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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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12-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s/2005-06-08/news20050608163741.shtml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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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一、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婚姻法全文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婚姻是人们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为了确保婚姻的自由与平等,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障婚姻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中国婚姻法及其法律保障。

一、婚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是指个人依法选择结婚对象、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在法定婚龄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婚姻,也不能被限制在婚姻选择上。

为了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权,中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是对婚姻关系合法性的认可和保障,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

结婚登记程序简便,并且,在法定的手续、条件和程序都具备的情况下,每个配偶都有权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世俗观念和强制限制。

这种法律保护确保了婚姻自由的实现。

二、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婚姻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法律规定,婚姻应该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一起照顾和尊重一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即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就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享有共同财产,无论财产是由谁获得。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家庭经济支出、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

这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还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姻关系中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法律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和谐和婚姻平等权的实现。

结语中国婚姻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婚姻自由权的保障使每个人都能自主选择结婚对象,而婚姻平等权的保障则确保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十六条是婚姻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以下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四十六条内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第四十六条: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对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取得且能够证明归其个人的财产给予所有权归其个人;(二)对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平等分割或者折价给一方所有。

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将财产归还给各自个人,或者进行平等分割或折价给其中一方所有。

根据第四十六条,离婚后,夫妻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方式能够体现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减少司法参与,节约时间和精力。

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婚前各自所有和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确保协议处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公平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稳定。

3.协议处理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双方的意愿和自愿原则,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包括将财产归还给各自个人,或者进行平等分割,也可以选择将财产折价给其中一方所有。

在离婚后,如果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协商达不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双方可以申请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夫妻各自所有权:对于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取得且能够证明归其个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予以所有权归其个人。

这意味着财产将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2.平等分割或折价给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将财产平等分割给双方,或者折价给一方所有。

婚姻法41条规定

婚姻法41条规定

婚姻法41条规定婚姻法第41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一条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夫妻合意离婚的情形和程序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困难时,可以自愿达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以下是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夫妻合意离婚的程序。

夫妻要提出离婚申请,需要共同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不同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要求夫妻共同前来进行确认,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确认无误,法院将在三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手续。

然而,婚姻法第41条还规定,夫妻中一方反对离婚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在审判中,法院将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同关系和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全面审查。

如果认为离婚协议违法,法院将拒绝受理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法第41条还特别提到,如果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又重新建立婚姻关系的,应当在较长时间内生活稳定,再次离婚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这是为了避免夫妻频繁离婚和再婚,对婚姻关系的维护和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的离婚自由和权益。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出现困难或矛盾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避免进入长期的争吵和冲突。

同时,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时,也确保了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总而言之,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夫妻合意离婚的程序和保障措施,旨在提供一种和平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意离婚是婚姻法所支持和鼓励的方式,它既为夫妻关系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

中国婚姻法如何解决夫妻在外地工作引发的婚姻问题

中国婚姻法如何解决夫妻在外地工作引发的婚姻问题

中国婚姻法如何解决夫妻在外地工作引发的婚姻问题婚姻是两个人一起走过的人生之路,而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夫妻为了谋生不得不选择在不同的地方工作。

这种夫妻分居的状态给婚姻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缺乏沟通、互相的猜忌和不信任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婚姻法对夫妻在外地工作引发的婚姻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婚姻法如何解决夫妻在外地工作引发的婚姻问题。

一、维护夫妻感情的法律保障夫妻感情的维护是婚姻幸福和稳定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该法律条款要求夫妻双方应尊重和支持对方的工作,共同努力实现家庭幸福。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应当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保持亲密关系,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提供离婚预防和处理机制夫妻在外地工作相隔甚远,可能导致沟通不畅、亲情疏远等问题,因此,婚姻法为夫妻建立了离婚预防和处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要求调解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教育”。

这一条款强调了离婚案件的调解和婚姻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帮助夫妻双方意识到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在外地工作,由于经济独立和生活环境的改变,可能引发财产管理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各自的财产由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条款保护了夫妻的个人财产权益,同时建立了共同财产制度,确保夫妻在外地工作期间财产管理公平公正。

四、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婚姻家庭教育是夫妻在外地工作期间维系婚姻感情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婚前、婚后、家庭生活中应当加强婚姻家庭教育”。

