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知识大全
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精神障碍病人的法律法规问题(一)刑事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可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精神障碍病人可能因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但也可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明显损害。
前者不能构成犯罪,后者则与正常人犯罪无异。
所以,关键在于精神障碍病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辨认或控制能力,这是精神障碍病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标准。
(二)民事法律问题精神障碍病人的民事诉讼问题,主要涉及财产处理、婚姻家庭及子女抚养等方面。
关于精神障碍病人的财产处理,包括合同、遗嘱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条款为依据,其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障碍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中所指的“行为辨认能力”,其核心乃“意思表示能力”,即精神障碍病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他对自己行为能否正确认识以及有无正常预期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二、精神科护理与病人权利的维护近年来,联合国对保护世界残疾人和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遭受到拘禁的人的人身权利等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1991年5月31日联合国做出46/149号决议,以“保护精神障碍病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这一重要资料方式发表,一般称为联合国原则。
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人
一、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犯法吗1、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期实行犯罪。
中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正常时期,指发作性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间歇期以及重性精神病的彻底缓解期。
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人二、精神病人犯罪家属责任对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及政府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就刑法规定而言,只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责令其家属、监护人履行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法定责任。
对此应有两层含义,一种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无附带民事责任,但有法定责任;另一种是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
对政府的责任方面,刑法明文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责任。
三、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及其认定
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及其认定2011-12-4 10:3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法中精神病的含义、刑法单独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这种现状无疑直接影响了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和处理,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
一、刑法中精神病人的含义在司法精神医学中,精神障碍可以根据其轻重程度将其分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性精神障碍。
一般认为,重性精神障碍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其他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
轻性精神障碍包括神经症、人格障碍、性功能障碍、性变态。
重性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轻性精神障碍又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据此,精神病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狭义的精神病仅指重性精神障碍。
那么,刑法中的精神病应当作如何理解呢?由于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仅规定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论者据此认为应在狭义说的意义上理解刑法中的精神病人的含义。
详言之,刑法中的精神病人是指精神活动异常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位状态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前种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会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完全丧失,而后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
因此,只有前种精神病才可能成为《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而主张广义说的论者认为,精神病人就是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者,不仅包括严重的精神障碍者,还包括轻度精神异常者。
还有论者认为,对刑法中所称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不能把法条中的精神病与精神障碍等同。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精神卫生法问题
刑法中的精神卫生法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关注日益增加。
这些患者往往需要受到特殊的关照和治疗,因此,刑法中的精神卫生法问题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精神卫生法问题,包括患者的定罪、刑罚以及精神卫生保护措施等方面。
一、精神疾病患者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相关条文中,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定罪条件有所规定。
一般而言,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具备犯罪的行为能力和犯罪的责任能力才能被定罪。
这也就是说,患者在犯罪时应当具备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应当能够承担自己的犯罪责任。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定罪条件往往面临一定的争议。
有些患者可能因为丧失判断能力而犯下犯罪行为,并无法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将其定罪成为一项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定罪问题,法律界亟需进一步研究,以更好地平衡疾病患者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精神疾病患者的刑罚问题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刑罚问题,刑法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一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其病情的特殊性,可能无法接受一般的刑罚,这往往需要根据其病情特点进行个案处理。
另一方面,精神疾病患者在接受刑罚时,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例如,监狱环境对于患者的病情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加剧其病情的恶化。
因此,法律界和相关专家应当考虑制定一系列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罚政策和措施。
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刑、缓刑和替代刑罚等方式,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个案化的刑罚。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精神病院和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相关的精神卫生治疗,以减少疾病对刑罚执行的干扰。
三、精神卫生保护措施问题在精神疾病患者的司法处理过程中,除了定罪和刑罚问题外,精神卫生保护措施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精神卫生保护措施旨在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监护。
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患者再次犯罪的风险,并为其恢复到社会作出必要的准备。
然而,目前刑法中的精神卫生保护措施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裁判规则在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坚持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原则:首先通过医学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其程度,是属于精神病还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否是在精神病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精神病理机制与危害行为的实施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法学标准(即心理学标准),通过考察上述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
(二)规则适用关于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当采取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
其中,医学标准又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来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如下两层含义:①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所谓“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精神病不同于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包括两大类: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者(白痴),此外还包括病理性醉酒等,上述这些情形会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症性抑郁、恐怖症等)、人格障碍、性变态、生理性醉酒等,上述情形通常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②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障碍的作用。
这就要求行为人的精神病在危害行为实施当时必须处于发病期,而不能是缓解期或间歇期。
另外,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并非由于精神病理性机制(如幻觉、妄想等)所致,精神病与危害行为无直接关系时,应认定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为此,刑事诉讼法往往专门设立司法鉴定制度。
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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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一、总则
1.本指南针对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嫌犯或被告人等,就其刑事责任能力系
统性地进行评定,以便于侦办工作。
2.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包括精神分裂症、
癫痫、孤独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评定原则
1.客观实证原则。
应当以合理、客观、实证的原则,结合精神病理学及心理学,综合
考虑被评定者病史、症状、行为、家庭背景、医疗服务及社会地位等,综合评定刑事责任
能力。
2.辩证法原则。
评定过程应当以辩证法原则为指导,综合考量被评定者的自觉形态、
症状表现、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深刻剖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条件,为刑事过程
中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量化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给出明确的、量化的结论,对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客观地进行量化评定,以及清楚地表达出有关建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
