 下, 中, 再按照 婚生子 女权 益的保护方 式进行保
条中有 规定 : 非婚生 子女享有 与婚 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 , 任何 人不 护 。 得加 以危 害和歧 视 。这一条 款规 定非婚 生子女享 有 与婚 生子女 同等 的权利 , 们之 间的等 级或地位 是一样 的 , 同处于 一个起 他 都
在保 护非婚 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和合 法权益方 面 , 国最新修 利 的地位 。因此 ,建 立适 应我 国 国情 的认领 制度 就显得 尤为 重 我 改并 在 20 年 4月 2 第 九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要 。 过认领 和准 正, 01 8 通 使非 婚生 子女在 法律上 获得婚生 子女 的法
势, 越来越多的孩子 出生后, 他们的父母却没有确定的婚姻 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与婚生子女相 比
是 天壤之 别 , 他们 的合法权 益常常得 不到保 障 , 并且 引出户 口、 学、 入 就业等 一 系列社会 问题 。本文论 述 了我 国现 行 法律 对 非婚 生子 女保护 的现状 , 以及非婚生子 女面 临的社 会 问题 , 探讨 了我 国法律 在保 护非婚 生子女方 面的 不足之 处 , 出建议 并提
( ) 二 消除 “ 非婚生 已经 明确 规定 了非婚 生子 女享有 与
跑线上 。 国《 我 继承法》 中也 明确规定 了婚生子 与非婚 生子 女 , 养 婚 生子女 同等 的权利 , 何人 都不得 加 以危害 和歧视 , 是仍然 任 但
子女 , 子女 同为 子女 , 继 具有 相同 的权利 义务关系 , 享有平 等的继 将 子女 以“ 生” 非婚 生” 婚 与“ 来划 分 , 这种划 分很大程度 上说 明了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现状、争议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和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单身女性生育权即指未婚女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提出,体现了对个体选择自由和个人价值的尊重。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1. 国内外法律政策现状: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承认了单身女性生育权。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权利的行使仍面临诸多限制。
2. 社会观念与舆论环境: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观念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使得许多单身女性在面对生育选择时感到压力和困惑。
四、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1. 伦理与道德争议:有人认为,单身女性生育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孩子成长环境等。
然而,这些争议并不能成为剥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由。
2. 法律与政策争议: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论也一直存在。
有人认为应保障这一权利,以体现对个体选择自由的尊重;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在法律上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五、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和细化的法律法规,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应确保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为单身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2. 转变社会观念:通过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转变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观念和态度,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开放的社会环境。
3. 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单身女性提供生育咨询、医疗保健、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她们更好地行使生育权。
同时,应关注单亲家庭的教育和成长问题,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4. 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在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应考虑到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
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
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
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
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
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
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
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
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
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
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原告(反诉被告)夏某连起诉认为:1997年我认识区某华,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夏小天。
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8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
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得知了女儿的下落。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观念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选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问题。
然而,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在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单身女性是否具备生育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能生育,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配偶关系,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此外,关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保护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生育自由。
三、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应当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行为,因此,许多人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持有质疑和偏见。
这种观念不仅影响了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还可能导致她们在面对生育问题时遭受歧视和压力。
四、伦理与道德考量在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时,伦理与道德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行为,无论是否处于婚姻状态。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该对单身女性的生育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伦理。
五、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建议为了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增强社会支持:社会应加强对单身女性的支持与关爱,消除对她们的偏见和歧视,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3. 扩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生育观念。
4. 建立辅助生殖机构:鼓励和支持建立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机构,为她们提供安全、便捷的生殖医疗服务。
婚外生孩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外生子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婚外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道德和伦理问题,还可能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外生子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婚外生子的法律定义婚外生子,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外生子的法律后果1. 继承权(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婚外生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继承权,即通过法定继承以外的途径继承遗产。
例如,通过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等非法定继承方式。
2. 监护权(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监护权,无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监护权,即通过法定监护以外的途径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例如,通过监护协议、抚养协议等非法定监护方式。
3. 抚养费(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抚养费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抚养费请求权,无法要求婚外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抚养费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抚养费请求权,即通过法定抚养以外的途径要求婚外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例如,通过抚养协议、法院判决等非法定抚养方式。
4. 亲子关系认定(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亲子关系,无法认定婚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亲子关系,即通过法定亲子关系以外的途径确认婚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例如,通过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等非法定亲子关系确认方式。
民法典非婚生子女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的规定有哪些⾮婚⽣⼦⼥的意思就是⽗母双⽅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孩⼦,但是这种孩⼦也是⼀样需要抚养和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我国⾮婚⽣⼦⼥抚养的法律条⽂有哪些呢?下⾯⼤家跟我们店铺⽹站的⼩编⼀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婚⽣⼦⼥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在离婚之诉中,对⼦⼥抚养问题,⽗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如双⽅因抚养问题发⽣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以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祖⽗母或外祖⽗母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权利 。 虽然在我 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
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 无效婚姻的影响 , 确认和 解除无效婚姻后 , 有关子女的 归属 及 抚养费的负担 的问题均 要适 用婚姻法 的有 关父母子 女的
此条款规 定了非婚生子女享 有与婚 生子女 同等的权 利。
非婚 生子女的定义 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 所生的子女 , 包括 已 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 ,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 未婚子 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以上概念都不能准确地 、全面地反映 J 出非婚生子女的特点 , 因而也就谈不上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 益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 ,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的基 础上所生育的子女 ,都可 以认定为非婚 生子女 。‘
规 定处理 。 可是笔者以为 此规定 比较牵强和不合理 , 因为婚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 同环境中成长 的人 , 何况他们在
