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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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一)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解读

Finance & Accounting2014 11·财务与会计37财政部曾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此后又有若干文件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2006﹥)在内的具体准则进行完善和修订。

为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以下简称CAS2﹤2014﹥)。

本文就CAS2(2014)的主要变化作一解读。

本文分析只基于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一、明确长期股权投资定义,修订适用范围不同于CAS2(2006),CAS2(2014)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即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CAS2(2006)中,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也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鉴于此类投资已不符合CAS2(2014)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因此对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2006﹥)进行核算。

根据CAS22(2006),此类权益性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并按照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CAS2(2014)要求此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此前已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此类投资还应作追溯调整。

此外,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CAS22(2006)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均应适用CAS22(2006)。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以下简称"准则2号")是财政部制定的一项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准则。

它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核算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投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

准则2号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按权益法核算还是按成本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并通过核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反映对被投资企业的重要影响。

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投资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后按成本调整。

准则2号还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如果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企业需要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核算和减值方面的要求,准则2号还规定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权益法核算的关联企业名称和金额、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成本和相关信息等,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全面的信息。

准则2号的实施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报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和变动情况,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状况和影响力。

同时,它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全面的信息,增强了对企业的理解和评估能力。

准则2号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指导。

首先,当企业无法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数据时,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次,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此外,准则2号还规定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在披露方面,准则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所属行业、所持股份比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解释和补充,以帮助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并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详细分析,重点介绍其内容和应用。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范围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

根据不同的投资情况,指南对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相应的解释和指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指南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几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计量,同时,应按照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进行相应的合并处理。

四、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指南详细解释了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指南要求,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时,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计量,并将其计入投资成本。

同时,指南还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南对于交易性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指南要求,交易性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损益确认。

六、关联方交易:指南对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关联方交易中,应按照交易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对相关交易进行合理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出台,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准确计量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那么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节概述我国早在1998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这一个体准那么,同时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标准。

新准那么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金融工具〞,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局部。

金融工具不单纯是金融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也会涉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也与金融工具紧密相关。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比方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发行股票,乙公司购置股票,那么该股票是甲公司筹集资金的权益工具,是乙公司的金融资产。

比方甲发行债券,乙公司购置债券,那么该债券是甲公司的金融负债,是乙公司的金融资产。

日常生活中的现金、应收账款也属于金融工具。

第二节准那么内容讲解一、本准那么标准的范围本准那么标准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操纵或重大碍事、在爽朗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碍事以下、且在爽朗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本钞票进账。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钞票应分不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1.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 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 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
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权 益性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 营企业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符合 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 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 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四、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般 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 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 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 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宁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 行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 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会计第二号准则

会计第二号准则

会计第二号准则摘要:1.会计第二号准则的概述2.会计第二号准则的主要内容3.会计第二号准则的应用4.会计第二号准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会计第二号准则的概述会计第二号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旨在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确保企业正确计量、报告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信息。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企业。

二、会计第二号准则的主要内容会计第二号准则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1.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本准则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情况。

2.第二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主要阐述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方法,包括现金购买、非现金资产交换等方式。

3.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主要介绍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如何进行后续计量,包括成本法、权益法等不同计量方法。

4.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

主要说明了企业如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以及如何进行减值损失的测试和计算。

5.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主要规定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处置收益的计算和处理方式。

6.第六章:列报。

主要说明了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以及如何进行披露。

三、会计第二号准则的应用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会计第二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理选择后续计量方法,并按照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和处理处置收益。

四、会计第二号准则的作用和意义会计第二号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推荐下载】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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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下面为大家介绍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 1 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3政府会计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3政府会计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1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2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

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

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财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改表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3月13日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21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1〕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准则的修改背景(一)适应企业实务需要原准则对权益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置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实务中充分反映,关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股息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原准则的有关规定仍比较明晰,无法鹤闶滴裥枰。

为促进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进一步明确此问题。

(二)资源整合企业会计准则表述和年报通告等有关内容原准则发布后,我部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年报通知等文件对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但由于上述规定散见在多个文件中,同时法律层次较低,不便于企业贯彻实施,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修订、完善原准则。

(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1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美合并财务报表的部分以及?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

同年,iasb还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合营的投资?(ias28)进行了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 (1)二、主要变动 (1)(一)适用范围 (1)(二)基本概念 (2)(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2)(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2)(五)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 (2)(六)披露 (3)三、主要内容 (3)(一)适用范围 (3)(二)重大影响的判断 (4)(三)初始确认和计量 (4)1.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5)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6)(四)后续计量 (6)1.成本法 (6)(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6)(2)投资收益的确认 (7)2.权益法 (7)(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7)(2)权益法的应用程序 (8)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11)(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2)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讲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对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获取利润外,通常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其中,投资是经常发生的。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从持有期间划分,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企业持有的长期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4章1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初始计量,第三章为后续计量,第四章为披露。

该准则系统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内容。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概述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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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4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六条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采用权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5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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