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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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运营管理制度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一、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口岸运营管理的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口岸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口岸作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重要枢纽,其运营管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口岸运营管理也牵涉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口岸业务的复杂化,口岸运营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要求口岸运营管理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口岸运营管理的意义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口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口岸的运营行为,提高口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减少通关时间和成本,提高口岸的竞争力。

再次,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口岸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口岸的协调发展和资源整合,推动口岸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口岸的管理体制、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口岸的管理体制是口岸运营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包括口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内部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等方面。

口岸的业务流程是口岸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口岸的业务流程图、部门间的协作程序、信息流程和资金流程等方面。

口岸的管理制度是口岸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口岸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规章和操作流程等方面。

口岸的监督管理是口岸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包括对口岸运营活动的监督、评估和考核等方面。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规范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三个方面。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性,即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口岸管理政策,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求科学性,即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符合口岸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符合管理学原理和经济规律。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求适用性,即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要能够适应不同口岸的运营环境和业务特点,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口岸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口岸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口岸指港口、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贸易口岸、边防口岸等地方。

第三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对口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危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口岸消防安全委员会、口岸消防部门、口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口岸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口岸消防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评议。

第六条口岸消防部门是具有专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口岸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口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口岸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口岸内的消防安全问题。

第九条口岸消防部门应当负责承担口岸的消防许可和验收、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灭火工作,以及进行口岸内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口岸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口岸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警报警系统、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保证口岸的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口岸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及时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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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以下12项权力:检查权、查阅权、查 问权、调查权、稽查权、复制权、扣留 权、质押权、追缉权、处理权、强制执 行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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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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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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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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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1. 美国海关 2. 英国海关 3. 日本海关 4. 加拿大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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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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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口岸的分类
1.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以将口岸分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第182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流通(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是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口岸环境的安全稳定,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口岸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岸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为了做好口岸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政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口岸运行效率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口岸的所有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同时由相关单位配合执行。

第五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由口岸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八条口岸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口岸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协助责任。

第九条口岸管理部门对口岸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完善口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计划,落实口岸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口岸管理部门要对口岸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口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要做好口岸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要配合口岸管理部门做好口岸的消防安全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消防安全信息,配合口岸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口岸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口岸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口岸内部消防安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口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口岸内部的消防安全档案,详细记录口岸的消防安全情况和相关工作,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维护口岸安全和稳定秩序,促进口岸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现场管理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口岸边防检查站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以服务企业和旅客为宗旨,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管理、便民服务,确保口岸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有序、高效、诚信”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便民、诚信的原则,维护口岸边民利益。

第七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检查、抽查、调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八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监督和质量管理原则,强化对口岸现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切实维护口岸秩序,加强对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的维护。

第三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现场管理的各方面工作,确保口岸现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口岸设施的维护,确保口岸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加强对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完善口岸现场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现场工作程序,确保现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档案,做好现场工作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对口岸现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口岸现场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口岸协勤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协勤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口岸协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口岸协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保障口岸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口岸协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口岸协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培训,熟悉口岸业务;(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口岸协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口岸协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口岸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口岸协勤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三)监督口岸协勤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四)协调解决口岸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口岸协勤人员岗位职责:(一)协助口岸管理部门维护口岸秩序,保障旅客、货物、车辆安全;(二)协助口岸管理部门进行旅客、货物、车辆的检查、登记和查验;(三)协助口岸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口岸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七条口岸协勤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五)公示、录用。

第九条新招聘的口岸协勤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二)口岸业务知识;(三)服务礼仪;(四)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对口岸协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业务能力;(三)工作业绩;(四)团队合作。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口岸协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口岸协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保障第十二条口岸协勤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三)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口岸业务秘密。

口岸这类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口岸这类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口岸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确保口岸消防安全。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口岸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疏散指示标志等。

2. 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操作规程。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2. 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通道等。

3. 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七、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2.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3.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口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口岸安全。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口岸消防安全。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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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9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口岸工作人员、旅客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成立口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口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1. 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六、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

