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猪品种登记实施细则
种猪落地申报流程
种猪落地申报流程咱养猪的朋友们,今天就来唠唠种猪落地申报这个事儿。
这事儿啊,就像是给种猪办一场正规的“入境仪式”,可不能马虎哦。
一、前期准备。
1. 猪场的相关证件。
咱得先把自家猪场的各种证件都准备好,像营业执照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些,那可都是必不可少的。
就像我们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猪场的这些证件就是它的身份标识。
如果没有这些,那后面的申报就像是没打地基就想盖高楼,根本行不通呢。
2. 种猪的来源信息。
得清楚知道种猪是从哪儿来的呀。
包括供种猪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有种猪的品种、数量、出生日期等信息。
这就好比给种猪做一个详细的“族谱”,从哪儿来,啥时候出生的,啥品种,都得明明白白的。
二、申报流程。
1. 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备。
这一步很关键哦。
要联系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告诉他们咱要引进种猪啦。
可以打电话,也可以直接去部门办公室。
这时候就要把前面准备好的那些信息,像猪场证件啦,种猪来源信息等一股脑儿地告诉他们。
这就像是跟朋友分享一个好消息,不过这个消息得说得清清楚楚才行。
畜牧兽医部门的工作人员呢,就像是种猪的“入境管理员”,他们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核。
2. 填写申报表格。
3. 等待审批。
填好表格交上去之后,就进入等待审批的阶段啦。
这时候心里就像揣着一只小兔子,有点小紧张呢。
不过也不用太着急,只要前面的信息都准确无误,一般都会顺利通过审批的。
审批的工作人员可是很认真负责的,他们要确保每一头种猪都符合规定才能进入咱们的猪场。
三、种猪落地后的事情。
1. 接受检查。
种猪落地后,可还没完事儿呢。
畜牧兽医部门会派人来对种猪进行检查,看看和申报的情况是不是一样。
这就像是最后一道“安检”,确保种猪的健康和安全。
咱们养殖户这时候就得积极配合,把种猪都安顿好,让工作人员方便检查。
2. 后续的养殖管理。
等检查没问题了,种猪就正式在咱猪场安家啦。
这时候就得好好照顾它们啦,按照科学的养殖方法,给它们提供合适的饲料、舒适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0•【文号】发改农经〔2020〕35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坚持疫病防控和补栏增养“两手抓”,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对促进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发挥了关键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普遍面临物资运输不畅、复工复产困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当前加快恢复并扩大生猪生产、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不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国猪肉基本自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
屠宰场生猪进场登记流程
屠宰场生猪进场登记流程1.生猪进场前需进行检疫登记。
Pigs need to undergo quarantine registration before entering the slaughterhouse.2.屠宰场工作人员对生猪进行入场检查。
Slaughterhouse staff conduct entry inspections of the pigs.3.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和证明文件。
Check the health status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the pigs.4.测量生猪的体温和体重。
Measure the body temperature and weight of the pigs.5.登记生猪的来源和批次信息。
Register the origin and batch information of the pigs.6.确认生猪的运输工具和车辆合规。
Confirm the compliance of the transport vehicles for the pigs.7.核对生猪数量和种类。
Verify the quantity and types of pigs.8.根据登记信息安排生猪的存栏位置。
Arrange the pigs' location in the holding area based on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9.注册生猪号码和标识。
Register the identification numbers and marks for the pigs.10.对生猪进行身体清洁和消毒。
Clean and disinfect the pigs.11.生猪进场登记完成后,颁发入场准入证。
After the entry registration of the pigs is completed, issue an entry permit.12.登记每头生猪的耳标号码。
解读种猪良种登记及性能测定技术要求
国家农业行业科技及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第十二届全国规模化猪场主要疫病监控与净化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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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与性能测定全过程,对于原种猪场和扩繁种猪场具有重要作用。
饲料转化率=
饲料总消耗量 总增重
··············(3)
2.3 活体性状
从动物体形态结构与内在联系特性分析:猪只活体性状既反映了形态结构和体质结实度,又包含这些
指标间接估测产肉能力。由于一些性状间存在正相关或负相关,如活体背膘厚、眼肌面积信息资料,对于
被测个体瘦肉率间接估测和选择留种具有实践意义。且体长、胸围、胸宽和腹围等与商品规格大小和产量
系列直接涉及到品质育种和商品销售市场价值,也涉及到饲料消耗和栏圈周转利用成本投入。诸如育肥期
日增重、达目标体重日龄、饲料转化率等,都将直接影响到养猪生产的投入产出比,受到企业和生产者极
大关注。
2.2.1 达目标体重日龄 age to target live weight
控制制定的后备种公、母猪的体重在一定范围,称重前停料 12h 以上,记录测定日期,并转换成过目
