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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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1 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

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3 不合格蔬菜的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手册要求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2 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疫;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3 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

4 要根据样品的特性,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的留存,妥善保管数据,以备复检与核查。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取制样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取制样:

1 取样依据

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具体商品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未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本章第三节中该商品所属的大类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

2 取样原则

取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标识,内容主要有样品名称、产地、采样时间、地点、批号、经办人等。

取样时应保证检验检疫样品的代表性。根据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和随机取样。所有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特别是非定型包装的蔬菜。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 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冷冻蔬菜,应在解冻前送检,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

3 取样数量

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取样数量。

4 样品送检

取样完毕后加贴样品标识,填写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 环境的检验检疫

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2 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上航次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3 包装检验检疫

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异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是否带有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 数重量检验

根据合同、装箱单或提/运单等资料,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定量包装货物需要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T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

5 开箱(包)检验检疫

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位置、数量、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时,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同时按规定取样,并按要求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方式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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