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聚合【作者】梁秀秀【来源】“君泽君律师” 公众号⼀、资⾦池业务的本质特征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池业务,⼀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
尤其是最近⼏年,监管部门⼏乎每年都会正式发⽂三令五申。
虽然近⼏年资⾦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然⽽资⾦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诸多⾦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池业务⽽先后被罚。
鉴于此,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重申严打资⾦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针对什么是资⾦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个权威的解读。
针对资⾦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件的⼝径也前后存在⼀定差异。
主要监管⽂件监管⽂件中关于资⾦池业务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由于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可获得⼀定的期限利差。
因此,部分银⾏相继建⽴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
由于不能实现⼀⼀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法进⾏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
同时,资⾦类理财业务⽀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信托公司“受⼈之托、代⼈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作者:李英明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6期本文以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基金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优势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进而提出促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国内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基金发展能够追溯的历史不长,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为标志的探索阶段,截至1997年10月全国投资基金共有72只,该阶段的发展特点是规模小、收益不稳定、规范性不足等。
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10月至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证券基金业务的发展开始迈向规范化。
2001年“华安创新”的诞生意味着我国开放式基金正式出现,其发展渐渐超过了封闭式基金。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种类日益增加、制度逐步完善,总体发展向好,为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是能够进行跨类别投资的基金配置形式,与传统FOF相比,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能够投资的资产范围、资产类别更加广泛。
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我国私募基金正式启动登记备案工作。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出现的时间短,但是发展迅速,据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1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其中最多的是1.5万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余还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00家,其他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4家以及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9家。
目前,许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正在转型,希望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者,这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发展来说是积极消息。
私募资產配置基金的投资范围横跨一、二级市场,涵盖了公募、私募基金,虽然运作起来难度更高、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在对于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产品种类的意义都比较大,且许多有一定规模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财富公司都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牌照,希望借助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来提升自身在资产配置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1.投资周期过长,回报难以预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甚至达到10年左右,而这个期间内的回报很难准确预估,同时投资回报的实现也极为缓慢,对投资方来说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2.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评估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涉及到众多的复杂手段和涉及到各种异质性的投资对象,导致投资者往往难以全面地了解投资对象和整个基金的投资风险,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外部监管不足,存在多种灰色地带私募股权基金的创新和自由度较高,基金行业在监管上比较鸿沟且存在多种灰色地带,同时,其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完善,例如虚构凭证,违规操纵市场,在内部减持上进行不当的价格质量控制等问题。
4.业绩管理困难,表现数据难以客观评估私募股权基金在业绩管理方面比较困难,其依赖与退出投资项目决定其最终业绩,而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依赖的方式、退出时间、退出价格会有很大的异质性,这些都会对业绩的表现产生很大的影响。
同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也很难建立一个统一、标准化的业绩表现标准,让业绩数据难以客观评估。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并不完全合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不少对象并不完全合规,诸如金融衍生品、高风险融资等投资产品在其中较为普遍,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的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依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退出管理的监管审查力度,打击违法退出和欺诈行为,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水平。
2.提升机构管理能力完善各类组织架构设置,加强团队风险防范能力;建立规范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内控体系,使之成为避开各种风险和合规要求的主动防御系统。
3.整合投资资源,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合格机构投资人制度,增加投资人对项目的约束力,整合机构、技术、资产三种资源优势。
通过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开展投资活动,以获取超额回报。
4.完善合规及基金的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加强合规培训与指导,提高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水平。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FOF)
私募基金-
有关私募投 资基金“业 私募股权/创 务类型/基金 业投资基金 类型”和 (FOF) “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 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 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产品
分级
不分级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分析
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