种猪登记根本目的在于:(1)保护系谱的准确性和保持品种纯度。在当前种猪市场出现以劣充优、品 种混杂和冒充本品种与良种的情形下,具有现实意义。开展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系谱,发现不纯或其来源 存在疑问,应免除登记;(2)在血统登记、血统审查工作基础上将进行“性能登记”,即对纯种个体中的 优良及优秀个体进行注册,其目的在于使注册个体受到应有重视、得到更多利用机会,使核心群组建与更 新计划、动态遗传评估计划、选配计划以及 AI 公猪的推广计划等能建立在更加科学、有据基础上。无疑, 规范种猪登记制度的持续性有利于该品种的遗传改进(引自彭中镇,2010)。由此可见一斑,“种猪企业良 种登记及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在猪的育种工作中不可小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农办牧〔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医兽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已发现地方品种545个,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
近年来,按照“依法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着力强化政策支持、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表1 我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数量统计表畜种地方品种(个)国家级保护品种(个)省级保护品种(个)其他品种(个)猪90423216牛94214726羊101275222家禽175499729其他85203233合计545159260126保护利用机制进一步完善。
充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队伍,山西等14省(区、市)成立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为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完善原产地保护和异地保护相结合、活体保种和遗传物质保存互为补充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云南省地方猪遗传资源介绍
小暑一声雷,倒转做黄梅。
云南省地方猪遗传资源介绍孙利民,邓 俊,许文坤,刘艺端 (云南省畜牧总站,云南昆明 650030)1 地方品种1.5 丽江猪丽江猪因其分布在云南省丽江市境内而得名。
丽江猪主产于丽江市,集中分布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玉龙县”)境内金沙江沿线的鲁甸、石鼓、黎明、鸣音、宝山等乡镇,海拔 1700~2500 m 的山区、半山区地域,县内其他乡类似地区均有分布,与玉龙县邻近的古城区、宁蒗县也有零星分布。
2019年末,玉龙县丽江猪存栏2.12万头。
丽江猪对高海拔环境的冷凉气候适应性很强,在海拔1700~2500 m 的地区皆能正常生长繁育,具有能拱善跑和很强的采食能力,耐粗饲、耐高寒,能利用大量青粗饲料,适应放牧及舍饲,肉质好且味道鲜美,肥肉肥而不腻,性成熟早,母性强等优点。
但由于长期处于封闭式传统饲养,母子近亲交配严重,生长速度较慢,饲养周期长,胴体瘦肉率较低。
今后,应根据资源现状,重点加强种质特性研究和本品种选育,建立保种场,划定核心区域保护,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同时加强饲养管理,发掘资源潜力,提高资源品质。
1.6 明光小耳猪明光小耳猪因主产于腾冲市明光乡为中心的北部山区而得名。
主产于腾冲市,以腾冲市北部的明光乡、曲石乡、界头乡、滇滩镇和猴桥镇为中心产区,另外还分布于傈僳族聚居的部分山区以及中缅边境的交通闭塞地区。
2019年末,腾冲市明光小耳猪存栏1.1万头。
明光小耳猪肉质鲜美,非饱和脂肪酸含量高于其他猪品种,可作为开发优质肉的良好素材。
但其生长速度慢,个体小,使得规模化商品生产受到限制。
今后,应加强保种和选育工作,扩大群体数量,进行适当的开发利用。
1.7 撒坝猪撒坝猪以昆明市的禄劝县撒营盘为中心集散地,故名为撒坝猪。
撒坝猪属西南型地方猪种,原产地为昆明市禄劝县(1983年前禄劝县属楚雄彝族自治州),主产区为楚雄州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等,昆明市富民县、安宁(续上期)80市和东川区也有分布。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附件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试⾏)⼀、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本条件适⽤于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猪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案,⾄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致,遗传性⽐较⼀致和稳定,产仔数变异系数在20%以下,⽇增重和胴体瘦⾁率等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和抗病⼒等⽅⾯有⼀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品种标准要求的个体应占70%,即(u-)/S<-0.5244(u是品种标准,是群体平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
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1.3.1 外貌特征描述⽑⾊,肤⾊,体型,头型,⽿型,四肢特征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龄,活体背膘厚,⽇增重,料重⽐,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积,⾁品质,瘦⾁率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2.1 基本条件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测定结果筛选产⽣。
