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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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济政办字〔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府主导、行政执法、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综合治理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尽快完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组织绘制本行政区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污染严重的散养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加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20年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划定“三区”范围。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组织绘制畜禽禁养区分布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00),并向社会公布。

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

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

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一、牛羊肉屠宰场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是牛羊肉屠宰场管理的首要任务。

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包括设施的清洁卫生、员工的健康状况监测以及动物屠宰过程的卫生控制等方面。

1.2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牛羊肉屠宰场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屠宰场需要在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这包括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操作工人的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等。

1.3 环境保护屠宰场是易产生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的场所。

为了避免环境污染,屠宰场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4 质量管理牛羊肉屠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屠宰场需要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控,确保其安全、卫生、健康。

1.5 疫病防控牛羊肉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疫病防控制度,对入场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排查,预防疫病在屠宰过程中传播,确保食品安全。

1.6 应急管理面对突发事件,如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屠宰场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牛羊肉屠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2.1 制定管理制度牛羊肉屠宰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卫生、安全、环保、质量、疫病防控、应急等管理制度,建立屠宰场管理文件档案。

2.2 培训与宣传屠宰场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2.3 监督检查屠宰场需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卫生、安全、环保、质量、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4 督导考核屠宰场需要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制度,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牛羊屠宰厂的生产经营,维护牛羊屠宰厂的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牛羊屠宰厂的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牛羊屠宰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牛羊屠宰厂的原料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原料的来源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原料的验收工作,检查原料的新鲜度、完整性和卫生情况,对不合格的原料及时退回或报废。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生产工艺的控制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对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牛羊屠宰厂应当做好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达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5]6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9【实施日期】2015.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低成本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为主线,以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加大畜禽养殖污染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养殖行为,加快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农村和城乡环境质量,有效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实现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稳量提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策引导,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循环发展;坚持治旧控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整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下同。

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粪污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初步构建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基本达到农牧结合、种养配套、达标排放、生态循环目标,实现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原文转发,并就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

牛羊屠宰厂的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厂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牛羊屠宰厂的生产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牛羊屠宰加工环节,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储存、销售等。

第三条本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确保牛羊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本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牛羊屠宰厂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六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负责全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措施;(二)负责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三)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负责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五)负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设立生产部,负责牛羊屠宰加工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牛羊屠宰加工生产线的日常管理,确保生产线运行正常;(二)负责对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符合质量标准;(三)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负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八条设立销售部,负责牛羊屠宰加工产品的销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销售策略,开拓销售渠道;(二)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销售团队业务水平;(三)负责对销售产品进行跟踪,确保产品质量;(四)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合规。

(一)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二)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检验报告,确保原料质量符合标准;(三)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商持续符合要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政策推动,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总体思路,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秩序为手段,通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引导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争取利用1到2年时间,完成生猪屠宰厂(场)关停、改造提升,建成以定点配送为主的猪肉产品配送体系,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生产经营一体化模式发展,逐步增强全市生猪屠宰监管能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建设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各县(市)区要按照便于规模经营、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清理整顿,经审核验收合格的,重新认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颁发标志牌、屠宰证书;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撤销有关资格,并于2017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提升,进行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放心肉配送体系。

支持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牵头,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统一设立定点配送网点,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发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取冷链运输方式将生猪产品发送到各配送点,各配送点负责经营区内肉品批发销售。

山东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的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企业应实行集中屠宰、智慧管理、质量追溯、品牌经营、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全产业链发展。

1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与认定程序第六条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 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与布局、设施设备、屠宰生产、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现场核查、认定、公示、公告。

第九条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第十条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2(一)90分(含)以上的,为A级;(二)75分(含)至89分的,为B级;(三)74分(含)以下至60分(含),为C级。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2•【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1995.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羊、牛、马、驴、骡、犬、兔、鸡、鸭、鹅、鹌鹑等。

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脏器、血液、皮张、蹄、骨等。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业户,必须符合相应的兽医卫生条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合格,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屠宰畜禽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屠宰生猪的,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屠宰点进行屠宰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领取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家畜胴体两侧还须加盖“验讫”印章。

第七条县以上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其他屠宰单位(集中屠宰点)和业户屠宰畜禽,由所在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检疫检验。

第八条出售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领取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8号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是我省畜禽屠宰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源头防控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全程管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畜禽屠宰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屠宰企业分级管控和风险隐患监测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促进全省屠宰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向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是省政府出台《办法》实现畜禽屠宰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要逐条核对,认真梳理,将法定责任全部落到实处,避免失职现象发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牛羊屠宰的管理制度范文

牛羊屠宰的管理制度范文

牛羊屠宰的管理制度范文牛羊屠宰的管理制度1.引言牛羊屠宰是食品加工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

本文将介绍牛羊屠宰的管理制度,并提出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的稳定。

2.屠宰场的规划与设计牛羊屠宰场的规划与设计是屠宰管理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满足屠宰过程的工艺要求,合理布置生产线,确保流程便捷和生产效率。

