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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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徐传谌,闫俊伍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有经济功能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09JJD790018)的成果。收稿日期:2010-10-25

作者简介:徐传谌(1953-),

男,山东东平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产业经济学。

摘要: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实际情况,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拆分成委托

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经济人”的前提下,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委托人问题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提下进行产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赋予权利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解决代理人问题,主张市场化,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国有企业自组织行为能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权;市场竞争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1-0092-04

一、相关文献综述

委托代理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就已经对经理人的行为决策提出质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1]

斯密所提到的这种现象,即现代的委托代理问题。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作息,就必须二

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

握信息的人来做,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2]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不满阿罗—

——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匣子”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3]

之后,

米尔利斯和斯蒂格里茨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伯利和米恩斯则进一步揭示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激励与责任方面,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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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之间的矛盾。[4]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代表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国有企业的生产、分配和经营是在国家的指令下完成,所有产品上缴国家,由国家来统一支配、调拨。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缺少活力,企业资本难以流动。同时,国家作为非人格化的出资人机构和经营机构,难以满足资本对利益的追求,严重束缚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自1992年,中央提出了针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学者们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一直十分关注。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以张维迎为代表的产权化改革和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培育充分竞争市场环境、剥离政策性负担两种观点。张维迎认为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国有企业的病态现象是难以根除的。同时,要限制政府官员选择经理的自主权,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用人标准人格化。[5]林毅夫、李周等人则指出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6]因此,改革应从解除企业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进入到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张屹山等认为单一的国有产权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化因素,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经济基础关系的弱化而代之以行政契约关系。将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多元化改革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社会目标不再有合法与充分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会遇到其他投资主体的抵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就有了良好的运行基础。[7]

二、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分析

本文把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代理人问题应用在国有企业当中,分成委托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两方面分析。

(一)国有企业委托人问题

1.委托人“经济人”假说。经济人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更为普遍。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严格地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然而国家又不可能像法人一样去经营国有资产,国家只有把国有企业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又委托给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收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据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随后,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对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过层层委托后,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了,显然他们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然而再由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将国有企业委托给最终代理人的过程中,俨然成了委托人,按照“经济人”的假说,这种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的双重地位的存在,使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既不用对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负无限连带责任,也不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最终负债负责,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必然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经济人”的特性。

2.所有者缺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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