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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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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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银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入网收付费机构通过广州代收付中心向银行提交办理的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

第三条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通过广东省代收付中心接入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系统。

第四条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入网收付费机构)以及广东省代收付中心等特许参与者。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代收业务是指入网收费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收取款项的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第六条代收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邮电类(电话费、数据通讯费、邮资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类(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排污费)、社会保障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类(养路费、工商行政管理费)、财政税收类(各种税金)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

第七条代付业务指入网付款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的付款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第八条代付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工资类(工资、奖金、退休金)、社会公益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收益类(股息、红利)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

第九条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的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作为广东省代收付中心(以下简称代收付中心)是运行和协调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清算服务机构;入网收付费机构是指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实施代收付业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负责客户签约、信息传递、资金结算等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处理。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本行同业资金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规范同业代付业务,防范经营风险,现根据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以本行作为代付行的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以下简称“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代付申请行(以下简称“申请行”)的指示,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将资金划付至申请行指定账户,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本行代付款项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从本行向申请行付款之日起,本行根据《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协议》享有对代理支付的款项本息及其他应收款项向申请行索偿的权利,申请行承担对本行代付款项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代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获得本行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代付业务的范围包括申请行合规经营的贸易项下信用证等业务;代付业务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金运营中心作为全行代付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代付业务的业务授权和业务额度的管理;(二)负责代付业务同业授信额度的使用管理;(三)负责制定并完善代付业务管理制度;(四)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和维护总行对总行业务合作协议;(五)负责代付业务的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对代付业务的总规模进行管控,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发布全行统一的代付业务指导价格,并制定相关核算办法,组织全行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八条总/分行营业部等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为代付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支持,防范操作风险。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代付业务风险状况,提示代付业务风险,制定代付业务风险防范政策;负责指定专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代付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总行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总行代付业务合同文本及协议的审查工作。

银行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费业务管理办法一. 引言在现代化社会中,银行代收费业务作为维护社会和谐、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的一种服务方式,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代收费业务的不断发展,对于这一业务的管理和监管日益严格。

本文将阐述银行代收费业务的相关定义、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办法,以便于银行更好地进行代收费业务管理。

二. 定义银行代收费业务是指代办机构(如政府机关、企业等)通过向银行支付服务费用,将自身的服务要求委托银行,由银行向公民个人或企业机构等代为收取服务费用的业务。

三. 业务流程银行代收费业务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代收费用协议签订阶段代办机构和银行签订代收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服务期限、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2. 总行授权代收阶段代办机构向银行提交代收费用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总行授权代办机构可以代为收款。

3. 分支行代收阶段分支行根据总行的授权信息,在系统上对收款人信息进行登记、对代收项目进行分类,并给予代办机构汇划款项。

4. 账务支撑阶段银行根据代办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议,将代为收取的服务费用转入代办机构指定的账户。

同时,银行开展帐务核对、财务监管等支撑工作。

5. 业务场景实现阶段收费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查阅业务流程图,通过系统实现收费。

四. 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银行代收费业务,保证其可行性和安全性,以下是各银行应遵循的强制性管理制度:1. 代办机构选择制度银行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应该有合规甄别标准合理甄别,使代办机构的业务素质、监管风险等方面得到严格把关,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公平公正性和安全稳定性。

2. 服务协议规范制度银行与代办机构签订代收服务协议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则代收服务协议的标准可控、可循,从而确保代收费用的合规性,并保证客户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3. 职责分工制度银行通过制定职责分工制度,明确银行各部门的业务职责,规范内部操作程序,避免出现工作混乱、人员失误等问题,保证代收费业务的高效快捷。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代收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

代收付业务包括代收业务、代缴费业务、代付业务。

(一)代收业务就是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对已经授权我行扣费的客户,定期按单位提供的金额从客户授权指定的帐户中扣费的业务。

如代收话费、电费、水费等。

(二)代缴费业务是代收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委托单位要求我行对前来交费的客户收取指定的金额,并打印指定的发票或收据交还客户。

如代征车船使用税、代收交警罚款等。

(三)代付业务就是委托单位委托我行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入帐明细表以转帐方式向指定帐户批量存入指定金额的业务。

如代发工资等。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按处理方式可分为批量代理和单笔代理;按双方数据、信息交换方式分联网代理及非联网代理。

对于非联网代理部份,数据录入可以通过委托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录入或提供纸质资料由柜员手工录入。

第五条代理网点的代收付业务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协议,并由代理网点自行专夹保管。