2.2 数量条件2.2.1 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2.2 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3.1 ⾎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然及⽣态环境、⽂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云政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类种畜禽扩繁群场以及配套系的父母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____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庆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___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___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____,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统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____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定:(一)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第十一条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二)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三)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四)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
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一)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方猪品种登记实施细则
地方猪品种登记实施细则地方猪品种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猪品种登记工作,加强地方猪品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猪品种的登记内容包括地方品种猪的系谱、生长发育、繁殖性能、胴体性状与肉质性状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参加登记的地方品种猪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品种特征;(二)系谱记录完整,个体标识清楚。
第四条参加登记的地方品种猪的个体编号、个体标识应符合全国统一的规范(见附录A),其中个体标识应使用电子耳标并辅以剪耳缺。
第二章登记项目第五条基本信息登记地方品种猪所在的保种场、保护区(含户主)的名称、地址、邮编等信息。
登记地方品种猪个体的出生日期、个体号、耳缺号、性别、初生重、乳头数、遗传损征等基本信息。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1。
第六条系谱信息登记个体的父母代、祖代及曾祖代三代系谱信息。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2。
第七条生长性能登记个体断奶重、断奶日龄;120~180日龄间某一日龄的个体重、体尺及其具体测定日龄;成年体重和体尺。
体尺登记体长、体高、背高、胸围、胸深、腹围、管围、腿臀围等。
成年公猪测定时间为22~26月龄,成年母猪指三胎、怀孕二个月的母猪。
有条件的保种场、保护区可测定种猪120~180日龄间某一日龄的活体背膘厚、活体眼肌面积(或厚度)。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3。
第八条繁殖性能登记母猪产仔胎次、总产仔数、产活仔数、寄养情况以及断奶日龄、断奶窝重、断奶仔猪数等。
采用人工授精的建议登记公猪的采精信息,包括采精日期、采精次数、采精量、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精子畸形率等。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4、B.5。
第九条育肥性能及胴体与肉质每三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育肥与屠宰实验,测定并登记育肥期日增重、料重比以及胴体与肉质指标,同时记录育肥实验的饲料营养指标。
每次育肥测定不少于30头,分不少于3栏进行饲养;每次屠宰测定不少于10头,公(阉)母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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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猪品种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猪品种登记工作,加强地方猪品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猪品种的登记内容包括地方品种猪的系谱、生长发育、繁殖性能、胴体性状与肉质性状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参加登记的地方品种猪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品种特征;
(二)系谱记录完整,个体标识清楚。
第四条参加登记的地方品种猪的个体编号、个体标识应符合全国统一的规范(见附录A),其中个体标识应使用电子耳标并辅以剪耳缺。
第二章登记项目
第五条基本信息
登记地方品种猪所在的保种场、保护区(含户主)的名称、地址、邮编等信息。
登记地方品种猪个体的出生日期、个体号、耳缺号、性别、初生重、乳头数、遗传损征等基本信息。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1。
第六条系谱信息
登记个体的父母代、祖代及曾祖代三代系谱信息。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2。
第七条生长性能
登记个体断奶重、断奶日龄;120~180日龄间某一日龄的个体重、体尺及其具体测定日龄;成年体重和体尺。
体尺登记体长、体高、背高、胸围、胸深、腹围、管围、腿臀围等。
成年公猪测定时间为22~26月龄,成年母猪指三胎、怀孕二个月的母猪。
有条件的保种场、保护区可测定种猪120~180日龄间某一日龄的活体背膘厚、活体眼肌面积(或厚度)。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3。
第八条繁殖性能
登记母猪产仔胎次、总产仔数、产活仔数、寄养情况以及断奶日龄、断奶窝重、断奶仔猪数等。
采用人工授精的建议登记公猪的采精信息,包括采精日期、采精次数、采精量、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精子畸形率等。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4、B.5。
第九条育肥性能及胴体与肉质
每三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育肥与屠宰实验,测定并登记育肥期日增重、料重比以及胴体与肉质指标,同时记录育肥实验的饲料营养指标。
每次育肥测定不少于30头,分不少于3栏进行饲养;每次屠宰测定不少于10头,公(阉)母各半。
