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范围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用于生态保护和公益目的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国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保护范围还包括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等。
管理范围内的公益林资源除了实行国家所有外,还要依法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保护与经营。
公益林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公益林的出售、抵押、转让等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管理目标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发展、持续经营。
1. 实现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保持公益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资源合理利用。
公益林资源是国家所有,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保障国家的木材需求,同时也可进行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3. 生态经济发展。
公益林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发展生态经济。
通过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可促进当地农民的就业增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 持续经营。
公益林资源的管理需要考虑长远利益,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实行可持续经营,使公益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地为人类所需。
三、管理措施为了实现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目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生态保护、合理利用、监管保护等方面。
1. 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保护。
要对公益林资源进行生态评估,建立公益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生态系统,加大对病虫害、自然灾害等的防治力度。
2. 合理利用。
在公益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进行合理利用。
要统筹考虑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利用。
3. 监管保护。
对于违法采伐、挪用、破坏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强化公益林资源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森林资源保护范围,主要用于水源涵养、风沙固定、土壤保持、防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发挥的林地。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靠群众。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规划与划定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生态公益林规划,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科学规划林地用途、林种结构、植被配置等内容,并统筹考虑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生态系统特征等科学依据,制定详细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界标标示和告知,确保划定范围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治理第八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以生态功能为导向,采取留住原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的综合管理方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第九条在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域内,禁止破坏和砍伐植被,禁止开展矿产开采、土地开垦等活动,禁止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生态公益林,应当立即进行生态修复和栖息地恢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复原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第十一条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不对生态公益林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生态农业等合理利用活动,但应当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过度开发。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且需经过环境评估和批准手续,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主体的界定,并规定了企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15年颁布,是我国首部具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考核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于2003年颁布,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在策划和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
2.《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8年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审批机制、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环境管理制度1.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排放的资格、标准和条件的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环保产权交易制度环保产权交易制度是指以环境产业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国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开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并非环境的牺牲品,保护好环境才能够更加持续的谋求强大的经济实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且持续的过程,其中包括从制定环境法规法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国家能够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更加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监管和治理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保障,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源,也能够更好的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压力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上形成环保的意识,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行动,同时社会和政府也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如果有人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一旦被揭露和曝光,就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环保行动。
3.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及人类持续的向好的发展与进步。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些问题是:1.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后,却因督察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了环境保护法规被人们“无视”的情况,让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注和教育。
2.执法科技含量不高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执法检测和技术监察,但是目前执法部门自身的科技含量却还比较滞后,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够高,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
3.处罚力度不足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会对法律存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国家对这些企业以及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的处罚还有待提高,增加罚款、财产和刑事惩罚等措施,将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成果追求到位。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 简介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 目的和原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其管理原则包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分类治理、持续利用和监督管理。
3. 划定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需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划定后,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的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4.1 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组成,负责公益林的整体规划、保护措施的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4.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计划,明确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增强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3 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从事砍伐、采矿等破坏性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益林的完整性和健康稳定发展。
4.4 推动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展环保、科研、教育等活动,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社会效益,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5. 组织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监督措施,包括:5.1 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问题和矛盾。
5.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监督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5.3 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罚款和追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6. 效益和挑战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6.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一、强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
1、建立法律法规体系
生态公益林管理是指明确维护和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政管理,确
保生态公益林达到规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生态安全,为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它是林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管理内容最丰富、涉及
面最广的一个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形
成确保实施林业管理的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需要充分了解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空间分布、结
构形态特征以及变化规律,以及林木繁育管理、火灾预防等技术状况,才
能更好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实施。
因此,要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综合运用遥感技术、GIS空间信息技术、现场调查、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林分类、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及时了解区域
生态公益林资源总量及其变化趋势,以确保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效实施。
二、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
1、加强林业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和管理范围2.1 设立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和程序-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 设立生态公益林需要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需要保护的生态功能。
2.2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森林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伐、破坏和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恢复3.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行为。
3.2 生态公益林的恢复-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应制定恢复计划并进行适当的修复工作。
- 恢复工作应考虑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
4.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与评估4.1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其生态状态。
- 监测内容应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土壤质量等。
4.2 生态公益林的评估- 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5. 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5.1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建立沟通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5.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组织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愿和能力。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意义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意义随着全球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和破坏,保护管理公益林变得愈发迫切。