稽核人员及支行个人金融部以定期或随机的方式检查协议有效性。

第八条代收付业务使用由委托单位提供的凭证,以我行重要空白凭证或一般凭证管理要求进行保管、使用、作废等处理。

各网点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用作它途。

第十条凡新拓展的代付业务均要求用卡代发(不关联存折)。

若委托单位坚持新开存折,手续费标准需适当上浮;新拓展的代收业务,若由我行独家代收的,原则上要求全部用盛通卡代收(不关联存折)。

第二章代收业务第十三条办理代收业务必须以客户已签订委托扣费授权资料为前提。

授权资料的签订包括在委托单位营业网点签订、农商行网点柜台签订、双方营业网点签订三种。

(一)在委托单位营业网点签订的授权扣费资料要求代理网点定期到委托单位收取授权扣费资料的银行联,并在系统中及时录入授权资料。

授权资料专夹保管备查。

对于政府职能机构、公共事业性单位、学校等委托单位,在其营业网点签订的授权扣费资料,代理网点可不收取授权资料银行联,只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扣费数据办理代收业务,但必须在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以下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保证向我行提供的代收款资料已通过客户的合法授权,并对授权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我行根据委托方发送的扣费数据进行扣款,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有误而造成的损失或纠纷,由委托方负责,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3、若出现因为委托方录入授权资料与客户签订授权书的内容不一致的,导致我行错误扣费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并由委托方向客户做好解释和补救工作。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方案模板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方案模板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方案模板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我行代付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2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行代付业务的组织、管理、操作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1.3 词语定义代付业务: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支付指定款项的业务。

委托人:指与我行签订代付业务协议,并委托我行代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组织架构2.1 代付业务管理部门设立代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代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2.2 代付业务操作部门设立代付业务操作部门,负责代付业务的日常操作和执行。

三、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委托人向我行提交代付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2 业务审批代付业务管理部门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批,确认代付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代付业务协议,明确代付业务的范围、金额、期限、费用等事项。

3.4 业务执行代付业务操作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办理代付业务。

3.5 业务监督代付业务管理部门对代付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安全、高效。

四、风险管理4.1 合规风险确保代付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防范合规风险。

4.2 信用风险对委托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评估信用风险,并根据需要采取担保等措施。

4.3 操作风险加强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操作风险。

4.4 法律风险对代付业务协议进行法律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五、费用和收益5.1 费用根据代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手续费等费用。

5.2 收益代付业务产生的收益归我行所有,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我行内部规定执行。

六、信息披露6.1 代付业务相关信息,包括协议内容、业务办理情况、费用等,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

6.2 我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约责任7.1 双方违反代付业务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付业务(以下简称“代付业务”)的管理,防范代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支付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遵循合规性、安全性、便利性、效率性原则,确保代付业务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种类第四条代付业务的范围与种类包括:(一)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水、电、煤、通信等;(二)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如罚款、税款等;(三)代发工资、福利、奖金等;(四)代付货款、佣金、赔偿金等;(五)代管福利账户、公积金、社保等;(六)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五条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一)客户与银行签订代付业务协议,明确代付业务范围、金额、时间等;(二)客户提供代付清单或指令,银行进行核对并办理代付;(三)银行将代付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四)银行向客户提供代付确认凭证。

第六条代付业务的操作规范:(一)客户办理代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代付清单或指令,并签字确认;(二)银行应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代付清单或指令,确保代付业务的准确性;(三)银行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代付业务,确保代付的及时性;(四)银行应妥善保管代付业务相关资料,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二)代付业务授权与审批;(三)代付业务监测与预警;(四)代付业务应急预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代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代付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代付业务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银行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代付”,指银行之间在客户授权下进行的互相代付的业务,包括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安全、法律合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同业代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ATM机以及网站等场所向客户明确提示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流程,承担提示客户风险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同业代付业务风险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人民币结算账户;(二)系统建设并有完善的人员配置,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三)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四)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申请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授权合法性。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留存客户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建立业务记录,保留业务审核、授权、发送、接收等记录。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业务资料泄露。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代付交易中的订单信息符合授权人身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2)第三章业务审批 (6)第四章协议管理 (7)第五章业务处理规定 (9)第六章结算账户管理 (13)第七章资金结算管理 (14)第八章对账 (15)第九章差错调整 (16)第十章手续费管理 (16)第十一章凭证管理 (17)第十二章会计稽核 (17)第十三章档案管理 (18)第十四章业务数据管理 (19)第十五章风险控制 (20)第十六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收付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0‟81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邮银发…2008‟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会计结算柜面操作规范》(邮银发…2009‟660号)等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获得的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总行1.落实国家关于代收付业务的法律法规;2.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3.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4.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5.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6.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7.负责总部级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8.负责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9.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10.负责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1.负责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2.负责代收付业务培训;13.与总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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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ﻩ基本规定第四章ﻩ客户管理第五章ﻩ交易处理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拟定依据)为贯彻全行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转型发展战略,构建全渠道统一支付费用平台,推进代收代付产品标准化**,健全跨银行跨机构服务通道,促进公私业务协同发展,实现本外币、境内外一体化的批量收付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授权或委托,依照各方协议商定,提供批量收付款为主的银行结算服务以及个人缴款为主的银行支付费用服务。

