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引言- 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和重要性二、婚姻法概述1. 婚姻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介绍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约束- 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婚姻登记制度- 解释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强调合法登记的重要性三、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详细解释结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强调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2.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 介绍离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强调对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法律处理四、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强调在婚姻关系中把握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讲解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归属原则- 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分割建议五、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解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强调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子女财产保护- 介绍对子女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强调维护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六、家庭暴力与保护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常见类型- 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法律保护2. 家庭暴力保护令- 介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作用和申请程序- 提供受暴力影响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建议七、遗嘱与继承1. 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 解释遗嘱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强调制定遗嘱的意义和方法2. 继承权益与继承纠纷解决- 介绍继承权益的法定和遗嘱继承- 提供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八、结语-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强调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义以上是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样的讲座,希望能够向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婚姻法宣传内容
婚姻法宣传的内容应当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提高公民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婚姻法宣传的可能内容:
1. 婚姻基本原则:
-强调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自由、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鼓励双方保持感情和谐、相互尊重。
2. 婚前知情权:
-介绍婚前知情权的概念,强调在婚姻登记前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婚姻纠纷。
3. 家庭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区别,强调合理理财和共同协商决策的重要性。
4.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阐述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支持、保护子女权益等。
5. 家暴防治和法律援助:
-强调反对家庭暴力,介绍家庭暴力的表现和预防方法,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
6. 离婚法律程序和条件:
-详细介绍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离婚协议的签署、法院审理等流程,以及在必要时的法律援助。
7. 子女抚养权和赡养义务:
-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介绍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和赡养义务的法定要求。
8.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介绍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强调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9. 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相关信息,鼓励有需要的人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10. 心理健康和婚姻关系维护:
-强调心理健康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提供婚姻关系维护的心理健康建议。
宣传内容需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宣传册、海报、网络宣传等,以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接受。
同时,宣传应当贴近生活,注重实际问题,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婚姻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培训课程,深受启发和感动。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婚姻家庭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意识到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概念。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尊重和维护的基本理念。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婚姻家庭,也应该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
培训让我深刻理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培训课上,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如何尊重对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尊重对方,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自己更加懂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进一步思考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传播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作为社会一员,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我在培训之后,就开始着手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从而帮助更多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和谐,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博爱的、忠诚的家庭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而成的制度。
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等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1.法定婚姻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婚姻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在这个年龄之前是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的。
未满法定婚姻年龄的人,如果以任何方式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求男女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能太大,一般建议不得超过16岁。
2.自愿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也就是说,没有双方自愿就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3.无已婚者结婚在建立婚姻关系的时候,男女双方都不能是已婚的。
如果有一方是已婚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4.合法结婚程序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了规定的婚姻登记地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达到了婚姻登记手续规定的条件后,婚姻关系从登记成立。
5.其他在婚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年龄、性别、婚姻无效原因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合法的结婚证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维系1. 忠实守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应当忠实守信,不得有外遇;不得对婚姻关系进行背信弃义的行为。
2. 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对方的行为。
3. 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料子女,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问题。
4. 经济合理夫妻双方应当进行经济分担,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5. 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生活等责任。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家庭问题也日益增多。
婚姻家事纠纷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培训调解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一、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在进行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情感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这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和敏感。
2. 利益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利益问题,这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3. 心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困扰,这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
了解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
二、培训调解技巧的重要性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只有经过培训,调解员才能掌握有效的调解技巧,更好地解决纠纷。
其次,培训调解技巧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只有通过培训,调解员才能全面了解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最后,培训调解技巧可以帮助调解员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情感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这对调解员的情感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培训,调解员可以学习到更好地处理情感问题的技巧,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三、培训调解技巧的方法在进行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技巧培训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理论学习:通过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调解员可以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解决方法等,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调解员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调解员可以模拟真实的婚姻家庭纠纷场景,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
民法典婚姻篇学习民法典法律知识PPT课件
第二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部分
要点七 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第一部分
民法典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民法典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二部分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婚姻编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 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部分
要点十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 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部分
