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准入条件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密政办字〔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办字〔2012〕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县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密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2.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目标,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节基础手段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立足密云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立足高端、强化特色、突出重点、产业融合、环境友好”的要求,着力构建绿色、高端、高效的县域经济体系,进一步明确全县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科学调整行业准入机制,支持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招商办法】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
【招商办法】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确保引进项目质量和快速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所有新占土地和盘活闲置资源的招商引资实体项目。
第三条建立健全全县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评估工作机制,实行引进项目分级评审制度,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均需进行准入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评审工作组。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围绕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方向、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目标和规划;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
(二)提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准入评审的招商引资重大实体项目。
(三)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落实《密云县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制度》。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项目评审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工作组召开项目评审会,将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形成的决议。
第七条评审工作组负责对拟引进的项目从产业方向、项目规划、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项目准入和申报第八条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xxxx年版)》要求;符合密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节能、节地、节水、环保、就业要求;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xxx年修订)》要求。
鼓励引进“高精尖”、市场前景好、节能环保、税收贡献率高的项目。
第九条招商引资实体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鼓励项目向重点经济功能区、绿色发展区和绿色拓展区投资发展。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介绍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B区介绍密云简介:密云县地处北京市东北部,位于燕山山地与华北平原交接地,是华北通往东北、内蒙古的重要门户,故有“京师锁钥”之称。
全县总面积2229平方公里,人口43万。
密云是北京重要的饮用水源基地,被誉为华北明珠的密云水库,坐落在县域中央,水面面积188平方公里,蓄水量43.75亿立方米,约占全县面积的十分之一。
全县林木覆盖率达64.03%,雾灵湖、不老湖、金鼎湖三座中型水库及50多座小塘坝,像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密云的群山之中,11条河流、200多条溪流交错纵横,使密云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气候,空气质量长期保持在一级,负氧离子含量高于市区40倍。
山、水、林、长城交相辉映,浑然一体,被著名旅游专家誉为“北京山水大观,首都郊野公园”。
2008年,密云县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命名为国家生态县,并被确立为全国首批6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之一。
2011年,位于密云县东北部的司马台长城,在路透社公布的“全球最不容错过的风景”榜单中位居榜首。
结合独特、良好的环境和生态优势,密云县进行了战略布局调整,提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战略目标,确定水库上游为生态涵养发展区,水库下游为城市产业发展区,构建以经济开发区为龙头,以白河旅游休闲产业带和潮河科技休闲产业带为骨干的“一区两带”总体产业布局。
一、园区简介密云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2000年升级为北京市级开发区。
开发区隶属于密云县人民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云西经济开发中心,分别负责管理开发区A区和B区。
“十二五”期间,密云经济开发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
确定了整合提升A区,做大做强B区,大力发展绿色、高端、高效产业,积极推进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努力把经济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县经济核心区、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成为“北京市生态经济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思路。
目前,已形成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五大主导产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密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13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京政字〔2017〕10号),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1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类进行监督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工程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己建设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建立或者明确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配备或者聘请人员,监督检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密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2〕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密云县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理顺管理流程,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耕〔2009〕38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前期成本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财〔201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密云县境内土地出让、整理、储备开发及资金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上市交易、招拍挂底价的核定、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以及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等事项,须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县政府审批,各镇街(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运作。
第四条建立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第二章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1]16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学发展,提高入区项目质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代行县政府对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入区条件第四条入区项目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密云县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发展规划。
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建材产业。
第五条鼓励大项目、产业链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成熟项目、高税收和大税源项目入区。
第六条入区企业须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纳税,在开发区统计。
第七条入区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入区。
第八条入区项目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亩;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税收不低于75万元/亩。
争取本地劳动力就业率不低于80%。
第九条租用开发区厂房的项目,经济指标(单位面积的产值与税收)应达到《密云经济开发区厂房出租价格标准》中规定的与厂房实际承租价格相对应的标准。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密政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4〕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开发管理,严格控制开发成本,保证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化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具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凡密云县境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程序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程序(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上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通过,征得属地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所在村(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报市级联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土地一级开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密政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利用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区委第32次常委会和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服务第三章绿色审批保障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考核第五章附则密云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转变工作作风,加快构建简洁、高效、规范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促进密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办服务是指各镇街、重点功能区对拟落户、投资本辖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无偿代为办理项目落户注册、项目投资审批申报手续的办事制度。
第三条按照“接待咨询、限时办结、协调办理、及时反馈”的原则,实施代办员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四条总部项目在办理注册手续和实体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绿色审批保障服务机制,配合代办服务工作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代理服务第五条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总部企业和实体项目)一经达成落户密云意向或项目协议签约后,总部项目从工商核名、执照申领到税务登记、申领税控机,实体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均列入代理服务之列。
第六条各镇街、重点功能区均应采取指定科室或重新成立等方式,设立招商引资全程代办服务中心,配备至少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代办员,且不得随意变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2017〕39号)、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标准化,是指在“供地标准化、审批便利化、管理规范化、违约契约化、信用体系化”基础上,构建集事先告知标准、签订标准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产业项目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225平方公里)内新批产业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逐步有序地从工业用地向仓储、研发及总部类商业办公用地等延伸。
第四条(组织实施)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产业用地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让前准备第五条(产业组团定位)经开区结合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及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组团布局,划定各街区标准化用地区域范围,推进产业集聚,逐步实现主导产业在亦庄新城组团式布局、街区内统筹。
第六条(区域综合评估)经开区按照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各街区区域评估。
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水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
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京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强化项目过程服务监管,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快破除制约投资落地的制度性障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密政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5〕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86次常委会和第6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2.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分标准3.密云县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4.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行业准入要求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6日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确保引进项目质量和快速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所有新占土地和盘活闲置资源的招商引资实体项目。
第三条建立健全全县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评估工作机制,实行引进项目分级评审制度,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均需进行准入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密云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评审工作组(见附件1)。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围绕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方向、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目标和规划;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实体项目准入评审工作。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密政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密政发〔2013〕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密云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政府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基本建设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备、仪器、运输工具购置等,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四)编制项目标底。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密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5〕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县委第91次常委会和第70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密云县功能分区评价指标及数值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5年7月2日密云县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前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
主体功能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北京市在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方面具有良好基础,2005年,北京市市委、市政府颁布出台了《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将密云县确定为生态涵养发展区。
2012年,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密云县生态涵养发展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管理,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2624号)有关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五个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情况,选定密云县和延庆县进行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申报。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后,首批将密云县列入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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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庆
联系电话:
密开管字[2010]18号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准入条件
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入区项目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强项目入区资格审核,特制定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
入区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进行本地纳税、本地统计的实体公司。
二、产业定位
开发区支持无污染、高科技、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入区。
优先发展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现代高端制造业及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食品饮料、生物医药等都市产业。
三、购置土地项目指标
1、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亩;
2、科工贸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不低于75万元人民币/亩;
4、就业:解决本地就业不低于80%。
四、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指标
1、科工贸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00平方米;
2、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1000平方米;
3、就业:解决本地就业不低于80%。
五、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六、本文件由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企业准入标准
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