1.综合查看被评定者相关资料,包括病史、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精神状态和表现、刑事责任概念等;
2.系统听证被评定者记忆力、思维能力、知觉能力和决策能力;
3.对被评定者家庭社会因素及生活状态进行诊断分析,以及客观鉴定其自觉形态和精
神状态;
4.根据诊断分析结论,量化评定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总结结论,提出有关建议和鉴定意见。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不违法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不违法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法的原因和依据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人身安全的保护。
人身安全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精神病患者如果持刀伤人,则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生命的危险,严重威胁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权利。
其次,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禁止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规定。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中集体的安全,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公共财产的保护。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会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扰乱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
此外,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惩罚犯罪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精神病患者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尽管有患病的因素在内,但依然不能免除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如果因病情失去或丧失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要求有医学、司法鉴定等程序,并要证明其因为疾病而失去或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尽量减轻病人的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的情况与普通人持刀伤人的情况存在一定差别。
普通人如果持刀伤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有预谋或者情绪失控等原因。
而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则更多的是因为其精神疾病的影响导致行为出现异常。
因此,在对该类病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病态因素对其行为的影响,平衡刑事处罚和治疗救助等措施,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违法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这类病人,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治疗和救助,尽可能避免其病情恶化,同时也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如何处理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是一种危险和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精神状态和社会安全因素,采取恰当的处理措施。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作者:麦碧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现今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采取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
在法学标准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更要运用其专业的法学知识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不负刑责,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但可从宽处理;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无从宽免责的规定。
现今,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学标准。
而大多数国家在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上都采取医学与法学结合的判断标准,即鉴定人员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后,再由法官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本文主要是从法学标准的角度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外国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评定标准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英美国家认为倘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缺乏犯意就不构成犯罪。
在英国早期的案例中,他们主要是运用“野兽规则”标准来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
但由于“野兽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学判断标准,而是将判断的权力全给精神科医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混乱的问题,随后法学家在不断地对精神病的认识而陆续创立了“善恶标准”、“野兽标准”、“是非标准”,通过对辨认能力的研究来分析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标准为“麦克纳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精神病学(医学高级):精神疾病相关法律问题试题预测四
精神病学(医学高级):精神疾病相关法律问题试题预测四1、单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应评定为()A.完全责任能力B.有部分责任能力C.无责任能力D.无(江南博哥)行为能力E.部分行为能力正确答案:B2、多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时,属于无责任能力的必要条件的是()A.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B.曾经有违法行为且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C.有明确的精神疾病发作史及家族史D.行为当时确因精神病性症状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E.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正确答案:D, E3、单选赵某,男,82岁。
在没有和子女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张某,子女认为房屋售价不合理,希望取消买卖,并认为其父有精神问题,提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需要对赵某以下哪项能力进行鉴定()A.刑事责任能力B.民事行为能力C.受审能力D.作证能力E.服刑能力正确答案:B4、判断题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就越强,对社会危害性越大,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必须给予强制性处罚措施,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对5、单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出现犯罪行为时应如何评定责任能力()A.一般其辨认能力充分,应评为完全责任能力B.尽管有脑部疾病或脑外伤史,脑电图或脑影像检查有明显异常者,也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C.其辨认能力存在,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应评为部分责任能力D.其辨认能力削弱,应为部分责任能力E.由于其控制能力削弱,应为部分责任能力正确答案:A6、单选被鉴定人李某,男,26岁。
一天经过邻居叶某门口时,突然拿菜刀将叶某头背砍伤。
被警方抓获后,家属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病,希望进行司法鉴定。
[假设信息]经过调查,家属反映,李某1996年出现精神异常,曾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诊断"精神分裂症",在家服药,用过氯氮平、舒必利等药物。
经常自言自语说自己做错了事,写了检讨、罚了款。
常自言自语,易发脾气。
关于精神病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病人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精神病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精神障碍风险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治疗结合,综合干预;(三)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四)社会参与,家庭支持。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管理服务体系,包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为精神病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救助等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早期发现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的认识,增强预防意识。
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精神病人。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档案,对精神病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发现精神病人及时报告。
第三章诊断与评估第十四条精神病人诊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评估应当全面了解病人的病情、家庭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一、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精神障碍是精神病学的范畴,在司法鉴定中有着重要地位,因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做好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体现司法公正、履行刑法的重要依据。
现在小编将为你带来有关鉴定精神障碍的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
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或继承其他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辞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等。
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有暴⼒倾向精神病⼈可否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在丧失认知能⼒的情况下犯罪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进⾏强制医疗,那么有暴⼒倾向精神病⼈可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有暴⼒倾向精神病⼈可否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暴⼒倾向的精神病⼈没有犯罪的,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做出犯罪⾏为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强制医疗。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条实施暴⼒⾏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由⼈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民检察院应当向⼈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为的精神病⼈,在⼈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犯罪怎么确定刑事责任1、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这是指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
这种精神病⼈是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不负刑事责任。
要确认他是完全⽆刑事贸任的精神病⼈.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
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且正处于发病期⽽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理学标准。