产品
私募证券基金 新八条底线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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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比例上限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
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 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 开放式 封闭式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资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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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 江西省锦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 (后备)人才企业类九期学员
资管新规影响私募基金 “募投管退"
资管新规后在不得R-N资金池业务和期限匹配原则的约束下,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规模 严重萎缩。
为 了防 范 金 融 风 险 ,深 化 金 融 改革 ,2018 年4月27H,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保 监 会 、证 监会 、 外 汇 局联 合发 布 关 于 规 范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务 的指 导 意见 》 (以下 简称 “资 管新 规 ”),对 金 融 机 构 规 模 约 10O万亿 人 民 币 的 资 管 产 品 进 行 统 一 监 管 。虽 然 资 管 新 规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专 门规 律 、行 政 法 规 , 没有 明确 规 定 的 才 适 用本 新 规 。但 对 资 管 产 品 重要 组 成部 分 的 1 1.1万 亿人 民币私 募 基 金 ,资 管 新规 的发 布 对其 “募 、投 、管、退 ”也 产 生了重 大 影响 。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市场蓬勃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资本的关注。
私募基金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等。
本文将对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分析1. 监管不足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监管不足,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部门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加强。
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损害投资者利益。
2. 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可能掌握了更多的市场信息和资源,而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足够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或欺诈。
3.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一些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这可能影响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市场的信心,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策探讨1. 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监管不足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更多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等,让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投资者受到侵害的情况,要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维权的成功率,让投资者有更多的信心参与私募基金市场。
4. 提升行业自律意识私募基金行业应当自觉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机构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活动,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5. 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理财能力。
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意见和建议私募证券基金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痛点、堵点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首先,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痛点是信息不对称。
目前,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透明、难以获取的问题。
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因此,建议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同时,应建立起健全的信息披露平台,方便投资者查询和比较不同基金的信息。
其次,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堵点是监管不到位。
当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考核,提高其从业门槛和责任意识。
再次,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难点是市场竞争激烈。
当前,私募基金数量庞大,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这给一些小型私募基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分类管理,鼓励优秀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同时加大对小型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此外,私募证券基金行业还存在着一些其他问题,比如产品创新不足、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在政策层面上加大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私募基金行业中来,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
同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痛点、堵点和难点。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参与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等措施,才能够推动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资管新规的解《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22万亿非保本理财将以子公司的形式发行资管产品。银 行资管渠道变革开启,将加速真资管时代的到来。当前 已经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北京银行公开表示成立资 管子公司。
►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 得 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1.适用范围:
►从定义看,私募基金、财产权信托和ABS不直接适用本意见。但 是,后续证监料将根据本意见制定私募相关细则一即私募基金
或将仍需参照执行本意见中多数内容。鉴于资管新规只是相当粗 线条的指导原则,针对不同资管领域更多具体细则,将会在未来 的理财新规、信托新规和证监会细则中明确。
►核心就是资管净值化转型。受其冲击最大的将是银 行理财和信托:在该要求和央行其他破刚兑规定的 叠加之下,后续两者再难刚兑,尤其是理财产品的 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谢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 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 公募私募划分:
►参考证券法执行。从此公募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大 幅 度受限制,多数缺乏私人银行客户的中小银行理 财 资金,将无法投向股权性质的地方政府项目 (PPP和产业基金)。
分级私募广品140% ;
►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 中, 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 合和金融 衍生品类不超2:1。
资管新规的解读
LOREM IPSUM DOLOR
► 2018年4月27日,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的 正 式实施。
