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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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成立珠海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成立珠海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成立珠海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珠教基[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成立珠海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的通知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幼儿园:为加强对我市对自闭症儿童教育工作的指导,更好开展自闭症儿童教育科学研究,切实保障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珠海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

一、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组成人员组长:赵文华(市教育局副局长)副组长:邓增茂(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黄小贤(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黄学军(市教研中心教科所主任)成员:王睦溪(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廖汉生(香洲区教育局副局长)周少文(金湾区教育局副局长)黎健波(斗门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新泽(高新区教育局副局长)周波(万山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刘才菊(高栏港区社会工作局副局长)朱海(市教研中心教科所心理教研员)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

日常工作由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办公室主任由黄小贤校长担任。

二、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工作职能市自闭症教育支持与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自闭症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培训、咨询、服务等。

具体职能包括:(一)指导制订全市自闭症教育发展规划。

(二)指导各区及直属学校自闭症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普通学校自闭症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对自闭症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的配置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指导对普通学校承担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适应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自闭症儿童教育资料库建设,搜集、整理与制作丰富的文字、图像、音像资料,为教师、家长提供有关的特教政策、特教理论知识、特教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先进经验,搭建交流的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着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体局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体局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体局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昭政办发〔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体局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9日昭通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7号)精神,推动昭通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工作目标: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工作措施:(一)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1. 科学评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能力。

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将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整理汇总后,造册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每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召集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单位,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科学评估认定,提出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入学安置建议,“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名残疾儿童少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残联、市卫健委)2. 落实随班就读工作。

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普通学校要确保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不得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个层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6•【字号】珠府办〔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6日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校长队伍,建立以校长职级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为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专业化发展原则;(三)科学规范原则;(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校长)。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四条校长职级共设置四级十档: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级一档、一级二档、一级三档),二级校长(二级一档、二级二档、二级三档),三级校长(三级一档、三级二档、三级三档)。

第五条合理设置校长职级比例。

特级校长所占比例不超过全市校级领导总数的2%,一级校长所占比例不超过全市校级领导总数的5%。

第三章职级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校长职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履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粤教师函〔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3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

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厦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计划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计划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3)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持续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任务,进一步健全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和体系,优化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一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接受适合的教育,以更加普及普惠、适宜融合的特殊教育造福群众,为把加快建成现代化教育强市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持续提升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建设水平,加快建立与现代化教育强市相匹配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

到2025年,全市特殊教育布局更加合理,资源充分满足,学段有机衔接,普职特有效融通,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全面融合。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改革活力领先全省并位居全国前列,一批具有实践成效、示范价值、特色的创新成果影响彰显。

普及水平持续提高。

学前教育阶段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特需学生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高中阶段特需学生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

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课程教学实施更加规范适宜,教师队伍素质持续提高,新技术应用全面深化,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家校社共育机制不断完善。

保障机制持续完善。

继续对特需儿童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落实特教特办更细更实,学位资源供给与布局优化优先保障,人员配备与政策待遇适度倾斜,财政经费投入水平只增不减,办学条件全面改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2013年3月2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和省教育厅2013年2月19日视频会议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周密制订”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升学工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是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来珠海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升学的准入条件,是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粤府办〔2012〕137号文要求,深入推进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有关政策近年来,我市认真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珠海参加升学考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要求,结合我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对进城务工人员(含省内市外及省外)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报考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准入条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珠府办[2009]6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珠海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教育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推进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六)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珠教[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13〕1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物价局,各直属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卫生学校,市技师学院,市电大中职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教〔200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附件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免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一)免费对象1.从2013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了免费教育范围,而我市民办学校中的本市户籍学生已享受了财政核拨的生均培养成本补贴,因此,免费教育政策中民办学校的补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标准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批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因学校超规模招生或其他原因没有取得学籍,没有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少收书杂费,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推动内涵建设 引领优质发展——《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解读

推动内涵建设 引领优质发展——《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解读

推动内涵建设引领优质发展——《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
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解读
王莹
【期刊名称】《现代特殊教育》
【年(卷),期】2022()17
【摘要】202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计划》,部署各地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重点工作一是不断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拓展特殊教育受教育群体;二是加强专业支撑体系建设,构建普职特医康融合教育格局;三是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育人水平;四是不断完善保障机制,提高支撑服务能力。

【总页数】4页(P8-11)
【作者】王莹
【作者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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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教育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推进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六)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积极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期评估、安全许可、安全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风险的发生(一)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切实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风险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二、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一)安全许可范畴。

根据《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2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1989.05.04【实施日期】198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国办发[1989]21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3月2日)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

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今后,要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教基〔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2017年7月17日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普及水平明显提高;财政投入大幅增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但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普及水平仍然偏低,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整体相对滞后,特殊教育条件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是巩固一期成果、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二期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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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殊教育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5]3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
年)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5〕3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残联制定的《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
(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残联)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通过提升计划,健全和完善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接受教育的条件,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

二、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努力,初步建立起
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二)重点任务。

1.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6年,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力争达到我市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增设学前特殊教育点,到2016年底,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5%以上。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不断推动特殊教育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延伸,成为涵盖学前至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2.加强条件保障。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的基础上,力争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

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加快我市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建设,继续保障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康复大楼工程建设,推进斗门区特殊教育项目工程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

到2016年,研制出适合智力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校本教材。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

30万人口以下且没有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区要根据实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

实施适合学生需要的个性化教育方案,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的形式,以实现残疾儿童就近接受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

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在10人及以上的普通学校必须配备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丰富的特殊教育资源。

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指导和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将随班就读工作成效列入办学行为与办学效益评估的指标。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

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教学部,逐步满足更多孤独症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

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以满足我市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

推进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发展。

3.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积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体育、文化、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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