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制。
因此研究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分析了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给出了如何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代理问题;激励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制是伴随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其本意是促成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与股东的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以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和获取利润最大化。
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成因代理问题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共有的特征,对于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来说,代理问题同样客观存在。
而且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诸多导致代理问题的体制性诱因,因此代理问题尤为严重和复杂。
国企效益欠佳、亏损面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代理问题的存在所致。
因此,分析和研究国企的代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委托——代理关系链过长。
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
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
产权界定不明晰。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应以明确界定产权为前提,但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国企所有权是虚置于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各个层次之中的,因此国有资产经常被经营者当作无主资产任意支配,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非市场化。
传统的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依靠行政管理机制形成的,企业经理人员都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对其奖罚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而非经营绩效,因此他们追求的都是行政目标而非资产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问题
浅析委托代理问题【摘要】:随着现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有者无法有效率地经营企业,因而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本文主要研究两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并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
【关键词】: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解决措施我国国情一、引言委托代理问题是指代理人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做出的、能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现象,它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其中,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政责任的前提下仅在道德层次上做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逆向选择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而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一契约,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当资本完成了原始积累,企业从个体制发展成公司制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
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代理成本的产生。
二、产生原因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有宏观、微观两方面原因:(一)宏观原因这是从社会即企业外部的视角观察分析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它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这是其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二、管理职能的高度专业化分工。
管理科学的发展使得具有管理才能和专业知识的经理人才大量涌现,为企业需要的实现奠定了供给保证。
(二)微观原因一是,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
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
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古典假设,每个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动机总是趋向于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决定着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所有者目标函数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经营者目标函数是经营者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追求个人利益。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及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委 托 代 理 机 制 主 要 是 涉 及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与 下 属 各 个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的 经 营 管 理 关 系 。 这
目标的实施 , 以 , 国有资 产管理公 司对 下属 个公 司的委 托 所 对 代 理关 系涉 及到非经济性 目标考核 的问题 。
国有资产 管理 公司 与 国有 企业 之 间的 这种 关 系 主要 体
二 、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国
激励 约束 机制 在经济 生活 的许多 方面都 可 能体 现 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激 励约 束 问题 的 出现 主要 是 由于 资产 的所 有 权与 经 营权 的 分 离而产 生 的 , 同时 由于国有 资产 的管理采 用授 权 经营 的方 式 , 有权在 各关 系主 体之 间进 行权 能 的分 配 , 所 自然 就产 生 各 方责 、 、 的确认 、 比以及监督 考核 。在授 权 经营 和委 权 利 配
是, 既要保证 国家 对企业 的所有 权和领导权 , 又要保证 企业 拥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由 于 所 有 权 各 权 能 之 间 以及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现为公 司与公 司之 间 , 织 与 组 织之 间 的 经 济关 系 , 组 它们 之 间完全 可 以依 据《 司法 》《 公 、 企业法 》 等一 系列 的经济 法律 法 规来规 范与运 作 。然 而 , 过 国有 资产 的管 理 与运 作 , 政 通 将 府 关于经 济 目标 与社 会 目标 不 断 的深 入贯 彻 到 具 体 的经 济 活动 中, 最终 体现 到 国有企 业 的具 体 管 理 与经 营 中 , 是 市 这 场 体系 中一般企业 所不 具有 的职 能 , 而使 得 国有企业 的存 从 在形式 以及存在领域都 要受到政府具 体经济 目标 与社会 目标 的制 约和限制 。法 国处 理 国家 与企 业 之 间关 系的 基本 原 则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摘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延伸,其在确保国家财政预算计划的顺利执行、宏观财政政策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着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本文根据基层国库工作的实际,尝试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行为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提出相应改进和完善策略。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一)理论简介。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其基本内容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制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从当前国库体制运行情况看,代理国库业务行为一般是指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的经理部门,根据国库运行的实际需求,将部分国库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办理,并授予其一定的管理和决策权的;商业银行接受国库委托,利用自身系统和清算渠道等资源,完成国库资金划转和清算的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据调查,当前代理国库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支库、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代理经收税收收入、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国债发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等。
基于我国当前国库体制和制度,这种代理关系本质上是国库(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代理人)之间以行政约束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在一个国库区域内一个委托人(国库),多个代理人(多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国库业务格局。