►在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来自市场近2000条修 改 意见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刚刚对外 公布, 资管行业步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
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
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
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
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私募基金是指以部分投资者为限,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基金投资运作的一种基金形式。
自2004年我国制定私募基金监管规定以来,私募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问题一:监管缺失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和投资范围限制较大,不像公募基金那样可以面向广大投资者开放。
然而,私募基金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漏洞。
一方面,私募基金监管跨多个政府部门,涉及的监管机构也需要不断升级和整合。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乏相关技能和工具,难以识别和处罚违规行为。
对策: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法规和机制,建立更加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
问题二:信息披露不透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信息披露程度较低,投资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限制。
一些私募基金经理也容易隐瞒有关项目风险和收益情况的信息,或者异常流失基金资产,影响了一些投资者的利益。
对策: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标准,将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扩大化,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的运作、投资标的和风险收益性质。
问题三:市场风险管理不足私募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人都是高净值人士或机构投资者,其独立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
但私募基金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高风险性,一些基金公司和经理可能会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风险管控,带来极大的投资风险。
对策:加强私募基金公司的自我审查和风险控制,加强投资组合分散化,增强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提高基金公司自身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问题四:人才短缺私募基金行业一直缺乏专业人才。
私募基金行业需要完全不同的技能和知识,需要更加深入的行业理解和经验。
而一些机构在招聘时过于强调金融背景而忽视对私募行业的理解和经验,导致很多人才在入行后工作压力过大,无法承受行业的高风险和压力,从而影响了基金管理的稳定性和效率。
对策: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加强与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行业,对员工进行全面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自2018年4月底开始实施的资产管理新规,对我国基金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资产管理行业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
根据新规要求,基金不得再以过度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也不能以资金池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一些基金过度风险暴露的问题,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敞口。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避免了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的情况。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基金投资更加理性和谨慎,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对基金产品的分类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规,基金被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类,分别受到不同的监管政策。
公募基金要求更加透明,投资者参与度更高,而私募基金则相对灵活,适合高净值投资者。
这一分类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资管新规还规定了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作等方面的细节要求。
例如,新规限制了基金募集资金的用途,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标的,不得用于信贷、融资等非投资性质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基金募集资金的滥用和风险暴露。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机会。
资管新规对基金行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同时,新规还促使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尽管新规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调整和挑战,但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GAN SHANG13当前,人们生活品质得到较大改善,不断积累更多财富,对资产管理、财富保值的需求日益增加,为私募基金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私募基金的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更多关注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人制定决策提供参考,从而获得更多投资效益。
一、 私募基金概述(一) 概念私募基金主要是相关专业人员借助信托、契约等多种形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将其当作资产进行分散投资。
在此过程中,对专业人员的投资经验、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更多收益,并结合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其分享相应的利益。
投资是该工作的主要任务,以投资获得更多经济利润。
其中证券私募基金为私募基金的一种,在金融市场上较为常见。
(二) 特点一是共同投资,主要是投资主体较多,但是其目的和需求相同,以相应的组织形式募集资金,赚取更多利润。
二是专家经营,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管理投资活动,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是组合投资,通常个人资金有限,在投资过程中难以进行组合投资,主要在集合投资时,通过专业人员准确计算和管控,得到投资目标。
四是共担风险,主要是在投资过程中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通过所有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五是证券化形态,主要是指一种表现形式,或者以证券私募基金是新时期金融领域十分热门的产业,具有较高的收益,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但是,我国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容易受到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信息披露问题非常突出,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产生较大影响。
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形态为媒介。
二、 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 会计核算处理不规范处理方式问题在私募基金会计核算中十分常见。
部分私募投资机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实现会计核算的单独处理。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管新规
委外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 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 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 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
