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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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
暂予监外执行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总结
近一年来,我院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严格把关,量刑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就我院暂予监外执行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要做法作如下汇报:
一、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第一,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严格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从严审批;对累犯和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二,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关程序细化为提出(申请)、审查提请(包括病情诊断、检查和鉴别)和审批三个环节,对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转递的要求及办理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建立保证人制度。为了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及中央要求,建立了保证人制度,突出保外就医制度“保”的要求,明确保证人的提出、保
证人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第四,依法、科学地划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着从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则,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格疾病的种类和程度,依照详细的医学判定标准,严格依法规范办理保外就医制度。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一,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第四,适用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刑事审判由粗放走向精细,从估堆走向严谨、规范。
首先,明确了量刑步骤。现行的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量刑情节比较原则,不同法官理解起来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出现了备受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根据我院的规定,分步量刑的方法更加公开、透明,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引入了量化方法。我院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量刑标准更
加明确了、细化了。如规定投案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法官在这个幅度内进行裁量,就更加准确。
再次,在量刑程序上引入了量刑建议。增强了量刑的抗辩性,使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真正参与到量刑活动中来,改变了以往庭审活动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改革后,检察机关起诉时不仅要指控犯罪,还要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是否同意,也可以发表意见。在法庭上相互对抗、相互辩论,双方说得明明白白,法官听得清清楚楚,旁听的当事人家属、群众也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法律课。这样既有利于法官的裁判,也有利于对法官的监督。
最后,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往法官开庭的时候,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都是把定罪和量刑混在一起。现在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相对分离,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是这样,先辩论是不是构成犯罪,有没有罪,然后再辩论应该判什么样的刑。