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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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王琴(1989-),女,江苏溧阳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家庭暴力是人类自步入文明时代起即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却一直被人们所容忍和忽视。它是多重因素相互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性别歧视却是其最重要的原因。同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存在不足,因此我国只有充分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项立法,完善相关的司法执法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最复杂、冲突最激烈但同时又是隐蔽性最强的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又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1999年3月8日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上,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自此开始,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就成为全球的热点,但是关于针对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仍有许多缺失之处。尤以我国为例,虽然传统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受到挑战,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因而在我国,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不仅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一、追溯家庭暴力之源,寻找家庭暴力干预的支点

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数不胜数,然而沉默却成为她们无奈之下最有效率的“理性选择”。[1]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家庭平

安、社会和谐的毒瘤,其发生在社会变迁中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妇女最终选择沉默以对不仅具有特定家庭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更深层的根源还在于性别不平等。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对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认识问题。

(一)封建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

在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贯穿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这一思想使得两性角色和地位的不平等不断被固化和宣扬,男女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迥然失衡。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这一在心中根深蒂固的思想自然而然驱使女性作出委曲求全的选择,而这恰巧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延续和正常化。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妇女沦为家庭暴力牺牲品的又一诱因。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客观生活中,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多数情况下男子较女子而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甚至女子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仍然存在。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和绝对权威,而家庭暴力则是他们滥用权威的体现。

(三)社会对家庭暴力观念的容忍

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定势思维,即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家庭私事”,出于对隐私的尊重,社会公众往往对此“视

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局面。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最大默许,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

(四)性别不平等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深层根源

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虽然源于最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的法律不断地予以强化。[2]在探讨家庭暴力的原因时,学者们从社会、家庭、个人等不同方面解释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但没有解决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在同等社会条件下,为什么不是每个男人都实施暴力?家庭暴力中,一定有一些机制性的东西制约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佟新在“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文中指出:“虐妻现象的存在反映了中国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反映了中国社会中生产和再生产制度中不平等性别关系。”因此,家庭暴力也被称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它是性别权力关系的表现。从社会性别意识的角度分析该问题,本身就是对传统性别不平等关系的不认可与挑战。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具有跨历史、跨文化、跨社会制度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认识的表面,而不试图去挖掘最深层、最根本的原因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审视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寻找我国对待这一问题性别视角的缺失,才能成为我们构建家庭暴力干预机制的出发点和最佳切入点。

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缺失

(一)立法存在问题

虽然在家庭暴力方面,我国已经拥有十分充足的法律资源,但是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法律资源,可以发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从立法上反映出力度不够。首先,我国缺少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现行法律资源冗杂笼统,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其次,国外一些先进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虽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仍只是处于被观望状态,造成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1.公安机关干预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呈现以下问题:第一,观念保守。民警观念中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仍把其视为“家庭纠纷”,在介入方面因存在着相当大的容忍度而显得过于保守。第二,接警消极。对于报警处置不积极、不及时,甚至拖延、轻视,任由暴力升级。第三,推卸责任。在出警之后,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通常将案件交给妇联。第四,处置不利。许多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时不分轻重,一味地调解,干预明显乏力。

2.法院认证难的“瓶颈”依然存在

由于家庭暴力的封闭性和隐私性特点,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主要呈现出以下问

题:第一,证据本身数量少。由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循环性,往往使证据缺失严重。第二,证人证言提取困难。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即使有邻居发现也往往因为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或因害怕报复等原因而不愿

作证。第三,施暴者销毁证据。施暴者一方面在家庭实施暴力,另一方面又在社会上表现良好,他们害怕实施暴力行为为外界知晓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千方百计加以隐瞒,施暴的方法尽量不留痕迹,这也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三、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单项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在我国,制定一部单项的家庭暴力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的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妇女的人权在家庭生活中得以真正的实现。也只有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法才可以使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制的一种整合完善。

1.制定统一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

据称,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这导致了在我国,通过法律途径治理家庭暴力长期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因专项立法尚未出台。时下,我国法律中甚至没有家庭暴力的立案案由,真正实现“依法治理”难度比较大[3];另一方面,现行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暴力视而不见,涉及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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