理财产品 不得分级
• 风险程度
15
商业银行 设立
商业银行 资管子公司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16
18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
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 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募封闭式(固收) 公募封闭式(权益) 公募封闭式(商品) 公募封闭式(其他)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一、案例概述2023年6月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A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指出A证券公司存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债券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两类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规定。
决定表示,A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包括:1.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投资经理参与询价,投资了委托人提供清单中的债券且部分为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
2.非标资产投资管理不规范。
个别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且存在用印文件倒签情形;个别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部分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未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内容不全。
3.资管新规整改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不合规产品。
4.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
深圳证监局对A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A证券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深圳证监局认定其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认为A证券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首先是“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
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来进行产品的投资决策,背离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突破内部杠杆限额”,外部法律法规对产品的杠杆限额有相关规定的,产品自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若内部规章制度里有法律法规之外的杠杆限额等额外要求的,产品亦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内部制度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产品设计结构,要素等实务解读资料
私募基金产品形式选择的建议
对于私募基金产品,首要的问题是产品采取什么形式, 目前常见的形式由如下六种。
通道 信托 适用法规
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 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华泰资管通道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基金专户 基金法,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 与格式准则 基金子公司 基本上同基金专户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的投资范围与比例的限制的建议
对于市场中性策略,对冲套利策略产品,应特别注意每个 交易日收盘后对冲后权益净敞口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 。其余策略的产品,也应注意权益净敞口的控制,特别注 意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比例的控制。一般不要以期货的保 证金比例作为限制条件,因为有些基金同时做空和做多股 指期货,净敞口可能不大,但保证金比例是较大的。
费率以及业绩提成的建议
私募产品的费率,包括认购费,申购费,管理费,赎回费,业绩提成 ,通道费,托管费等。其中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以及业 绩提成,有较大的自由度。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可根据业务 的需要商谈。权益类私募基金的管理费,一般在1-2%之间,对冲的产 品费率可以更低些。管理费率平均在1-1.5%左右,2%应在少数投资能 力十分优秀的前提上才可使用。
关于业绩提成的一些结论
我们以华夏大盘2004年9月至2013年1月的月度收益率进行模拟,假设 提取比率为20%,清盘线为0.80元,初始净值为1元,固定管理费率为 1.5%。这种情形下,到2013年1月,期末费用后净值为13.7233元,期 末费用后净值为8.8689元。假设华夏大盘30亿元的基金规模,折合每 年平均收取浮动费用为6.8亿元。如此之高的浮动费用收取,不难解释 为何众多公募基金经理弃公投私了。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私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私募股权、债权投资基金受到了
较大影响。
资管新规从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营、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进行了提高。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准入门槛和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以筛选出有实力和专业素养的管理人。
同时,私募基金产品也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投资标准,避免风险集聚、资金汇集等问题。
其次,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限制。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更加明确,避免投资方向过于聚焦、风险过高的问题。
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比例也受到了一定限制,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资管新规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需要充分披露投资风险、费用及收益等相关信息,使投资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产品和投资方向。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为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全方位的规范和管理,对于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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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原创:王骏股权实务自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后,近期各类资管产品加快了调整步伐。
短期银行理财、保本理财等银行产品陆续停售,“银信”、“证信”等信托通道产品规模快速缩减。
4月30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紧接着大名鼎鼎的野村证券成为首家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成立控股券商的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行业率先在上海实施多项对外开放新政。
资管行业的三大支柱银行、券商、信托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挑战。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有着广泛的联系,私募基金的资金端将会大幅调整,原有的交易结构也会重新设计。
本文概述了资管新规中与私募基金关系密切的10个问题,并重点分析几种常见的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的变化。
第一部分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指导性要求一、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从效力层级上看,私募基金首先应适用《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尚未正式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然后是本次资管新规;再然后是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最后才是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行业自律规则。