公益林是林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意义,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重视此一重要问题。
一、公益林的定义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公益林指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包括自然林和人工林。
公益林具有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防护材料供应、环境改善等多重功能,是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公益林受到各种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威胁,如果不得到有效保护与管理,将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其次,公益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益林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阻止水土流失、净化大气、减缓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空间,而且能够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产品和服务。
因此,保护公益林是保障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护公益林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公益林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功能,对维护地球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保护管理公益林可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大气质量,缓解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2.保护公益林对于阻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至关重要公益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在公益林内生活着众多珍稀濒危物种。
保护管理公益林可以有效阻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保护公益林对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至关重要公益林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功能,对于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水源地的稳定、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至关重要。
保护管理公益林还可以净化大气、改善气候环境,保护土壤,保持气候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保护公益林对于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至关重要公益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国自2001年开始推动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建设的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功能定位,集水源涵养、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二、建设目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建设目标是利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专业的保护和管理,实现生态公益林保护目标,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促进生态效益为导向,不断优化生态公益林功能和服务,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科学利用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发展高效、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生态公益林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3.综合协调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中,必须协调生态文明、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推动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四、管理体制我国政府建立了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务院生态园林办、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局、林业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林业单位等,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
五、功能定位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是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功能定位,集水源涵养、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涵养功能。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
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
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1、划定原则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的原则。
优先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海岸沿线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划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和范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工作。
划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性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砍柴、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野炊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采伐管理严格限制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强度和面积进行采伐。
3、防火防虫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意识。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经营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等内容。
经营方案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
对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
生态公益林规划和保护利用措施探讨
生态公益林规划和保护利用措施探讨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特定区域,主要功能是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水保土、净化空气、调节气温等。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保护利用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需要考虑到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特点。
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和生态资源分布情况,确定公益林的位置和范围。
充分考虑不同植被类型的特点和适宜生长条件,选择合适的植被作为生态公益林的主要种植植物。
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关键是加强监管和管理。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公益林资源的保护责任和权益。
加强对非法采伐和毁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植物病虫害等问题。
生态公益林的利用也要合理规划,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
一方面,可以发展生态旅游业,通过开展生态游览等活动,使公益林成为自然教育和环境意识的教育基地。
可以进行林木养殖以及草木种植等经济活动,发掘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利用价值。
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水平。
通过对公益林植被的研究,了解其生长规律和生态功能,进而制定科学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案。
发展新技术、新材料等,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要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中,通过志愿者活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保护意识。
加强与各界合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局面,共同推动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保护利用工作。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保护利用措施至关重要,只有加强规划、加强管理、加强利用、加强研究和加强社会参与,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关于生态公益林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于生态公益林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作者:尹来邦来源:《现代园艺》2012年第16期摘要:生态公益林从经营管理项目上是区别于商品林的,它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作为调整与林业有关系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林业法律法规,要规范、引导和保障各项林业工作向发展生态公益林方面转变和调整,这就需要对现行的《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法律保护;建议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项目的不同于以生产木材、生产燃料和生产果品等为主主要目的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等商品林。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把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5大类,并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1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把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在法律上充分地体现出来,并贯穿于各项林业法律规范之中。
这就是明确规定发展生态公益林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来办,把建设和发展生态公益林作为实现公共管理的“公共产品”。
按照这个思路来设计生态公益林经营、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措施。
这样能更好地把生态公益措施上区别开来,从而有利于生态公益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2 在林业投入方面有法律保障具体地说,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展生态公益林业的资金预算纳入到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之中。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林业发展投入了大量资金,林业建设有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但是国家地方政府的这些投入并没有在法律中规定,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会增加或者减少,缺乏法律上的稳定性。
由于在林业发展资金方面缺乏法律上的稳定性,从长远看来,是不利于生态公益林发展的。
这是因为,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周期长,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对国民经济的各项指标贡献率相对比较小。
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制度
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制度公益林是指由国家投入专门用于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林地。
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公益林的定义与意义、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保护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益林的定义与意义公益林是国家为了增强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划定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的林地。
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地表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1. 生态安全保障: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林的存在有助于保持地表水资源的稳定水源,减少水土流失,防止洪涝灾害等,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林是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和管理公益林有利于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
合理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可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稳定性和繁荣发展。
3. 生态文明建设: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划定保护范围: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公益林的边界和范围。
这有助于明确公益林的管理主体,便于进行保护与管理工作。
2. 制定保护规划: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
保护规划应根据不同公益林的特点和资源状况,科学、全面地规划保护与管理工作。
3. 强化监测与执法: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执法机制,加强对公益林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4. 科学利用与合理开发: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既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又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因此,制定科学的利用与开发规范,推动公益林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生态保护中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