第三条(产品分类)代收代付业务分为代付、代收、支付费用三类产品。

(一)代付产品是指银行依托新一代代收代付组件,为客户提供的以公对私批量付款为主的结算服务。

(二)代收产品是指银行依托新一代代收代付组件,为客户提供的以公对私批量收款为主的结算服务。

(三)支付费用产品是指银行依托新一代代收代付组件,为单位客户(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提供批量或单笔收费服务,为对公或对私客户提供线上线下单笔支付费用为主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客户范围)(一)签约使用代付和代收产品的单位客户既包括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对公客户,也包括未在我行开立账户但有批量收付款需求的对公客户;单位客户的收付款对象为本异地对公对私银行客户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

(二)签约支付费用产品的收费单位既包括银行提供代理收费服务的对公客户,也包括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收费的对公客户;使用支付费用产品的缴款对象为本异地对公对私银行客户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

第五条(管理原则)代收代付业务坚持统一系统**、统一业务管理、统一服务支持、统一风险监控的管理原则。

(一)代收代付业务系统**由总行统一编制需求、统一产品研发、统一部署上线、统一业务推广、统一业务应急;(二)代收代付业务由总行统一拟定业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进行业务考核;(三)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总分支行共同协助配合,对公对私部门密切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一条龙服务。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付业务(以下简称“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代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付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指定的收款人代为支付款项的业务。

代付业务包括批量代付和单笔代付。

第三条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内部监控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业务范围与条件第五条代付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工资发放、保险理赔、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等。

第六条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与银行签订代付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收款人信息;(四)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三、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七条代付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与银行签订代付业务协议,约定代付业务范围、金额、周期、费用等事项;(二)客户向银行提供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账号、金额等;(三)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代付;(四)银行将代付结果通知客户,并出具代付凭证;(五)客户对代付结果如有疑问,可向银行查询。

第八条单笔代付业务操作规范:(一)客户提交单笔代付申请,并提供收款人信息;(二)银行审核收款人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代付;(三)银行将代付结果通知客户,并出具代付凭证。

第九条批量代付业务操作规范:(一)客户提交批量代付申请,并提供收款人信息;(二)银行审核收款人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代付;(三)银行将代付结果通知客户,并出具代付凭证。

四、风险控制与内部监控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二)收款人信息审核和验证;(三)代付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和交易监控;(四)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的识别、报告和处理。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XX 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和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 XX 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 XX 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

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银行卡代收业务管理规定(3篇)

银行卡代收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卡代收业务,保障银行、商户、用户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银行卡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卡代收业务,是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卡渠道,为商户提供资金收取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卡代收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二)安全可靠,防范风险;(三)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技术先进,服务优质;(五)自愿原则,尊重用户选择。

第四条银行卡代收业务的管理,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银行卡代收业务的开展,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银行卡代收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资金结算系统;(四)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措施;(五)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和风险控制能力;(六)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行卡代收业务的申请,应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银行卡代收业务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系统相关资料;(五)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资料;(六)人员队伍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关资料;(七)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银行卡代收业务资质进行审核。

第三章业务运营第八条银行卡代收业务运营,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二)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三)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服务;(四)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问题;(六)定期进行业务审计,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第九条银行卡代收业务,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资金安全:(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二)实施资金隔离,确保用户资金与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分离;(三)加强资金结算系统安全防护,防止资金泄露和盗用;(四)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等外部机构的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的认购、缴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等一系列代理服务,并向合作机构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收付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资金信托计划系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系指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向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即投资者系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系指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与委托人就双方在信托/委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第八条本行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性、谨慎性、中立性和盈利性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本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办业务。