二、合规投资者认定与之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资管新规提高了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产品最低认购金额。
具体如下表所示:三、对于私募产品给出分类参考并给予投资范围一定的自由度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资管新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资管新规强调: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中基协对于基金管理人类型分为:股权类、证券类、其他类(其他类基金管理人可发行的基金产品类型正面临调整)。
可以发行的基金产品类型由管理人类型所决定,与资管新规的产品类型划分并未重合,同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混合类产品。
不过,按照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在私募基金产品设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可以参考资管新规中对于上述产品的比例限制。
四、鼓励债转股资管新规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债转股推动多年,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尤其今年委贷新规出台后,传统的PE机构、银行和融资方的合作模式受到影响,期待后续有新的指导性文件出台。
五、给予私募产品信息披露一定的自由度资管新规对于私募产品,规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
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里有具体说明。
整体来看应当是中基协规则结合合同内容综合决定。
六、投资期限问题资管新规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此规定目的在于纠正资管产品的短期化倾向,减少和消除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问题,避免出现资金池运作。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以上两方面规定目的在于纠正资管产品的短期化倾向,减少和消除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问题,避免出现资金池运作。
按照《基金法》中的定义,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对于私募基金产品来说,结合中基协的窗口指导,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通过基金合同具体约定。
对于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定期开放也可以一直开放,开放时间或开放频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还可以对申购和赎回分别约定。
对于封闭式私募基金,可以完全封闭,也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一般来说不可以赎回,但是可以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
单独的私募基金产品可以不受资管新规的约束。
七、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净值化管理的目的在于打破刚兑,能随时反映资管产品的“价值”,收益和亏损情况一目了然。
在中基协资管业务报送平台对私募基金产品的信披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对私募产品做了净值化管理。
八、明确规定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两个要求:一是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二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在设计分级私募产品时,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因此,通常的担保、差额补足和回购安排等方式进一步受限。
资管新规定义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基金法》和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产品分级并无明确规定。
中基协对于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给出的指导性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证,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私募基金,不属于本部分的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
九、关于私募基金负债经营问题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分别为140%和200%。
并规定: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条款均会约定私募基金不得举债经营。
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此规定应当适用于私募基金产品。
十、最多一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杜绝多层嵌套的目的是防止监管套利,实际上能整顿多种投资行为,包括:一是能加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严格实施,避免通过多层嵌套将证监会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分拆为其他金融市场内的“合格投资者”,比如之前有机构利用各地“金交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制度,将资管产品与金交所发行的产品进行嵌套,从而突破原来100万元的认购起点;二是有利于监管机构看清资金来源,杜绝资金不合规使用的问题(此处主要针对银行理财资金);三是能有效控制杠杆率,防止杠杆“多级放大”。
总体而言:最多一层嵌套的监管机制通过缩短投资链条能有效地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
这不禁联想到当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之一,即由于投资链条过长,高风险产品通过多层嵌套后发生风险转移,大量风险被人为地隐藏之后又最终导致风险大爆发。
在私募基金与资管产品结合的投资结构中,资管新规彻底颠覆了很多“常见”的投资模式,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探讨这种“变化”。
第二部分各类私募基金的交易结构变化一、产业基金早在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之前,原有的银政企合作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已经很难操作。
资管新规落地后,反而将新的运作方式明确化和规范化。
一般情况下,产业基金采用结构化设计较为普遍,产品结构如下:按照前面的总结,银政企模式的产业基金可能触碰的监管雷区包括:多层嵌套、期限错配、通道业务、上层投资范围与底层资产不匹配、公募套私募触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权益类产品超出分级比例限制,回购和差额补足等保本保收益安排,等等。
很显然,此交易结构触雷太多!参照资管新规,目前能做的模式只能是封闭式、一层嵌套结构的银行私募直投资金,且股权类优先级(包括中间级)资金比例不超过50%,同时资金来源不能来自于具有期限错配性质的短期资金。
现实中此类资金占比很小。
实际上原有的混业经营模式已被拆分为以下两种分业经营模式。
不过,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管新规开了一个口子,根据参照另行规定的原则,可以参照发改委、财政部的发文。
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参考文件主要包括发改委[2016]2800号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210号文《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2015]1062号文《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各类地方性文件。
(具体参考股权实务文章《政府产业基金政策梳理与实务操作浅析》)近期中央、发改委和国资委等领导赴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等区域的考察活动,或许正是新的政策实施前的调研工作。
二、并购基金原有并购基金模式如下:一般情况下并购方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引入资金方,最终实现并购目的。
国外并购基金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出现很早并且已经相当成熟,比如私募巨头黑石与化学银行的杠杆收购合作。
资管新规下原有并购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格投资者人数穿透计算,对于资金端来源趋严,银行理财资金受限;二是由于杠杆比例的限制,股权类私募基金,劣后级要占到50%,而并购基金中劣后级资金往往来自于并购方间接持有的资金,如果想实现杠杆收购,对并购方而言募资难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