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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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上
第1 期 总第5 4 7 期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的社会性
陈 雪 莲
( 重 庆 市大 足 区社 会保 险局 , 重 庆 4 0 2 3 6 0)
【 摘 要 】经济法的社会 性强调经 济个体 、企业 、社会利益 的协调 和统一 ,是社会从 个体本位发展 到社会本位 的I 必 然趋 势 。现代 经济条件 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 系协调 个体 、集体 、国家利益 ,公平为主 ,效率兼顾 ,以 实现人 的全 面发展 为最 终价值 目标。通过建 立良性 经济竞争秩序和确认 宏观 经济管理规 则,经济法的社会性 实现 了社会 整体经济 资源配置 的最优 化 和 经 济利 益 的 最 大化 。


人的发展就 失去了意义 ,只有 当经济法 的价值 目标 与人的全 面发展有机结合和统一 时才能进发出其强大的生命 力。 所 以, 经济法 的最终 价值 目标 必须是人 的全面 自由发 展。经济法的 设立 和运行不仅要促进 经济的健 康发 展 ,还要 在更 高的层 次 上促进人 的全面 自由发展 。 三、经济法的社会 性是 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 一 )建立 良性经济 竞争秩序 。( 1 )限制 的建立 。通 过 对 限制竞争 的禁 止 、排除 、限制 或认 可 、承认 ,为所有 经济 主体平 等 自由地进入市场并进行 良性竞争创造条件 。( 2)对 正 当竞争 的保 护。通过划 分不正 当竞争 和正 当竞 争的界 限, 使不正 当竞争行 为付出代价 ,维 护正 当竞 争和社会 市场 竞争 秩序 , 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 法权 益。( 3)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现代 市场 经济条件下 ,只有 良性 的 、自由的 、公平 的市场竞 争秩序才 能最 大地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 自由公 平的市场 竞争 是消 费者实现其最 大权 益的一般性条 件 ,经济 法体 系通 过对 上述秩序 的建立和维护 ,充分地保护消费者 。 ( 二 )确认 宏观经 济管 理规 则。( 1 )分 配秩序 的规 则。 通过构建预算 和税 收的法律 规则 ,建立 良好 的社会 分配 的秩 序 ,为实现社会 收人 的平衡创造 法律 条件 。( 2) 货 币政 策的 规则 。通过确认 中国人 民银行 的法律 地位 以及对货 币政策等 相关法律规则 的构建 , 引导货币政 策驱 动社会经济利益发展 。 ( 3) 产业政策 的规则 。产业结构调整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 经济发展 的必备条件 和基础 ,通过对支柱产业 的扶持 和带动 相关产业 的链 式发展 ,优化 社会 效能。( 4) 价格规则 。价格 规则 是社会经 济的重要规 则 ,对经济产 业发展 、社会 零售 、 货 币政策等都有重要影 响 ,通过价格规则 的确认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 。( 5) 监督规则 。在为宏观经济管理提 供准确基础资料 、监督经济管理运行 的公正公平等方 面 ,监 督规则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 用。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理规 则 。
关键 词
经济 法
社会 公共 利益
社会 公共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8 8 ・ 0 2 经济法 具有诸 多的特征 , 但是 , 其 本质特 征当属 社会 公共性 。 ( 一) 从经 济法产 生之 动 因看 社会公 共性 资本 主义 社会 是一个 崭新 的社会 , 平等、 自由、 竞争、 个 人追 求 利益 最大化 为整 个社会 的基 本特征 。
益, 其首要 法 益 目标 为社 会公 共经济 利益 。 经济 法 中涉及 的社会
民 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 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 同
公 共经济 利益 主要 包括经 济秩 序 的安全 、 健康 及 高效 : 社会 经济 时又表 现 出与 之不 同的特征 , 因为这些 法与市 民社 会 中的私人性 资源 的 合理分 配与 利用 ; 弱 者经 济利益 ( 如竞 争社 会中 消费者 的 是相 对立 的 , 具有社 会 的公共性 。 ” 从该 论述 可 以看 出, 国家作 为 在 尊重 私人利 益及着 眼于经济 与社会 的协 调 利 益等 ) 的保护 。要 使社会 公共 经济利 益 得 以实现 , 干预 是必 须 社会 的公共 管理者 , 的。此 处提及 的干 预 , 除 了外 在干预及 强制 性干 预外 , 还 有 内在 性和 公益性 的前提 与基础 上, 通过 “ 国家之 手” 对 国家经济 生活进
的干预 及 自发性 的干预 ; 除 了通 过 国家权 力进行 的干 预 , 还有 通 行干 预 , 故而 产 生 了一 个独 立的 部 门法 , 即经济 法 。经济 法产 生
过 市场 有效机 制进 行 的调节 ; 除了个 体意 思 自治, 还有社 会及 国 之动 因 以及 经济法 的社会 公共性这 一本质 特征 的根源 正在于此 。