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 定也应该有所 区别 或不 同。 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 定混淆在一起 , 应 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加 以规定和说明 ,使其更加透悉 。 第三 , 国的立 法未 就非婚生子女 的抚养教育义务、 我 子 女 的姓 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如何支付 抚养 费用、如何行使探望 的权利和方式、财产继承等一系列 问题做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 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分 别对婚 生子女 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 子女
其在德 国基本法第 六条 中规定 :“ 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 其身体与精神 发展及其社会地位 , 得与婚 生子女享有相 同条 件 。 比如有的各省 、市城市 就在 《 ” 城市居 民的最低 生活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一
子女法律地位法》 ,在生活费请求费 和继承权方面提高 了非 婚生子女 的地位 ,使之与婚生子女十分相 近。丹麦在 16 90
Theor Resear y ch
学 理 嬲 论
非 婚生子 女有关法 律 问题硇搽 讨
马 平
( 安行 政学 院 淮 法政 部 , 苏 江 淮安 2 30 ) 2 0 1
摘
要 :我 国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 于上升趋势 , 并且 日益成为严 重的社会 问题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 的概念 , 法
作 者简 介 : 马平 ( 9 3 ) 女 , 1 6 - , 江苏宿迁人, 淮安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 主要从事宪法行政 法研 究。
Fa X ue Y a n j
☆ 法 学 研 究 受父母 的婚姻是否合法 而受到侵害 , 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 对
子女给与同等 的保护 。目前 我国对非婚 生子女 的法 律保 护主 要 体现在立 法保护上 , 律 明文 规定非 婚生子 女与 婚生子 法
为前提 , 只有特定 的亲属之间才享有继 承遗产的权利 。能够
依 照法定继 承和遗 嘱继承形 式享有 继承权 主体 的只能是 自 然 人。继承法规定 , 自然人可 以基于 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 承权 : 因婚姻关 系取得 ; 因血 缘关系取 得 ; 因抚养 , 养关系 赡 而取得 。 父母子女之 间相互享有继 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
直到近代 , 在人权 思想 的影 响和价值观 的变化下 , 社会
念对非婚生 子女有所改变 , 但是在 实际社会 中 , 们的合法 他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1.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婚生子女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3.研究内容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类型和数量。
(2)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国内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4)改进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比较研究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将用来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数据和研究成果;调查法将用来了解非婚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真实情况,并借此反映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成长和发展问题;比较研究法将用来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以便了解和借鉴其经验。
5.研究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增强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通过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将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为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贡献。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范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扩展。
本文旨在探讨单身女性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生育权问题,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状1. 法律层面: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这一权利的保障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为单身女性提供了合法生育的途径。
2. 社会观念:尽管法律上有所保障,但社会观念的转变仍需时间。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生育是已婚女性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认知和行使。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面临的挑战1. 生理与心理压力:单身女性在面对生育时,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
缺乏伴侣的支持和陪伴,可能对她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2. 经济压力:生育和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
单身女性在面对经济压力时,可能无法充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质量。
3. 社会支持体系:目前,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单身母亲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四、应对策略1. 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认知。
2. 社会支持:建立健全针对单身母亲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帮助单身母亲,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3. 心理辅导与健康教育:加强对单身女性的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她们更好地应对生育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和挑战。
同时,提高她们的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她们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能够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4. 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倡导平等的社会观念,消除对单身母亲的歧视和偏见。
鼓励社会各界尊重和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营造一个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德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效果。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
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
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他们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的话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两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的。
比如有的各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兰州晨报》在2003年某月某日的一天因本省的非婚生子女得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而专门用大篇幅来报道,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上这个例子和这两个词上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这种差异和不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就比较详尽和细致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等问题上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可是我个人觉得此规定比较牵强和不合理,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何况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区别或不同,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定混淆在一起,应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以规定和说明,使其更加透悉,更何况在现今这种歧视和危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被别人危害和任意践踏。
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对拘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规定对父母离异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手段,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来说还是有不妥当的地方,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钻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尤其在非婚生子女的探望上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觉得这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不愿意去,只是意味的给予物质上的关怀而不去注意对他们的精神上的关爱,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的成长,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对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所以说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规定有的一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开,而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强制性还要高,只有这样从立法上强制起来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可以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传统观念开始了改变,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这种环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来了,再加上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私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日渐益呈现增加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就结合成了事实夫妻,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和承认,都示为非法同居,其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
此外,还因我国对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恋等数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存在的。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立法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给以具体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护。
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一、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二、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
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
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
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
由此我们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准正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须有事实上非婚生父子关系;(2)是须有生父与生母结婚的事实。
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
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是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2)是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是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这种带有溯力的法律解释为德国、瑞典、日本法律所用。
因此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现行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