(二)国库业务委托代理的目标利益分析。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目标利益最大化。
在国库业务委托代理过程中,作为委托方的人民银行国库将其部分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代理,是希望依托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广、结算渠道畅通快速的优势,实现预算资金的准确、及时运转,不断提高预算资金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作为业务代理方的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利益,则是以代理收益的最大化和代理成本的最小化实现总体利润的最大化。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这篇文章主要讲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委托代理双向制衡机制的思路等问题,对其上述问题具体阐述如下:一、委托代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
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
产生代理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大的资产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股东的行为目标。
而对代理人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动机、扩大调动资源极力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
代理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多元化,他不仅有经济收入目标,还有名誉、地位、权势等目标。
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合同期较短的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追求任期内的个人经济利益。
其他个人目标的实现,均难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
正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完全可能用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引起的。
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劣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
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
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及委托-代理问题
内 ,拆迁 人必 须根据 法律的 规定 申请拆 迁许 可证 并进 行公告 , 拆迁主管部 门在拆迁范 围内对暂停办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 备案手续和期限进行公告,完全可以使私房承租人有足够时间 采取相 应准备 ,没有 因未有事先 公示而导 致承租人不利 益的可 能 。因此没 有 必要 适用 “ 卖 不破 租 赁” 原 贝 对私 房 承租人 买 l J 进行特 别保护 ,应当强调保护被 拆迁房 屋所 有人的权益 ,使其 享 有补 偿 方式 选择 权 。
受侵害的 不同情况 ,请 求拆 迁人 返还房 屋 、恢 复原状 、排 除妨 碍 、停 止侵 害 、赔偿 损 失 等 。对强制 拆迁 造成 人 员伤亡 或者 致使 公 民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 。构成 犯罪 的 ,还 要依 法追 究 有关责 任人 的 刑事 责任 。 对 于公益 目的拆迁 ,私房所有人享有知情权 。但被 拆迁 人在得到 公正 合理补 偿之 后 ,不得 拒绝 拆迁 。这 是 因为 ,私 权不 仅具 有受到法 律保护 的利 益 ,还负有一 定的社 会使 命和社 会义务 。 3城 市私房拆迁补偿原则 . 为充分保护城 市私 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 保证拆迁工作顺利 进行 ,笔者认 为 ,城市私 房拆迁补偿应 当遵循 以下几个原 则 : 3. 等值补偿 原则 。即拆迁 人支付的补 偿费用 ,应 当保证 1 被拆迁 人能够在 原地买到 同等面积或者 保持 同等生活 质量 的房 屋 ,被拆迁人 的相 关经济利益不得 因拆迁 而减损 。这是许 多国 家 采用 的拆迁 补偿 原 则。 实践 中 ,拆 迁 补偿 金额 的 多少 ,往 往是拆迁 当事人之 间发生矛盾的焦点 。有 的被拆迁人得到 的补 偿金额严 重低于房 屋的市场价格 ,客观上为政 府有关部 门留下 了 “ 租 ”空 间 ,也 使 开 发 商享 受 着 暴 利 。 因此 ,必 须 在 寻 拆迁 立法 中明确等值补 偿原 则 ,对 显失公平 的拆迁 补偿 协议 。 3. 2全面补偿 原则 。即拆迁人 给予被拆迁 人的补偿费 ,应 当包括房屋安置补偿 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以及地段、历 史 因素等 潜在价 值补 偿 费 ,力求 使补 偿全 面 、合 理 。房产 价 值历来与地价连在一起 ,拆迁时 对房 屋和土地应 当一 并予以补 偿 。 这就 是 说 ,拆 迁 城 市 房 屋 只 对 “ 屋进 行 安 置 补 偿 ” 房 , 对私有房产权人所享有 的土地使用权不予 补偿。 实践 中,县级
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及解决途径
在我国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
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代理问题”及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一)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二)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其收人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
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
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
(三)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的。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最终代理人,一方面拥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权却不必承担多少经营风险,因而往往缺乏责任心;另一方面经理人员没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心理极易不平衡;再者,不少人集委托人代表和代理人于一身,权力过大却又因人事权在“上级”手中,地位不稳,心存危机。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处在这样一种激励和约束弱化、控制权和危机感又被强化的机制之下,一些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就成为必然。
此外,资本市场不发达,资本价格的高低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及其经理人员的真实经营状况,这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缺乏市场压力和风险意识,不能完全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尽力。
经理人员市场才刚刚起步,且处于分割状态,也难以充分发挥经理人员市场及其经理人员的作用。
要解决国有企业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首先要按照“抓大放小”的精神,尽可能使那些竞争行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实现民营,缩小国有战线。
通过“抓大放小”,收缩代理链条,收缩“代理问题”的影响面。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与代理绩效研究
先 ,委 托人与代理 人的利益 有矛盾 ,追求 的 目标有差
异 ,效 用 函 数 不 同 ,经 营 者 对 自身 利 益 的追 求 ,很 难 自然 地 与 股 东 的利 益 保 持 一 致 。 其 次 , 由于 人 的 有 限 理 性 ,人 不 可 能 拥 有 完 全 的信 息 ,委 托 人 与 代 理 人 掌
握 的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的信 息 是 不 对 称 的 。 再 次 ,公 司 的
js b cue f sei eoo y ytm a d hs r ak ut eas o p c M cnm ,ss n ioy c — e t b
go n .T e a g s a e od r r u ig t e o t l ih o rud h lr e h r h l e s a e sn h c n r r t t o g h r t e c mmo s a e od h n t e C nlc S e o s e ut h o n h rh l s w e h O i t s r u b — i i i ten w e ma a e s a d h r h l s h e s a ,f m i ee t a — n g r n s a e od .T e s y r d f r n s o p es n l s s t e f co s o u r n i ain e r,a ay e h a t r f c re t s u t .An o u - t o d s me s g g s o s a e p tf r a d i h a t p r f r e e ai g t e e i e t n r u o w r n t e ls a t o l v t h f — i n ce c f a e c . in y o g n y Ke wo d : cin — g n ; ma a e ; c n rl n s a e o d r y rs l t aet e n g r o t l g h rh le; oi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鲁兵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9年第04期摘要:市场经济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趋利性引起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滋生和蔓延,使得国有企业低效率运营,导致腐败丛生和其他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第三次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及时有效的对策,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高效运行。
