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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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X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巡查工作实效,根据省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有关规定,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督促检查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全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二、巡查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延伸至部分乡镇(街道)及企业、单位。
(二)市直有关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延伸至下属单位。
三、巡查安排
市安委会组织6个巡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实施巡查。每个巡查组5-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休的、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科级干部担任,其他成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选调,根据巡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调配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分组安排见附件1)。
四、巡查时间
(一)集中巡查。11月30日前,各巡查组要完成巡查进驻和集中巡查任务。对每个县区集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集中巡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巡查报告。12月10日前,各巡查组将巡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巡查报告包括对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评价,发现的问题,拟向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反馈的意见,向市安委会提出的建议。巡查报告主体部分要客观准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不超过5000字,典型经验可形成专题报告,和问题清单一并作为附件。
(三)巡查反馈。巡查组根据市安委会审定的巡查报告,起草向被巡查地区或单位的反馈意见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12月15日前,由巡查组长向被巡查地区和单位进行反馈。
五、巡查重点内容
巡查工作以查问题、促整改为主要任务。重点巡查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情况。
(二)完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
(三)推进依法治安情况。
(四)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
(五)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六)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X年以来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情况。
具体巡查内容见附件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巡查计划全面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巡查实施
(一)巡查准备。一是制定具体巡查计划。各巡查组根据被巡查县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具体的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安排、巡查工作重点等,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二是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向被巡查地区和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组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和联系方式等,做好进驻准备工作。三是组织巡查培训。安排巡查工作须知、内容和注意事项,汇总相关文件材料,明确巡查对象、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人员构成、巡查主要内容、近2年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注意事项等;巡查工作开始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二)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后,应向被巡查地区和有关单位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计划安排和要求,并认真听取意见。同时,在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公布联系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举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巡查期间,主要采取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
(三)巡查报告。巡查组应及时汇总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和市委组织部,纳入对各地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市安委会定期听取巡查情况汇报。
(四)问题处置。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安委会请示报告;对发现的有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市安委会;涉及事故隐患,及时要求被巡查地区或单位予以整改,视情况建议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其中约谈对象为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或者省属、中央在X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报市安委会领导同意。
(五)移交移送。对安全生产问题十分突出,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申请纳入市级核查督办问责范围。
(六)巡查反馈。巡查报告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及班子相关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巡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被巡查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将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追责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会。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围绕有效推进巡查工作,建立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服务,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调配和管理,指导巡查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确保巡查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做好巡查工作保障。在职的巡查人员按照市财政现行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有关差旅费,退休人员和聘请的专家由市安监局参照有关财务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被巡查县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全过程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巡查组提供安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按照巡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严格巡查工作纪律。各巡查组及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等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安委会请示报告。未经授权,巡查人员不得擅自表态、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巡查工作相关信息。参加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