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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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制度

一、明治维新以前的政府制度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革新”①,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大化革新: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192年武士集团首领源赖朝被大权旁落的天皇“任命”为“征夷大将军”,建立镰仓幕府(在镰仓地区建立的大将军府)为标志,武士阶级掌握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国家各级政权。镰仓幕府是日本第一个武家当政的政权,从此,专事征战杀伐的武士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武士集团首领掌控国家最高权力达676年。1336年足利尊氏建立的室町幕府为第二个武家政权,而德川家康于1603年建立的江户幕府则是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武家政权。在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二、明治维新后的政府制度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9年的版籍奉还(版指领地、籍指户籍)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②,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2月11日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1.天皇《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2.帝国议会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③及敕选议

①大化革新,是645年发生的古代日本政变。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向中国皇帝体制学习,成立古代中央集权国家,在日本历史上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大化革新以前,苏我氏等大豪族控制政权,天皇家族没有什么实权。公元645年6月,皇室中大兄皇子(后担任天智天皇)联合贵族中臣镰足发动政变,刺杀当时掌握朝政的权臣苏我入鹿,其父苏我虾夷自杀,皇室夺取政权。中大兄皇子等拥立孝德天皇。孝德天皇(645年─654年在位)即位后,定年号为大化,迁都难波京(今大阪市)。646年元旦,颁布《改新之诏》,实行政治改革,史称《大化改新》。“大化”的日语意思是“伟大的变化”。此后日本形成了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大化革新的主要内容有:(1)效法隋唐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收授法。废除豪族对土地和部民私有,改土地、部民为国有。国家计口授田,对六岁以上公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口分田一次。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2)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度,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谷物(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庸),交地方土产(调)。(3)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务、武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国、郡、里。(4)兵制方面,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公民服兵役。

②1868年4月6日,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新政府发布了具有政治纲领性的《五条誓约》。在6月11日,公布“政体书”,宣称“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并将“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按此原则,天皇政权实行第一次“太政官制”。9月3日,天皇下诏改江户为东京。10月23日,改年号为“明冶”,取中国《易经》中“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一句中的“向明而治”,并规定从此一代天皇只用一个年号。翌年4月,天皇赴东京,事实上迁都东京。

③华族制度即日本近代贵族制度。1884年颁布《华族令》,将维新功臣及财阀等列入“华族”,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

员组成,实权掌握在华族和终身敕选议员手中;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两院的职权虽然对等,但贵族院可以推翻众议院的决定。帝国议会虽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但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天皇裁定才能成为法律。

3.政府内阁及其国务大臣从属于天皇,只对天皇负责,并对天皇的行政权的行使起辅佐作用。但国务大臣的辅佐权不包括皇室事务和军事统帅事务,而且这些事务也不受议会监督。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看,议会不能决定内阁的去留;权力重心在政府,政府可以紧急敕令等方式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在预算法案未成立时,政府可依上年度的预算实施财政。

4.枢密院《明治宪法》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其成员由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也称枢密顾问。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但在实际政治上,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

5.法院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但天皇和内阁均不参与审判。当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事项以法律列举限定,范围不广。

三、现代日本政府制度

明治维新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日本逐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937、1941年日本相继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1945年10月,占领军最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命令日本政府修改《明治宪法》。在松本草案被占领军总司令部否定后,代之以麦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宪法修正纲要”,1946年6月交付帝国议会讨论,议会通过后,于同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实施。由11章103条构成,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宪法》。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实行“地方自治”原则;放弃战争,不保持武装力量。

(一)天皇

天皇是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天皇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虽然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

日本国君使用天皇称号大概是在唐朝时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称号,与天后武皇后并称二圣,这可能影响到日本天皇称号的采用。日本天皇最早文字记载是673—688年前后天武天皇的《飞鸟净御原令》。中国称日本元首为天皇大约是在清末的同治时期。在日本的历史上,出现天皇的称号以后,还有天皇和皇帝的称号并用的。到了近代明治元年(1868年)后,日本致外国首脑信件、国际条约批准书、宣战诏书使用的还是皇帝称号。从1936年以后,对外就完全使用天皇称号了。日本的现任天皇名为明仁,年号平成,于1989年即位。

《日本国宪法》第 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基于主权所在的日本国民之总意。”天皇只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须经内阁的建议与认可,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既不具有传统君主的性质,也不具备国家元首的性质,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国会

国会是政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252名,任期6年,每3 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其中半数人员必须由议员中选任。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 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又如参议院和众议院对预算案或缔结条约有不同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即以众议院决议为准。再如,两院对总理提名有异议时,也在经过一定程序后以众议院决议为准。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内阁在众

并定为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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