即由于⾏为⼈有精神病⽽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
第柒拾壹期_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意义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贰】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适用措施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适用条件,无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
|「适用目的的双重性」通过积极康复治疗,使被强制对象恢复健康、改善精神状况,消除被强制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目的。
【叁】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治疗。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1.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2.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来做出衡量和判断。
【肆】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分为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决定启动。
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受害人都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1.检察院的启动方式(1)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刑责能力是否受限,成为了法庭审判的关键点。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讨论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分别是精神疾病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
一、精神疾病鉴定程序精神疾病鉴定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审查。
首先,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
然后,法院将指定相应的专家团队对被鉴定人进行资料准备和面对面的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中,专家将通过面谈、观察和相关检查手段来判断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最后,鉴定结果将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审查后作为判决的参考。
二、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刑责能力是判决的重要因素。
精神疾病病人刑责能力是否受限的判定,通常参考两个标准: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法第20条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仅需接受治疗或保护措施,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则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然而,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并非一道简单的数字游戏。
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对精神疾病的种类、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告人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
精神疾病种类的差异可能导致病人在认知、意志、情绪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
其次,需要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全面评估,考虑其精神病史、精神症状以及行为记录等因素。
最后,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和鉴定结果进行判定,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疾病病人的判定结果不仅仅影响到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的因素。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在程序上,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审查。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犯罪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不是说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根据实际的情况,精神病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那到底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1978年10月30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关于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问题,一些地方询问,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复函,一九七二年公安部《公安工作简报》第十九期又有一个意见,究竟如何执行?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商定,仍按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一字第2494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
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中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反革命分子与其家属或地主富农分子如确与上述情况相同,不应另有不同的处理。
三、第三条意见可以不提。
因检察机关已建立且日益健全,对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可由检察机关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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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知识大全核心内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
【文章导航】一、刑事责任能力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三、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四、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五、处罚精神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
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如何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就不是精神病人。
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在起诉阶段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被告人可能会出现多个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
因此如何审查采信鉴定结论是执法者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鉴定主体(1)、应当对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规定成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一律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标准,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
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主治医师,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有关卫生局发给其《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
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违反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无效证据,应予以排除。
(1)、鉴定人违反有关回避制度,应当回避未予回避的。
鉴定人回避制度是指鉴定人具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几种情形时,鉴定委托机关及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鉴定人也承担自行回避的法定义务。
有四种鉴定人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四是专家组受理鉴定的,专家组成员曾参与过同一案件鉴定。
针对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特别回避制度。
即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该规定表明: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进行重新鉴定时,参与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人不得参与重新鉴定,否则即违反回避制度。
(2)鉴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鉴定人数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法定鉴定人数是指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进行鉴定的人数。
实际进行鉴定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规定,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3)鉴定结论的书面格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予采纳。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应当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公章后生效。
鉴定书应包含有:被鉴定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鉴定案由、调查资料、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等内容。
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时,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分别记录在案。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即内容完备、形式合法的鉴定结论才能采信。
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法审查送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送检材料是否充分。
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调查材料应当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病史情况、案情经过、审讯材料及拘押期间的表现等。
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
(1)调查资料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提取、收集。
司法人员应重点审查调查资料的收集、取得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因素。
如司法人员向鉴定人提供用以作为鉴定依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该供述为刑讯逼供或诱供下所作出的,那么依据该供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必然会受到影响。
(2)调查资料的内容不得与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内容相矛盾。
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初次鉴定结论,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查外,还一定要对涉及该结论的一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审查有关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就应当比照鉴定标准,审查病历、影像片子(如X光片等)、诊断结论等,必要时还须请教有关专家后再决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用。
审查委托机关是否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经过法庭审理的,还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当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法院未经当庭质证就采信鉴定结论的话,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处罚精神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