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构成共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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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断题答案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刑法判断题答案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关于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1、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都是出⾃故意的主观,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条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间接正犯的类型有哪些
1、利⽤⽆刑事责任能⼒⼈实施犯罪。

2、利⽤他⼈的合法⾏为。

3、利⽤他⼈的过失⾏为。

4、利⽤故意的⼯具。

5、利⽤他⼈的不为罪⾏为。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般情况下不成⽴共犯,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形成共犯。

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犯,⾏为⼈并没有亲⾃实⾏⾏为,⽽是利⽤他⼈的⾏为实现犯罪的情况。

他⼈的实⾏⾏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为。

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将他⼈当作⾃⼰犯罪的⼯具,⽽利⽤⼈和被利⽤⼈不成⽴共犯,因此间接正犯在所利⽤之罪的范围内与共犯是排斥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

⼆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者都明确认识到⾃⼰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

⼆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或可能发⽣;⽽间接故意的⾏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

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

我们认为不存在⾏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与不发⽣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为⼈才可能存在发⽣也可以不发⽣也可以的⼼理态度。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放任或追求其发⽣的;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也可能不发⽣,对结果的发⽣持放任的态度。

所谓直接故意,⾏为⼈明知⾃⼰的⾏为必然或者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以及明知必然发⽣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的⼼理态度。

⼜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所谓间接故意,⾏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个合法的⽬的⽽放任⼀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2)为了追求⼀个⾮法的⽬的⽽放任另⼀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或明知道必然发⽣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承继共犯【注意】承继共犯就是事中共犯,都是在犯罪进行中加入。

对于作为犯而言,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结束;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创造了危险。

(二)片面共犯(单向意思联络)(三)共犯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

【注意】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3.共犯过剩【注意】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注意】罪名=正犯客观行为+共犯主观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注意】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五)共犯与犯罪形态1.基本原则【注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中止、未遂、预备;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2.共犯的脱离【注意】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条件: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注意】共犯脱离的后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注意】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对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一般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由于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力比较弱,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

(六)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故意捅人一刀杀人是什么罪

故意捅人一刀杀人是什么罪

一、故意捅人一刀杀人是什么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捅人一刀杀人是什么罪二、故意捅人一刀杀人是否一定会被判处死刑不一定。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三、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内容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

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

但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

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当然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2、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帮助行为有不同的帮助形式, 帮助行为可以从时间上划分为: 事前、事中、事后 帮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 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而 且还认识到。。。
二是意志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例如,张三看到李四在追杀自己的仇人王五,心中高 兴不已。。。。。。。。
问题: 如何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是共犯, 而是片面的共犯。
理由是: 张三和李四在犯罪前没有意思联络,但张三明知李 四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然暗中提供帮助,表明 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对张三可以按李四的共犯 对待。李四不成立共犯,只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理由在于李四不知道张三帮助自己,没有意思联络
●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约定
4、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指二人以上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的共同故意,客观上 表现为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形
共犯与同时犯的重要区别: 责任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罪责,同时犯的行为 人只对…
案例分析 1998年年8月,因为受到百年一遇的洪水的威胁,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共同责任,行为人就得为20 万元的文物价值承担责任; 如果是同时犯。。。。
5、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 故意与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问题 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 加功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形
因为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只有行为人单方面的意 思,所以是单方的共犯(一方的共犯,片面共犯)。 对于被加功者(犯罪人)而言,不构成共犯。但对 于加功者而言,因为他知道被加功的人在犯罪,还 提供帮助,应按共犯对待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作者:王军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具体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在刑法理论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故意的“直接”与“间接”的区分,往往直接影响到对其最后量刑的轻重。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一、犯罪故意的界定及分类(一)犯罪故意的含义一般认为对于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可直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给犯罪故意定义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犯罪故意的两种状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考试大(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二)1. 以有无组织形式,可将共同犯罪分为哪些种类?A聚众犯罪B犯罪团伙C犯罪集团D一般共同犯罪答案CD 解析:见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划分2.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下列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A某甲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B某乙未实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C某乙实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D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答案ABD解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9条。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题干可知A项中某甲无教唆的故意,B项中某乙实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项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在主体上的要求,故结合法条可知A、B、D项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C项中某乙的行为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碍某乙和某甲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

本题考查的是在有教唆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也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的重点之一,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几乎每年都有此类试题出现,考生应当认真理解。

(1)教唆犯的罪名认定。

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首先,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还是从犯);其次,考虑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

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甲主动勾结乙预谋抢劫邻居丁家的财物,因甲与丁是邻居。

很熟悉,不好出面,于是叫丙同乙去抢劫,丙同意。

一天夜里,乙拿扎枪,丙拿木棍前去抢劫。

到丁家后,乙用扎枪撬开门锁,并威胁丁交出现款。

丁说无钱,乙动手把丁扎伤20余处,抢走贵重财物,然后乙、丙逃离丁家,丙不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人?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CD解析:见教材关于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4.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理解【解析】《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借刀杀人案例法律(3篇)

借刀杀人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借刀杀人,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对另一方实施伤害或杀害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借刀杀人的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甲与乙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甲欲报复乙,但担心自己直接动手会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甲找到了丙,丙与乙有多年积怨,甲遂提出让丙帮忙教训乙。

