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必备材料: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 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要求包括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必备材料。
2.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 要求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要求。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确
现场检查核实
1.《》部分内容可能包括
一、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卫生条件、装修设施、食品储存等;
二、2.原料、添加剂、包装合规性检查
检查验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对象
1.申请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审查内容
1. 经营者基本信息审查
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审查。
2. 食品产品和生产工艺审查
对申请者的食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储存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相关政府文件和通知
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规范。
4.卫生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的抽检结果,审核是否合格。
5.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第三条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状态(固态(粉末、块/粒状)、半固态、液态)。
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运动营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工艺特性和流程设有相应的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等。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在国家相关规定下,经过审查合格后
获得的一种合法证明,允许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为了规范食品市场
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应运
而生。
一、申请条件
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拥有注册商标和营业执照。
2. 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
二、审查程序
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资料:监管部门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
3. 现场检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卫生和
安全标准。
4. 报告审核:监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
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 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改变使用范围,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2.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及时进行更新续办手续。
3.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结语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出台,为食品市场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依据。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持证经营,确保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
愿食品经营者们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为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八条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经营项目分类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注:1.一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二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
2 .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网络。
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加注集体用餐配送;由中央厨房配送的,加注中央厨房配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注:1.一、二级目录必选、可复选。
2 .食品销售项目二级目录,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3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
4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可以复选。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1.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4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文:----------------------------------------------------------------------------------------------------------------------------------------------------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第三条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状态(固态(粉末、块/粒状)、半固态、液态)。
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1.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食品经营者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其职责权限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研究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标准文档(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标准文档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规[2015]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5〕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统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人员授权、办公设备配备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对照《细则》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对不符合《细则》审查要求的,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许可;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跟踪做好2015年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发放的临时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或处置工作。
省餐饮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2017年餐饮监管试题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测试试题(餐饮条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一、不定项选择题(可能一个或多个选项符合题干要求)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5月1日C.2015年6月1日D.2015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A.食品销售活动B.餐饮服务活动C.食品生产活动D.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4. 食品经营的主体业态分为()。
A.食品流通经营者B.餐饮服务经营者C.单位食堂D.食品销售经营者5.目前我单位进行食品经营许可时, 可以依申请进行许可的项目包括: ( )A.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B.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C.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D.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E.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制售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其他经营者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A.六、二B.二、六C.十二、三D.三、十二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性标准。
C.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60度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VIP专享]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经营保健食品;(五)经营食品添加剂;(六)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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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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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经营 管理
I
公 开 公平 公 正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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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 事 权分工
。
第四 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实行
一
地
一
证
县 市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派 出
(
、
)
原 则 即 取 得主 体资 格 的 食 品 经 营 者 在
、
、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局 负 责
。
企 业 法人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资 企业 个
、
监 督 指 导 全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工 作
、
体 工 商 户 等 以 营 业 执 照 载 明 的 主 体作 为 申
,
设 区 的 市 县 市 区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
、
)
请人
。
申 请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经 营 项 目 应 当 符
;
食 品 流 通 监 管 处 雷海 峰 联 系 电 话
:
02 5
-
8 6 27 5 8 3 5
;
保健 食 品
化 妆 品 监 管 处 周 倩耘 联 系 电 话
,
02 5
-
8 3 27 3 7 3 7
。
江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管 理 局
20 1 6
年
8
月
2 日
江 苏 省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钕 行
、
(
三
)
从事 食 品 第 三 方 仓储 物 流 服 务 且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doc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生食类食品制售;(四)糕点类食品制售;(五)自制饮品制售;(六)半成品制售;(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经签发人同意,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督管理员和签发人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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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生食类食品制售;(四)糕点类食品制售;(五)自制饮品制售;(六)半成品制售;(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经签发人同意,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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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生食类食品制售;(四)糕点类食品制售;(五)自制饮品制售;(六)半成品制售;(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经签发人同意,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督管理员和签发人信息。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名。
签发人原则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食品销售经营总部或食品自动售货商总部可向其总部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分设的连锁企业或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集中许可审查。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二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四节相应规定。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第三十一条要求设置专间。
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第三十二条要求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兼营食品制售类项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四)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区分(隔)开,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五)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贮存场所不在许可机关行政管辖区域的,许可机关可函请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做好贮存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无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三)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场所或更衣室。
第二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节销售场所内食品制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兼营食品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二)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三)易积水或需要排水的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地漏带水封;(四)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五)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六)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三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兼营食品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一)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二)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四)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五)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六)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七)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八)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九)食品和非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