森林生态知识:森林生态保护中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森林是地球上生命的重要基础,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氧气、木材等资源,同时也为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地球环境的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垦和生产生活的需要,森林的破坏已经日益严重,这不仅使地球生态面临威胁,也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因此,森林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使命。
在保护森林生态方面,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重要的手段之一,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实现森林生态保护。
一、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实现森林生态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来确立环保和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保障森林生态的稳定和健康。
在法律保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是对森林生态保护的全面规范和保障,各国都通过建立健全环保法律体系来保障环境和生态的健康和稳定,从而保障森林生态。
例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关责任、群众参与和中央、地方责任的分配等基本原则,为保障森林生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实行环保审核制度环保审核制度是实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它可以从源头上对企业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严格审核,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例如,我国规定企业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和环境风险评估等程序,以确保不会对森林生态造成破坏。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监管和执法是法律保障的重要环节,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生态。
各国都加强了对环境犯罪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例如,我国加大了对违法砍伐森林和污染森林环境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绿盾行动和林业执法力度的加强,以维护森林生态的稳定和健康。
二、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保护森林生态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现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需要从政策层面出发,积极推进保护森林生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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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摘要: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
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初探。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内涵及其发展保护法律制度(一)主要内涵及其法律定位1.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是陆地生态环境的主要主体,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都有重要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
2.我国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确认。
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中关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特殊保护已体现了生态公益林的概念;2001年出台的《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明确提出公益林的概念;2004年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则明确提出生态公益林的概念。
(二)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1.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这是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的宪法依据。
2.我国目前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有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第十七条指出: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构架。
二、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主要缺陷(一)立法不完善、制度设计不明确,没有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1.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立法自身来看,以市场为主导的各项治林机制不完善,如没有明确林农对生态公益林造林、营林重要主体法律地位,在林权流转、生态效益补偿、征用补偿等方面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生态公益林权不能参与流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标准定的很低,征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与商品林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而大大挫伤了林农对生态公益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2.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的立法程序来看,民主广泛性不够,透明度不高。
在相关生态公益林立法论证中所征询的对象多为政府及行政部门的领导,而作为生态公益林生产保护主体的林农的意见则很难在法律中得到及时、充分的反映和重视。
3.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立法与相关自然资源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诸多矛盾、冲突。
例如,《森林法》把宜林荒山荒地作为林地,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耕地平衡制度,导致保护林地和保护耕地发生矛盾、冲突;《森林法》对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划分标准与退耕还林政策的规定不一致。
(二)在执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硬性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权改革后,个人所有比例增大。
例如,福建省南平市是南方重点林区,目前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达837万亩。
其中,国有林较少,85%为集体、林农个体所有。
由于现行林业法律规定生态公益林不能转让、难以砍伐、补偿较低,故很多林农不愿意营造生态公益林。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未与林农协商,就用行政手段硬性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农得不到应有的投入回报,自然失去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这势必严重影响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危及国家生态安全。
2.一些政府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一些公务人员对一些故意损毁、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互相推诿,不严格依法打击,助长了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加剧了对生态公益林的破坏。
一些公务人员扣发、挪用、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相关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公正。
1.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仲裁、司法机制不完善。
《森林法》第17条仅对一般“林木、林地”争议的行政解决作出规定,而在仲裁解决方面,目前基本空白。
司法解决方面,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6条规定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于相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没有严格公正执法,许多林农投诉无门,进而出现了大量的上访乃至不应该发生的流血事件。
2.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森林法院,特别是没有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法庭,这也不利于对生态公益林的有效司法保护。
3.相关地方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不当利益,导致相关生态公益林争议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也不能严格依法、公正运行。
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对应该受理的相关生态公益林纠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或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另外,一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公正司法,对一些故意损毁、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依法予以相应的司法制裁,也无疑损害了对生态公益林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设计及其施行的基本思路(一)加强生态公益林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1.从生态公益林立法本身来看,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国有制度——生态公益林赎买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国家级公益林赎买机制。
生态公益林的基本用途是维护生态、保护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产品,应由国家、政府买单,不应由林农个人出资买单。
鉴于目前国家财力原因,当前可借鉴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资本工商业实行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赎买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赎买制度,逐步将所有生态公益林转为国有。
近年来,以贵州省为代表推行的生态公益林赎买试点,成绩令人瞩目。
要建立健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各项治林机制。
首先,应确立林农是生态公益林投资者、所有者、收益者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对林农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标准。
据有关专家测算,一棵树龄为10年的树,每年提供的生态产品价值为20万美元。
而目前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林农只拿到中央、省财政计12元/亩/年的生态效益补偿金,还不如一根商品毛竹十几元的卖价。
再次,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流转制度。
生态公益林也应该可以进入市场流转。
最后,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制度,逐步提高对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的标准。
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的一些县、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之需,征用林农生态公益林林木的补偿标准为同类商品林的4~6倍,大大保护调动了林农积极性。
2007年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荣华山产业组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生态公益林林木按同类数量优势树种补偿标准的4倍补偿;2009年建瓯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松建高速公路建瓯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生态林林木按同类用材林标准的6倍补偿。
2.要完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要坚持民主立法,阳光立法。
在生态公益林立法论证中,要充分听取生态公益林生产保护主体的意见,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3.要协调好生态公益林立法与相关自然资源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
要协调好生态公益林法和《森林法》及《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自然资源立法的关系,消除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其成为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加大生态公益林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执法1.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逐步划为生态公益林。
对已经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个人林木,要加大补偿力度,使林农得到应有的投入回报,吸引其他林农自愿、积极加入营造、管护生态公益林的行列。
2.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执法机关,统筹解决发展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具体问题。
要提高生态公益林执法人员素质,及时将渎职、违法公务人员清除出执法队伍。
3.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零星盗伐和蚕食生态公益林林木,乱垦滥占生态公益林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生态公益林司法力度,公正司法1.要进一步完善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仲裁、司法机制。
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机构,统筹处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问题。
设立相关仲裁机构,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仲裁问题。
要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要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法庭,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司法保护。
3.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依法公正司法。
要提高生态公益林司法人员素质,及时将渎职、违法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队伍。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充分调动林农积极性,才能真正守住“绿水青山”,真正做到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南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