经济法

经济法

二、 课程的基本要求 1.通过本课程学习,大家能够掌握经 济法的基础知识,全面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 论和法律框架;针对毕业后的就业岗位,要 求我们在学习经济法时,了解各有关法律规 则蕴含的理性(即为什么这么规定),着重 掌握具体操作技术(即在现实中如何处理问 题)。
2、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础知识)
课前案例: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经济法概述: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构成要素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
一、法律的概念与本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



(1)政府失灵的原因 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及其 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 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 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项权力的 有效运行。 (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
四、学习方法 1. 全面系统掌握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概 念和体系,从整体上了解经济法的特点及其在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定要熟悉教材内容, 因此,必须做到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
2. 以各种经济法律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 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 运用上多下功夫,重视平时作业。 3. 紧密联系实际,关注社会,尽可能多地 联系国内外市场组织和市场交易的实例,增 加实感。 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
它们的相互联系,能做到真正融会贯通,具备运
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 问题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熟练运用。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保障了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经济法还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济法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政府的公共利益责任,促进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1)法律机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是最基本的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都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

2)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监管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监管机制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行为,保障政府公共利益责任的实现。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的环境污染为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监管机制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经济法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滥用和浪费以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等。

这些行为的最大特点是被害主体分散且侵害利益扩散。

传统的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新的解决之路。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由上可知,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干预再到限制政府干预的变更,人类社会的时代精神经历了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变革,与此相应,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需求和趋势。

在私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

私法要求的主体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无差别的独立、自由、平等。

这种无视差别的平等是人为的否弃了具体不平等后的主观平等。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状况、能力、财产等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掉这些不平等因素之上去设定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平等。

这时人们注意到若是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任其发展,将有部分主体的利益永远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当一些主体进行经济合作成为更有优势的主体时,其力量甚至会威胁到整个社会。

对待主体的平等观开始具体化,即针对差别区别对待。

然而,在私法领域,主体抽象平等是仍是普遍的,具体平等也是个别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主体的具体条件,抽象平等依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

近代私法中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绝对的财产权在当时反映了人的进取精神,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然而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在这样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必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开始倾向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将此原则用于环保、交通等领域内对财产权的限制。

“[y17]到了20世纪后半叶,法律上发生了一种财产概念的社会变化,在‘[y18]不损害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使用你的财产’的范围内,所有者享有最广泛的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

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后,契约成了人们实现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与契约紧密联系,并使之成为无论是国家或者使法律都不应加以任何干预的权利。

可当人们正在享受着契约自由带来的各种甜美滋味时,形成这种权利的基础——缔约人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渐消失。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
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本科《经济法》课程论文选题

本科《经济法》课程论文选题

《经济法》课程论文参考题

1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2 .中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3 .预算权研究
4 .国债发行制度研究
5 .略论产业调控的法律规制
6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7 .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8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9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10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11 .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设计的完善
12 .论公司章程
1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14 .合伙企业财产论
15 .论合同的成立
16 .论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17 .论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18 .论垄断协议的豁免
19 .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20 .论商业贿赂及其追究制度
21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的要件分析
22 .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23 .论消费者争议的处理模式更新
24 .论产品质量责任
25 .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思考
26 .竞争性缔约的法理分析
27 .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除斥期间
28 .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9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30 .论政府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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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

