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病休职工仍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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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休职工仍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陈某,男,43岁,连续工龄26年,系某国有机器厂固定工。1990年2月起因类风湿性关节炎,双手每个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并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而长期病休吃劳保迄今。1994年8月,单位按上级部门要求,要在全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此,单位要求陈某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对此不甚理解,既然单位已批准其长期病休,为何还要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劳动部劳部发:1995] 202号“关于印发《实施〈劳动
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见,陈某也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批准职工病休,应严格按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印发的《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假、续假手续,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的,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