要点一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幸福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_____(举办单位)组织了一场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了业内资深专家和业务骨干进行授课,来自_____(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了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业务流程、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
授课老师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现场答疑等多种方式,深入浅出地为学员们传授了婚姻登记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在法律法规方面,培训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同时,还介绍了《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使学员们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政策解读环节,重点讲解了国家和地方有关婚姻登记的最新政策,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这对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业务流程是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到补领婚姻登记证,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演示。
包括所需的证件材料、审查要点、表格填写规范等。
学员们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熟练掌握了业务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化建设也是本次培训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工作也逐渐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培训介绍了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维护技巧,以及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同时,还探讨了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
档案管理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中,专家讲解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知识。
强调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要求学员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9
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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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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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2
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21
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2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法律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知识和保护措施。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定义婚姻家庭是指通过婚姻关系结成、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立场。
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1. 婚姻自由权益的保护婚姻自由权益是指婚姻的自愿选择权和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非法形式的婚姻。
同时,离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法律对离婚程序、离婚原因和离婚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2. 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同时,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非常重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3. 子女权益的保护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有养育、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平等地履行抚养责任,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生活和医疗等保障。
在离婚情况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4. 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财产的继承和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以保障婚姻家庭的财产稳定和安全。
三、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庭和社会组织,进行维权和解决争议。
例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尤其是专门处理离婚案件的离婚法庭,提供了专业的司法服务和保护措施。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到法律、政策、人文关怀等多个方面。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规范、高效,特举办此次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婚姻登记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首先,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条款,这是婚姻登记工作的核心法律依据。
其中包括结婚的条件、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方式和条件等重要内容。
其次,要了解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关于婚姻登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比如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婚姻登记的程序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办法等。
只有对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了如指掌,才能在工作中做到依法登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结婚登记业务知识1、结婚登记的条件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等。
2、结婚登记的程序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在审查证件时,要认真核对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伪造证件的情况。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声明书,要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
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提供温馨、舒适的登记环境。
三、离婚登记业务知识1、离婚登记的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离婚登记的程序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离婚登记的特殊情况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2)遗嘱的有效条件 ①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需合法。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3)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②清理、管理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④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馈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⑤排除遗嘱执行中的各种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7、收养的解除
(1)收养解除的原因 ①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②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解除的效力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收养法概述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1、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 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婚前知识培训计划
婚前知识培训计划第一节:婚姻基本理论1. 婚姻的定义和特点2. 婚姻的功能和作用3. 婚姻的形式和发展规律第二节:婚姻伦理规范1. 婚姻的伦理基础2. 婚姻的伦理准则3. 婚姻的伦理责任第三节:婚姻沟通技巧1. 婚姻沟通的重要性2. 婚姻沟通的方法和技巧3. 婚姻沟通的注意事项第四节:婚前心理准备1. 婚姻的心理适应2. 婚姻的心理调适3. 婚姻的心理疾病及其预防第五节:婚姻危机处理1. 婚姻危机的定义和特点2. 婚姻危机的处理原则3. 婚姻危机的应对策略第六节:婚姻生活规划1. 婚姻生活品质的构建2. 婚姻生活目标的规划3. 婚姻生活的规划方式和技巧第七节:婚姻家庭经济管理1. 婚姻家庭经济的意义和作用2. 婚姻家庭经济规划和管理3. 婚姻家庭经济风险和应对措施第八节:婚姻家庭法律常识1. 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2. 婚姻家庭法律的适用范围3. 婚姻家庭法律的实施和保障第九节:夫妻间性生活问题1. 夫妻间性生活的重要性2. 夫妻间性生活的原则和技巧3. 夫妻间性生活的注意事项第十节:婚姻家庭保健知识1. 婚姻家庭保健的理论和基本内容2. 婚姻家庭保健的技能和方法3. 婚姻家庭保健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第十一节:婚姻家庭心理健康问题1. 婚姻家庭心理健康的特点2. 婚姻家庭心理健康的保障和促进3. 婚姻家庭心理健康的应对策略第十二节:婚姻家庭亲子教育1. 婚姻家庭亲子关系的重要性2. 婚姻家庭亲子教育的原则和方法3. 婚姻家庭亲子教育的实践和经验第十三节:婚姻家庭生活小常识1.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2.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健康保障和预防措施3.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经验总结和分享第十四节:婚姻家庭幸福指导1. 婚姻家庭幸福的内在含义2. 婚姻家庭幸福的外在表现3. 婚姻家庭幸福的实现途径和方法以上为婚前知识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安排,希望可以帮助到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让他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婚姻观念,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演示课件
• 三、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和立法前瞻 • 1、关于总则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 2、关于结婚制度 •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款 • 3、关于家庭关系 • 4、关于离婚制度 •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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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生活的 主流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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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主要问题 • 1、不健康的择偶观念依然存在 • 2、婚前和婚外性行为呈上升趋势 • 3、婚姻质量有待提高 • 4、离婚带来某些社会问题 • 5、非婚生子女相应增加 • 6、独生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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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 (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
宁波大学女子学院 徐燕萍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 一、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 关于婚姻和家庭的定义: • 1、婚姻的定义 P15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 注意: • (1)“同性婚”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 • (2)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不称为婚姻。 • (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并受相关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的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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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 自然属性:婚姻家庭赖以发生的自然因素 •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
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 3、教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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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 广义:群婚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 狭义: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