3. 保障旅客、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七、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口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是指位于中越陆地边界两侧,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根据其性质亦可分为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水运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越方口岸的边防部队、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中越边境地区已开放下列口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金水河——————————马鹿塘河口(公路)——————老街(公路)河口(铁路)——————老街(铁路)天保——————————清水龙邦——————————茶岭水口——————————驮隆凭祥(铁路)——————同登(铁路)友谊关——————————友谊东兴——————————芒街二、双方同意下列口岸在条件具备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和办法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下列口岸正式开放之前,出入境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均应按照本国法律和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龙富——————————阿巴寨坪河——————————乌马都洪桥头——————————猛康都龙——————————箐门董干——————————普棒田蓬——————————上蓬平孟——————————朔江岳圩——————————坡标硕龙——————————里板科甲——————————下琅平而关——————————平宜爱店——————————峙马峒中——————————横模三、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类型、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在附件中具体规定。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方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口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范本

口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范本

口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口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和预警。

第八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一条口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口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

第十三条口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演练。

第五章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口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边境口岸流程管理制度

边境口岸流程管理制度

边境口岸流程管理制度一、概述边境口岸是国家重要的门户,是连接国内与国际的交流通道。

边境口岸的流程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口岸安全、促进口岸便利、提高口岸效率而设置的一套管理规范和程序。

本文将从边境口岸的定义、重要性,流程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流程管理内容和措施进行论述。

二、边境口岸的定义和重要性边境口岸是国家与国际之间的交通要道,是国境线上设立的过境检查和监管设施,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司法法律权力的边界线。

边境口岸的作用不仅仅是完成跨境进出口货物、人员、车辆等的通关手续,更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哨。

边境口岸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安全。

边境口岸是国家的第一道防线,是控制进出境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的重要关口,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

边境口岸是国家经济与国际经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外贸易和投资的重要通道,对促进国内外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便捷民众生活。

边境口岸是人员过境、旅游观光的重要场所,口岸便利化将为广大民众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便利。

4.提高国家形象。

边境口岸是国家对外展示的窗口,口岸的服务水平和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综上所述,边境口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优化口岸管理制度,提高口岸服务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三、流程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原则1.流程管理制度的概念流程管理制度是指对口岸过境货物、人员、车辆等过程进行规范、监管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核心是建立合理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口岸通关的安全、便利和高效。

2.流程管理制度的目的(1)确保口岸安全。

加强对口岸过境人员、货物、车辆等的监管,防范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边境安全。

(2)提高通关效率。

简化口岸通关手续,优化流程和程序,减少通关时间和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3)便利过境。

为过境人员、货物、车辆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和形象。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一、我国口岸管理制度⑴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⑵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以下为一类口岸: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⑶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以下为二类口岸: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⑷报批程序: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htm二、辖区口岸现状1、“十一五”期间(2006-2010)威海市口岸发展的主要表现⑴口岸主要业务指标大幅增长,总体上没有出现压船压港现象,基本适应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⑵口岸开放范围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新增加临时开放口岸7个,口岸开放数量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⑶国际航线开辟取得新的进展。

⑷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

共有码头泊位62个,初步形成了通用码头、客运码头、旅游码头、集装箱码头、石化煤炭码头相互配套,各种设施比较完善,功能比较齐全的港口体系⑸口岸通关效率更加快捷,当天验放率达到100%2、威海市口岸开放现状⑴一类口岸:威海港、石岛港、龙眼港;⑵一类作业:蜊江港、朱口港;⑶二类开放口岸:张家埠港、乳山口港;⑷临时开放作业点:好当家港、俚岛港、荣喜港、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出运码头、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码头、乳山口港、和兴船业有限公司码头。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1. 申报制度 2. 查验制度 3. 放行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1) 一般贸易货物。 (2)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 (3) 暂时进出口货物。 (4) 保税货物。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国务院设有国家口岸办公室 2. 各级地方政府设有口岸管理委 员会或口岸办公室 3.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 海关概述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一) 海关的定义
海关是主权国家在其开放口岸设 立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 稽征关税和查缉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
(四) 电子口岸
我国电子口岸的主要作用如下: (1)建立进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实施 综合治理。 (2)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3)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疫情安全防控管理,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指海关、边防检查站、机场、港口等进出境通关口岸。