其次,要注重环境卫生,建设设备齐全、功能性强大的屠宰间和冷藏库。

最后,要考虑生产安全问题,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屠宰质量控制3.1 原料检验屠宰过程的质量控制始于对原料的检验,确保只选择健康的牛羊进行屠宰。

对每批牛羊进行追溯并留下相关记录,以便于问题的追溯和排查。

3.2 屠宰设备的维护屠宰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证质量的基础,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设备使用情况要有明确的记录,并建立设备使用年限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更新和更替。

3.3 屠宰操作规程屠宰过程中的操作规程要制定清晰,并进行员工培训。

操作人员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动工艺和流程。

对屠宰作业的每一道工序均应规范进行,并留下相关记录。

3.4 屠宰环境的卫生管理屠宰环境的卫生管理是屠宰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要定期对屠宰间和冷藏库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保持通风良好。

使用的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3.5 屠宰过程监控通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对屠宰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

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屠宰间进行24小时监控,以防止不合规操作和行为。

3.6 安全意识和培训所有牛羊屠宰场员工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屠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同时还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屠宰产品质量检测为了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机制。

首先,对产品进行外观、气味、口感等直观的检查。

其次,对产品进行理化指标的检测,如检测细菌、重金属、药物残留物等。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2篇)

牛羊屠宰厂管理制度(2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牛羊屠宰厂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牛羊屠宰厂设立生产部、质量部、安全部、销售部、行政部等部门。

2. 各部门职责如下:(1)生产部:负责牛羊屠宰生产线的日常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屠宰工艺的改进和优化,提高生产效率;负责屠宰生产线的设备维护和保养。

(2)质量部:负责对牛羊屠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对原料牛羊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传播风险;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安全部:负责牛羊屠宰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等;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销售部:负责牛羊屠宰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确保产品市场竞争力;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

(5)行政部:负责牛羊屠宰厂的综合管理,包括人事、财务、后勤等;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三、生产管理1. 原料牛羊进厂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检疫,确保无疫病传播风险。

2. 屠宰过程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3. 生产过程中,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生产部应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提高生产效率。

5. 质量部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

四、质量管理1. 质量部负责对牛羊屠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质量检验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

3. 质量部应制定质量检验标准,明确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4. 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五、安全管理1. 安全部负责牛羊屠宰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等。

2. 安全部应定期对厂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2•【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12月12日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活禽交易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家禽。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铺。

第四条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行为。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的区县城区范围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引导冷鲜禽类产品供应体系建设。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活禽交易管理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活禽交易场所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进行活禽交易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行为。

第七条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场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1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1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1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牧质监字[2011]17号【发布部门】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1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济牧质监字〔2011〕17号)各县(市)区畜牧局(农发局)、历下区卫生局、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市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形势,决定在全市开展以肉牛肉羊“瘦肉精”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现将《2011 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县(市)区将本级的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监测计划于6 月7日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4 日前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2011 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2011年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畜禽“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管,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要求,以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添加为重点,开展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肉牛肉羊饲料及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确保肉牛肉羊安全生产和市场稳定供给,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济南市使用动物产品管理规定

济南市使用动物产品管理规定

济南市使用动物产品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食品科技》
【年(卷),期】2004(6)7
【摘要】为规范我市动物产品使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8号)、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商运发[2003]157号)、《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总页数】1页(P36-36)
【关键词】动物产品使用管理;济南市;规定;定点屠宰;产品检疫;产品销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J], ;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
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5.济南市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管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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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329(颁布时间)
20020501(实施时间)
20060220(失效时间)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加工、贮运、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
头、蹄、脏器、血液。

第三条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商检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牛羊。

第五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的消毒池、待宰间、加工间、急宰间;
(四)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必要的吊宰等机械化加工设备和运载工具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
(九)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生产负责人必须是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中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六条申请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民族宗教、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本市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厂(场)内显著位置。

除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分支机构、迁址等,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改业、歇业、终止营业必须缴回定点屠宰标志
牌。

第八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须经牛羊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牛羊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出厂的牛羊产品须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和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
(五)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牛羊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按照清真要求进行,其产品必须印有明显的清真标志。

第九条禁止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

禁止向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牛羊,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

提供代宰服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运输牛羊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者专用容器,牛羊产品应当具有检疫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食用的牛羊产品,必须是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

加工、销售的牛羊产品,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食用牛羊产品的,应当索取定点屠宰产品证明。

第十三条经销外地牛羊产品应当持有产地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经销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产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
或其委托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经销进口的牛羊产品应当持有商检部门批准的证件,经销进口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生产国的省(州)级伊斯兰教组织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营牛羊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二)销售牛羊产品必须具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防雨设施,禁止露天经营。

清真牛羊产品销售点应当独立设置或者与非清真食品隔有3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产品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牛羊产品和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或者非专用容器运输牛羊产品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厂(场)的牛羊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向牛羊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对上述违法产品,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工、销售和食用的牛羊产品,属于非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产品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产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工商、动物检疫、物价、民族宗教、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4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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