本文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阐述了国企改革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并针对不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对策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委托 - 代理理论中提到的现象委托 - 代理问题,而委托 - 代理问题的弊端是一个股份制公司不可避免的。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Berle 和Means研究范式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公司的典型特征,并因此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公司股东和企业管理者。
职业经理人控制的企业经营管理权力源自于企业主的授权,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委托人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差异性,致使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效率低。
众所周知,国家(政府)不能够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其对企业的管理体现在委托一个自然人来经营管理,这个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就是国家(政府)的代理人,此时国家(政府)就是委托人。
但是受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往往违反道德原则,甚至无视法规法律,去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公有的国有资产以各种手段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资产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等。
究其原因主要有:1.委托人不勤勉尽责、不负责任的行为。
一是国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经营权的授权者,未对代理人的管理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对代理人侵害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遏止;二是当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者破产清算时,代理人在主观上不能积极主动的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
持续优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 展的需要,需要不断调整和完 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 持其持续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加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
加强外部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 合规经营。
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防止腐 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降低代理风险。
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国有 企业改革的路径选择
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完善董事会制度, 提高董事会决策 效率和透明度
强化监事会职能, 加强对企业财务 和经营管理的监 督
推进职业经理人 市场建设,提高 企业管理水平
建立有效的激励 机制,激发企业 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力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某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和成效
改革背景:国有 企业面临的问题
和挑战
改革措施:股权 改革、管理层激 励、优化治理结
构等
改革成效:提高 经营效率、增强 市场竞争力、实 现可持续发展等
经验教训:改革 过程中的困难和 挑战,以及应对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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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某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 训
加强人才培养, 提高企业创新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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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设计合理的 薪酬体系、晋升机制等方式,激 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提
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建立约束机制:通过加强监 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 式,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 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平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 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也要注 重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避免 出现激励过度或约束不足的情 况,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浅析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作者:王春莉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具体而言就是国有企业要保持其竞争力和控制力,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员工的努力,更需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经营管理人才进入到国有企业。
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具有关键性作用。
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探讨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经营者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067-02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研究是经济学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委托一代理激励理论中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现代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随之产生,而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重点。
委托代理理论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理论核心是用一种合理的激励机制,给代理人提供各种激励,使代理人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努力工作,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实现“双赢”。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分担、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的产权结构,提供激励机制的原理。
事实上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寻求最优的激励方案,实现最优的产权结构。
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问题,即借助相关信息选择经理人;二是激励问题,即在一定的机制中使得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在企业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效激励经理人的方式是使其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利益激励、目标激励、精神激励。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必须依靠约束机制使得代理人和委托人在目标、利益上的紧密联系,否则,委托人就无法控制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导致激励失效。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体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进行浅析。
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其特有的特征之一。
在国有企业中,所有者是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经营管理者则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
这种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股东(委托人)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企业管理者(代理人),并通过合同约定一定的约束措施,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这种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1.不对称信息:委托人无法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为和能力,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2.利益冲突: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3.激励机制: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确保其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影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以下一些不良影响:1.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人无法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行为和能力,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2.利益冲突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并不一致,代理人可能会以谋求个人利益为目标,而忽视了委托人的利益。
