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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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

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的相关费用。

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债权申报文件

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2、债权申报文本

为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的内容及形式如下:

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

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

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

申报债权登记造册

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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