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合集下载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追诉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在刑
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晰明确
的标准。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明确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
信息。

只有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侦查工
作和法律程序。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做到准确
无误,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模糊之处。

其次,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清晰明
确地描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犯
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具体信息,而证据则应当包括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
在犯罪事实和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并最
终进行审判和定罪。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才能够根据
法律规定,依法立案追诉,并进行后续的侦查、审判等程序。

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对犯罪
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和确认,以保
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要求,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
法律权益的稳定和统一。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12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12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解决近年来案件信息报送中遇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案件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案件进行分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一)案件定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b.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c.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条件和追诉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最基本的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不能凭空指控或者凭借猜测进行追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其次,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追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会相对较长,而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则会有相应的追诉时效限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此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的
保障。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公安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诉过程中,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必须要依法进行。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得到处理。

首先,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一,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具备犯罪的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对于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在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符合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审讯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证据的确凿性。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刑事
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首要条件。

公安机关
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

只有在
犯罪事实清楚、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
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标准,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证据的确凿性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关键。

在认定犯罪事实
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
和审查。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立案侦查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必须严格依法收集、保管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认真对待犯罪事实的认定
和证据的确凿性,确保立案追诉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
全和利益。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追诉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当案件符合这些法定的标准,才能够被依法立案追诉。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能够避免司法机关因为审查过于宽松或者主观随意而导致案件积压,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追诉,才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同时,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够避免因为滥用职权而对其进行追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骗取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

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

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

实际上并非如此。

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管理

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管理

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管理一、《办法》适用的主体二、《办法》调整的案件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

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业外案件、案件风险事件。

(一)业内案件及参照业内案件处理“重大”业外案件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1、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且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联系;2、违规套取银行、保险信用,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3、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4、“重大”业外案件:(1)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2)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3)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二)业外案件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案件风险事件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1、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2、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3、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5、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6、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7、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金融诈骗立案标准金额

金融诈骗立案标准金额

金融诈骗立案标准金额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金融领域的活动
进行欺骗、误导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金融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金融诈骗的立案标准金额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涉
案金额,是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之一。

在我国,金融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也就是说,只有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金融诈骗案件,才能构成犯罪,并且才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及金融诈骗的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
进行立案侦查。

一般来说,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比如调解、行政处罚等。

而对于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金融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将会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来说,他们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
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诈骗的发生。

一旦发现有金融诈骗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金融诈骗立案标准金额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严格依法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才能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和金融从业人员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金融环境。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公发[20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纠正立案不实等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树立刑事诉讼的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建立灵活多样的联系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 条第 1 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 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引导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金融中介体系。

以下是提供给大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欢送阅读!1.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违反老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那么的;(6)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强制整改措施的。

4.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4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受理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依据,是保证司法活动
正常开展的重要准则。

立案标准的合理设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追诉标准则是在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一步追诉的准则和规定,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进一步追究案件责任的依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是严格规范的。

一般来说,立案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有无构成犯罪的事实等。

只有当案件符合了相关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并开展调查。

而立案追诉标准则更多地侧重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充分、追诉时效是否符合法定规定等方面。

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追诉时,需要依据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进一步推进案件的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办案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受理和追究。

只有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才能有效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外,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应当不断完善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实践的需求,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关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立案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的重
要保障,只有严格依据标准办案,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
1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伪造、变 刑法第一 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造金融票 百七十七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 证案 条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 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 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 [2010]23号)第三十条 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17
18
刑法第一 非国家工 百八十四 作人员受 条、第一 贿罪 百六十三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十条23 Nhomakorabea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诈骗案 刑法第二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 百六十六 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 释〔2011〕7号)第一条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擅自设立 刑法第一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金融机构 百七十四 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案 条第一款 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伪造、变 刑法第一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造、转让 百七十四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金融机构 条第二款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经营许可 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23号)第二十五条 证、批准 文件案 高利转贷 刑法第一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案 百七十五 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条 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 [2010]23号)第二十六条 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骗取贷款 刑法第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票据承 百七十五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兑、金融 条之一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票证案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2010]23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 、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释[2010]18号)第三条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2010]23号)第二十八条 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非法吸收 刑法第一 存款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公众存款 百七十六 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案 条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 形。
19
受贿案
20 挪用资金 罪 21 挪用公款 案 22
背信运用 受托财产 案
23 违法发放 贷款案
24 吸收客 户资金不 入账案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 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 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 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 刑法第一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百八十四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条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 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一百八 十五条、 刑法第二 ####################################### 百七十二 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 ####################################### 条、三百 八十四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 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刑法第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百八十五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条之一第 、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款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 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 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刑法第一 予立案追诉: 百八十六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 条 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 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刑法第一 立案追诉: 百八十七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 条 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序号 追诉案件 追诉依据 1 立案标准 立案依据 走私假币 刑法第一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案 百五十一 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条第一款 。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二条 签订、履 刑法第一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行合同失 百六十七 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职被骗案 条、《全 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国人大常 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23号)第十四条 委会关于 惩治骗购 外汇、逃 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 定》第七 项 伪造货币 刑法第一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案 百七十条 追诉: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010]23号)第十九条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 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 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 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出售、购 刑法一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买、运输 七十一条 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假币案 第一款 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 [2010]23号)第二十条 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 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 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金融工作 刑法一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人员购买 七十一条 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假币、以 第二款 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假币换取 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23号)第二十一条 货币案 持有、使 刑法一百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用假币案 七十二条 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的,应予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二十二条 变造货币 刑法一百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案 七十三条 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二十三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