当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诉 讼等方式解决。
子女教育费用的承担与分配
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
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直接教育支出,以 及参加课外辅导、兴趣班等额外教育支出。
教育费用的承担原则
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可根据 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协商确定。
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01
宣传教育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的意识。
02 03
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 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案例一: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
彩礼的定义与性质
彩礼是男方或其家庭在婚姻关 系缔结时给予女方或其家庭的
财物,具有赠与性质。
彩礼纠纷的常见类型
包括彩礼返还纠纷、彩礼数额 纠纷等。
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彩礼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彩礼纠纷的解决途径
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彩 礼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律的核心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或离婚 ,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保障夫妻关 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行为,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规范和高效,我们举办了这次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培训。
一、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登记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婚姻家庭辅导、重婚和骗婚等问题的防范等。
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和工作要求,增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不断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创新发展。
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婚姻登记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因此,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的成立、效力、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等,是婚姻登记工作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此外,《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对婚姻登记的机关、程序、证件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婚姻登记的业务流程1、申请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包括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等。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结婚条件等进行审查。
对于结婚登记,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对于离婚登记,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
2024版婚姻法讲座ppt课件
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结婚条件与程序•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条件与程序•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法律问题目录contents01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03婚姻法的性质具有私法属性,但受公法调整。
01婚姻法的定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婚姻法定义及调整对象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维护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亲属关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制度包括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适用规定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港澳台地区婚姻的法律适用参照涉外婚姻处理,同时考虑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情况。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02结婚条件与程序法定结婚年龄及禁止性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性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流程与要求结婚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结婚登记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近期合影照片;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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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 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 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 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 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 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 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 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 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原有个人财产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关于财产●房子
• 【1】小吴结婚的时候,由父母出资20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业。后来因为双方感 情不和,决定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小吴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产权呢? 解读:婚前个人财产。 • 【2】小吴结婚后,其父母全款为夫妻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 怎么处理?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提出离婚;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 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 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3】结婚前,小吴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登记在小吴的名下。结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如果离婚,
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小吴, 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小吴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 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吴对爱人进行补偿。 • 【4】结婚后,小吴父母和他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吴的名下,如果离婚, 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均分割。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 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 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 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 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 大过错主要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 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 【5】小琴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小琴, 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他们要离婚,丈夫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小琴能否依字
据要回来?
•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 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 【6】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
【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 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 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 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 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 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 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二:婚姻家庭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艾)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 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艾) 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 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 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 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 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孙)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 (孙),我(孙)并没有过错。我(孙)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 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 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 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 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 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 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 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 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 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 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 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 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 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 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 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 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调解是前 置程序)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婚姻家庭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 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 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 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 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 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 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 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 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 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 宋某某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