丙同意后,甲给了丙一把匕首,并告知丙如何实施。

丙在甲的指示下,将乙打成重伤。

事后,甲、丙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甲虽然未亲自实施伤害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策划、指挥的作用,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 丙的行为定性丙的行为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

丙接受甲的委托,使用匕首将乙打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甲、丙的法律责任甲、丙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法院可能会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

4. 借刀杀人的法律后果在借刀杀人的案件中,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主体和被利用者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 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被利用者: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若明知对方意图犯罪而参与其中,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 案例分析中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例中,甲、丙的行为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共同犯罪的成立:甲、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犯罪行为的定性:甲、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责任承担:甲、丙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甲、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 甲、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甲、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法律启示借刀杀人案例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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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构成共犯么?
一、主要案情
2005年2月11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与丁某(三人系同一单位)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月15日又发现刘与丁在一起,王某在家中追问刘某得知:刘与丁约定于当晚在某火车站南头的涵洞见面。

王某便扬言当晚要杀了丁,并要求刘某按照与丁的约定于当晚将丁约出来。

尔后,王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门,并隐藏在刘、丁约会地点涵洞的附近。

20时许,当刘与丁行至涵洞上方的铁路旁时,王某从其隐藏地点冲出来,与丁发生争吵并厮打,刘见状上前拉了王一把,被王推倒在一边。

王在与丁打斗中,拔出事先藏在身上的菜刀,朝丁的头部猛砍20余刀,将其砍倒。

丁倒地后,王便离开铁路,将菜刀藏匿在涵洞旁围墙边的土堆里,后又回到铁路上,将丁拖至铁轨上,致使丁的身体被火车从腰腹部碾压成二截。

作案后,王与刘一起回到自己家中,王换下粘有血迹的衣服,装在一塑料袋中,由刘提着,二人一起来到河边,由王将血衣和塑料袋扔进河中冲走。

后侦查机关没有找到该血衣。

2月16日,二人逃离本地。

其间,王从刘处获知一手机号码,并根据该号码逃至广东。

2月17日,刘被抓获,但没有如实供述王的罪行。

后王在广东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没有什么分歧。

但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却出现了多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理由是:王某当面告诉刘自己要去杀丁并让刘将丁约出来。

刘某明知王要杀害丁,不但不表示反对,还将丁约出来,为王杀丁制造了机会。

因此,刘与王不但有共同杀害丁的故意,而且有一定的分工,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王实施杀害行为时,刘就在旁边。

所以对刘某应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窝藏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是窝藏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并亲眼看见王杀了人,但为帮助王逃匿,仍向其提供手机号码,使王根据此手机号码逃匿到广东省,刘向王提供手机号码的行为应视为为王提供隐藏处所,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王逃匿的作用,所以对刘某的行为应定窝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包庇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包庇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在2月17日被抓获后不如实供述,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王的杀人行为,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而血衣是王杀人的重要证据,仍然由其提着,与王一起将血衣这个重要证据毁灭掉,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个人意见
本人不同意上述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但与王某并不能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一、刘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当王某得知刘与丁约定于当晚在某火车站南头的涵洞见面时。

王某便扬言当晚要杀了丁,并要求刘某按照与丁的约定于当晚将丁约出来。

刘某在明知王要杀害丁的情况下,仍将丁约出来,为王杀丁制造了机会。

从这点来看,好像刘与王事前有共谋,而且有一定的分工,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应属于共同故意杀人犯罪。

但是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来看,刘某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间接故意。

一是在认识因素上。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认知;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知。

本案中刘某在约丁出来时,她对于王某要杀丁的犯意认识是不足的,只认为是王有可能要杀丁,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必然要杀死丁某,因此仍然将丁某约了出来。

当二人在撕打时,她还上前去拉了王一把,说明她在事前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没有充分认识。

二是在意志因素上。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会采取积极行为,设法创
造条件,克服外在的阻力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

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既不会积极地追求,也不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也是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刘某在得知王某要杀丁后,不但没有积极通知丁躲避,反而继续约其出来,为王某创造了杀人的条件,当二人进行撕打时,她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就放弃了阻止犯罪势态进一步发展的努力,两次的放任致使了丁某被杀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且在丁某被杀后,她又主动帮助王某销毁物证,协助其逃跑。

从种种迹象表明,丁某被杀,虽然不是刘某所希望追求达到的结果,但这一结果并没有违背其意志。

二、刘某与王某并非是共同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能否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呢?在这个问题上,在刑法理论界仍然有不少分歧。

在刑法中也没有对共同故意中的"故意"作出界定,笔者认为,从间接故意的概念来看,"故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每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共同明知的;二是每个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共同明知的;三是每个行为人对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也是一致的,要么都是直接故意,共同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要么都是间接故意,共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能交叉成立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刘某知道自己一旦约丁某出来,丁某就有可能被王某杀死,
在这一点上,她与王某应当是共同明知的。

但对于王某是否真的会杀死丁某,她认为只是有可能性,对自己约丁某出来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与王某的认知程度是不一致的,并不是积极去追求丁某的死亡。

从其后续行为来看,对于丁某的死亡,她抱有的是无所谓的态度,无论其死亡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而王某却希望丁死亡,并积极去追求丁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一个是无所谓,一个是积极追求,他们对于犯罪结果的追求达不成一致,这说明他们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不一样的,没有共同的意志。

因此,综上所述,刘某与王某的犯罪行为是构不成共同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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