这一条款强调了婚姻家庭教育的必要性,促使夫妻双方增加沟通、理解和互助的意识,更好地面对夫妻在外地工作所带来的挑战。

五、提供婚姻家庭经济解困机制夫妻在外地工作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是婚姻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

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

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的不断完善,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离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以下是对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相关内容的介绍和分析。

1. 关于婚姻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合理,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这一规定为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效避免了一方占用或侵占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2.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婚姻的破裂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离婚协议的达成和签署也是需要谨慎对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方面的内容。

合法、合理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不可随意更改或撤销。

因此,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当认真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避免在日后后悔。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约定,亦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在判决子女抚养事宜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等因素。

此外,如果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指定一方抚养子女,或者
按照教育、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判决夫妻双方分别抚养子女。

总而言之,国家新婚姻法离婚法的完善,为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离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详细、更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夫妻双方在了解这些规定后,应当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慎重考虑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尊严和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本解释于2006年12月21日司法部第139号令公布施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

第二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愿原则,男女一方有结婚自愿,不得强迫、干涉。

第三条定义和构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婚姻是男女自愿结成的、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家庭组织和社会制度。

第四条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五条宗教婚姻的法律效力宗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本法关于结婚自愿和男女平等的规定的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婚姻登记原则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自愿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生效。

第二章结婚第七条结婚登记的内容结婚登记包括:登记申请、填写婚姻登记书、核对、公示、登记和发证。

第八条结婚年龄的限制结婚男子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妇女须年满二十周岁。

一方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申请成立结婚家庭并经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可以登记成婚;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子或者未满二十周岁的妇女不得登记成婚。

第九条已婚人员离婚后结婚已婚人员离婚后,与离婚原配配偶结婚,应当依法提供离婚证明,因在离婚后进行结婚登记所需的一方判决生效当日起未满一年的,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条具备婚姻无效情形的不能登记结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登记结婚:1.已经有配偶的;2.有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3.患有与本人与被请求结婚的对方有近亲婚姻关系的疾病的。

第十一条对已登记结婚的配偶申请检验精子或者卵子源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章家庭第十二条家庭的构成和家庭成员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家庭,是指有血缘或者婚姻关系的人组成的小组织。

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第 五 条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解 读 :婚 姻 法 规 定 了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问 所 得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并 提 供 必 益 , 孳 息 和 自然 增 值 外 ,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 。 除 应 要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另 一 方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12 5 5次 会 议 通 过 , 2 1 自 0 1年 8月 1 日起 施 行 。 《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推 定 3 解 释 ( )主 要 针 对 以 下 问 题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三 》 1关 于 婚 姻 的 无 效 与 撤 销 问 题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
解 读
王 逸 峰
经 过长 期 讨论 , 反复 征询 各 方意 见 的基 础 上 , 在
解 读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对 子 女 是 否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具 有 亲 子 关 系 , 采 取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与 法 院 推 定 相 结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下简 称 《 释 ( ) ) 于 合 的认 定标 准 ,即当 事人 一方 起诉 请求 确 认或 者 否 三 》以 解 三 》已 2 1年 7月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认 亲 子 关 系 ,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一 方 没 有 01 并 另
请 行 政 复 议 , 复 议 不 服 ,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对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

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

新婚姻法19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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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19条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是在老的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目的就是更好的服务于婚姻,更好的处理问题。

新婚姻法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其中新婚姻法19条,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

新婚姻的完善了之前的内容,出台了新的第十九条内容。

但是具体的新出台的新婚姻法19条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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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具体的新出台的新婚姻法19条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新婚姻法19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根据当前的一些情况做出了调整,而在财产上的调整最引人注目。

那么新婚姻法在财产上有哪些新规呢?小编就为您整理新婚姻法在财产上的新规定。

欢迎大家浏览,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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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

1980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调整。

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这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2001年《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

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

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改革开放后20年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财产构成日益多样化。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势利导,引领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选择,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既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又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二、2001年重要修改解读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001年婚姻法修改,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将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重婚问题针对地方重婚现象的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的现象,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重婚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第二,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并且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三,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五,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关于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使婚姻法能够与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2001年婚姻法作出下列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五,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六,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关于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

因此,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关于夫妻财产制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关于约定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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