3.激励机制问题:如果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代理人缺乏积极性和创造力,影响企业的发展。
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法: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披露,使委托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代理人的行为。
2.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薪酬制度、股权激励等措施,激励代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责任。
3.增强监督能力: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管机构,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效率化运营制度构建探究李建军刘军亮(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以及内部人控制,侵害国有资产本质上都是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并认为只要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规范代理人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就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化。
本文对建立国资委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国有资产代理成本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之所以要改,其基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国有企业的低效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其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以及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其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的过多干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或过于依赖政府而效率低下。
从理论和逻辑上看,只要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实现经营化,降低其代理成本,国有企业的效率化是可以实现的。
本文试从代理的角度系统分析国有企业低效的原因,并探求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化的制度安排。
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状况分析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名义决策权付给代理人”。
代理关系的产生随之产生了代理人成本,按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
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
代理成本一般分为两类:管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因对管理人员(代理人)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
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170大众商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是分离的,这就构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激励和责任方面存在不一致或者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成本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的定义和内容(一)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的定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到最终资产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层层委托代理关系,这就是内部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
这类代理关系表现为多层次委托代理,即企业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代理所有者与代理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代理关系致使股东对经理的所有权、约束力弱化,导致经理经营企业的价值出现小于其是企业所有者经营时价值的情况,这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
(二)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的内容按照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大类。
显性成本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控制权从事违背所有者利益的活动,协调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激励而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内容有:①各层经营者的工资和奖励等相关激励支出;②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对经营者所采取监督等措施的相关成本;③各层经营者在职消费等相关费用。
隐性成本指的是经营者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的情况下,由于经营者不负责任,以种种手段牟取私利等行为而导致的所有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失,如扩大职务消费、追求短期利益等现象。
二、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代理成本中存在的问题(一)国有企业人工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大部分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的平均工资;除了工资水平较高,国有企业的人工成本还存在着其他问题,如违反规定发放职工福利等。
从理论上来说,国有企业的高人工成本应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但实际上,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却远低于民营企业。
因此,控制国有企业的人工成本,完善相关的成本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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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徐传谌,闫俊伍(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有经济功能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09JJD790018)的成果。
收稿日期:2010-10-25作者简介:徐传谌(1953-),男,山东东平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产业经济学。
摘要: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实际情况,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拆分成委托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
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经济人”的前提下,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解决委托人问题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提下进行产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赋予权利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解决代理人问题,主张市场化,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国有企业自组织行为能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权;市场竞争中图分类号:F2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1-0092-04一、相关文献综述委托代理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就已经对经理人的行为决策提出质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
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
……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
”[1]斯密所提到的这种现象,即现代的委托代理问题。
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作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做,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
”[2]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不满阿罗———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匣子”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
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
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3]之后,米尔利斯和斯蒂格里茨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
伯利和米恩斯则进一步揭示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激励与责任方面,与企业的—2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所有者之间的矛盾。
