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快题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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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 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 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 2.2.2 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 大于 0.8;中学不宜大于 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 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 的堆放用地。 第 2.2.3 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m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校建筑设计规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应 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 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 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 声措施。
第 2.3.2 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 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2.3.3 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 2.3.4 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 2.3.5 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 300 辆的 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 2.2.4 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m2。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 2.3.1 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m。区的道路网密度可采 用 13-18km/km2。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 用 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 商业步行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1.0 人计算。 5.3.4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 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 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城市规划快题用规
商店建筑设计规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 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 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 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 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 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 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 2.2.1 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 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 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 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 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 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 2.2.2 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 大于 0.8;中学不宜大于 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 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 的堆放用地。 第 2.2.3 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m2,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校建筑设计规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应 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 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 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 声措施。
第 2.3.2 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 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2.3.3 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 2.3.4 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 2.3.5 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 300 辆的 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 2.2.4 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m2。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 2.3.1 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m。区的道路网密度可采 用 13-18km/km2。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 用 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 商业步行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1.0 人计算。 5.3.4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 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 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城市规划快题用规
商店建筑设计规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 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 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 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 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 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 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 2.2.1 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 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 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 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 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 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