(二)谨慎性原则。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谨慎选择拟代理收付产品,规避因无法正常兑付给本行带来风险。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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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付业务,是指银行为委托人代为支付指定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种类第四条代付业务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一)代理财政支付:代理财政集中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等;(二)代理企事业单位支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代缴公积金等;(三)代理个人支付:代理缴费、代理转账等;(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代付业务。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代付业务的范围和种类。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代付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委托人向银行提出代付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银行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订代付业务协议;(三)银行根据代付业务协议,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代付业务;(四)银行将代付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并向委托人出具代付凭证;(五)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将代付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六)银行对代付业务进行后续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章业务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加强代付业务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一)合规风险:确保代付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操作风险:防范因内部操作不当导致的资金损失;(三)信用风险:评估委托人和收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四)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变化,防范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代付业务风险;(五)其他风险:根据业务特点,识别和防范其他潜在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制定代付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二)对代付业务进行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三)加强内部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项;(五)定期对代付业务进行审计,评估业务风险状况。

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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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付业务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付业务(以下简称“代付业务”)的开展,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按照与委托单位的协议,代理委托单位发放款项的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保险费、报销款等。

第三条银行开展代付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措施和内部监控机制。

第五条银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付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办理代付业务。

委托单位应对提供的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款项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银行应妥善保管代付业务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报告、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代付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利益冲突,确保代付业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代付业务在突发事件下的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对代付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业务流程第十四条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1.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代付业务协议,明确代付业务的具体内容、办理方式、时间等。

2. 委托单位提供代付清单,清单应包括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等信息。

3. 银行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代付业务。

4. 银行将款项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代付凭证。

5. 委托单位核对代付凭证,确认代付业务完成。

第十五条代付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和频率等,应在代付业务协议中约定。

三、风险控制与管理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付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进行审核,确保代付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XX 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和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 XX 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 XX 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

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于银行对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和限制,产品管理部组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代理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开展代收代付业务。

第三条代理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批准的组织代理某些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按照代理金融机构的委托,实现交易双方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五条代理金融机构开展代收代付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代理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代理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业务信息和风险资料。

第七条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代收代付业务协议,明确业务安排、服务内容、受权范围、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金融机构的代收代付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充分了解代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第九条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银行对代理金融机构的代收代付业务实施合理的费用管理,费用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条除非另有规定,代理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代收款项集中结算账户、代付交易专用银行卡等,不得用于其他交易或非授权的资金移转。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代理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代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代收代付业务的费用,如客户免费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进行代收代付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服务费用,并应事先告知客户。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代收代付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内容、操作流程、资金结算、费用标准、服务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业务信息和风险资料。

第十五条代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银行要求开展业务,保持合法、安全、规范的经营行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关于下发国内支付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xx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2008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规章制度,结合核心银行系统业务操作特点和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模块负责全辖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管理、指导、检查;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条线负责本辖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委托收款业务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核心银行系统中涉及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功能主要有:发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收到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到期付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登记簿查询、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挂账账户的监控。

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开通后,所有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应在核心银行系统上完成。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办法,仍按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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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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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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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风险控制 (5)
第一节内部机制 (5)
第二节外部机制 (5)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 (6)
附件1.《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 (7)
附件2.《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 (7)
附件3.《委托代收款项协议书》 (10)
附件4.《个人代缴款项委托书》 (13)
附件5.《委托代扣清单》 (15)
附件6.《委托付款业务协议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对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利用自身的清算功能和结算网络,接受客户的委托向第三方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转、支付的业务。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广电信息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医保、移动话费、联通话费、代理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公交IC卡充值及受签约单位委托代收的其他款项等;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委托代付款项等。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的服务对象:
(一)与本行签订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
(二)申请办理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协议的签定:
(一)所有代收代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按照规定,报总部批准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
(二)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与本行签订双方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各方的名称;
2.协议中涉及扣款的个人签名;
3.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5.资金清算方式;
6.争议解决方案;
7.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8.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9.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10.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11.本行不垫付资金的声明。

(三)个人客户办理代扣业务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签订相应《客户业务申请书》(附件1),柜员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协议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在“协议签订”画面签订相应协议。

《客户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传事后监督,第二联分支行留存,第三联及备注联客户留存。

第六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代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必须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进行代付业务时,必须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
(二)代收代付业务的对账,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三)代收代付业务发生时,业务主办行应由专人详细核对代收代付业务相关明细、汇总报表等,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造成“批量托收业务专户”或“批量托付业务专户”挂账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解决。

第七条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
(一)本行在开办代收代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代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代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手续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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