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讲义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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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 保险金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
精品
一、种类与特征
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
2、定额给付。
二、投保
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五、保险金
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3、除外责任:(F43源自文库45)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四、受益人
1、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的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受益人不受 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但
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 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人或限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 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3)被保险人犯罪: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谢谢观看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 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 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三、保险费及时效(F35-38)
1、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保 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 要求投保人支付。
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合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 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 除权如何行使?
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4、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享有保险金的请求 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依照继承法的法定情形:
(2)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
精品
一、种类与特征
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
2、定额给付。
二、投保
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五、保险金
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3、除外责任:(F43源自文库45)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四、受益人
1、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的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受益人不受 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但
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 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人或限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 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3)被保险人犯罪: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谢谢观看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 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 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三、保险费及时效(F35-38)
1、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保 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 要求投保人支付。
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合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 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 除权如何行使?
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4、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享有保险金的请求 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依照继承法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