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审计作业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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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作业:
一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特点。
1.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
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
优点是:容易设立、执业灵活,对执业人员需求不多,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缺点是:难以承担大型审计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2.普通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
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优势:能够在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不足:由于合伙人相互牵制,很多时候会因为意见不合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同时,一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人为地修改审计结果都会让整个事务所走向破产倒闭的绝境。
3.有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的
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优势: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快速吸纳注册会计师进入事务所,从而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承办大型财会审计项目。
不足: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不重视客观实情的执业行为无法形成足够的约束力,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约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容易造成审计质量低下。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而事务所大部分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该组织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务所所有者的责任意识,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利工具。这也正是理论界和实务属诟病有限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4.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优点是既吸收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缺点。
二、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趋势
由独资型向有限责任合伙型发展
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组织模式。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能有效降低财务信息风险,确保所承担的剩余财务信息风险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确信风险承担行为得到合理的报酬。但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产较少,所有者个人财产有限,赔偿能力较弱,因此承担和分散风险的能力也较差,不利于独立审计作用的发挥。另外,也往往无法按时完成较大规模的审计业务,县审计经验积累的速度受到限制,员工培训计划也会因为规模太小难以实施。所以,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对特定的注册会计师个人和特定的市场有一定吸引力,但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宏观经济层面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组织模式。当然,独立审计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完善的过程,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是必要的。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著名审计学家莫范和夏拉夫在审计假设中提到,一个职业所处的地位必须与其所能承担的责任相称。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和高执业风险的行业,如果不能面向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如此,其致命的缺点是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的责任减轻大大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直接弱化了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行为的约束,独立性的弱化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失真、执业质量下降,挫伤了投资者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信心。相继出现的中天勤、银河科技、麦科特等一批案件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只要注册会计师只须承担有限责任,审计质量就难以保证。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近期积极鼓励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外部环境,为尽快重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近期应大力发展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如下,首先,在普通合伙制下,注册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了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增强其风险意识和压力,使其执业更加谨慎。其次,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隶属于任何官方机构,也排斥任何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利益集团的介入,注册会计师以自然人身份成为合伙人,必须受合伙的法律约束,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那种可能造成隐患的利益转让不会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持了会计师
事务所的独立性。最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过程就是对不具备执业基本素质的人员的抛弃过程。合伙人的素质对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合伙制形式的事务所在吸纳合伙人时特别谨慎。作为合伙人,自律是很重要的,不仅是专业上的自律,而且包括职业道德上的自律,尤其在业务管理上,合伙人处于风险控制系统的顶端,是控制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格自律,遵循共同的审计准则,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在审计实践中,那些不能严格自律的职业人员就被抛弃到合伙人行列之外,甚至被抛弃到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外,从而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素质。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的理性选择
有限责任合伙制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由于这一全新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它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体制下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机地结合一起,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它们
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
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有限责任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关键在于这一全新体制形式具有普通合伙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制等经营体制所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
(1)责任承担方式的有限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合伙人所面临的执业风险。有限责任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限定使得有限合伙人出资伊始,便能对自己今后可能承担的最大风险进行准确预计,从而使其能够彻底放开手脚,大胆经营,进而极大地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在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依存、相互协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合与资合”优势。由于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决定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命运将始终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将极其信赖普通合伙人,因为一旦经营不善形成巨大债务,普通合伙人将面临倾家荡产的结局;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定当殚精竭虑、精心经营,以提高经营业绩,从而避免或降低自己的经济与道德风险。这一相互依存、相互协作的结果必将有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经济实体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以获得更大规模的发展。
(3)有限责任合伙制规定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