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摘要: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上。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以及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而实现的。

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

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

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

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

”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

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经济法的社会性研究综述

经济法的社会性研究综述

侵犯是它 的目标跟使命 。社会性 所具有 的属性 是一种普 遍 的、 全局 的与大众 性 , 并 不 是那 种 特殊 的 、 片 面 的个人 性 。 同样 的, 公共性、 公益性 与干预性 跟社会性 也都 是密切相 关 的。越来越 凸显 的经济 法的社 会性 , 是 社会 经济活 动发 展
在学术界 , 经济法 的社 会性 特色 日益受 到重视 。学术
界虽然都认为经济法存在社会性 , 但却不尽相同 , 经济法到
底是建立在社会公共 利益还 是整体 利益之 上 , 也一直 争论 不休 , 而有学者更是 直接将经济法归为社会法 中。但 总之 ,
都认 为经济法具有社会性 。金泽 良雄 称经 济法是 “ 适应经 济性 即社会协 凋性 要求 的法。通过 社会 调节 , 来解 决和协 调经济活动 中存在 的争议 与矛盾 。换个说 法 , 在资 本 主义
文章编 号 : 2 0 9 5— 4 6 5 4 ( 2 0 1 4 ) 0 1 - 0 0 4 0— 0 2
经济 法的社会性研 究综 述
马 瑶
(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3 )
摘 要: 针对经济法 的基础理论方 面的许 多问题 , 学术界始 终争论不休 , 而其 中最焦 点最核 心的 争论 就是 经济 法
它也更倾 向于保护 商人 的利益 , 营利性 的特点 显著 。由此 可知 , 二者在协调 的对 象和机 制 以及法 益 目标方 面存在 着 很大的局 限性 , 当遇到社会 经济关 系时 , 就没有办法 做到有 效调 整 , 进而也就无法维护社会公 共的利 益。而这时 , 新 的 法域则成为我们调 整新 的社会性经济关系 的需要 。拉德 布 鲁赫的观点是 : 从私法 角度 出发 , 这 时所谓 的经 济关 系, 只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一、经济性——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13>.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上;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如劳动法,其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动服务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等),不涉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又如社会保障法,其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由国家的社会职能所决定。

虽然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形成、给付、管理上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仍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2.法律目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有机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这正如金泽良雄所言:“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社会)调节要求的法律。

这可以理解为,经济法主要是用社会调节的办法解决在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困难)。

换言之,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法是依靠‘国家之手’(‘看不见的手’的替代者)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社会)调节要求的法。

”而社会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体现国家的社会职能。

3.调整手段的经济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所以,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以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以求灵活迅速地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而在社会法中,其分为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三个层次,以“抽象正义具体化、意志表达群体化、团体契约优位化”为特征,通过三个层次的层层限定,形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

二、社会性与现代性——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1.社会性。

具体而言,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

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



社会性
在传统的 法领 域 ,公 法与私法严格 区分 .私 法调整市 民
社会 ,以私 人为本位 公法调整政 治国家 ,以国 家为本位 。自
看来, 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

第三 、经济法调 节社 会方式 的社会性 。经济 法综合运 用 科
公私法 的调节 方法 . 公法 中强悍 的国 家 , 在经 济法 中也 变得 ”

权 力都有扩张 的趋势 ,任何 权 力的行 使 .都要 到碰到边界 为
止 .国家公 权力的滥 用 . 之私权利的滥 用 . 危害更大 。在 较 其 公 私法严格 区分 的情况下 .无论是 对公权 利的 制约 。还 是对
私 权利 滥用的防止 都 难以完成 。伴 随生产社会 化产 生的经
济法 .从 产生之 日起 .就担 负起 了调和 公私权 力 ( )矛盾 利 的使命 。它以社 会为本 位 .既不是公 法 、也 不是私 法 .而是 社会 法 ;它一方面承认 公权 力对私人 领域 的干预 利 用公权 力防止私权 利的滥 用 ,另一 方面 严格 控 制公权 力 ,防止 公权 力的滥 用。经济 法的社会性 具体 表现 在 三个方面 : 第一 、 经济法产 生的社会性 。 经济 法是社会化 的产物 , 社
个失去家园的孩子 , 从此 一直 为 自己的独立地位而 斗争 。
在对外争取独立地位 的同时 . 经济法 内部更是百 家争 鸣 . 形成 不 同的学派 .时至今 日,仍然没 有一家能够君 临天下 。 内忧外患 —下的经济法 , 不仅没有 走到 穷途末路 反 , 而 展现 出勃勃生机 .经济法的观念从产 生时起 .就深入 民心 ,
占其他 部门法的领地 。经济 法被 界定为调整经 济关系 的法律 .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其中的核心和目标决定着它的基本走向和定位,因此将社会本位化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存在属性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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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摘要: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上。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以及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而实现的。