其中,测定办法依照《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和《猪肌肉品质测定技术规范(NY/T 821-2004)》。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6、B.7。
第十条个体变更
登记个体出现变更的时间与原因。
登记表格见附录B之表B.8。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十一条登记事项发生后,应立即按照附录B中相应的表格登记纸质表格。
纸质表格应归档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后两周内,应按照要求在中国地方猪品种登记网络平台()上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数据需经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猪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的术语与定义见附录C。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A
地方猪品种编码、个体编号与耳缺剪法
A.1 地方猪品种编码
地方猪品种编码原则如下:
−−品种之下分为多个品系的,按照品系编码;
−−编码用中文名称头两个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
−−若上述第二条情况雷同但中文名称不止两个字的,则用第一个字和第三个字的头两个拼音字母,若第三个字仍有雷同则用第四个字,依此类推;若到最后一个字仍有雷同,或中文名称只有两个字且有雷同,则用第一个字的头两个拼音字母;
−−若出现雷同情况,名称字数多的品种先修改;
−−个别情况或易与引进猪种混淆者,根据情况改之。
地方猪品种具体编码如下:
A.2 地方品种猪个体编号系统
个体号实行全国统一的编号系统,编号系统由15位字母和数字构成,如图A.1所示。
品种场号分场年度场内窝号个体
图A.1 种猪个体编号
具体编号原则为:
——前二位用英文字母表示品种(见A.1);
——第三位至第七位用英文字母或数字表示场号(由农业部统一认定)及分场号;
−−第八至九位用公元年份最后二位数字表示个体出生时的年度;
−−第十至十三位用数字表示场内窝序号;
−−第十四至十五位用数字表示窝内个体号,公猪用奇数表示、母猪用偶数表示。
A.3 个体编号标识
对猪个体编号用电子耳标标识,同时辅以剪耳缺。
耳缺为个体号的最后六位,即窝序号和窝内个体号,具体剪法如图A.2所示:
图A.2 耳缺剪法
附录 B
记录表格B.1 基本信息
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B.2 系谱
B.3 生长性能
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个体号邮编耳缺号电子邮箱出生日期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个体编号耳缺号采精日期采精次数采精量
(ml)精子密度
(亿/ml)
精子活力
(%)
精子畸形率
(%
表B.6 育肥性能登记表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个体编号耳缺号始测日期始测体重
(kg)
结测日期
结测体重
(kg)
全程耗料
(kg)
料重比日增重
(g)
备注:前期饲料CP% , DE(MJ/kg) , CF% , Lys% , Ga% , P% ;
后期饲料CP% , DE(MJ/kg) , CF% , Lys% , Ga% , P% 。
表B.7 胴体与肉质性状登记表
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测定日期:年月日
11
表B.8 种猪变更登记表
登记单位
电话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登记日期
附录 C
术语与定义
1、初生重weight at birth
仔猪初生时的个体重,在出生后12小时内测定。
只测定出生时存活仔猪的体重。
全窝存活仔猪体重之和为初生窝重。
2、体重live weight
停料12小时后的活体重量。
3、体长body length
枕骨嵴至尾根的距离,用软尺自两耳根后缘连线中点沿背线紧贴体表量至尾根处。
4、体高height at withers
鬐甲最高点至地面的垂直距离,用硬尺或测杖量取。
5、背高back height
背部最凹处至地面的垂直距离,用硬尺或测杖量取。
6、胸围girth of chest
切于肩胛软骨后角的胸部垂直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7、胸深depth of chest
切于肩胛软骨后角的背至胸部下缘的垂直距离,用硬尺或测杖量取。
8、腹围girth of paunch
腹部最粗处的垂直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9、管围circumference of cannon bone
左前肢管部最细处的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10、腿臀围girth of ham
自左侧膝关节前缘,经肛门,绕至右侧膝关节前缘的距离,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11、活体背膘厚live backfat thikness
测定倒数第3、4肋间距背中线5cm处垂直于背部皮下脂肪的厚度,以毫米(mm)为单位。
可采用B超进行测定。
12、活体眼肌面积live loin eye area
测定倒数第3、4肋间距背中线5cm处垂直于背部背最长肌的横断面面积,以平方厘米(cm2)为单位。
可采用B超进行测定。
13、总产仔数total number born
出生时同窝的仔猪总数,包括死胎、木乃伊和畸形猪在内。
14、产活仔数number born alive
出生时同窝存活的仔猪数,即总产仔数减去死胎、木乃伊和产后24小时内死亡的仔猪数。
15、死胎数number born died
胚胎发育后期死亡的仔猪,包括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仔猪。
16、畸形数 number of abnormality
出生时是活的,但有遗传或病态缺陷的仔猪数。
17、木乃伊 number of mummy
胚胎发育前期死亡的仔猪。
18、断奶窝重 litter weight at 21 days of age
断奶时的全窝仔猪体重之和,包括寄养进来的仔猪在内,但寄出仔猪的体重不计在内。
寄养应在母猪分娩和仔猪出生3天内完成,注明寄养情况。
19、育成仔猪数 number of foster
断奶时同窝仔猪的头数,包括寄入的在内,并注明寄养头数。
20、哺育率 mothering ability
育成仔猪数占产活仔数的百分比。
如有寄养情况,应在产活仔数中扣除寄出仔猪数,加上寄养进来的仔猪数,其计算公式为:
%100(%)⨯+-=
寄入仔猪数
寄出仔猪数产活仔数育成仔猪数
哺育率
21、料重比 feed conversion ratio
测定期间每单位增重所消耗的饲料量。
22、日增重 average daily gain
测定期间的日均增重,用克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
测定期天数
始测体重
结测体重日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