[4]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代表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
国有企业的生产、分配和经营是在国家的指令下完成,所有产品上缴国家,由国家来统一支配、调拨。
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缺少活力,企业资本难以流动。
同时,国家作为非人格化的出资人机构和经营机构,难以满足资本对利益的追求,严重束缚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自1992年,中央提出了针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学者们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一直十分关注。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以张维迎为代表的产权化改革和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培育充分竞争市场环境、剥离政策性负担两种观点。
张维迎认为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国有企业的病态现象是难以根除的。
同时,要限制政府官员选择经理的自主权,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用人标准人格化。
[5]林毅夫、李周等人则指出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
[6]因此,改革应从解除企业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进入到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张屹山等认为单一的国有产权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化因素,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经济基础关系的弱化而代之以行政契约关系。
将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多元化改革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社会目标不再有合法与充分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会遇到其他投资主体的抵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就有了良好的运行基础。
[7]二、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分析本文把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代理人问题应用在国有企业当中,分成委托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两方面分析。
(一)国有企业委托人问题1.委托人“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更为普遍。
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严格地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然而国家又不可能像法人一样去经营国有资产,国家只有把国有企业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又委托给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收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据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随后,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对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过层层委托后,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了,显然他们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
然而再由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将国有企业委托给最终代理人的过程中,俨然成了委托人,按照“经济人”的假说,这种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的双重地位的存在,使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既不用对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负无限连带责任,也不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最终负债负责,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必然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经济人”的特性。
2.所有者缺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3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把国有企业的管理委托给各级政府及政府授权机构,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在实际运行中,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所属本级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从表面上看,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已经明确。
然而从“经济人”假说出发,履行出资人机构并非真正所有者,也不会像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关注企业的发展。
在没有硬约束下,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效用函数不同于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效用,履行出资人机构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惜损害国有企业财产,从中赚取最大私人利益。
因此,在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履行出资人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非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3.委托人中层合谋。
所有者缺位的现实存在,使履行出资人机构对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任免和建议任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条),即履行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具有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经济人”假设下的履行出资人机构,在不用对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和国有企业价值最终负责的情况下,拥有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权利,且履行出资人机构与国有企业最终所有者目标不一致时,为履行出资人机构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他们会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共同合谋向政府要政策、要优惠、要补贴,共同争取有利于他们的项目工程;履行出资人机构拥有这些政策后,也会反过来向企业要各种好处和贿赂。
(二)国有企业代理人问题1.国有企业代理人是“道德人”、“政治人”而非企业家。
国有企业代理人不同于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的代理人,正像前文所描述的那样,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及政府部门都拥有对国有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权,因而导致国有企业的经理并不像股份制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那样通过市场选拔、聘用,而是通过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或政府任免,经理人员大部分是按“道德人”或“政治人”或党性标准选拔的行政干部,并非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才能的企业家。
这种从政治目标出发选拔经营者,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配置错位。
企业家不能做到“能位相宜”,这必然导致国有企业经理忽视企业长期发展,谋取短期利益,把经营国有企业作为政治升迁的一个台阶,至于产生的包袱,则留给履行出资人机构或所属级别政府。
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必然采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而无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明显具有风险中性或风险规避的态度,企业经营风险会通过风险转嫁机制至少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履行出资人机构。
2.国有企业代理人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存在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事前道德风险”的根源,而不确定性则是“事后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包括人力资本、风险态度等,而委托人则拥有更多的企业信息如现金流、赢利水平等。
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经济人”假说的前提下,双方都有激励隐藏个人信息,或是虚报信息以此来提高各自的身价的倾向。
因此,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双方签订契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同时,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社会性负担和政策性负担。
政策性负担是国有企业所面对的最主要矛盾。
任何企业在有政策性负担的状况下,就会出现政策性亏损,因此政府就必须给予政策性的优惠和补贴。
由于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经理人员会把经营性亏损也算—4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作政策性负担,政府又无法辨别亏损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