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

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

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

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

”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

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

无论是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还是作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力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

金泽良雄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协调性要求,认为,为了填补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状态,就需要国家的干预。

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并不是‘无形的手’,而是通过‘国家的手’,实际的去弥补空白状态。

”⑤]“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的手’(代替‘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⑥]这些论述,精辟的指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并着力强调了经济法的社会协调性;换言之,即使是“国家之手”的运用,其着眼点仍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当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维护的个人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性或者社会法的性质凸显。

我国有学者甚至认为,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并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

主张,我国于80年代产生的所谓“经济法”在观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经济法,而是公法性质十分浓厚的经济行政法或国家经济管理法。

由此带来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使经济法应有的社会利益本位异化成为“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把许多不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内容如合同法纳入到经济法里面,同时又把许多理当属于社会法体系的内容排斥在外……。

中国应当充分意识到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这对于转变经济法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⑦]在此,笔者无意争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异同,以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是否合理,从作者强调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的法的角度来看,作者的论述是相当深刻的。

政府是仅仅把经济法作为其强化对经济的管理,扩大自身权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对企业施加非理性的干预和控制,满足自己的权力偏好;还是真正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过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着眼来设计经济法;显然是立法者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这也是经济法正当性与否的主要标准。

“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施以强制;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

”⑧]经济法也必须奉行这样的原则。

现实中,经济法的立法确实存在着一种异化的倾向,在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并没有足够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措施,在设定市场主体义务的同时,忽视对其权利的保护。

因此,尽管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法之法”⑨],“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来统制经济生活,具有权力干预权利的公法特征”;⑩]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性而不是国家性,强调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管理法而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法仍然意义重大,这将决定经济法存在的道义上的合法性,并决定其命运和实施效果。

二、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首先,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

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协作说和社会公共性说等学说;如果从实质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所展现的经济法体系和范围,则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趋向一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又具有社会公共性。

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

前者并不在于规范具体当事人的交易关系,而主要着眼于构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矫正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条件;规范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并且保证交易的公正。

后者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宏观调控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实现国民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虽然经济管理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但经济法视野中的经济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条件的公共管理。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融社会性与管理性于一体;社会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观表现,社会性则是实质内涵。

其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体现社会性。

经济法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

11]经济法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现除了依靠当事人自觉守法外,政府的监督和强制是经常的;即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

这在我国的经济法中表现尤为突出。

经济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补偿性为基本特征的损害赔偿。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美国反垄断法上所确立的所谓损害额三倍赔偿及其判例法中确立的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均体现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

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12]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观念,强调惩罚、教育、安抚等社会功能,显示了强烈的社会性色彩。

在经济法的实施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有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

13]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使国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

将刑事责任引入经济法,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无疑,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与民商法主要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民商事法律行为,依靠当事人发动争议、法院“不告不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等调整机制相比,更为丰富和灵活,也是其社会性而非个人性的重要表现。

最后,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

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

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具有进步性。

“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

”14]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利益,适应了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

经济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干预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

经济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维护公平竞争也好,规范宏观调控也罢;其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15].如果说,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或者“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则经济法的“帝王原则”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是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其根本任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最能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为公法,无论是对于执法者的国家机关而言,还是对于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而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无疑最能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三、经济法社会性的制度保障(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

前者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价值规律主要涉及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关系。

后者表现为卖方之间的充分竞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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