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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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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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川办函[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工作职责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为农村提供清洁达标的饮用水源,研究和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统一工程规划,科学合理配置饮水资源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配置水资源。
村镇供水领域法规规章制度
![村镇供水领域法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582346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8b.png)
村镇供水领域法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供水管理,维护村镇供水秩序,保障村镇居民饮水安全,制定本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镇供水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条村镇供水管理应当秉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服务民生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维护供水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饮水安全。
第六条村镇供水管理涉及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村镇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科学选址,合理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档案,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九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建立完善用水监测系统,准确测量用水量。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供水设施运行效率,降低供水成本。
第三章水质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水源进行专业管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第十四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管理,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管网污染。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溯源体系,确保水质可追溯,保障供水质量。
第十六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七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障企业经济运行。
第十八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供水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84810d95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be.png)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
例》的决定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dbb241b307e87101f696fb.png)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46ad69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7.png)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8a8c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d.png)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8b50668e9951e79a89270d.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5〕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厅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
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553d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f5.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
近年来省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作为为民办10件实事之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农村饮水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饮水困难向保障饮水安全转移。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据调查,全省尚有3000多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农村供水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04c6ebbf7ec4afe05a1df85.png)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县级或城市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第十条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
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07d5f92e3f5727a5e962e2.png)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由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县级或城市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第十条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
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1b874ba7581b6bd97e19ea19.png)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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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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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省村镇供水条例》、《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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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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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等分散式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九条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村镇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村镇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村镇供水需求。
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关于农村供水用水运行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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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供水用水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供水工程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用水需求,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xx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供水范围以外的所有村镇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活生产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目标和要求:(一)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活生产用水为目的,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完善农村供水用水三级服务维修网络,畅通服务群众渠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村镇供水特点、产权明确、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体制;(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化验,保证用水安全;(三)逐渐形成村镇供水城乡一体化、市场化、商品化,确保村镇供水长期发挥效益。
(四)积极推广普及节水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严格执行居民饮用、机关企事业、工商业、建筑业、其他行业等不同用途水价,严格执行水费收支两条线。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严格落实农村安全用水管理的乡镇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的三个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单村供水的由村委会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跨村供水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跨乡镇供水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用水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制度。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和乡(镇)村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农村供水站,接受县供水总站和乡镇政府的共同管理。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6b2c0f316fc700aba68fc7f.png)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村镇供水活动,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增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源爱惜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为农村、镇(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活动。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计划、建设、经营、治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镇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打算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那么,保障村镇供水用水平安。
第四条村镇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地址人民政府为村镇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将村镇供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整体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推动村镇供水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村镇供水治理机构承担。
进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教育、工商、物价、税务、审计、质检、农业、林业、畜牧、公安、宣传、交通、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舞研究、开发、应用和推行村镇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揭发和控诉阻碍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等危害村镇供水平安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饮用水平安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平安和健康意识。
对村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与建设第九条依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进展的原那么,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结合村镇进展和水资源状况,大力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进展改革、卫生、住房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村镇供水整体计划编制工作,辖区内所有村镇供水项目均应纳入村镇供水整体计划。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124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09a2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5.png)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124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补齐补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整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城乡融合、建管并重,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策集成、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五年时间,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全国全省走在前列、做出示范。
到2022年,2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集尽集、应治尽治、达标排放。
其中,到2019年完成目标任务的30%以上,到2021年完成目标任务的9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坚持规划先行,搞好顶层设计。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全域乡村规划提升工程、特色镇(街区)建设工程、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大地景观再造工程、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于2018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当地政府批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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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
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42 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
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
村镇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表(略)
第七条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
对由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
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