第三条口岸疫情安全防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科学精确推进疫情防控,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口岸环境。

第四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疫情安全工作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决策、统筹协调、严格管控、主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口岸疫情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置口岸疫情安全防控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口岸疫情安全工作。

第七条口岸疫情安全防控指挥部设立疫情防控组、防控物资保障组、信息技术支持组、宣传教育组等工作组,具体职责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分工确定。

第八条口岸疫情安全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调度协调等。

第三章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协助执法人员、海关等相关部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的顺利推进和执行。

第十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管控、防控措施、卫生消毒、物资供应、信息发布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疫情防控体系的完善、运行的高效。

第四章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协助法律执法人员进行疫情防控。

第十三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建立人员登记制度,进出口人员需进行人员身份核验,并进行健康申报。

第十四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加强防控措施,检查进出口人员是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配备防护用品等。

第十五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加强卫生消毒工作,对口岸区域、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六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建立物资供应保障机制,确保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储备。

第十七条口岸疫情安全管理应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进出口人员提供有关疫情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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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国务院设有国家口岸办公室 2. 各级地方政府设有口岸管理委 员会或口岸办公室 3.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 海关概述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一) 海关的定义
海关是主权国家在其开放口岸设 立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 稽征关税和查缉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 。
(一) 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卫生检疫是国家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对出入境人员 和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的行政管理活动。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是依据《进口食品 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 国界江河的口岸上,实施食品抽样检验、质量 鉴定和卫生监督,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 验工作质量,防止食品污染,保证人民健康, 维护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2. 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 检验机构 5. 检验证书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是鉴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 规定的要求,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 行了交货义务。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二、 海关概述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一) 口岸的定义 (二) 口岸的分类 (三) 口岸的地位与作用 (四) 电子口岸 (五)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口岸的定义
口岸也称通商口岸,原指由国家指定 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是现在,口岸 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 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 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同时口岸也 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2. 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1) 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种类表》所规定的商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规定的商品。 (3) 船舶和集装箱。 (4) 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 (5)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
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三 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种规定是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第二种规定是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第三种规定是两次检验、两个证明、两份依据。 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不仅与贸易术语、商品及包装 性质、检验手段有关,而且还与国家的立法、规章制 度等有密切关系。为使检验顺利进行、预防产生争议 ,买卖双方应将检验时间与地点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 具体订明。
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
(四) 电子口岸
我国电子口岸的主要作用如下: (1)建立进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实施 综合治理。 (2)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3)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五)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
口岸系统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1) 交通运输分系统。 (2) 外贸分系统。 (3) 监督分系统。 (4) 服务分系统。
1. 申报制度 2. 查验制度 3. 放行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1) 一般贸易货物。 (2)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 (3) 暂时进出口货物。 (4) 保税货物。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等实施检疫的行政管理活动。
动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2) 进入码头、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 所实施检疫检验,根据规定签发放行或处理等单证。 (3) 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作到准确、及时,并与口岸有关部门协 作配合,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4) 开展有关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疫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口岸所在30 km地域范围进行检疫性病虫等疫情 调查,根据检疫需要,对生产场地、仓库等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 管理,及时掌握引进种苗隔离种植、种畜禽隔离饲养期间的疫情。 (6) 根据进出境检疫工作需要,了解产地疫情。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检疫针 对的检疫对象不同,凡通过动物传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均由动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凡通过人传播的人畜共患病,均由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二) 口岸的分类
1.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以将口岸分
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2.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 (1) 港口口岸(2) 陆地口岸 (3) 航空口岸又称空港口岸
(三) 口岸的地位与作用
1. 口岸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2. 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门户 3. 口岸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以下12项权力:检查权、查阅权、查 问权、调查权、稽查权、复制权、扣留 权、质押权、追缉权、处理权、强制执 行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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